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什么被起诉公安局索赔596万0万元

△事发视频 受访者提供(00:35)

随后杜先生表示,原告方孩子母亲何女士是自己女儿的班主任,孩子父亲张先生是另一所学校校长。何女士告诉杜先生,自己的丈夫解决过多起校园纠纷,这次她的孩子不用负责任。“假如当时两个孩子在一起玩,或是我家孩子跑着撞到他,责任就不是这样划分了。但视频里我儿子是很正常地在那里,他没有任何错。”何女士称。

据杜先生所述,何女士一方要求总共赔偿3.6万元,杜先生负责其中三分之二赔偿,学校负责三分之一赔偿。正当杜先生考虑是否同意时,其女儿表示不愿意去上学了,他认为是班主任何女士的种种举动在故意针对女儿。

“我女儿的自尊心强,有一天是哭着回家的,原因是孩子作业本上的小红星被班主任何女士涂改掉了。”杜先生说,女儿后来因为一直被班主任针对,就不愿意去上学了,她小组长的职务也被撤了,座位调到了班里最后一排,还罚她打扫卫生。

校方:学校和撞人家长应各负一半责

调解未果后,赔偿金额变为8.4万元

杜先生表示,孩子在校发生这些情况后,事发学校云南曲靖市沾益区新源小学才出面调解。学校认为,杜先生的孩子和学校应该各负一半责任。杜先生得知后拒绝了。

杜先生:学校调解的时候,我要求让我女儿先去读书然后再谈赔偿的事,但学校一直不提这件事,表示要我们先赔偿再说其他。后来我们不同意调解。

记者多次致电沾益区新源小学,但电话始终未接通。

正当事件屡次调解没有进展时,杜先生收到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在诉讼请求上写道,由于杜先生的儿子从过道栏杆往后跳,以及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杜先生一家三口加上学校共四方索赔共计84002元。杜先生表示,不清楚为什么金额会变成8.4万元。

△杜先生收到的法院传票

律师:原告需举证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不应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

此事件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8岁以上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杜先生表述,牙齿断裂的孩子事发时已满8周岁,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8岁以上者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是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起诉方需要去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学校一方不需先证明自己无过错。”岳屾山认为。

岳屾山律师分析,两名小孩在学校发生碰撞,确实很难衡量过错。不过不应该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至于最后需要各方赔偿的费用究竟有多少,只要提供相应损失证据即可。

岳屾山:从整体来看,这个孩子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他转身就存在过错,另外一方在奔跑的过程中或在校园在走廊里来回跑的行为,其实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现在不能直接判断赔偿费用高或低,要具体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应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提出赔偿,这样不会超出赔偿范围。

律师认为被撞学生母亲在校行为

针对杜先生提出的“何女士作为班主任对女儿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岳屾山认为,杜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老师是否做出超出正常师生范畴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道理,班主任就对学生做出处理,就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畴,有悖于师德;如果老师对学生有辱骂或说侵犯她的行为,就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可能会侵犯孩子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岳屾山补充道,无论何女士的行为如何定义,都和这次损害赔偿的案件无关。“从法律上讲,这是两码事。班主任的行为应通过教育部门,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原标题:《小学生被同学起诉索赔8.4万元,怎么回事?》

在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水域,我们常常能看到“水深危险,严禁游泳”之类的警示牌,尽管这类警示不能够起到杜绝溺亡之类损害事件的作用,却仍然有设置的必要,为什么这样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责任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警示、防护措施,实际却没尽到的话,某天忽然出现损害事件,引发纠纷,根据处理一般侵权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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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14岁的少年小帅(化名)因为一次意外事件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引发纠纷,缘由是小帅在石塘洗澡,家属悲痛之余,认为某村委会明知其管理负责的公共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没及时进行排除,存在过错。

因此,等相关单位对这一起事件负有的责任不能被忽视,正是因为他们失责,才给家属造成了客观的精神痛苦与损失,应当,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家属索赔50万元,结果如何呢?

