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如何现今税收属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用之于民的?

推动税收改革发展 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2022年01月13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 李平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的纲领性文献,以“十个坚持”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是我们矢志不渝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初心使命、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宝贵精神财富。税务部门要汲取和弘扬历史经验,积极推动税收改革发展,深入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税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前提。百年来,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了税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为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不断实现重大突破、取得辉煌成就,最根本的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税收事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一是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始终牢记税务机关第一身份是政治机关、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第一要求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带头践行“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始终不断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税收改革发展的全过程,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共同富裕、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四是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提高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收安全。

  二、坚持人民至上,始终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始终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一是为民收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科学组织税收收入,既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又为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福祉等提供财力保证,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是为民改革,体现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目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化、全球发展格局的最新变化、新时代呈现的发展新趋势都对税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更高标准不断完善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税法、税制、征管、服务、信息与组织等体系建设目标,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服务国家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纳税人,全面释放改革红利,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是为民减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同时,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努力确保民生支出水平不降,以党和政府的“过紧日子”换取老百姓的“过好日子”,真正体现税收的人民性。

  三、坚持理论创新,用创新的理论指导新的税收实践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税收工作的不同阶段,坚持马克思主义税收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主张,丰富了马克思税收学说。迈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对党领导税收历史经验的赓续传承,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税收思想的继承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的新飞跃,是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深刻领悟其中所蕴含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转化成为指引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强大思想武器。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伟大实践,要加快税收基础理论研究,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现代国家治理的高度,融合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提炼构建满足国家治理需要、契合税收职能定位、符合国际学术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努力改变税收理论落后于税收实践创新的局面,并以创新的理论指导新的伟大实践。比如:继续深化对税收本质、税收职能的认识,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税收治理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加强数字经济税收理论研究,不断提升国际税收领域话语权影响力,积极推动中国由国际税收规则的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转变。

  四、坚持中国道路,奋力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在百年奋斗中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和税收治理“六大能力”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税务部门要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把税收治理现代化推向更高水平。一是加快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环节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做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中低收入群体,加快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夯实社会治理基础;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地方税税制,努力建设成熟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二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大力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施全面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设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三是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严管善待活基层”的机制体系,打造一支“忠诚担当、崇纪守法、兴税强国”的税务铁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坚持改革创新,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改革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对于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围绕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始终站在时代前沿推进税收改革创新,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贡献税务力量。比如:在服务经济发展方面,要围绕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关键性问题,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要围绕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循环等关键环节,加快健全现代增值税制度,完善绿色税制体系;在推进共同富裕方面,要围绕完善社会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等目标任务,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推动全球税收治理方面,要坚持运用战略化国际化视野谋划全球税收治理,不断加大全球税收新规则制定的参与力度,提升国际税收话语权,谋求在2035年左右建立起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收治理格局,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期。)


· 我是生活小达人,乐于助人就是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

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只是一句口号,它反映了征税主体——政府和纳税主体——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税收取之于民”,反映了政府对纳税人拥有的征税权,相应地,纳税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尽纳税义务。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就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无条件的。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无论是公民权利与义务,还是政府的权力与责任,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义务是权利的基础,责任是权力的条件,不可割裂论之。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国家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是因为国家能够履行社会需要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职能。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国家机器履行各种职能的实质就是提供纳税人需要但纳税人自身却不能、不愿或不得通过市场提供的所谓“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会治安;不愿提供的是具有经济外部效应的诸如防洪等公共设施;不得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等。这就是说,从政府角度讲,其之所以要征税,可以拥有征税权,是因为它能为本国纳税人提供他们需要的公共产品,征税是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补偿;而从纳税人角度讲,他之所以愿意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见,政府与纳税人之间除了税收征纳关系外,还存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的关系,两者的结合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总体相一致。只是两者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在时间上、地点上相脱节的或错位的,在个体的数量上也不是对等的(即享受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所缴纳的税款并不一定成正比)。“税收取之于民”只反映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关系则体现在“税收用之于民”,即:“取之于民”反映从纳税人流向政府的资金流,“用之于民”反映政府使用税款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流。

