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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实现对军队的领导的及军队中政治委员的作用
本帖最后由 家俊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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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实现对军队的领导
日,南昌起义是党创建军队的开始,同时,也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首创。当时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代表,建立政治部。同年7月27日,周恩来到达南昌,根据中央决定,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书记,包括彭湃、李立三、恽代英参加的中共前敌委员会,作为党领导起义部队及其工作的最高机关。在中共前敌委员会领导下,各军、师、团都建立了党委或党支部,有的连队也建立了党支部。军、师都设立了党代表。团、营、连都设立了政治指导员,中共前敌委员会设立了政治部。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党的作用高于一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支部生活,执行党的政策,监督军队的行动”。& & 湘赣边界秋收起义是继南昌起义之后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的一次大规模农民武装起义。这次起义第一次公开打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的旗帜,实行党对起义部队的绝对领导。 8月中旬,毛泽东根据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的决定,担任中共前敌委员会书记,全权领导这次起义。起义后,毛泽东率领部队向南转移途经江西永新县三湾村。面对作战失利、连续行军、环境艰苦、部队数量锐减的严重局面,毛泽东连夜主持召开前敌委员会,决定进行改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三湾改编”。三湾改编将支部建在连上。团营建立了党委,连队建立了党支部,排、班建立党小组。整个部队由党的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前委决定,凡属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整编中还在团、营、连三级设立了党代表。支部建在连上原则的确立、党委制的建立、党代表的设立,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最早提出“党指挥枪”的原则& & 日,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结论中,总结了同党内“左”右倾错误特别是张国焘的分裂主义作斗争的经验,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首次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 &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初稿)》。这是人民军队的第一个党委员会条例。它的颁发,是人民军队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此以前,人民军队中只有党务委员会和军政委员会条例,而没有党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初稿)》除了总则外,共有四章、四十一条。总则重申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要求“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员会。而以党委员会作为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规定了党委必须遵循的方针,如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根据革命战争的需要,总则提出了军队中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强调:“须加强全军对根据地创立、发展与巩固的责任,发扬三大纪律与八项注意的精神,除为人民而打仗外,还须不断地做群众工作,贯彻土地改革,帮助群众翻身,发展生产,奖励节约,借以克服经济困难,改善军队生活及减轻人民负担。”第一章和第二章分别对党委的产生和机构、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作了详尽的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连队党支部的性质和作用。第四章作为附则,对原来的一些党的组织制度和形式的改变,如党务委员会、军政委员会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军队中政治委员的作用
政委就是政治委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员。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政委是政治思想的执行者,相当于地方的专管党务的副书记,但在军队政委一般是同级党委的书记,也就是说是军政大事的第一负责人,当然对于这项权力政委一般不会独断专行,会主持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军队中司令员是一个部队的军事主官,主管日常训练、后勤等各种工作。
我军的政委是每支部队的的政治主官,主管政治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只有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才有政委,是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与政委相对应的是政工部门的首长——政治部主任,政治部主任协助政委工作。政治部主任是隶属同级政委的政治机关的首长,是政委的办事机构的领导,对政委负责,最低的是团政治处主任,最高的是大军区政治部主任.在中央军委直属的叫总政治部,统一领导全军政治工作
参谋长是各级部队军事指挥部门的首长,协助该部队的军事主官进行指挥。
如军区参谋长是协助军区司令工作的,师参谋长是协助师长工作的。我军团以上包括旅、师、集团军、军区等各级部队都有参谋长。在团以下单位,只有作战参谋等职,而没有参谋长一职。只有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才设参谋长。他的主要职责是整理战斗信息,为军事首长提供资料并提出一定的建议;经军事首长授意,向下面单位布置具体的战斗任务。
下面说一下他们级别的关系。我国军队有四大系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
师长(司令员、旅长等)是军事主管正职,而政委相当于所在单位军事主管正职,参谋长相当于所在单位军事主官副职,政治委员相当于所在单位军事主官副职,后勤部长相当于所在单位军事主官副职,装备部长相当于军事主官副职。例如师政委是正师职,师政治部主任是副师职;师后勤部部长是副师职,是装备部长是副师职。
(四)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 & 第一章&&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 & 第三条 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 &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 &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 &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 &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 &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 &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 &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 &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 & 第九条 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 &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 &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 & 第十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 &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 &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 &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 &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 &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 &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 &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 &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 &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 &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 & 第十一条 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 第十二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 & 第十三条 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 &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 & 第十四条 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 & 第十五条 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 & 第十六条 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 &&&第十七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 &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 &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 &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 &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 &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 &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 & 第十八条 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 &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 & 第二十条 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 & 第二十二条 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 &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 &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 &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 &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 &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 &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 &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 &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 & 第二十六条 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 &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 &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
