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丽雅毛巾价格侵权成被告怎么解决?

涉案主体: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案件编号:(2016)苏13民初3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2016-07-15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3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经营者陈大川。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城区陈大川购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智勇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殷志浩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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