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船票罪可以判缓刑吗?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运能与运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倒卖车票、船票开始出现并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运输秩序和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1997年《刑法》遂增设这一罪名。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运能与运量之间紧张关系的逐步缓解,本罪将经历一个逐步萎缩和限缩解释的过程。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本罪所称的车票、船票,必须是指真实的车票、船票。如果倒卖的是伪造的车票、船票的,则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问题。倒卖其他交通运输有价票证的,不成立本罪。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于本罪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本罪所指的“倒卖”,一般是指先购入后出售,旨在赚取差价的行为,具体包括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三种形式。高价是指车票持有人将原购价格提高一定幅度进行出售的行为;变相加价是指持票人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以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一定数量费用的行为。以乘车人的真实身份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船票,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不属于倒卖。理由在于,中间人持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替乘车人代购车票的行为,当然是合法行为(民事代理行为),仅因增加了“有偿性”便成为犯罪行为,过于苛刻。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使用抢票软件抢票囤积然后加价出售的,应当以本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实践的观点,为了出卖而买当然属于“倒卖”的应有之义,因此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车票的行为,虽然车票尚未售出,仍然构成本罪的既遂。其次,行为人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二)认定倒卖车票、船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代他人购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需要区分其行为是代售火车票还是代购火车票行为,收取的是服务费还是变相加价倒卖火车票。代售火车票是国家铁路车票专营权的一部分,即经铁路主管部门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代为销售铁路车票。因此,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为他人代办铁路车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构成倒卖车票罪。而代购火车票则源于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向铁路售票部门购买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代购车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购买车票后又提供了送票上门的快递劳务,按约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与大量套购紧俏车票,囤积居奇,伺机兜售,加价倒卖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加价倒卖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因此,代购车票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代购车票过程中使用假订票费单据向订购人收取费用的,属于行政违法,不能贸然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2.既未遂的标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购得车票、船票后,尚未卖出即被抓获的情况,此种情况是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鉴于本罪的保护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而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入车票、船票时,国家就已经失去了对车票、船票的控制,他人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到所需要的车票、船票,国家对车票、船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经被侵害,因此以认定为既遂为宜。3.关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三)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根据《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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