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保缴费基数档次分别是多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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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想咨询什么问题?【摘要】 青海省人社厅官网首页【提问】 您想咨询什么问题?【回答】 咨询一下2020年青海省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提问】 青海省职工平均月薪为:¥4766元【回答】
2020年青海省社保缴费基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3014元/年(6085元/月)。  确定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25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
青海省人社厅社保局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7月17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已着手开始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青海人社通的就业人员审核窗口在哪
  青海人社通的就业人员审核窗口在社保局。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也称为自由职业者。  主要指的是从事职业灵活多变,如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季节工、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等,这些主要以劳务服务为主,没有固定的用工单位的。
青海社保执行133文件是什么个意思
  青海社保执行133文件是什么个意思青海社保执行133文件是:青海省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消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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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最新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说明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那么2021年青海最新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青海社保缴费比例的相关知识。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精神,为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1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巩固我省现行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全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
七、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保机构负责申报、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按照“成熟一险种、移交一险种”的原则,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优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奠定良好基础。认真梳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做到底子清、数据实,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严格社会保险费核定制度,禁止变相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省级层面由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督导检查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提出具体安排,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工作,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本方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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