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样的劳动仲裁时效申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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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法律求助 发表于 &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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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与员工刘某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已由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认为因我公司未为刘某某购买社会保险,需按其入职时间计付经济补偿。&&& 一、本案中未购买社会保险确属有因:&&&&1、刘某某入职后三年(年)均由原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刘某某原籍湘乡市,进入我公司就职之前为下岗待业职工。进入我公司后,其户籍人事档案均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底。&&&&2、刘某某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 截止至2010年底,刘某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依法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其原单位即终止为其缴纳。&&&&3、刘某某本人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转而以现金补贴形式。因原单位一直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刘某某入职之时即表示我公司不需为其购买社保,直接补贴现金即可。2010年7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其本人亦提出此申请。&&&&4、劳动合同期满后刘某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2010年7月,我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期满后,其本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即离职。&&&&5、刘某某申请仲裁后,我公司已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本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我公司已为其补缴本年度社会保险(因之前由原单位缴纳,经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确认无需补缴)。&&& 二、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困难&&&&我公司分步骤地在完成全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任务,已经在不断自我完善的路上。现今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作为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生存发展压力。正如我公司主要业务是物业管理,有大量诸如保安、保洁、巡防等职位,普遍存在劳动附加值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企业管理中确有个案处理的必要。&&&& 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考量,才是真正地保障劳动者权益。&&&&面对现在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现状,政府、中小企业主与劳动者应该是携手并进、共度时艰。正如本案中,我公司聘用原本下岗待业的刘某某,同时由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既满足了我公司用工需求,也为刘某某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保障了其能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需要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平衡考虑用人单位,尤其是为中低层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裁决应当遵守应当尊重事实,合法、合情、合理地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着重调解、依法作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考虑案件事实情况,未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只是机械地、片面地、教条地适用法律。这样的裁决,看似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但因不顾实际情况一味地加重企业负担,最终只会使得企业经营成本剧增,就业机会减少,那么,最后伤害的必定是最底层、最弱势的劳动者!&&& 综上,我公司真诚地恳请有关部门,能切实考虑实情,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局考量中小企业现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裁决。&&& 长沙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参考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客观事实,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转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个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用人单位就可不再为劳动者缴费?缴费年限越多,劳动者将来退休后养老金就越高。  综上所述: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前约定把社保费直接补贴现金给劳动者。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的无效的。劳动者因此约定而获得“现金补贴”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追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没有任何理由逃避。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律师意见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因此,如你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可以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维权,接受各类实名投诉举报(书面材料请发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 邮&&&&编:410001&&,&&E-mail: 联系电话:5,&&QQ群:
孙强律师: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案情清晰明了,想枉法裁判都不一定能找到由头。 &&&&如果不这样“一味地加重企业负担”,那么就会加重法律的负担。 &&&&企业可以没诚信,但法律不能没公信。
法律求助: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首先,我单位没有买社会保险是事实,所以我并没有说该裁决是违法乱裁的,只是希望仲裁委能考虑本案特殊事实情况,能让裁决更合理。 其次,所谓的到中院申请撤销,这个我们已经去过了,中院说不符合撤销的条件,直接根本不肯立案。 本案中我公司的做法,只是希望能考虑实际情况,并非故意违法,故意逃避责任。
法律求助: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首先请搞清楚我公司不给刘某某买养老保险到底是哪方的责任,法律离开了事实依据那还用仲裁。根据合同来看没有诚信的明明的员工,孙律师没看清楚就扣帽子。
法律求助: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法律给杀人犯定罪还要根据事实依据来裁定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也不是根据法律依据来生搬硬套吧?
网友57:中院不给立案?
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中院是不是可以因为立案庭的人认为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标准就可以不立案? 按我常理的理解应该是立案庭的人只管立案的程序,至于该如何裁决,应该是由审判法官来裁判的吧!
法律求助:中院不立案?
中级人民法院不给我公司立案,就等于剥夺了我公司上诉的权利。
孙强律师: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没有说该裁决是违法乱裁的,只是希望仲裁委能考虑本案特殊事实情况,能让裁决更合理”这是贵公司所想。  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证据伪造才向中院申请撤销,这却是贵公司所做。  法院可以法律的名义约束一切人,但法院本身却不大受法律约束,这是中国国情,因此中院不受理,咱得认命 。但可考虑特快专递向中院送达申请书,这意味可能阻却裁决的执行。下一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这才是圆满的救济程序。
法律求助:孙强律师: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谢谢孙强律师的建议。
法律求助:中院不立案?
