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说的这件事,可能更有代表性,因为这位父亲一人干掉了三个抢孩子的人贩子!
一位父亲骑自行车带着女儿回家,路遇三个歹徒,企图抢走孩子。父亲奋力反抗,夺下歹徒的刀子,在搏斗中刺死了三人。
当时,一名女子从后座上一把抱起孩子就跑,孩子叫出了声,父亲扔下自行车,抢回了孩子。没想到对方有同伙,手持刀子,把父女两人逼入了胡同。父亲冷静地把孩子放下,让她躲在一只纸箱中,自己转身跟坏人搏斗。
这位父亲爱好健身,平时喜欢打羽毛球,身手矫健、步伐灵活。他趁对方一名青年开口说话不注意,一个前冲,踢到了对方要害,抓住对方手腕夺下来了一人的刀,然后利用这把刀反击。知道自己和女儿命悬一线,这位父亲直觉不能给对方任何机会,他冲着对方连刺三下,瓦解了对方的反抗能力。
之后,他转过身面对另外一位手拿刀子的男人和另外一位女人。他一个窝心脚踢倒了冲过来的妇女,然后跟中年男子较量起来,他一边躲闪一边瞅机会反击,竟然躲过了对方的刀,还趁机几次刺中了对方胸腹部位。
中年男子倒下了,这时那名妇女已经跑到了这位父亲的女儿跟前。
父亲急了眼,猛冲过去,连续几下扎在妇女身上,解除了对女儿的严重威胁。
有人说,这位父亲后来冲着那名妇女下死手,应该定性为“防卫过当”,我坚决反对,我希望这位父亲的行为能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三名歹徒,每一个都十分危险,谁能保证那名妇女就没有利器?谁能保证她对孩子没有危害?
设身处地地想一下,那时候,孩子仍然处在危险中,这名父亲爱女心切,要全力保护孩子,防止妇女对她的伤害,这些举动,一点都没错!
为了救孩子,适用于无限防卫,这位父亲是正当防卫!
必须判正当防卫!!!如果孩子被抢结局如何没人能预测,很有可能危机生命!!!再此前提下,没有哪个父母还能考虑人贩子的安危……没有经历孩子被拐的,包括法律人士不可能体会丢了孩子的父母的心情,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伤心离世的很多,尤其是母亲,为此,疯魔一生,何其悲苦!!!
即便后来找到又怎样?!那么多年的感情缺失、成长陪伴如何能补?!而且此举对成年后的被拐孩子的心理伤害有谁、有哪家正规机构做过评估?!
有句动物保护的宣传是这样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以前,人贩子是要执行枪决的!可现在,判几年就出来了,出狱后的人贩子有几个不再继续拐卖孩子!!!
而买孩子的从未听说与人贩子同罪!!!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我不支持当街打死人贩子,更期待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严肃细致的修订,保护孩子,保护完整的幸福的家!
当然属于正当防卫。父亲保护子女,那是天经地义的。父亲不保护子女,也可以定性为犯罪。打死人贩子,那是正当防卫。假如不打死,有可能孩子也会受到危险。所以打死拐卖者,也是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
建议把“防卫过当”这词取消,因为自从这词的出现不知道害了多少被害者,有了这词以后就出现了,颠倒黑白.是非不分了,明明自己是为了自己的财产甚至自己和家人的性命而反抗自卫,偏偏就有了这个词成了被告,又是赔钱又是坐牢的,更有人因些家破人亡的,自古以来从来没有什么“防卫过当”这词,什么叫防卫,就是有人先攻击你有危险肯定是反击,那肯定是你死我活的战斗,难道还要等歹徒再打一把再还手吗,显然也就没有过当之说。
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打死人贩子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哪一个父母看着自己的孩子被人贩子抢走不管的,如果找不到孩子的后果更糟糕。
人贩子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至多少受害家庭家破人亡,真是一笔笔血泪账罄竹难书。人贩子抢人孩子犯罪过程中,被人打死是咎由自取,活该,死不足惜。只是少走法律程序而已,更加省时省力,这样好,鼎力支持。[ok][ok][ok]
正当防卫,人民英雄,惩恶除奸,都是他的,80年代接受的爱国主义教育告诉我们,是破坏你家园,伤害你亲人的,都是敌人,保家卫国。。。。保家和卫国都是是人民第一需求!!
