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20市工伤8级可以向公司申请哪些应有的补偿?

【简介】感谢网友“杨没有岸”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年度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共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得比较粗放,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某省人社厅通知,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而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企业负担过重、影响职工收入的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不仅如此,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缩水的状况。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社会平均工资不是一个中位数,而是一个平均数。由于职工工资差异大,平均工资偏高,脱离了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但是此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的主要是国企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民营小企业来说,缴费基数不能按照大企业的缴费基数去配比,否则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将很难承受。

简单来说,参保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为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费率之数值。针对我国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认为,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会就可以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

1、养老保险缴纳越多受益越多

今年我国的养老金是变化多端,上调了6.5%,还是实行了并轨制度,照这样的形势发展下去,多缴肯定是没错的,但每月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一笔钱,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后可以从社保系统领养老金,时间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9%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而单位给你交的20%会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为国家做贡献,跟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2、医保缴费需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这个医保的缴费年限为25年,假如你不交满25年,退休时就只有账户那些个人缴存的2%部分的余额,单位交的10%是要上交给国家的,另外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以上是会失效的。所以,因离职交费间断的时候一定要联系新公司补缴,不然等你到了老年要后悔死了。

大家应该都知道,公积金越多越好,当然,不知道的现在也知道了。但是对于不买房子,或者短期内不准备买房子的人来说,公积金就这么如同虚设一般存在账户上并不划算。因为公积金中,本年度缴纳的部分只能获得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而以往年度缴纳的资金,只能获得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而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还须纳税。

所以,小拓建议大家如果暂时没有买房的打算,最好把公积金拿出来,去做一些投资(如拓天速贷)、基金之类的,更划算一点。

4、缴满一年才可领取失业金

根据《社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须在离职后的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无工作单位难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差不多,一般都是一年,只有缴满一年及满足其他生育保险政策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正常缴费后,男女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参保后怀孕才有待遇,参保前怀孕的女职工生育费不能报销,参保前妻子怀孕的男职工也没有护理津贴。

参保期间女职工或男职工妻子怀孕,若当中变换了工作单位,只要生育保险缴费没发生中断,就不影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一旦缴费中断,生育保险待遇即取消。

篇2: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全文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全文

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2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20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6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16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企业参保单位2016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6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缴纳2016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其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参照单位申报的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缴纳2016年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

篇3: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加班工资和奖金是否计入社保基数?职工有借调、国外工作等情况如何计算缴费基数?1月1日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山东省青岛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费基数计算、社保、特殊情况处理、核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加班费奖金计入社保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我市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新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20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针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市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另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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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企业职工下限2697元起)

苏州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苏州市区2015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已完成。本月起(4月1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5.9万余户参保单位的111.4万余名单位参保职工,将统一启用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4月至年3月,参加市区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6738元和2697元;参加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5178元和5036元。按规定,此前单位申报2015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15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限基数、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

记者了解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参保单位,从本月起,社保经办机构按3月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市区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15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仍统一为2300元,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7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其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2015结算年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738元,下限为2697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178元,下限为5036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每一结算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2015结算年度为2300元;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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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资讯

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2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5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企业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5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其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参照单位申报的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缴纳2015年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

篇6: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每年从7月1日起都是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接下来参保职工每月如何缴纳社保费?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发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从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从去年度的16800元上调到18171元,缴费工资下限按2940元执行。值得关注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等,首次和企业职工同步调整。

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调457元

对于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比上年度增加了5484元。

上限标准增加1371元,下限标准分情况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而这个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相挂钩。

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比上年度增加1371元;缴费工资下限按2940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本次调整前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高于2940元的,按调整前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在294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考虑到部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对偏低,允许苏北五市和扬州市、泰州市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但应全市统一标准,并由设区市报省厅审批后执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人社厅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省人社厅就2014年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基数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统一公布的上下限标准,其中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南京市参保企业和职工的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28元,首次没有提高缴费下限标准,主要考虑为企业减负。按下限缴社保费的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最低为210.24元(2628×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2.56元(2628×2%),另加大病救助10元,失业保险费13.14元(%),工伤、生育个人无须缴费。总的来说,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85.94元。据统计,目前南京约六成人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纳社保费的。