小帅在农村长大,农村的孩子,爬树下河、捉鱼捕鸟都称得上精神娱乐活动,小帅自小便调皮,这样的事情没少干,父母当然会教育他贪玩也得注意安全,可父母毕竟不能时刻跟在他身边,而小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又格外强,由此引发了悲剧。

2021年5月5日,正是立夏节气,气温有所回升,又正赶上学校放假,好动的小帅在家里待不住,约了几个好朋友一块儿出去玩,出门前出门前父母随口叮嘱他别玩得太晚,记得早回家吃饭,小帅嘴里应着,急匆匆就跑了出去,结果这一去便再没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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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天小帅与2名好友去了离家不远的一座山峰游玩,虽然山上风景还不错,却有安全隐患,几名少年越走越热,想找个地方凉快,忽然看见前面有一处水塘,没有多想,直接跑到塘边玩起了水,每年夏天都会发生一些野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这次也没有任何的例外。

小帅玩着玩着便要下去洗澡,同行的伙伴劝他,他没听进去。小帅认为,这里水看着不是很深,洗个澡不会有事,另外两名少年只好在岸边等着,没一会见小帅身体往下沉,他们意识到不对,大叫起来,附近的工人听到声音赶来救助,可小帅已经,救上来后没了呼吸。

案发的池塘不是天然形成的,是当地开采了石料才有了很大一处深坑,下雨累积成池,事后根据勘测的数据,这处水最深的地方超过了10米,小帅以为没多深,又仗着略懂水性便下去洗澡,谁知到了深处想上岸来不及,最终溺亡,还是他人报信,父母才知道儿子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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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养到这么大,说没就没了,父母哪有不伤心的道理,找到几方责任人要求赔偿,私下沟通没有一个理想效果,便诉到法院,村委会名列被告。被告表示孩子溺亡的水塘是开采石料形成,不是村委会修建管理,自然有开发商管,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再说小帅已经满了14岁,对危险的存在应该有一定辨认能力,他自己不顾同伴劝阻到陌生水域洗澡,导致溺亡,其自身行为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家长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与他人无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小帅溺亡,村委会究竟应不应该担责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很常见,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小帅的溺亡是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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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调查发现,涉案的石塘为该社区所属的区域范围,也就是说村委会负有管理职责,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帅溺亡的那处水塘,事发前因为附近施工,也常有人来往,水非常深,存在危险性,所以村委会管理时本来应该采取必要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但事实却是小帅轻而易举去了危险区,从外面的路走到涉案的石塘,毫无围栏,也没有任何警示牌,出入口无人登记管理。

过错责任认定要看被诉的侵权一方有没有违反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比方说本案中村委会就应当尽到一定的善良管理义务,却没尽到,有了过失,因此存在一定过错。

过失和故意不同,小帅溺亡的结果当然不是被告希望或者放任了损害,但过失也导致了过错这一承担侵权责任要件的成立,村委会应当根据责任比例,作出一定赔偿。当然,这不代表责任全部在被告一方,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帅到了这个年纪,应该能知道随意到陌生水域洗澡,很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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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应该在事前充分教育,防止这类意外事故发生,但结合本案,小帅溺亡与家长监护不力有着最主要的联系,原告一方自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之后,认为90%的责任由家属担,造成的损失约91万余元,被告村委会承担10%,最终判定向小帅的父母赔偿9万余元。

这样的意外事故让人叹息,小帅已经不是小孩子,仍然对陌生水域缺少危险判断力,或者判断到了,却自信可以避开危险,结果一次野泳便永久失去了生命,一时的贪玩和好奇心跟生命相比实在算不得什么,家长应当以这样的教训为鉴。

本案中村委会担责是因为其义务没有尽到,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例子,同样是孩童溺亡责任方被诉,但被告已经积极宣传提醒游客村民注意安全,竖起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护栏等,只保留必要的通行渠道,尽到义务,最终判决无需担责,由此可见凡事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性。

(《回顾14岁少年在石塘洗澡时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50万,法院判了》一文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近日,江苏阳光(600220)收到了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拟被罚50万元,此外,公司董秘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拟被罚20万元。

经监管部门查明,2021年 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政府签订收储协议,徐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 6,447.63万元,占 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息。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索赔已开始启动,投资者可准备好起诉材料。

【索赔条件】在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月4日还持有至少一股江苏阳光(600220)投资者可索赔,如符合可通过证券诉讼快车公众号参与。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阳光于9月中旬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监管部门仅用一个月时间查明事实,可谓“火速”。根据以往案例,从证监会立案到拟处罚期间来看,多数需半年以上,有的甚至一两年才下达。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是国家重点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排头兵,涉足毛纺、服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态农林、房地产、金属制品等产业。公司半年报中称,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5061万元,同比大增7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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