孩子被人贩子抢了,父亲把人贩子打死,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而且是为民除害,人贩子抢孩子,破坏人家的家庭幸福,非常可恶,大家都应该伸出正义之手,为民除害。
可以理解,正当防卫,伱抢我心头肉,谁不会拼命…假如父亲不在,是母亲,孩子就抢走了?这该多难受啊…
无罪,就是应该如此。法律对于受害者如果没有照顾,客观到跟机器人一样,那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生活在社会上都是普通人不是机器人。必需正当防卫,人在那种条件下绝对一击毙命才可以自保,否则就是一个父亲倒在血泊中,亲眼目睹自己子女被拐跑。
说实话,就是判我防卫过当或重刑,我都不可能束手就擒让他们抢走我的宝宝!即便是把他们都捅死,判我死刑,也不可能让他们得逞。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人性。否则,他们全身而退,我会悔恨终身
我只想说,当法官在做此案判决时,应该把当事人当成自己,当时怎么办?这个案子就不难判了,当然,这名法官必须是充满正能量的!其他的说什么都没意思。
支持定为正当防卫。一抵三……势弱;面对持刀歹徒……险象;歹徒奔向孩子……急迫;解救孩子……正义;身为非救援人员……无助、无奈。在当时势在眉睫、刻不容缓的时刻,还能报警等待出警处置吗?他本能的反应已经是为民除害了。如要再追究其动作规范,将天理不容!
说个比较有争议的真实案件:3名人贩子当街抢孩子,孩子父亲反杀3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个人认为,此案还是属于故意杀人。
刘某是退伍军人,某天带5岁的孩子在外散步时,将孩子留在超市门口进超市买烟,刚一进去就听到门口孩子的哭喊声,刘某急忙出门查看,见到一名妇女抱着他的孩子正往一辆面包车跑去。刘某来不及多想,拔腿便追去,突然窜出两名持刀男子拦住去路。刘某心想是碰到人贩子抢孩子了。但作为父亲,哪能看着自己的孩子被人贩子抢走?于是,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与两名歹徒展开了搏斗,毕竟他退伍不久,身体素质好,很快将两名歹徒刺倒在地。那名妇女见到这种情况傻眼了,放下孩子,夺路而逃。刘某追上去将妇女踹倒在地,并用水果刀连续捅刺妇女心脏部位七刀。最终,三名人贩子通通毙命!
