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通货运司机意外死亡谁来担责”相关话题引发了社会讨论,事件大致是这样的:2名申通货运司机因车祸身亡,之后死者家属找到申通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申通公司方面则称死者只是合作第三方公司的劳务派遣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拒绝赔偿。这次事件中让人无法接受的是2名死者在申通都已经工作好几年了到头来却是劳务派遣,没事时为公司拼死拼活,出事了公司片叶不沾身,劳务派遣再度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劳务派遣为何产生有何利弊?
先说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没有义务给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在我国之所以能生根发芽,主要是仰仗我国拥有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劳务派遣单位的产生,劳务派遣诞生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用工效率,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有需求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能得到有相应能力的劳动者、劳动者能高效匹配到适合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因为有这种需求而存在,可以说是三赢。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劳务派遣在现实运作后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虽然劳务派遣的运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但相对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在社会保障方面是有所欠缺的,传统用工方式下公司是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没有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但实际中不少派遣单位都疏于缴纳社保,这就导致了一些被派遣劳动者是得不到劳动保障的。
劳务派遣为何被大公司玩坏了?
任何制度运行久了都会出现漏洞,让既得利益者可以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肆意妄为。能降低用工成本、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出事了还能规避责任,虽然这不是劳务派遣的初衷,但却是不少大公司眼中的劳务派遣。之前的美团现在的申通,其发展之路需要大量劳动者,如果是传统用工方式,经营成本负担太大,管理起来也困难,因此劳务派遣在快递外卖行业遍地开花,推动着行业的发展,但这个发展是建立在将大量劳动者的风险暴露于风暴之中的,要么不出事一旦出事就是一个雷。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公司都开始有了增加劳务派遣的势头,资本都趋向于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收益,香港能成为避税天堂,那么劳务派遣也能成为避责天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政策,不少城市都开通了快递外卖行业单项工伤险 ,就是为了完善这类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 ),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被小区保安打伤, 应由派遣公司还是物业公司赔偿?
因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在反映情况时与保安汪某发生争执,汪某一怒之下将我打成轻伤。鉴于汪某已经逃跑,面对我索要赔偿,物业公司表示汪某是安保公司劳务派遣来的,是安保公司的人,我只能找安保公司讨要。而安保公司认为汪某虽然系其派遣,但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我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读者:曾欣桐
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本案的赔偿主体。在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就保安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区别:一是物业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本案中,鉴于汪某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属于后一种情形,责任主体无疑只能是物业公司。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为汪某“买单”。鉴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汪某上班期间,电动车被盗、交涉电动车被盗事宜也与汪某的职责有关,即汪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自然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