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村委会垫钱申请修路资金能拿村委会当抵压吗

村委会集资修路要女子死亡六年亲人出1份钱_汕头搬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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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集资修路要女子死亡六年亲人出1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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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达县南城的杨女士最近有点郁闷:老家组织村民集资修路本是件好事,但村委会要求她死亡六年的亲人,也要出资1份集资款。杨女士不明白:人都死了,还要交钱修路,这样做是否合理?  集资修路死亡六年也有份  杨女士的老家在达县龙滩乡2村。去年下半年,村委会组织村民修建村道公路,村委会决定人平交纳七零零元的公路集资款。然而,村委会竟把她二零零三年生病去世的大弟弟和二零零七年参军入伍的小弟弟纳入集资对象,二人减半收取,1共交七零零元。对此,杨女士1家感到很不理解。  杨女士说,因为没有交纳二个弟弟的公路集资款,家人去村委会办事盖章常常遭“卡”,闹得很不愉快。杨女士很想搞清楚,这七零零元集资款到底该不该交?  村委会:土地没退就该交  龙滩乡2村罗支书说,村民集资修建的这条村道全长三公里、三.五米宽,预算投资七八万,国家每公里补助一零万元,还剩四八万元全靠村民集资。该村人口一四零零余人,此次修路直接受益的只有七零零名村民。  罗支书说,为修路,村里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决定,每人按人口和土地各占1半(即人口部分三五零元,土地部分三五零元)的原则集资,既占人口又占土地的交纳七零零元集资款。  杨家一人去世,一人当兵,他们之前分的土地均没有退。因此村委会决定,杨家二个孩子只交纳二人土地部分各三五零元集资款。至于到村委会签字盖章被“卡”1事,罗支书解释说,在五年前,该村制定了二九条村规民约。其中,对集体公益性事业不支持、不服从集体管理等,支部村委会不予办理其任何相关手续。 丁山记者李罡我国是否拨款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村委会是否有权向百姓征收修路钱?_百度知道
我国是否拨款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村委会是否有权向百姓征收修路钱?
请问:一、我国是否拨款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如果是,每公里拨款多少?二、村委会是否有权得向百姓征收修路钱?如果有,请问是否有最高限制?谢谢!
提问者采纳
我过是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村公路的修建的,自筹应该是自愿行为,并不代表有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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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08年村委会为了给村里修路,把地划成宅基地,一万一户!划了二十来户,当时村委会说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_百度知道
08年村委会为了给村里修路,把地划成宅基地,一万一户!划了二十来户,当时村委会说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08年村委会为了给村里修路,把地划成宅基地,一万一户!划了二十来户,当时村委会说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09.10年有俩户盖成房子!可今年我把房子刚盖好,乡土地局的去了,让办土地使用证,不然不让装修了!村村主任也换人了!找他去,他说没有使用证!我该怎么办啊?我家是河北大名县的!
国土所人员的话是正确的,你本来就应当办理土地使用证,而且办证对你也是有利的。至于原村委会主任的话,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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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应该经过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占地建房。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有缘当事人和村委会结合土地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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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當前位置︰-->-->正文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村委會拖欠修路款8年未付清
18:36:08 &來源︰江西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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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萬安縣吉順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職員徐春慶向本欄目反映,2006年1月,該公司與泰和縣上模鄉油洲村委會簽訂《樂群至冠朝鎮文塘到油洲公路改建硬化工程合同》,他作為項目負責人籌集款項帶資施工,完成約6.48公里鄉村道路硬化,並經泰和縣公路建設小組驗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道路建成通車已有8年多,可上模鄉油洲村委會仍拖欠工程款,致使徐春慶負債累累生活難以為繼。徐春慶一紙訴狀將油洲村委會告上法庭,經泰和縣人民法院判決,油洲村應支付承建公司工程款49.28萬元及利息19.55萬元,今年又經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春慶說︰“官司雖然贏了,但是工程款及利息仍遙遙無期,上模鄉及油洲村委會依然否定事實。”