我公司今天再次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理由是申请人在给天心区仲裁委提供的口述中有一点: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公司认为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我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申请人没有提供合同,因为在合同里申请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公司替其购买社会保险,愿意用现金方式来补贴,并签字画押。中院立案窗口避开我公司的申述坚持不受理。我公司辩称这是法律赋予我公司的权利,你是立案窗口没有审判的权利,该工作人员声称,立案窗口里我就是法官。我公司问不受理案件有何书面依据,该工作人员称没有。
法律求助:请纠正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合理裁决
我公司没有任何推卸责任的想法,因为该案确有实际情况说明,我公司没有给该员工买养老保险是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考虑到一个下岗职工要购买双份的社会保险经济负担重,所以人性化管理每个月给予了申请人经济补贴。申请人没与公司进行任何协商就把公司告上仲裁委和天心区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后,我公司就在仲裁调解室明确表态尊重申请的人的意愿,替其补缴社会保险。天心区仲裁委不顾事实,一昧地偏袒申请人的权利,忽视了我公司其实在整个案件中被申请人出尔反尔行为而处入被动的境地,这样的一昧的偏袒谈何法律的公平、公正?
zgchinahd:z仲裁
这很合理,首先你公司就是恶意的,甚至于这点钱还没算惩罚性的。我可以说,你是没闹到被刀砍,一百块钱一刀,你想试一试么。劳动仲裁所完全算是为劳动者办事。还所谓受贿,真可笑,总共才这点钱,收你妈么!还有这孙强和廖卫,有蛮坏!
这是第1 - 11条评论,共有1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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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日 22:4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下)2、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补缴社保金,实际薪酬支付与约定明显偏低申请人从3月16日正式就职筹备中的五州门业时,与用人单位临时委托的人事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美心集团的劳动合同》,并将谈好的试用期1.8万元/月的底薪在这份合同上写成试用期1.2万元/月,问原因时,被口头告知合同上这样写,是基于其他方面考虑的,但实际支付的薪酬将按谈好的1.8万元执行。但在之后的具体薪酬支付中,申请人实际收到的工资仅为1.1万元左右(可能是1.2万元扣了个人所得税后的款项。)更为重要的是,自申请人就任申请人经理开始,申请人一直没有按《劳动法》第7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申请人可能预见的未来生活存在明显的危机。着眼于门业行业市场的历史性机遇,出于对五州门业发展的前景考虑,尤其是因忙于五州门业的快速筹备,在前期,申请人无暇就薪酬与五州门业股东会认真协商。直到后来阎和无根据的掺杂到五州门业的经营管理事务时,申请人才多次与之协商薪酬问题,但每每提及时,其总是闪烁其词,并称一定会全部兑现的,且会有更多的回报云云。没想到,就在五州开业典礼完成的次日,阎和先生就对申请人采取了断然的摘桃子动作,在受到申请人郑重质疑的时刻,其决口不提补偿之事,追问之于,敷衍说明日自有美心集团的人力资源部来与申请人协商。从五州门业注册情况看,五州与美心集团没有任何的关系,其两名股东,均是自然人, 经8月20日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劳动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后,才知道美心集团根本不具备用人单位的权利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由五州门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申请人一直担任的就是五州门业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鉴于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与美心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确认申请人与五州门业之间早在3月16日开始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鉴于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与申请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规定支付4个月零5天的双倍工资:76090元(计算依据:4个月的72000元=1.8万元/月*4个月,5天的4090元=1.8万元/2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3、关于工资支付差额的补足如前所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1.8万元/月底薪的劳动报酬与实际每月收到的劳动报酬存在6000元/月的差距,根据《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补足工资支付的差额:46635元(大写:肆万陆仟陆佰叁拾伍元正),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1)补足欠薪申请人自3月16日到7月31日止的工资差额27000元;计算依据为:0.6万元/月*4.5个月。2)&&&&支付8月1日止8月23日的应付工资13090元,计算依据1.8万元/22个工作日*16个工作日(具体按被申请人书面发出合法的解约通知书之日止计算应付工资)。