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水域,我们常常能看到“水深危险,严禁游泳”之类的警示牌,尽管这类警示不能够起到杜绝溺亡之类损害事件的作用,却仍然有设置的必要,为什么这样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责任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警示、防护措施,实际却没尽到的话,某天忽然出现损害事件,引发纠纷,根据处理一般侵权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山东临沂,14岁的少年小帅(化名)因为一次意外事件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引发纠纷,缘由是小帅在石塘洗澡,家属悲痛之余,认为某村委会明知其管理负责的公共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没及时进行排除,存在过错。
因此,等相关单位对这一起事件负有的责任不能被忽视,正是因为他们失责,才给家属造成了客观的精神痛苦与损失,应当,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家属索赔50万元,结果如何呢?
小帅在农村长大,农村的孩子,爬树下河、捉鱼捕鸟都称得上精神娱乐活动,小帅自小便调皮,这样的事情没少干,父母当然会教育他贪玩也得注意安全,可父母毕竟不能时刻跟在他身边,而小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又格外强,由此引发了悲剧。
2021年5月5日,正是立夏节气,气温有所回升,又正赶上学校放假,好动的小帅在家里待不住,约了几个好朋友一块儿出去玩,出门前出门前父母随口叮嘱他别玩得太晚,记得早回家吃饭,小帅嘴里应着,急匆匆就跑了出去,结果这一去便再没有回家。
原来当天小帅与2名好友去了离家不远的一座山峰游玩,虽然山上风景还不错,却有安全隐患,几名少年越走越热,想找个地方凉快,忽然看见前面有一处水塘,没有多想,直接跑到塘边玩起了水,每年夏天都会发生一些野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这次也没有任何的例外。
小帅玩着玩着便要下去洗澡,同行的伙伴劝他,他没听进去。小帅认为,这里水看着不是很深,洗个澡不会有事,另外两名少年只好在岸边等着,没一会见小帅身体往下沉,他们意识到不对,大叫起来,附近的工人听到声音赶来救助,可小帅已经,救上来后没了呼吸。
案发的池塘不是天然形成的,是当地开采了石料才有了很大一处深坑,下雨累积成池,事后根据勘测的数据,这处水最深的地方超过了10米,小帅以为没多深,又仗着略懂水性便下去洗澡,谁知到了深处想上岸来不及,最终溺亡,还是他人报信,父母才知道儿子丧生。
儿子养到这么大,说没就没了,父母哪有不伤心的道理,找到几方责任人要求赔偿,私下沟通没有一个理想效果,便诉到法院,村委会名列被告。被告表示孩子溺亡的水塘是开采石料形成,不是村委会修建管理,自然有开发商管,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再说小帅已经满了14岁,对危险的存在应该有一定辨认能力,他自己不顾同伴劝阻到陌生水域洗澡,导致溺亡,其自身行为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家长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与他人无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小帅溺亡,村委会究竟应不应该担责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很常见,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小帅的溺亡是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
事后调查发现,涉案的石塘为该社区所属的区域范围,也就是说村委会负有管理职责,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帅溺亡的那处水塘,事发前因为附近施工,也常有人来往,水非常深,存在危险性,所以村委会管理时本来应该采取必要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但事实却是小帅轻而易举去了危险区,从外面的路走到涉案的石塘,毫无围栏,也没有任何警示牌,出入口无人登记管理。
过错责任认定要看被诉的侵权一方有没有违反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比方说本案中村委会就应当尽到一定的善良管理义务,却没尽到,有了过失,因此存在一定过错。
过失和故意不同,小帅溺亡的结果当然不是被告希望或者放任了损害,但过失也导致了过错这一承担侵权责任要件的成立,村委会应当根据责任比例,作出一定赔偿。当然,这不代表责任全部在被告一方,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帅到了这个年纪,应该能知道随意到陌生水域洗澡,很容易出事。
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应该在事前充分教育,防止这类意外事故发生,但结合本案,小帅溺亡与家长监护不力有着最主要的联系,原告一方自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之后,认为90%的责任由家属担,造成的损失约91万余元,被告村委会承担10%,最终判定向小帅的父母赔偿9万余元。
这样的意外事故让人叹息,小帅已经不是小孩子,仍然对陌生水域缺少危险判断力,或者判断到了,却自信可以避开危险,结果一次野泳便永久失去了生命,一时的贪玩和好奇心跟生命相比实在算不得什么,家长应当以这样的教训为鉴。
本案中村委会担责是因为其义务没有尽到,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例子,同样是孩童溺亡责任方被诉,但被告已经积极宣传提醒游客村民注意安全,竖起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护栏等,只保留必要的通行渠道,尽到义务,最终判决无需担责,由此可见凡事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性。
(《回顾14岁少年在石塘洗澡时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50万,法院判了》一文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