& &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动员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 & (二)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提出奖惩建议。
& & (四)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执行抢险救灾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 & (五)与编兵单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协调解决本单位建设的有关问题,协助落实预备役官兵的误工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实行的领导制度,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组织快速动员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及各项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预备役工作,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执行党管武装的制度,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学习掌握必备的军队政治工作知识和军事专业技能,提高军政素质;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内外协调,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 & 第五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 & 第三十二条 党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 &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党员和退休的军职以上干部党员,集中管理的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分散或者人数少的可以编入机关、科室党支部或者其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离退休干部党员组成,支部书记通常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中产生。
& &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 &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关心、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和改革。
& &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
& &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与外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联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收缴党费。
& &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
& & (五)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
& & (六)组织开展争当先进离退休干部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党员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学习科学理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
& & 第六节&&临时党支部
& & 第三十八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 &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和支部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确定。赋予临时党支部行使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职权,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 & 临时党支部应当接收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及时将申请人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
& & 第四十条 临时党支部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者该党委指定的党委(总支部)领导。临时单位的党员接受临时党支部领导,同时与原所在单位党支部保持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
& & 第三章&&书记和委员
& &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 & (二)检查督促上级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 & (三)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 &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支部班子的团结。
& & (五)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 &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 &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 &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 & (二)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军队政治工作知识、科学文化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熟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本单位业务工作。
& & (三)有做党务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凝聚支部班子的能力,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 & (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廉洁自律。
& & (五)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埋头苦干,狠抓落实。
连队、科室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当经过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的相应培训。
& &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 & (一)依靠组织力量。善于发挥党支部集体作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和建设。
& & (二)抓住工作重点。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 & (三)发挥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骨干的工作能力,及时交任务、教方法,支持骨干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 & (四)运用典型引导。宣扬英模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 & (五)坚持模范带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本帖最后由 家俊 于
18:32 编辑
& & 第四十四条 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 & (二)执行党支部决议,完成党支部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 & (三)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维护支部班子团结。
& & (五)遵守党支部工作的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 & 支部委员的分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党小组长主要负责召集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思想汇报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 & 第四章&&议事规则
& &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议事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议题。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 &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
& &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者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 &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干部职务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 &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干部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支部委员会和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研究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设备物资采购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五)分工落实。对党支部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议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 & (一)明确议事依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领会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 & (二)符合会议法定人数。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 & (三)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 & (四)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党支部的决议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 & (五)回避。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本人应当回避。