3)申请人8月7日、8日、14日、15日4个休息日率五州全体团队成员为五州门业展厅、办公区顺利开业及庆典而连续在周末加班的加班费6545元,《劳动法》44条1款2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4、支付赔偿金14754元的理由: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47条鉴于被申请人对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采取有欠公正的违法手段恶意单方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和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47条1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7条2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计算依据:1.8万元*0.5月=0.9万元,高于重庆市南岸区09年度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2459元*3倍=7377元,按7377元的2倍计算则为14754元。5、&支付提前解约违约赔偿金18000元因被申请人采取有欠公平的手法,促使申请人无法在五州门业履行经理权限,形成了事实上的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根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鉴于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违法解约赔偿18000元。6、&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理由鉴于被申请人漠视申请人对五州门业的全力付出,一百六十一个日日夜夜的煎熬,在内外交困的时刻,竭力引导五州门业的团队积极拼搏,将所有的发展基础工作终结在8月17日凌晨3点多,其间的成功,是五州门业全体成员的团队凝聚力绽放的结果,同时深刻的昭示了申请人身为五州门业职业经理人的悉心付出!但在一切准备好的条件下,在刚刚收获了开业庆典成功的背后,一夜之间,却遭遇被申请人在背后酝酿的走马换将的结果,若其程序符合劳动法、公司法关于罢免公司经理的程序倒也罢了,但事实上,却是申请人基于五州门业的发展战略,五个多月如一日的如履薄冰、知难而上、不断化解内外阻力的条件下,不断加速、超越发展五州既定的战略蓝图。近日来,被申请人在情感极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常在接到五州的特许加盟商、潜在加盟商、战略供应商和其他看好五州发展的朋友们的电话询问时,黯然的心境还得继续保持阳光般的璀璨心境,这对申请人来说,已经构成了极大地精神压力。外部的关心带来的心理压力倒也可以承受,但每每念及五州同门的兄弟姐妹们数月如一的在跋涉中前进,尤其是销售团队成员不断地遭遇来自五州门业执行董事口头委派的阎和先生经意、刻意的设置的各种妨碍五州营销顺利发展障碍的情景,联想到设计、采购主要团队成员在五州门业发展最为关键的阶段,夜以继日的不断加班、拼搏的一幕幕情景的时刻,申请人感觉欲哭无泪,不知道可以用什么样的情感回报我的兄弟姐妹们!以上的一切,令身为职业经理人的申请人为职业发展之路的艰涩深深感叹!职业经理人难道就真的是为人做嫁衣的吗?在胜利即将来临的时刻,在黑暗即将褪去的黎明时刻,倒下的为何是一个做嫁衣的申请人呢?!鉴于此,特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5万元,以聊藉申请人这5个多月的遭遇!证据和证据来源(具体见附件)此致: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日(下接十问阎和)[ 此帖被李兵律师在 23:04重新编辑 ]
淡守花边酒很久以前大寒很久以前ysyan很久以前李兵律师很久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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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日 18:40
&多谢论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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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日 21:29
以上情况,需要社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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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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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日 21:41
支持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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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日 21:42
精神损失费...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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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日 22:00
呵呵,精神损失费,实际上是用来做烟雾弹的,没办法,不提也不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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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日 11:55
