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开始缴纳社保了怎么算上班,单位88年给交的养老保险,退休时,1987年开始缴纳社保了怎么算的可以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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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不违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是2008年以后才出台的,而劳动法也是1994年才制定,1995年才开始执行的,而且这三部法律都不具备追溯力因此,1988年-1995年期间,劳动者就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尤其是在一些私营经济体及地方中小企业里没缴纳社保的情况尤为突出我国1988年实性社会保险制度(国企),1992年开始全面实行社保制度,因此,1988年-1992年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可视为缴纳了社保(视同缴费),而1992年以后,必须实际参保才可以计算年限请注意,这里说的必须是正式职工,如果是临时工,是没有视同年限的,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1992年以前,临时工没有退休一说,到退休年龄只能回家拿点生活费和救济,没有退休金,所以当年很多人拼命要转正,转正后,临时工的工龄也会变成正式工龄),而1992年以后,虽然有社保制度,但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到1995年劳动法出台时,也只规定了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没有任何强制措施,企业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也没有惩处措施,一直到2008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签合同备案必须上社保,2009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缴纳社保成为了一种法律强制性义务,这才弥补了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漏洞因此,1988年-1995年期间,如果企业未能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是无权追诉企业的,而如果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采用个人补缴的方式补齐社保缴费,但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包括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当然,这部分补缴劳动者也可以放弃,并不是强制的。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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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社保实际缴费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那么,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年限算作“视同缴费”。如果1992年~1995年这段时间单位没交社保是有问题的,这个可以要求单位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如果单位拒绝,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展开全部请问,我88年在某企业参加工作,签订了全民所有合同,94年离开。在这期间单位一直没有帮我缴纳社保,单位违法吗?现在我面临着要退休,因未交社保,88年工龄至94年工龄算不了,我要怎么去追缴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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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是我们补缴的效力没有变。 根据 社会 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给职工缴纳 社会 保险,如果应缴未缴的,应该给予补缴。不过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有人说我们社保补交不是有两年有效期吗?这是不对的。劳动监察的维权范围,是指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有效期。但实际上根据人社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意见中, 社会 保险征缴在 社会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时限要求, 社会 保险征缴机构有权力和义务进行征缴。 题目中所说的社保时间还有一些问题。1996年到2000年,全国已经实现了社保交费,这个情况下进行补交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要证明我们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通过职工档案、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就可以证明了。一些地方还要求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1990年到1993年,这个时间全国并没有普遍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当时我们是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仅凭当时的工作职工档案,就可以去当地社保部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如果不是固定工身份,像灵活就业人员之类的是不可以补缴的。但如果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是从1986年10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交费的,他们这一群体也可以补缴。 所以,原则上只要我们之前参加了国家认可的工作,要么直接视同缴费,要么都可以补交,但是得拿出证明材料。所以职工档案非常重要。
按现行 社会 保险法规定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特别是在2016年12月22日关于 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通知,特别强调补缴养老保险一定要按照 社会 保险法执行;不允许各地区出现增设补缴养老保险年限的情况,但是也不排除例外的情况;
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纳15年怎么办 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纳满15年的,有四种办法可以解决; 第一种办法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继续缴纳满15年; 第二种办法如果继续缴纳5年还没有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到15年; 第三种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然后按有关规定补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种办法就是退保清算个人账户,不再享受了养老保险关系;
目前可以一次性补缴的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也是从2011年7月之后补缴的今天,并不是一次性补缴15年;不分男女,如果到60岁不分男女,没有缴纳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
最后总结:
