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滨湖区,哪位律师询问在拆迁案件中表现出色?

我的位置:首页 > 滨湖区律师 > 按问题找律师 > 滨湖区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按问题找律师
精选滨湖区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郭莉婚姻律师主任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180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无锡知.名婚姻律师,16年法律工作经验,成功处理过1000+起婚姻家事案件。第三届无锡市优-秀女律师。现任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无锡市梁溪 [更多] 15190225089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任珂馨律师专职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2026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办理过上百件诉讼案件,熟悉审判 [更多] 18800522591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韩晓阳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416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韩晓阳律师,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经梁溪区司法局批准特设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先后担任无锡商会常务副理事长、无锡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 [更多] 15324730611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宋艳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2700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宋艳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 [更多] 18961513919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滨湖区遗产继承纠纷热门标签
更多滨湖区婚姻案律师
滨湖区离婚打官司律师
滨湖区遗产分割律师
滨湖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滨湖区遗产继承争议律师
滨湖区离婚贷款纠纷律师
滨湖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律师
滨湖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滨湖区涉外遗产继承律师
滨湖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律师
时间:2023.12.09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356人律师解析:父母的拆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父母的财产。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父母的财产,所以拆迁的安置补偿当然也是父母的财产。当然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家庭成员人数进行的,夫妻二人也在补偿范围内的,那么夫妻双方对拆迁房也享有一定的份额。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分类讨论:1、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该情况下,因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未曾考虑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1)如果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2)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于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3)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系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4)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被认定为子女及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2、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该情况下,因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考虑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在离婚关系里进行处理。如果想要析清是否有相应房屋利益的话,需要起诉分家析产纠纷,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进行确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律师询问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