呵呵,读完全文,感慨万千!深知一公司开始筹备的繁杂琐碎,即便是能力开再强的人,也需要全身心的投入。选址、装修、注册申请、开业,这简单的几个词背后需要需要多少付出啊?没有亲历的人又怎么能知呢?当我们看到玫瑰怒放时的美艳,谁会想到花匠数月的艰辛??在盛大的开业典礼背后,事无巨细的亲力亲为的付出谁会知道?可这位强人居然还负责营销方面的事,不得不说佩服!!!!可现在,公司负责人居然用这么卑劣无耻的手法解骋,让人心寒!也让每一位行走在职场当中的人感到危机四伏!如此倾力付出,这般收获。。。如些的有能力,却只是为人做嫁。。。这公平?用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让我们不再任人宰割!也请楼主务必坚持通过法律途径,使无良的的公司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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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日 19:07
某美心集团人士跳出来PK,忍不住也出来说说话-----我不是美心集团的,但对于该事件全过程也是非常清楚的。&&&&首先,对于这位某美心集团人士所说的企业的权利,我绝无异议。&&&&其次,对于一个职业经理人来说,该有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确实应该具备。&&&&再次,面对不合法的人事处理,个人难道没有维权的权利吗?&&&&难道作为一家知名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劳动关系解除就不该反省吗??&&&&难道因为企业有一定的背景,就可以枉顾公司法、劳动法,枉顾员工的利益??&&&&公司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不一定有错,但是违背劳动法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有错!美心集团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从来都不作出赔偿;美心集团对于试用期的员工都不购买社保(此条例在美心的规章制度上可查询),甚至有部分过了试用期的员工都会因为公司高层某些人的原因不予购买社保。这又是谁赋予美心集团的权利?难道美心集团的规章制度和高层个人意见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可以查证的是:1、&&&&在劳动局可以查询到美心集团前段时间解聘一癌症员工,在员工带病仍坚持工作、没有耽误工作的前提下,无理解聘该员工,并不给予任何赔偿。该员工起诉后得到了应得的赔偿。2、&&&&美心集团在家美CEO换人后,因新任CEO的个人原因,有不少中高层被无理置换。3、&&&&美心集团可笑的是居然在解除长期固定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也敢于不给予任何补偿,且态度恶劣、没有沟通和协调就直接下达通知解聘(期间夹杂美心一些卑鄙手段)。有部分员工没有维权,黯然离去。但有员工已经起诉到劳动仲裁,并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4、&&&&美心集团的制度上明文规定试用期员工不购买社保,根本不管该员工的试用期是几个月,枉顾国家劳动法社保条例。&&&&一直很惊诧于美心集团对于劳动法的枉顾程度,亦一直惊诧于美心集团对于公司老员工的个人利益漠视(签定了长期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中高层经理、厂长)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没有事前沟通和补偿的强行突袭通知辞职)。在了解了很多人的情况后(美心员工的亲身倾诉),在思考后,终于知道了:美心的员工,都是在制造行业多年的人,怕和美心有了劳动纠纷后不好再找工作(因为职业技能的限制,只能在门业继续工作);而且作为制造行业的员工,很多人还不懂维权。所以给了美心胆大妄为的空间。所以,美心集团尽管多年来,特别是近两年在劳动官司上屡屡败诉赔偿,但是仍不反省自思,仍不整改。因为他们不合法的行为100次可能才付出一次代价。代价成本太低了,造成了他们对国家法规、员工利益敢于挑战、漠视。针对此次美心集团连续遭遇的员工劳动关系官司,希望美心集团能够有所觉悟。还有,正常的劳动关系建立和解除,都是企业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条例的基础上,不然付出的代价将会越来越大。此次案例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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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头衔:督导
9楼&&&&日 16:31
LZ:你的诉请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这条申请仲裁的目的是何用?这条根本就没必要!诉请2:补缴申请人自3月16日起到8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日止的社保金;你在陈诉中写到,该公司在4月12日才取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也就是在4月12日前,你在怎样的日日夜夜不睡,累倒下了,也同样不受劳动法保护,最主要的是没有主体,同样,在这没有获得主体资格前,所签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效率!而且社保,是按照自然月来计算缴纳的,你这诉请,是否要求支持你5个月零7天的社保?你该去当地的社保局咨询下!诉请5: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怎么会向劳动仲裁提出的?这已经超越的劳动仲裁的范畴!你做为一名自称为律师的,连上述最基本的常识也不懂吗?你这是害了当事人.就算,现在法院立案了,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子,劳动仲裁是前置,你明白吗?法院完全可以对你的第1到第4项诉请不审理,要求先去仲裁.你说,有100多份证据,是否都有效呢?证据,不在于多,在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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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日 18:30