为什么不让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呢?我认为主要原因就是担心年轻人现在不缴纳养老保险,需要的时候再去补缴;这样造成统筹基金支出和收入不稳定;所以在2016年12月22日,明确规定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各地区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既然不让补缴养老保险,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们作为年轻人,应该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因为退休金多少跟缴纳年限有很大的关系;缴纳的时间越长,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按现在每年上调退休金的标准,缴纳年限越长,上调退休金就越多;如果寿命够长那领取养老金是非常合算的; 可以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吗? 根据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补缴的,不是自己想补缴就能补缴的。 财政部、人社部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对自行扩大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田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对于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员,现在基本上没有办法补缴以前的年限。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有些省市允许补缴: (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二)个人参保人员补缴 1. 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 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 4. 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 5.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因此,能不能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还要看以前的工作经历情况。 楼主你好,我们国家正式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最早是从1992年开始的,有些地区甚至到了1996年才正式缴纳养老保险,所以说在这个年限之前是没有开始正式缴纳养老保险,就谈不上补交一说。 那么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是这个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并且你在1992年之前就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是因为中间某种原因出现断交的年限,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补交的。 但是你并不是这个时候开始工作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时间比较晚,并不是中间出现断胶的年限,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可以补交了,因为只有中间出现断交的年限,才可以正常进行补交你的这个社保。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根据人社部的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买断的企业职工,2003年以前养老保险断交、停交的、可以一次性补交: 一:企业下岗.失业.买断的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为“视同工龄”、不用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由国家财政从企业的税收内、直接拨付到社保部门的账户上; 二:2003年以前,地方(县乡)企业、大集体企业,企业关停并转而倒闭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交、断交养老保险的费用,可以一次性补交、但费用需要自己全额承担; 如果能完整提供本人的人事档案(招表登记表、工资表),经当地劳动局认定的,1993年以前的“视同工龄”是有效的; 三:1994年一2003年期间,所有下岗.失业.买断企业职工停交、断交养老保险的费用,可以一次性补交;但所有的费用、需要自己全额支付; 四:医疗保险,1993年以前、也是“视同工龄”的待遇;1994年以后的补交费用、全部自理;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放弃、可改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更划算,不交:医疗保险、不会影响正常退休、也不会影响养老金的正常领取; 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交的同时、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多少、各地的规定有差异;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首先要看你以什么身份补缴。
一、 如果你是下岗职工身份,1990年 1995年之间的养老保险费,你是不用补缴的,因为你这段工作时间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 1996年 2000年这段时间的保费, 在我们这里,如果是下岗职工身份,有档案的,是可以补缴的,但必须是按100%的档次补交,而且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 如果你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1990年 1993 1996年 2000年都是不可以补缴的,只能从现在开始,也就是从2021年开始,向后顺延缴费,缴够15年后,即可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工资。
三、 如果你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995年 1996年 2000年都可以一次性补缴的。 补缴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完整的个人档案,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是用人单位同意为您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为您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您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您的劳动仲裁时效期已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从1992年起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0年至1991年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 社会 保障法》规定,
企业职工是不允许随便补缴养老保险的。但不知题主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养老保险或险种。如果有属于下列几种情况之一,是可以补缴的。
①、
商业保险。
凡是参加了社保局以外的养老保险,即为商业保险。这种情况就是“和尚念经”,多多益善。随时都可以去交。不过也得认真推敲、“消化”其合约条文,避免陷入某种“坑内”,难以自拔…。
②、
社会 养老保险。
如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目前的政策规定看,是可以补缴的。这种养老保险,是国家政府承办的。不仅可以补交,而且有财政性补贴,其养老待遇优厚,且无任何后顾之忧。
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是以企业缴费为主的养老保险,如果是企业欠费未缴,职工欲求单方面补交,应先与企业(用工方)协商一致。并须承担相应的滞纳罚金、资金利息后,亦可一并补缴欠费。
④、
1990 1993年
期间,如果职工身份是企业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亦无视同缴费年限,即可以向社保局缴费。但因拖欠时间太久,亦受限于《 社会 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仍需职工与企业、社保局三方协商一致,并缴纳滞纳金和资金利息后。即可同时补缴。
⑤、
如果是国家、集体企业
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在1990年 1993年时(有些地方是1992年),社保局尚未成立期间,亦可纳入视同缴费,职工个人无须补缴。但应由企业和主管局,根据当时的文件规定,向社保局办理移交或相应手续。
⑥、
1996年 2000年期间
的养老保险未缴,但不知是何原因所致。比如说是企业没有交,或是职工未交;是下岗职工未交,或是受行政开除处分未交;得视其情况和性质而言。例如:
A、
如果是企业未缴,
职工应向当时当地的劳社局,或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保护裁决。督促企业补缴其欠费。
B、
假如是职工个人的因素
下岗、受行政处分而未交,则应由相关当事人,与社保局联系协商,按其形成的一致意见(结果)缴纳。否则、同样会缴纳滞纳金和相应的资金利息。
简言之,凡是企业或职工
的补缴,如果不是社保局自身的过错,都将会依法产生利息和滞纳罚金。并在缴清相应利息和滞纳罚金的同时,亦是可以补缴的。
谢谢您的阅读!