(六)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 & 第五章&&组织生活制度
& & 第四十八条 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 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 & 党小组会,连队党支部每月安排一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两个月安排不少于一次,预备役连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季度安排不少于一次。
& & 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和作假。
& & 第四十九条 党日制度。党日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 & 连队党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要时可以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半天。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应当安排党日活动。
& & 第五十条 党课制度。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 & 党课,连队党支部每月一次,科室、机关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一般应当安排党课。
& & 第五十一条 报告工作制度。通常由书记或者副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 & 连队、科室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报告一次或者按工作阶段报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年报告一次。
& & 第五十二条 民主生活制度。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半年,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 会前,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征求党员和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会上,支部委员会成员逐个对照检查,开展思想互助,书记对支部委员会成员进行讲评;会后,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 & 党支部也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落实民主生活制度。
& & 第五十三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连队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科室、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党员应当随时汇报。
& & 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汇报。
& & 党员应当对党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讲心里话。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和对待党员的汇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 & 第五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连队、科室、机关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能力和模范作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 & 民主评议党员,通常采取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测评、组织讲评等方法进行。
& & 第六章&&战时工作
& & 第五十五条 参战部队连队党支部应当根据作战需要及时调整健全党的组织。对配属战斗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及时编入党支部;配属战斗单位的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增补为支部委员。战斗过程中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补;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指定支部委员,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 & 第五十六条 连队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
& &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指示,根据本单位的作战任务研究决定战斗中的重要问题。
& & (二)及时调整健全党团组织,补充配齐战斗骨干。
& & (三)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适时做好官兵心理疏导和心理防护工作。
& & (四)组织官兵学习有关战时法规,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和战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 & (五)做好火线入党工作,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 & (六)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开展适合战时特点的活动。
& & (七)组织战斗总结和评功评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烈士、伤病残人员的善后工作。
& & 第五十七条 连队党支部战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 & (一)坚决服从和执行作战命令,克服一切困难,保证完成战斗任务。
& & (二)紧紧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开展工作,对战斗行动实施不间断、强有力的领导。
& & (三)充分发挥干部身先士卒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官兵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
& & (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同意识,重视发挥配属战斗单位和人员的作用,加强与战斗支援单位和友邻单位的团结协作。
& & 第五十八条 参战部队机关应当根据作战编成和任务需要调整健全党支部。战时组建的联合战役军团、军种战役军团、合成战术兵团指挥机构,都应当设立机关党支部。战时临时党支部的设立参照平时临时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机关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部队党委、首长的作战意图,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战时各项工作;进行战斗动员,做好机关参战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防间保密教育,防范敌特渗透破坏;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做好机关人员的奖励和优抚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参战的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参战的科室党支部。
& & 战时党支部工作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平时执行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部队的党支部。
& & 第七章&&党委、政治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 &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 第六十一条 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制定有关政策规定,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出解决倾向性问题的意见,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提供党员学习教育材料,对新任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作出安排。
& & 第六十二条 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直属)党委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 & (一)将指导党支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部署和总结年度、半年或者阶段性工作,分析党支部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基层工作联系点,对党支部工作和建设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对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应当集中进行教育整顿。
& & (二)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选配基层单位主官和科、室(处)行政负责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作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素质要求。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每年、机关(直属)党委每两年对党支部书记组织一次培训。
& & (三)及时解决党支部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关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 (四)指导党支部搞好党员教育,统一组织重要的党员教育活动和理论性强的党课。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为部队和机关上党课。
& & (五)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总支部)的作用,督促其抓好党支部经常性工作和建设。
& & (六)支持党支部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保证党支部有职、有权、有序地开展工作。
& & 第六十三条 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将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支部班子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 &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应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或者通过党委成员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 &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 & 第八章&&附& &则
&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军队的基层党委和总支部。
& &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 &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军队中,做政治思想工作的是”政治委员”还是”该级党委”?还是两套机构?还是有的层级设政委,有的层级设党委?