对于刘某的行为性质,争议焦点在于其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刘某前面杀死两名人贩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后面杀死妇女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杀人,应酌情从宽处罚。
【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刘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得判断人贩子不法侵害的性质。
犯罪要求主客观统一。由于我们实际上不知道人贩子抢劫婴儿的主观目的,所以人贩子的不法侵害构成何罪得做个假设:
假设一:人贩子抢走孩子是为勒索财物或者绑架孩子作为人质。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贩子为了勒索财物或者绑架孩子作为人质,构成绑架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假设二:人贩子抢走孩子是为了贩卖孩子。
《刑法》第240条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贩子当时使用了刀具,属于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绑架孩子,构成拐卖儿童罪,法定刑为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注意,法条这里使用的是“绑架”字眼而非“抢劫”字眼,是因为抢劫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包括人身,但绑架的对象却是人身。所以法律只能以绑架来描述抢劫儿童的行为。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人贩子属于绑架。绑架罪属于无限防卫法律规定中的几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人贩子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虽然说无限防卫法律规定中没有列举抢劫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一。但是,个人认为,抢劫儿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理由在于:第一,抢劫儿童的行为不但是暴力犯罪,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法律上有个原则——举轻明重,就是说如果一个轻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那么比这个轻行为更严重的行为当然可认定为犯罪。相对抢劫儿童而言,抢劫财物较为轻微,既然抢劫财物构成犯罪,抢劫儿童当然也构成犯罪,只是我们在具体评价时,是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
换个角度想,当人贩子拿出刀具威胁刘某时,人贩子的行为属于行凶,对于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但是,人贩子的暴力行为可被拐卖儿童罪评价,不必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不论是第一种的绑架罪还是第二种的拐卖儿童罪,人贩子的行为都属于无限防卫法律规定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刘某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自卫反击杀死人贩子的行为,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结论仅仅限于刘某前面杀死两名人贩子。其后面杀死妇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理由在于: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妇女放下孩子夺路而逃时,应当认定人贩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刘某此时追上去踹倒妇女,连续捅刺妇女心脏部位七刀。这就有报复泄恨的意思在里面了。刘某杀死妇女的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
关于这点,可能很多朋友回反驳我了。拿出的理由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规定: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如果说刘某当时上去刺了一刀,或许还有辩护的空间。但是刘某当时追上去后首先将妇女踹倒,又用水果刀连续捅刺妇女心脏部位七刀,请注意,刺的位置是心脏,次数是七刀,心脏位置一刀就可以致死,也能压制妇女的反抗,连续七刀,是没打算让妇女活着离开了。
可能有网友还会认为,作为一个父亲,面对自己的孩子被抢劫,正常人都会不顾一切地夺回孩子,为了夺回孩子丧失理智杀死妇女属于激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
以这一点作为辩护,是很好的辩护意见。但是,这并不能帮助刘某脱罪。
激情杀人是西方国家法律概念,但也绝不意味着在西方国家激情杀人一概不负法律责任。我们国家实际上没有关于“激情杀人”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酌情从宽处罚。注意,这里说的是酌情从宽处罚,并不是无罪。所以,即便认定刘某属于激情杀人也不能脱罪,只能酌情从宽处罚。
看完上面的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基本上就可以明白,孩子被抢,父亲把人贩子打死的,在何种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了。
总的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肯定是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人贩子的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和绑架等。
第二,人贩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反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除了上面案例这种案例外,还有哪些情形打死人贩子不负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的案情千奇百怪,每一个小细节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案件认定出现不同的结论。所以很难完全列举哪些杀死人贩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杀死人贩子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基本上都得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界定,这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比如,解救被拐卖的儿童时,人贩子行凶反抗,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又如,人贩子奸淫被拐儿童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再如,对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儿的,由于人贩子的行为是属于绑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其一,以拐卖为目的的盗窃、抢夺儿童行为,只能进行一般防卫,不能进行无限防卫。因为盗窃、抢夺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罪。也即是说,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不过偷盗、抢夺儿童后转为抢劫儿童的,又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其二,对于已经放弃拐卖儿童行为或者被抓获并得到控制的人贩子,同样不能进行防卫。此时防卫叫做防卫不适时,是犯罪行为。
结语: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欢迎朋友们探讨。最后,希望天下无拐!
必须是正当防卫!不仅如此,还是除恶英雄,伟大的父爱!如果法律让好人受气受难,而坏人兴风作浪,社会环境就会恶化,老百姓就会失去安全感。
哪一拳头棍子把人贩子打死的?如果父亲与那人贩子身体相当,并不具备一边倒的优势,你怎知孩子会不会被抢走、父子都被伤害,不死拚行吗?即便父亲有优势,谁又知道人贩子有几人,都有哪几人是一伙的?
这个必须的是正当防卫!在面对强抢自己孩子的歹徒,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比如说自己没有打过人贩子,结果会怎么样?不是死就是重伤。现在是把坏人打死了,应该算是英雄!勇斗歹徒的好汉!