可见,“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是不可分割的,否则,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会被打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过,相比较而言,“用之于民”或许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政府征税只是手段,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才是目的。

从征税的依据及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发展的普遍特征,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事实上,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政府与纳税人的这种权利义务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和健康,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确保政府合理征税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强调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实施诸如《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宪章》、《纳税人权利宣言》等类似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各自的个体,与政府相比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其权利很容易受到政府的侵害,因此有必要限制和防范政府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既然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作出的一种利益让渡,那么纳税人就应该有权决定愿意让渡多少利益(即愿意承担多少纳税义务),而不是单纯地由政府说了算,同时更有理由监督政府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征纳关系环节(“取之于民”环节),提倡政府“征税须经纳税人同意”、“无代表则无税”等理念,强调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加大纳税人的法律遵从方面的利益保护,如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取得权、申报信息的保密权等,对税务部门而言,则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如美国联邦国内收入署(IRS)在其工作责职中明确写到:“IRS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报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其纳税义务,对所有纳税人公开、公正13d执法。” 在税款使用和服务提供环节,则强调“用税监督权”。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具体可以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规范税收立法程序,即税法的实施必须经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议会讨论通过;二是直接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某些征税权,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纳税人权利法》中就对税收超经济增长加以限制。对政府使用税款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预算的监ebb督。不过,这种通过保障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和用税监督权以限制政府权力,都需要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披露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用我们的话说,“取之于民、用之以民”必须以“取之以‘明’、用之以‘明’”为前提。

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作为社会主义税收的基本特征,很早就被提出来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决定和监督国家的征税权和用税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转轨初期,由于缺乏认识,再加上法制体系不健全,执法环境薄弱,因此,以前实际上并没有从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实践“取之于民、用之用民”的税收理念,而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口号层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市场利益主体得以确立,特别是1999年在宪法中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内容以来,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环境日益健全,从而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增加了新的内涵:首先,我国立法法的公布实施为税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定程序,有利于规范和适当限制政府征税权的行使。其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其中特别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的充实,为保障纳税人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在税收实践中,优化服务理念的树立和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关的制度的实行,都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可操作环境,如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举行听证会,是广泛吸收纳税人意见,让纳税人直接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的一个很大突破。第四,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近几年税收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财政支出“压缩一般性开支,向农村、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的力度不断加大,无疑都有利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水平和质量。


推荐于 · TA获得超过1580个赞

站在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就是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用来,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就是把我的钱用到别人身上去了。


· 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

减少政府的行政支出,增加公共支出,如增加民生支出、增加教育、卫生投入等等。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购买一身漂亮衣服,一件高档电器,一套称心家具的时候,我们已缴纳了税金。我们游玩的公园、美丽的校园、我们上学走的马路、马路上的一排排的路灯等等,这些公共设施大都是用税收来建造的。税款是取之于民,也是用之于民的。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在美国,房产税的征收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在国外,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多属地方主体税种,是保持一个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来源。房产税在不同国家的称呼不尽相同,有不动产税、物业税之称,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土地税。

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用途:在美国,主要是用来支付学区的义务教育费用;美国秉持了稳定和公平的原则,让税收既造福于民,又合理调控了房价。

目前,美国50个州都已征收房产税,税率一般为1%~3%,美国房地产税一般要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

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年到2007年,由于美国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美国房产税相应的在同期有了62%的增幅。据了解,由于地方政府将房产税大部分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从而让学区周围环境改善,房价自然升值。而在大多数美国老百姓看来,交了房产税后孩子可以享受十几年的义务教育,他们当然愿意交税。这充分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由于美国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教育开支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房产税的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用在教育上,也就是学区税。这些税收用来支付学生午餐、校车的费用、教学设备、教师的工资发放和福利改善等庞大开支。比如亚特兰大最贵的学区,一年平均预算就要7000万美金。因此,一般房产税最高的地区,学区也是最好的,因为有财政支持。所以这里的房产,每年的增值也大。而且自己的孩子从学前班一直到高中毕业,不用交学费。

提供权威移民政策解读、最具投资及居住价值的移民信息,尽在凯胜移民(网址:)。

更多精彩资讯和详细报道可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账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现今税收属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