我军中政委是这个军的政治主官,主管政治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只有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才有政委,是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与政委相对应的是政工部门的首长——政治部主任,政治部主任协助政委工作。政治部主任是隶属同级政委的政治机关的首长,是政委的办事机构的领导,对政委负责,最低的是团政治处主任,最高的是大军区政治部主任.在中央军委直属的叫总政治部,统一领导全军政治工作 我军每支部队的党委书记就是政委,也就是政治委员。因为我国是党指挥枪,所以党委的组成人员包括军事主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主任、装备部部长等人,党委书记就是政委。
(六)参谋长在军队中的角色
参谋长是各级部队军事指挥部门的首长,协助该部队的军事主官进行指挥。 如军区参谋长是协助军区司令工作的,师参谋长是协助师长工作的。我军团以上包括旅、师、集团军、军区等各级部队都有参谋长。在团以下单位,只有作战参谋等职,而没有参谋长一职。只有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才设参谋长。他的主要职责是整理战斗信息,为军事首长提供资料并提出一定的建议;经军事首长授意,向下面单位布置具体的战斗任务。 下面说一下他们级别的关系。我国军队有四大系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各个部门的首长是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部长、装备部部长。 部队中司令部、政治部的级别高于后勤部、装备部半级。 参谋长相当于所在单位军事主官副职,也就是说军区参谋长是副大军区职、军参谋长是副军职、师参谋长是副师职、旅参谋长是正团职、团参谋长是副团职。 政委是部队的政治主官,主管政治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只有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才有政委,是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与政委相对应的是政工部门的首长——政治部主任,政治部主任协助政委工作。政治部主任是隶属同级政委的政治机关的首长,是政委的办事机构的领导,对政委负责,最低的是团政治处主任,最高的是大军区政治部主任.在中央军委直属的叫总政治部,统一领导全军政治工作 下面说一下他们级别的关系。 我军的政委相当于军事主管正职,而政治部主任相当于军事主管副职,例如集团军中,军长、政委是正军级;副军长、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部长,现在军级单位可能也有装备部了,包括装备部长都是副军级,但都是少将军衔。师(旅)级单位中,政委是正师级,政治部主任是副师级;团级单位中,政委是正团级,政治部主任是副团级。政委和所在部队军事主官同级,军队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但是为了体现出党指挥枪的这个不变的军魂,所以说政委大是可以的。
(七)党通过三方面来对军队进行领导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英语: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称中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1982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虽然宪法并未提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多数时间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设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领导机关,简称“四总部”。他们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技术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一般,“四总部”的最高长官,都是中央军委的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事实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是“合署办公”。对武装力量发布的命令一般仅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名义、或以中央军委的作为统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联合发布命令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际为同一机构。由于中国共产*党一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故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指挥调动解放军。由中央军委下设四总部负责军事指挥,国务院下设国防部负责军事管理和涉外工作。因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互不隶属,国务院是不能直接调动军队的。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重要历史事件回顾&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人民军队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这既是对我党我军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回顾党在一些重大历史关头坚持和加强对军队的领导,正确引导和带领这支人民军队战胜艰难险阻,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历程,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建设一支新型人民军队,在三湾改编时,毛泽东提出了“支部建在连上”,古田会议决议进一步确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等一系列原则,成为指导我军建设的纲领。&&日的南昌起义,开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战争和创建人民军队的新时期。为配合南昌起义,中共中央决定在湘鄂粤赣四省举行秋收暴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毛泽东和湖南省委研究制订了秋收起义计划,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书记的前敌委员会,并决定公开用中国共产党的名义发动和领导起义。同年9月9日,毛泽东等在湘赣边界发动和领导了秋收起义。起义部队受挫后,向井冈山进军途中,到达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这时部队组织不健全,思想也很混乱,毛泽东在三湾主持召开了前委会议,对部队进行了整顿和改编,在部队中建立了党的组织,连有支部,营、团有党委,连以上设党代表。三湾改编废除了旧军队的雇佣制,建立了新型的官兵关系,并规定把中国共产党组织建在连,为建立新型的人民军队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这篇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曾指出:“党的组织,现分支部、营委、团委、军委四种。连有支部,班有小组。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1928年4月,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部队和湘南起义的农民军,转移到井冈山地区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师,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毛泽东任党代表和前委书记,朱德任军长。毛泽东和红四军前委特别重视这支人民军队的建设,在军、团、营、连各级都建立了党的组织。&&针对当时部队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影响比较严重的情况,1929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红四军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提出要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发动群众,建立巩固的农村根据地。而有些人却忽视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强调“司令部对外”,不重视根据地建设,主张“走州过府”式的“流动游击”等。毛泽东的正确意见未能被参加会议的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毛泽东没有继续当选前委书记。会后,毛泽东离开了红四军主要领导岗