可以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吗?根据我的理解是可以补缴的,不过还是要有一定前提条件。养老保险的补缴大前提是中间断缴的部分可以补缴,但是往前不能补缴,往后也不能补缴。2016年以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不能一次性补缴,但中间断缴的部分不受影响。
所谓往前不能补缴,比如你是你是1993年参加工作,你要补缴1990年到1993年的养老保险这就是不能补缴的,但如果你是1990年参加工作,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当地已经开始实施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1990年到1992年这段时间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但只要承认你是国家正式工龄,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那么这是不用补缴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 如果你在1990年到1993年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进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就要缴纳养老保险,但有的地方当时并没有严格执行,对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当时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的工龄,也是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如果你是属于1990年到国有企业做临时工,后来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并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那么这种以前从事临时工的工龄也是要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也就是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这也是不需要补缴的。如果当地是从1992年之后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那么最多只补缴1993年的一年,这种补缴按照道理,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为当时个人的缴费比例只有4%左右。 如果你是民营企业的职工,或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当时没有强制性要求要缴纳养老保险,这也是不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更不能补缴了,灵活人员当时大多数地方还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这也是无法补缴的。但如果在当地政策允许的情形下可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你是1990年开始办理的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交了几个月后断缴的,那么从断交时间开始到1993年这期间断缴的时间这是可以补缴的。 1996年到2000年这个时段,基本上是所有的企业都已经开始要缴纳养老保险,特别是国有企业这是强制性要求的,如果这段时间你是在国有企业工作,一般不存在断缴的问题,如果出现了断缴了,这是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的;如果单位不愿意补缴,可以由单位出面自己出钱补缴的,这也是完全可以补缴的。 民营企业按照要求,在这期间也是要求要缴纳养老保险的,但由于社保法还没有实施,所以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要求单位来补缴可能会麻烦一点。但可以由单位出面办理,自己出钱补缴,只要和用人单位协调比较好,用人单位只是出力不出钱,也还是容易做到的;如果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的缴费账户是在1996之前建立并实际缴费的,按照原劳动和 社会 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也是可以补缴的。 不管哪种补缴,无论是单位补缴还是个人补缴,都要缴纳滞纳金,每天是按照1万元钱5元钱来计算,所以这个滞纳金还是比较高的。除了滞纳金以外,有的地方还要求要缴纳断缴期间的资金利息,这个资金利息也会是比较高的。 但在能够补缴的前提下,缴纳滞纳金和资金利息,要多好几年的缴费年限,比如1990年到1993年,要多增加3年,1996年到2000年要多增加4年,加起来就是7年的缴费年限。如果加上这7年的缴费年限,自己正好能够达到15年,那么就达到了办理退休的基本门槛;即使超过了15年,那么多了7年的缴费年限,今后养老金至少也会增加好几百元。
综上所述,1990年到1993年,如果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或是国有企业的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90年到1992年之间的不用补缴,要视同为缴费年限;1996年到2000年,如果是因为单位的责任而导致断缴的也是可以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自己开户和实际缴费时间在1996之前,并在2000年以后持续缴费,中间断缴的这几年也是可以补缴的。
如果是单位破产或倒闭,就由单位来补缴,因为是单位的问题,单位效益不好,没有交,1990年到1993年是视同缴费,养老保险从1993年才开始实施缴纳的。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或买断工龄的人员,以前可以补缴,现在政策不允许各个补缴了,有条件,按最低的费用每年按时缴纳,错过了,通常是不允许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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