睹博金额二万左右能够被网追!公安以什么为标准私闯民宅定罪标准

如果盗窃金额在6万左右,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要判多少年_百度知道
如果盗窃金额在6万左右,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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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盗窃金额在6万左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盗窃罪并不是仅仅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可看许多情况,如态度、后果、退赔、自首、立功、主从犯、未成年、累犯等,另要考虑证据情况,按你所讲,如条件允许,可委托律师辩护,可争取轻判争取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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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现在关于盗窃罪的刑法,是如何量刑的!定罪的金额如何区分!那位知识分子能够详细回答!谢谢了
现在关于盗窃罪的刑法,是如何量刑的!定罪的金额如何区分!那位知识分子能够详细回答!谢谢了 15
根据最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㈢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确定最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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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参考资料:
那么我很不理解,您以上的回答是不是老刑法?据说现在已经不用了 ?该用新刑法了吗?
那么我很不理解,您以上的回答是不是老刑法?据说现在已经不用了 ?改用新刑法了吗?
是新的吧,现在好像还没有新刑法出台呢
为什么法院说 现在用的是新刑法呢?我的朋友盗窃金额是39000!依照老刑法是7-8年!可是法院说现在用的是新刑法!属于金额特别巨大 要10年以上呢!!现在已经花了不少钱了! 法院的判决是7-8年,但是还没有落实、我很不解,7-8年是老刑法?现在的新刑法落实了吗?据了解新刑法是3万-10万要判10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我是河北邯郸的!望知识分子能够好好的回答我!我真的不想让他们黑我太多!!!让他们喝五粮液,法院院长还说了,五粮液我不喜欢喝,能不能换点有品位的!!!真是腐败呀
量刑完全是由国家来定的,我们根本无法根据所看到的刑法来定究竟应该是几年。就像李刚案,不是不了了之了么,死了一个女孩,然后居然还被说成是那女孩的问题。现在的国家啊!真是....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是按犯罪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来分别量刑,该罪名的成立可以是未遂犯也可以是结果犯,量刑的标准按盗窃的对象及盗窃的金额去认定,如果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较大,最高刑可以去到死刑,如果在盗窃中使用暴力,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构成盗窃罪的犯罪的金额认定标准,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金额标准是不同的。
比如广州地区,盗窃罪的盗窃金额认定标准是在300元以上,才构在盗窃罪。其他地区的也会有所不同。
盗窃文握.可可能是死..500就翻了..
首先要看是否构成犯罪,然后看是否构成盗窃罪,再看量刑情节,比如是否是累犯,是否数罪并罚,是则会从重处罚;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有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否自愿认罪,是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是否积极退赃,是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是否是未成年犯,是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积极主动预交罚金,是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体的说得看犯罪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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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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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再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个司法解释,就明白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3年以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或死刑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罚金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四、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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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河南省关于刑法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 &豫高法发[1998)64号&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分局;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因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省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参考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就新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与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多次座谈、修改后,形成该纪要。现下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本纪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之日前已经处理的案件或已经批捕正在审查起诉及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不适用本纪要规定。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为准。附:&&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数额巨大: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万元以上。以生产经营为主和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十五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五万元以上。&&&&后果严重: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给投资者或者其确债权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等。&&&&其他严重情节:取得公司登记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出资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等。单位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上述数额的二倍。&
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五万元以上。&
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十五万元以上。&
167条&&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重大损失:亏损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亏损数额占国有公司企业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严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70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十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一万五千元以上;币量一千五百张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2、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3、金融、财会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值一万元以上或币量一千张以上的;4、伪造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一千元以上或币量一百张以上的;5、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五百元以上或者币量五十张以上的;6、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171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币量一百张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币量三干张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以上;币量一万张以上。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币量三千张以上。&&&&其它严重情节:1、曾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2、累犯;3、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币量二百张以上。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173条&&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币量一百张以上。数额巨大:一万五千元以上;币量一千五百张以上。&
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情节严重:1、非法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2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3、国家机关不顾主管机关的制止,擅设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伪造、变造《伪融业务许可证》等。&
175条&&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十万元以E。&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巨大:一千万元以上。&&&&其它严重情节:手段恶劣;屡教不改的;用于非法活动;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178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数额较大:面值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面值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面值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面值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面值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面值二十万元以上。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数额较大:面值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面值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面值三十万元以上。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一百万元以上。&&&&后果严重:严重冲击国家债券市场,造成股市大幅波动,引起一时或一地金融秩序混乱,造成购买者自杀、精神失常或群体上访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群体事件,导致社会稳定受到较大影响的;给购买者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其它严重情节:多次实施该行为;因此曾受过处罚的等。&
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给所有投资者共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引起证券市场混乱;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或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等。&
181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严重后果:引起股票价格重大波动,导致证券市场秩序混乱,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买进某种股票、给股民共造成十元以上重大损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严重后果:参照第一款&
186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较大损失:五万元以上;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较大损失: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兰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较大损失:五万元以上;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较大损失: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90条&&逃汇罪&&&&情节严重:逃汇折合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采取伪造有关批准文件等手段进行逃汇的;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191条&&洗钱罪&&&&&情节严重: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手段恶劣的;多次洗钱的等。
&&&&单位犯罪:洗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192条&&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193条&&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照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194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196条198条&&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一款虚开税款一万元或致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第二款&&&&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第三款&&&&单位虚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量较大;一百份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照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数量特别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一百万元以上;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第三款&&&&单位犯罪&&&&数量较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
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量较大:一百份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量较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
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量巨大:二百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一千份以上。&&&&单位犯罪:&&&&单位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百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
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单位犯罪:&&&&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五万件(套)以上的等。&&&&单位犯罪:&&&&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件(套)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万件(套)以上的等。&
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曾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额巨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
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特别严重后果: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
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损害多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等。&
222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多次作虚假广告;曾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的;使他人遭受十万元以上损失;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牟取利润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等。&
223条&&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使他人遭受十万元以上损失;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等。&
224条&&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26条&&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多次强迫交易的;非法牟利数额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等。&
227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情节严重: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以及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非法经营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情形;或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起点标准,但曾因此被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的等等。&
229条&第一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虚假内容比较大;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第三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严重后果: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230条&&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等。&
263条&&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264条& 盗窃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 豫高法发〔1998〕21号
&&&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266条&&诈骗罪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四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267条&&抢夺罪数额较大: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多人多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268条&&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270条&&侵占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272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74条&&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2千元&;数额巨大:&2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首要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豫高法[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的等。&
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破坏重要机器设备,给生产经营或者科研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等。&
345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单位犯罪: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非林区:1立方米或幼树50株单位犯罪: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数量巨大: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非林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数量特别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单位犯罪:250立方米或幼树15000株;第二款&&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非林区: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数量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单位犯罪:1000平方米或幼树50000株;&&&&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387条&&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受贿十万元以上;虽不满十万元,但因受贿给本单位造成五万元以上损失或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389条&&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1条&&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虽不够数额标准,但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2条&&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3条&&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5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十万元以上。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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