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条法律之内的单方面证据成立吗取证,全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取证方法?法律知识

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一、刑事案件的程序。普通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历三个程序,即侦查阶段(对应办案部门一般为公安机关,其他少数如贪污贿赂类、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特殊管辖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审查起诉阶段(对应办案部门为检察院)、审判阶段(对应办案部门为法院)。各阶段具体时间和流程如下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包括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如作精神病鉴定),法院审判阶段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和法定延期、中止审理及改变管辖等情形,以及各个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如有前述特殊情形,时间将进一步延长。二、被刑事拘留了就一定是有罪的吗?一定会被判刑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句话说,一个人只有经法院审判并合法判决,才能确定是否有罪。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在此之前都只是有犯罪的嫌疑而已。这一点,从家属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也可以看出,一般都写明是“涉嫌”。三、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主要是指取保候审以及律师介入案件的最佳期限。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以前取保候审成功率最高。具体节点如下:1.一般案件,公安机关会在刑事拘留7天之内,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就会延长羁押期限,如果不批准,就会被取保候审,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期,合计14天。即“黄金14天”。2.特殊案件,指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对该三类案件会延长刑事拘留至30天,一般会在刑事拘留30天之内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就会延长羁押期限,如果不批准,就会被取保候审,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期,合计37天。即“黄金37天”。3.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将大大下降,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处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4.不管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一般情况案件会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此时尚处于侦查阶段。5.在这个阶段律师介入,由于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尚未定性,通过律师的工作,能极大影响案件定性,从而改变案件后续走向,为后续案件最好的结果提前准备。四、取保候审,就没事了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其实是强制措施之一,只不过是比较轻的、不需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强制措施,仍然需要受到许多限制。换句话说,只是改变了一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方式,把人暂时从看守所放出来,但案件并没有终结,不代表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随时可能取消取保候审被收押。从笔者经手的案件来看,就有许多这种情况。当然,从整体来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候审,后续案件从轻、减轻处理甚至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五、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什么?1.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2.法律规定。3.律师的有效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及家属的个人因素。5.被害人的因素。6.办案机关及具体承办人的因素。7.最新的政策及政治因素。8.舆论因素。9.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影响。六、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达家属的慰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精神和法律支持。2.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办案机关诱导或误导。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4.针对办案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5.搜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7.出庭参加法院庭审并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8.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合法权益,积极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沟通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权益。9.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流程辩护方案,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得到从宽处理。七、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无法承诺结果?1.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律师不能承诺结果。一旦承诺,即涉嫌违法。笔者在此提醒,一但遇到刑事案件承诺结果、保证百分之百无问题的律师或专家或其他人员,请谨慎和小心对待,即使这样的人敢给承诺,但肯定只是口头承诺,基本上是骗子。2.客观因素不允许,不可控因素太多,具体参见第五条。八、刑事案件中,关系的作用大不大?不可否认有一定作用,可以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做顺水人情,畅通问题反映的渠道或者引起一些问题的关注。但非决定性因素,对一个案件而言,证据、事实和法律才是决定性因素。绝对不会因为有关系就出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情况。原因很简单,如今公检法机关都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个案子办错了,将被终身追责,没有人会为了一件案子而搭上自己终生的命运。随着反腐败深入推进和一系列“限制权力”的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关系的作用已经式微。就笔者承办的刑事案件而言,均没有额外找所谓的“关系”,都是跟公检法机关正常的沟通,但案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基本上均获得了比较理想的处理。可以说,正常沟通解决不了的问题,想通过另外找关系也解决不了。九、刑事案件中,家属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吗?在判决生效之前,一般都见不到。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以回家见到家人。十、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做哪些事?1.向办案机关索取刑事拘留通知书,可初步了解当事人因为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以及被关在哪个看守所。2.可以到看守所,根据情况给当事人送适当的钱物。一般每月寄存数百元到一千元不等即可。衣物尽量单层,不要有夹层,药品尽量为没有开封的。3.可以依法委托辩护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委托律师传达法律所允许的信息,比如生活、工作上的一些事宜。不仅让身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详细了解法律,家属自己也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刑事辩护是配合战、协同战,是全方位的战略和工作,只有综合所有有利因素,才能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好结果。4.好好照顾自己及家里,稳定自己的情绪--这一条非常关键。笔者看到和遇到过许多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不冷静乃至情绪失控,疾病乱投医最后害了自己以及身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请全力相信和配合律师。作者:蔡家旭,北京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承办全国刑事案件。一、个人简介蔡家旭律师系资深刑辩律师。执业至今辩护与代理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多篇实务文章入选各大知名平台。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已出版本律师关于刑事辩护的专著《刑事辩护入门及进阶参考》(独著,各大平台有售)。为人热情真诚,充满正能量,信仰法律与刑辩。咨询或交流请电联13671164351、微信cjx54545。二、职业信条希望你遇见我,看到光,相信相信的力量,相信正道的力量,相信辩护的力量。三、执业以来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及影响性案件(一)无罪案例1.北京某 p2p 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辩护人以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为由持续进行无罪辩护,前期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不起诉。2.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和详细的调查取证,前期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不起诉。3.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千万以上),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将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4.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千万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5.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具体伤害行为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6.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没有具体协助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刘某终止侦查。7.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普通商业往来,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8.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指挥督办),辩护人从情理法角度切入辩护,成功将其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魏某某终止侦查。(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例1.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专案组督办的当地最大的夜总会涉黄案),检察院认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十年以上,辩护人以本案没有卖淫行为、更缺乏组织特征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未全部认定检察院的指控,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阮某某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介入,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定性等角度全面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争取检察院的支持,在职务犯罪普遍存在“辩护更难、改判更难”的情况下,二审某省高院顶住压力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依法改判,将当事人的刑期从十五年六个月减为十一年六个月。3.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涉案 12 人,其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辩护人从定性、构罪准确度入手进行辩护,最终说服法院未认定恶势力犯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4.吴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害人为某上市公司),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辩护人积极调查取证和不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最终法院对其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5.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犯罪未遂等问题,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6.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法院阶段实报实销(即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7.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资金流水240余万,辩护人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结束不久当事人就恢复了自由,完成了与家人团聚,并赶上了其孩子的出生)。8.胡某某犯诈骗罪,检察院对其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辩护人以当事人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同时提出本案部分指控事实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未按照检察院的意见认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9.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两亿多,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于审判阶段介入,在当事人已被羁押两年的情况下,经过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相结合的全方位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在众多被告人之中处刑最低,罚金最少)。10.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且王某某存在前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实刑。辩护人介入后以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作为辩护方向,后法院未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判处,大幅降低王某某刑期,对其判处缓刑。11.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三)办理的其他有影响性的案件民创集团二百六十多亿非法集资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谢某某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案、某地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旁听的社保系统贪污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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