有关人士透露,20南京有望提高社保基数的下限标准。假设按照此次公布的下限标准2940元计算,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318.7元。

要提醒的是,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并不是坏事。首先,社保缴费基数高了,医保个人账户的钱也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钱也会变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会变多。

[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篇7: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各项保费缴纳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80%至30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580.46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按8%的比例计算为322.48元/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费按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各项合计为906.94元/月,全年为10883.28元。

继续按非城镇办法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580.46元/月,全年为6965.52元。

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缴纳中断月份社会保险费,各项保费补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725.58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按8%的比例计算为322.48元/月。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补缴。各项合计为1051.06元/月,全年为12612.72元。

另外,社保中心温馨提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续缴当年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在201x年12月29日16 时前在代扣存折账户内存入当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保费为834.91元/月),因存款不足等原因逾期缴纳(跨年度时)则按新一年的补缴标准办理补缴。同时,为切实方便群众办理缴费手续,区社保中心已联合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单笔缴费业务系统,参保人员需办理当年缴费或跨年补缴业务均可到我区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网点按照“单笔现金”方式进行缴纳。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我市将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并于12月开展集中减征。

据了解,本次临时性下浮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的部分工业企业,下浮的幅度相当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企业职工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本次临时性调整预计为全市3000多家工业企业减征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费5800万元。

步入201x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6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布,201x年天津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据记者查询测算,天津2016年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282元,上限则上调了1278元,涨幅分别为11%和10%。

公开信息显示,除天津市外,201x年1月1日起,福建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此标准计算,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x年缴费基数最低为1550元、最高为11625元,较去年分别增加130元和975元。

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5994亿元。不过,按照现行规定,这笔钱只能存银行、购买国债,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但基金收益较低,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的贬值。如何实现既降低缴费水平,又不影响当期社保缴费收入,尚需进一步研究。

据人社部方面透露,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向已经确定,在具体方案的设计上,重点是统一确定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归集中央统筹基金进行省际的余缺调剂,同时允许省级地区在确保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费率和待遇调整浮动幅度,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篇8:长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关注1、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业务

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缴纳2016年社会保险费,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及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已预缴的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先到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40-57号窗口打印缴费征集单,然后到三楼财务窗口进行实收分配;网上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送至40-57号窗口。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25号)规定,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新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的参保单位分别在绿园分局、双阳分局、九台社保局办理以上业务。

(1)参保单位完成正常缴费后,按新退休审批流程(见长社保[2016]1号文)申办2016年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业务。

(2)2016年企业病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结算业务待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后另行通知。

(3)2016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缴费后,尽快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业务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大厅(九台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在九台社保局)办理。

关注2、个体参保人员有关业务

2016年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087元、3617元、3201元,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10%、120%为基数缴纳2016年养老保险费(见下表):

其中:选择110%和120%两个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按100%基数的标准核发。

缴费档次不变的个体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直接在吉林银行网点完成缴费;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前需先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变更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1-6月实现再就业的业务办理

为避免业务集中,办事人员等候时间过长,社保局将采取分流方式为上半年实现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缴费转出业务。再就业人员需持身份证、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表中对应时间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

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缴费办理

(1)有档案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前一个月,到存档部门申请档案转移,并按《退休申报通知单》规定日期到社保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大厅(以下简称:企退申报大厅)办理退休申报。在接到退休审批合格通知后,如不变更缴费档次,可直接持社会保险卡在吉林银行网点缴纳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如变更缴费档次,需先持身份证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后,再到吉林银行缴纳退休前养老保险费。缴费不足15年人员须持身份证、退休资格审核表(复印件)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