  富民工程變矛盾工程
  2005年,泰和縣冠朝鎮文塘村至上模鄉油洲村水泥路硬化工程通過了上級部門審批,該工程全長約8.7公里,其中冠朝鎮文塘村境內約6.7公里,上模鄉油洲村境內約2.0公里。
  起初,該工程由文塘村做業主,兩個鄉鎮的鎮村干部在文塘村委會舉行了公開招標但未成功。為使修路工作順利進行,經縣、鄉鎮、兩村協商,決定由油洲村做業主,通過邀標由萬安縣吉順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徐慶春承包修建。
  與此同時,油洲村和文塘村為了解決修路資金難題,向縣交通局遞交申請,並得到明確答復。為了不加重農民負擔,兩村都承諾不向群眾集資,除立項資金每公里16萬元由縣交通局撥付之外,不足部分由兩村共同爭資解決,兩村為了爭取資金,上報的合同定價為每公里25.6萬元。
  2006年初,徐春慶作為項目施工方與泰和縣上模鄉油洲村委會簽訂《樂群至冠朝鎮文塘到油洲公路改建硬化工程合同》,合同定價為每公里25.6萬元,雙方約定業主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截止日期為日。2006年2月,徐春慶將1.9公里轉包給他人修建,他自己帶資施工完成約6.48公里鄉村道路,日,泰和縣公路建設小組對該工程進行了驗收。
  鄉村道路驗收合格後,泰和縣交通局按照相關政策向施工方支付了103.8萬元,但工程款仍相差約62.2萬元。徐春慶多次向油洲村和文塘村索要欠款,文塘村以他們不是業主為由拒絕承擔債務。油洲村在2008年至2012年先後支付13萬元工程款,仍相差49.2萬元,施工方徐春慶與油洲村、文塘村矛盾日益加劇。
  徐春慶說︰“當初帶資修路,我一方面找親戚朋友借款,另一方面從銀行貸款,7年來工程款仍未到位,導致銀行利息巨大,我的生活難以為繼,不得不起訴油洲村和文塘村。”
  打贏官司但遭遇執行難
  2013年9月,泰和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泰和縣上模鄉油洲村支付萬安縣吉順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約49.2萬元及利息19.5萬元。
  據了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業主油洲村委會曾經拿出了公路造價為每公里21萬元的合同,而雙方在泰和縣公路建設領導小組進行項目申報以及申請政府補貼資金的備案合同為每公里造價25.6萬元。徐春慶說,之所以存在兩份不同合同,是因為油洲村委會聲稱要提交備案合同到有關單位,故該公司提供了兩份加蓋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合同內容系業主油洲村委會自行填寫。
  該法院針對同一標的出現“陰陽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工程項目投資主要部門系政府,屬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範圍,業主與建築方私下簽訂“陰陽合同”,違背了法律關于“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招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規定,因而法律不能承認其效力。
  2014年,油洲村民委員會上訴至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5月19日,徐春慶申請強制執行,泰和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深入上模鄉和油洲村村委會執行,但該村僅有轉移支付少量資金,村內沒有集體產業,這致使工程款很難追討。該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說︰“我局與油洲村村干部協議,每年從轉移支付資金中拿出1.5萬元給施工方。”
  誰該為拖欠工程款負責
  9月11日,記者與徐春慶來到上模鄉人民政府,該鄉負責人表示,油洲村委會通過暫欠村干部工資和其他各種途徑陸續籌集到13萬元並支付給徐春慶,而冠朝鎮文塘村至今未付資金給徐春慶,上模鄉負責人陪同承包方多次找到冠朝鎮政府和文塘村委會協商,冠朝鎮政府和文塘村總以他們不是業主為由拒絕承擔。
  油洲村主任肖遠昕說,油洲村委會只認定21萬每公里的修路工程款。上模鄉鄉長李良民說,2012年11月,上模鄉曾經向泰和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此事,同年11月6日,該縣縣委副書記和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就此召集交通局、司法局、冠朝鎮等相關負責人商議,決定先認定所欠工程款數額,再由兩鄉鎮及縣有關部門積極向上爭資化解債務。
  徐春慶說︰“當初這種方法確實讓他看到一點希望,但他們每公里22萬元償還工程款且不支付利息的想法將使公司損失嚴重,我無法接受。”
  在雙方討論現場,李良民表示,他很懷疑這官司的公正性,施工方肯定找了人。徐春慶回應說︰“我是通過合法途徑贏得合法利益,而他作為鄉鎮干部卻公然質疑司法的公正性,這是正確的導向嗎?”
  在采訪中,有人透露,當初油洲村委會確實籌集到了充足的資金修路,然而他們認為該工程多數鄉村公路坐落在文塘村委會,本應由文塘村委會負責,于是他們把另外爭取到的資金用于修建村委會辦公樓。
  這筆工程款能否執行到位,本欄目將繼續關注。
&&& 江西日報 記者 陳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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