郁闷,9楼的朋友,怎么两篇都回复同样的内容?带着几分奇怪,简单回复几点:1、仲裁程序已经走过了,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处理,这是人家的权利,非我能进行干预;人民法院是否处理,自然有相应法条规范。2、仲裁中的诉求,能实现多少,那是仲裁庭、审判庭来定夺的,某之所以踢出来,自有提出来的道理。3、某不是什么自称律师,从99年考获律师资格以来,至今已有10年的执业履历,当事人的利益之于我,与法律同在。4、本案的当事人不是别人,而正是本人,所以,谈不上害了当事人。5、证据1页也罢、100页也罢,那是基于事实提出来的,9楼的朋友犯不着在不了解证据内容的情况下,质疑证据系列的效力。6、最后,某真有些晕了,不知道9楼的朋友的目的是什么?云里雾里的,看你资料,你在上海,我在重庆,好像我们井河水不至于交叉呀。奇怪,虽然,某在深圳十年、北京2年、上海近2年工作生活过,还第一次遇上这种事情,当然,某这一次仲裁、诉讼,也是第一次为自己维护权利。[ 此帖被李兵律师在 18: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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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头衔:督导
11楼&&&&日 19:10
请问,仲裁踢出来,理由是什么?是不属于其管辖的范畴吧!&&&&&&& 既然,你已经有10年的律师资格了,怎么会被仲裁踢出来呢?&&&&&&& LZ,口头禅,二是楼主的简称.&&&&&& 看来,你对我发表言语不满意,那请问你发布这二篇的目的是为何?&&&&& 你说,精神损失费,实际上是用来做烟雾弹的,没办法,不提也不成.为何一定要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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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头衔:助理
12楼&&&&日 22:57
废话,我真有些郁闷了,你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于超过1年社会平均收入的赔付,能不能做到一裁终决?!既然不能一裁终决,何不绕过冲裁程序,而直接诉讼?!仲裁期限45天,法院民事诉讼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再审3个月,你能不能从时间管理的角度去做一些权衡?!若你是劳动者、当事人,你会走冲裁程序吗?!精神损失,当然有理由支撑,但更重要的,实话告知于你,更多的意思是用来支撑前面的诉求,你懂什么叫权衡与妥协吗?作为谈判的双方,总有有所得、有所失的,不做一些预留的让步,怎么给对方、法官余地呢?!好好学学市场营销学。我要告诉你,我不是什么10年律师资格,而是执业10年了!别TMD无聊,我没时间陪你玩。
论坛职务:普通会员
会员头衔:督导
13楼&&&&日 23:22
仲裁期限45天,法院民事诉讼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再审3个月,你能不能从时间管理的角度去做一些权衡?!你上述所说的,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一,二审,和再审,法律都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从时间管理的角度去做一些权衡,这不是水来权衡,是走的法律程序.如,我是劳动者、当事人,我会先走仲裁这程序.因为,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仲裁是前置.另外,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也应该出具&&决定书&&给当事人,说明其不受理的理由.精神损失,怎么会在劳动争议案中呢?就是要提出,也只有另案起诉.精神损失,你难道不懂已经超越了劳动仲裁的范围了吗?预留的让步,怎么给对方、法官余地.这不是天大的笑话!法官,还需要你给余地,看来法官应该你去做.不是我该去学市场营销,是你该好好去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不要告诉我,你不是10年律师资格,而是执业10年了!那,就请问你发布这二篇的用意是什么呢?总之,这案如法院已经判决并已经生效,将你的所有经过些出来告诉大家与大家一起共享,可以让大家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该如何正确维权等.而,你现在只有在误导.最后,再问下你发布这二篇的最终用意是什么呢?告诉大家.不要逃避现实!
论坛职务:普通会员
会员头衔:助理
14楼&&&&日 20:21
恩,不错,13楼的指点对我很有用,以后,我若再为自己做案子,就好好地从宏观上思考,再对每一个关键点进行提炼,然后,对每一个细节精确策划、绸缪。其实,用意很简单,当时,觉得生平第一次被窃夺去了胜利的果实,有些想不明白而已,于是,仲裁、诉讼,想好好地给予窃取果实之人、机构以一定的警醒――别将我等劳动者不当一碟菜。仅此而已。再次感谢了哈。
论坛职务:普通会员
会员头衔:督导
15楼&&&&日 23:41
建议你,立即向法院撤诉,不要走捷径!得不偿失的.好好整理下材料和证据,重新申请仲裁(除去精神精损失这项请求),待仲裁裁决下来,一或二审胜诉结束法律文书生效后,再直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失这项诉请,这份走仲裁程序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做为有效的证据提供.以上,仅仅是个建议,最终你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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