位,到闽西协助指导地方工作。后来,红四军出击闽中作战损失很大,9月下旬召开的中共红四军第八次代表大会,未取得统一认识,许多人对当时的状况有意见,要求毛泽东返回红四军复职。11月26日,毛泽东遵照中央的指示回到红四军重新担任前委书记,并主持红四军的工作。为了开好中共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建立红四军的政治领导,纠正党内各种错误倾向,毛泽东先后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找干部、战士谈话,深入调查部队和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大家一起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毛泽东根据中央9月来信的精神,结合红四军实际情况,亲自起草了长达三万余字的红四军第九次党代会八个决议案,为大会的召开做了充分的准备。&&日,中共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在福建上杭古田村召开。会上,毛泽东作了政治报告,朱德作了军事报告,陈毅传达了中央9月来信。会议讨论了中央的指示,总结了红四军前委的经验教训,一致通过了八个决议案(史称古田会议决议)。古田会议决议的内容极其丰富,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红军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红军的绝对领导原则;明确了军事与政治的关系;强调了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正确路线教育;确立了红军处理军内关系、军民关系和瓦解敌军的原则;规定了红军宣传工作的任务;论述了红军政治工作的作风和方法。古田会议决议把红军初创时期提出的建军原则和政治工作原则系统化、理论化、规范化了。&&古田会议结束后,红四军立即传达贯彻了会议精神,并把决议作为党课教材,组织各级党委和支部学习,开展批评。通过学习整顿,不重视党的领导、不愿做群众工作、打骂士兵、破坏群众纪律以及吃喝嫖赌等不良倾向成了众矢之的,各种不良倾向逐步克服,部队战斗力明显增强。古田会议决议的精神不仅在红四军贯彻实行了,此后,各地红军也都先后贯彻实行了。古田会议决议进一步确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后,曾一度取消了部队的政治委员制度,黄克诚到部队调研后,建议恢复部队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制度,获总部领导同意并报请中央批准。当时,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我军政治工作的独立性起到主要作用。&&1937年8月,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开赴抗日前线与日军作战。八路军第一一五师首战告捷,取得平型关战役的伟大胜利。平型关大捷后,一一五师撤到五台山地区进行休整。当时,部队的政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政治工作有所削弱,影响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部队出现了一些问题。当时,总政治部组织部部长黄克诚根据上级的指示,到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检查部队政治工作情况,先后在师部和所辖的两个团搞了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在调查研究和座谈中,黄克诚发现了部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他感到部队虽然改编时间不久,但作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由于部队中取消了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部门,政治工作明显削弱,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经常发生,军阀习气开始滋长。黄克诚深感忧虑,凭着在红军多年搞政治工作的经验,他深知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这些根本原则和光荣传统绝对不能丢。黄克诚回到总政治部后,立即把在部队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建议,向总政治部主任任弼时作了详细汇报,并按照任弼时的指示写了一份情况报告,把他在部队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所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原因都作了综合分析,并建议尽快恢复部队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开展反军阀主义的斗争,以保持红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报告写好后,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和总政治部主任任弼时3个人的名义上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收到报告后,迅速研究批复,毛泽东下令恢复部队的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批准了在全军开展反军阀主义的斗争。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八路军各师恢复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部名称,并任命聂荣臻为第一一五师政治委员;关向应为第一二零师政治委员;张浩为第一二九师政治委员。各部队所属的政训处均改为政治部。部队的政治工作得到了加强,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全国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中央军委,根据战争进程适时提出健全党委制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等新的原则和要求,为领导和指挥全军夺取全国解放提供了根本保证。&&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民党自恃兵力强大,公然挑起大规模内战。我军在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奋起自卫,以大兵团作战的形势与国民党军展开了空前规模的激烈战斗。为适应军队建设和夺取全国胜利的需要,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中央军委,在多方面加强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出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具体方针政策,其中包括关于健全军队中的党委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和加强党内、军内的纪律性等重要指示和规定。&&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当时形势需要,八路军、新四军的团和军分区以上单位成立了军政委员会,作为中共的集体领导机关。1945年4月,党的七大作出了恢复党的委员会制度。11月,刘伯承、邓小平领导的晋冀鲁豫军区首先恢复了党委制,在纵队和旅两级建立了党委,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受到党中央的重视。