(2)无档案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前一个月到企退申报大厅申报退休。办理完退休申报手续后,如不变更缴费档次,可直接持社会保险卡在吉林银行网点缴纳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如变更缴费档次,需先持身份证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后,再到吉林银行缴纳退休前养老保险费。缴费不足15年人员须持身份证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

1-6月份个体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核定

为避免业务过度集中,对1-6月已经人社局审批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退休人员,市社保局将以分批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其办理养老金核定相关手续。

请符合前述条件的个体退休人员注意查收市社保局的短信,及时凭短信和身份证到企退申报大厅办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签字确认等相关手续。如本人有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签的,需持退休人员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印在同一张a4纸的版面上)办理。

双阳区、九台区的个体参保人员分别在双阳分局、九台社保局办理相关社保业务。

1、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2楼

2、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大厅: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3楼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大厅: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1楼

4、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1-2楼。

[长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案例整理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张小玉于2011420日入职苏州盛利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张小玉缴纳社会保险。

201391日,张小玉签署了《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书》,载明:“贵司再三催促我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感谢贵司对员工的关爱,但本人经过再三考虑,尤其是顾虑到将来一旦离职或回家乡工作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可能非常麻烦,故特向贵司申请不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贵司无关,由本人负责”。

2016421日,张小玉在工作中受伤。

201612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小玉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6122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张小玉所受伤害构成伤残十级,张小玉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17116日,张小玉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7116日,张小玉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元。

2017328日,因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未作出裁决,张小玉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工伤待遇可以有,但经济补偿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公司在张小玉受伤时未为张小玉办理工伤保险,张小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公司应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

张小玉之伤经评定达十级伤残,依规定,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7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张小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8542.19元(8363.17×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张小玉的伤残等级,张小玉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小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根据张小玉的受伤部位、伤情,一审法院认为张小玉停工留薪期为2016421日至2016828日止,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5610.92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公司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张小玉要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护理费80/天,因此护理费应为1520元。因张小玉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其要求交通费,没有依据,但公司认可交通费100元,故一审法院支持交通费100元。张小玉提出的营养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本案中,张小玉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缴纳社会保险是由张小玉提出,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张小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公司不能以员工自动放弃社保而免责,应支付经济补偿

张小玉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公司不能以员工自动放弃免除缴纳社保的责任,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是工伤责任主体的义务。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不缴纳社保是员工提出的,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张小玉签名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书》,不缴纳社会保险系由张小玉本人提出,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张小玉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园区工伤预防专题培训-企业基层骨干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7514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2022年园区工伤预防专题培训-企业基层骨干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壹万零贰元整

人民币(小写):¥/dept/ggzyjyzx/)―“办事指引”―“采购类——苏州工业园区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

无法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的处理:

供应商应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者APP中技术支持人员电话咨询,当得到答复确非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时,请及时与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时工)、0(盛工)、(谢工)。经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后,供应商可办理CA证书(办理流程见办事指引)并先至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系统设置,再进入平台完成交易。

3、考虑到熟悉电子营业执照操作(特殊情况下,可能需办理使用CA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提早准备以免耽误采购活动。

4、招标(采购)文件的获取: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右侧 “政府/国企/集体企业采购系统”,根据提示,在招标公告页面右侧“文件领取”列表下载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文件日期即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日期。

注:供应商打印、保留“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回执”,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5、更正(补充)公告及附件的获取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园区采购系统“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行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采购)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注: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活动。

截止时间:20227514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国企/集体企业采购系统

时间:20227514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不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2、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供应商应线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线上获取更正(补充)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请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引”―“采购类——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及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使用指南见苏州工业园区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未按要求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请查阅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

客服电话:;电话:9;手机:

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疫情防控期间必须要进行采购的理由:本项目用以保障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故实施本次采购。请各供应商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并及时关注最新疫情防控通告,需赴采购现场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能存在因不满足最新疫情防控要求而导致不能进场的风险,供应商应按最新的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准备。通知情况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工作动态-关于疫情期间参加交易的提示。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9、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称: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3史佳怡)

地 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项目联系人:周莉、顾奕、刘虹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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