人贩子固然可恶,让人深恶痛绝,恨不得将人贩子粹尸万段,方解心头之恨。既便如此,他们的生命权仍旧受法律保护,个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所以抓住了人贩子,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你自己私自把人贩子打死了,同样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会适当减轻罪责。
但是如果人贩子在抢孩子的过程中,人贩子对你实施欧打,或者拿出凶器伤害你,在这个过程中,你反抗时将人贩子打死,这才构成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孩子被抢,说明犯罪正在进行,这时父亲把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人贩子停止犯罪,投降了,再打死人贩子,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是正当防卫,三敌一,还好孩子父亲能反击一敌三,两个男子倒下了,一个妇女跑到小女孩面前,妇女可能会对小女孩下狠手,因为她的同伴都到下了,还好小女孩的父亲即时下手了,不然小女孩真的危险。
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人贩子就是可恨,对于这些没人性的人贩子,为了自已的私欲弄得别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种人死有余辜,如果他不去抢孩子,就不会被打死,所以说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孩子的父亲也算是为民除害。
我觉得是故意杀人。首先。孩子已经被抢回来了。人家只是拿着刀围着你。而你却直接杀人。肯定已经超过了法律承认的那个度。而且人家也没拿刀捅你是吧。 另外。你杀那个女的。从性别上讲。你的身体状态比它要强很多。你明知你的行为会造成对方的死亡或重伤。却依然放任这种后果的出现。明显又是故意杀人。再说了。不久抢你个孩子嘛。你回家再生一个不就得了。至于杀人嘛。卧槽。实在编不下去了。
孩子被抢,父亲把人贩子打死,不是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是要判刑的。
孩子被抢,父亲没必要把人贩子打死,人贩子也是一条生命,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贩子抢孩子,并非拿刀出来威胁孩子父亲,孩子父亲未受到人贩子的威胁,人贩子也就不用死了。孩子父亲应该制服人贩子,把人贩子交给警察才是正确的。
打死了人贩子,人贩子之前拐卖的儿童就“大海捞针”了,很多孩子因人贩子拐卖不知所踪,因你打死了人贩子,人贩子背后的势力和利益链就从此中断了,孩子被拐卖到何方也无从知晓了。
把人贩子交给警察处理,警方就能深挖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背后势力和利益链,把买方和卖方一网打尽,被拐卖的儿童就能获救,这对失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雪中送炭”!
所以,人贩子必须交给警方全权处理,个人不能去犯罪把人贩子打死,不然你触犯刑律,也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
不论后果如何,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下狠手!还考虑个鸟正不正当防卫。
人贩子简直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坏东西,自己的孩子被抢,是个做父母的第一本能反应就是保护孩子,与这个坏东西搏斗,失手打死了人贩子,估计单纯的说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点牵强,这个问题你得去律师所咨询,因为法律法规很多内容,咱们这些不专业的人并不是都很懂,很有可能一句话,甚至一个字就能扭转乾坤,虽然人贩子在百姓心里让我们深痛欲绝,人人得而诛之,但是咱们只能代表的是人心所向,而不是法律,毕竟是一条人命在那里摆着,这个不是咱们网友能帮上忙的,况且他是不是人贩子的身份,法律还得取证,用事实证明他真的就是人贩子,一旦他的身份确定了,对你还是很有利的,你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帮助警察叔叔寻找更多关于人贩子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身份,资料越多对你越有利。
当然是正当防卫,还要被评为英雄,这才是真理,让那些坏人们发抖吧
孩子父亲因孩子被抢,同人贩子博斗将人贩子打死属正当防卫,人贩子危急孩子的安危,害惨一个家庭,十恶该死!
这是孩子被抢的一个过程,做父亲的在这个过程中肯定属正当防卫,並且可以无限级,至于人贩子行恶被阻,死了只能怨命不好,和做父亲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