为加强党中央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适应大兵团作战的需要,1947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规定:“凡关于作战、工作、政策及干部等问题,除紧急情况之处断应由首长担负外,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之民主讨论和决定,再由首长执行。”1948年9月,毛泽东又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强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主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党委制的恢复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加强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有力地保证了部队团结和集中统一的指挥。&&1948年以后,中国革命战争已面临同国民党反动派决战、夺取全国胜利的新形势。为了保持已得的胜利并继续前进,毛泽东和党的其他领导同志,先后就全军政策上的完全统一、加强纪律性以及民主集中制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论述和指示。1948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同年9月又发布通知,阐述和强调了建立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各战略区认真执行中央指示,加强集体领导,及时报告情况,因而能够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统一指挥下,以前所未有的统一步伐,协调一致地完成了战略决战和军事接管任务。&&为了保证党的战略任务的实现,全军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教育的指示和军委《关于整顿全军纪律的训令》,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纪律整顿,克服经验主义、本位主义和游击习气,大大增强了纪律观念;深入开展以诉苦(控诉旧社会和反动派压迫剥削劳动人民之苦)和三查(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为主要内容的新式整军运动和军内民主运动,从而激发了干部战士对旧社会和阶级敌人的仇恨和对党、对人民军队的热爱,大大增强了内部团结和克敌制胜的战斗力。&&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学习苏军经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军委适时提出和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并颁布了建国后第一个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开展学习苏军经验的过程中,军队有少数干部不加鉴别,不结合中国军队实际,错误地认为,搞正规化建设,实行三大制度(义务兵役制、军官薪金制、军衔制),苏军有现成经验,我们拿过来,一切按条令条例办事就可以了。有的甚至主张取消政治委员制度,实行单一首长制;否定政治工作,说“过去是打政治,现在是打技术”,“指导员当妈妈的时代过去了”。1952年元旦,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在总政团拜会上讲话。他针对部队出现的党委集体领导和政治工作被削弱,群众路线和民主作风受到损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训练和管理教育松懈,官兵关系紧张等不良倾向,提出要重新起草政治工作条例,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用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指定由副主任肖华主持政工条例的起草工作。&&1953年夏,罗荣桓向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有些同志认为政治工作制度过时了,政治委员作用不大了,要学习苏联,搞一长制。如果那样做,从井冈山时期就搞起来的政治工作传统不就丢掉了吗?”彭德怀听了罗荣桓的一席肺腑之言,认为他讲得很有道理,明确表示,必须坚持党委制、政治委员制和政治工作制度,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以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同年9月,在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的筹备会上,军委研究提出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并组织拟制提纲发各大单位讨论。10月5日,彭德怀写报告报毛泽东审批。当天,毛泽东就批示同意。在1953年12月至1954年1月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彭德怀代表军委作了报告,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完成党中央毛主席所指示的建军任务,在组织方面,应按照毛主席历来的指示,根据党委会集体领导和首长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在党的统一(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颁布实施。条例贯彻和体现了毛泽东建军思想,继承了我军的优良传统,总结了军队政治工作的经验。条例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队必须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政治工作必须保证提高全体军人的政治素养,使军队干部战士熟练掌握现代化的军事业务技术;政治工作在保证完成一切任务中必须贯彻党的三大作风。毛泽东审阅了这个条例,并亲笔加上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彭德怀的报告和政工条例的下发和贯彻,有力地回答和澄清了干部战士中的糊涂观念,提高了政治工作的地位,极大地巩固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促进了政治工作的落实,指导和推动了我军在20世纪50年代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军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对军队在新时期的建设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强调要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我军按照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不断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在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中,在保卫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以史为鉴,坚持永远不变的军魂,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不断开拓创新,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使我军真正成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祖国安全的钢铁长城。
【转自《百度早知道》】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中国的军队,用国家的军费,归共&&产 党所有。
知道就算了,咱们不讨论这个^_^&
哦& &学习了。。。。。。。。
谢谢大家难得欣赏
至今没弄明白,怎么制衡政委?象最近那个雪豹连续剧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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