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业主和业委会矛盾怎么解决群不团结怎么办

  原文标题:从小区业主和物业的斗争,看出的千古玄机

  为什么业主总斗不过物业公司

  昨天下午正在家中码字,突然听见楼下人声沸腾,吵吵闹闹。

  我从阳台望去,下面黑压压的人头,堵在停车场出口,一会警车也“呜呜呜”开来了。

  这都是由于电梯口出现的一张关于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在整个小区引起的轩然大波。

  停车场收费本来是常事,但因为之前小区停车场一直没有完善,就一直没有收费。

  收费没问题,但收多少是个问题。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突然贴出来的收费标准高于其他小区,觉得不合理,拒绝交费。

  物业通知今天要开始实行收费了,业主群里有人喊:大家团结起来,和物业公司斗争到底。于是我响应号召,赶紧跑下去,准备加入组织。下去了站在人群里却茫然不知所措,业主们你一句我一句,自说自话。物业公司几个人和警察抱着手站边上,脸上写着:随你们闹,闹够了各回各家。

  其实在各地方的本地新闻里,经常看到居民小区发生这类事件:业主对物业公司各种不满,但各种维权和斗争的结果往往不了了之。

  郁闷的业主们总结原因,多半是因为:不团结,不齐心。

  几千、上万人的小区业主总是斗不过几十人的物业公司,无论从人数对比还是人员素质的对比上看,似乎都让人难以理解。

  但从组织结构上看,出现这样的结果一点不意外,以无组织的一盘散沙抗衡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小集体,人数总不如程序化组织给力,所以历史上才会出现许多以少胜多的战役,所以一个十人的黑社会帮派可以轻松控制好几个人口稠密的街区,所以一个规模不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可以控制统治一个广土众民的泱泱帝国。

  我们设想另一种场景,假如还是我们这个小区,只改掉一个参数――业主不再是大城市里你向左走、我想右走的陌生人,而是从农村整体迁徙过来的庞大宗族,情况会变成怎样呢?

  可想而知:业主可以对物业公司予取予求,物业公司几乎会完全丧失议价能力。

  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秩序为管理结构的大型组织,一定会轻松战胜仅仅以利益为纽带,以雇佣关系为管理结构的小型组织。

  置换到历史场景里来看,不但小规模的黑社会帮派摆不平这样的社区,就连中央集权政府也会感到头疼,所以政府想要集权,就必须破除地方上的各个宗族组织,斩断宗法纽带,在法律面前使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本不是一句得人心的话,因为,你会在家里讲平等吗?

  儒家维护宗法伦理,所以不喜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追溯起来,周代的社会格局就是宗法式的。大臣和士兵的纠纷,往往就是叔伯和子侄闹矛盾,如果亲戚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社会何其冰冷可怕。何不找几个长辈调节一下,矛盾缘由是非对错都不重要,叔伯关心一下子侄,子侄照顾一下叔伯,矛盾就在你亲我爱中消弭于无形了。

  孔子最核心的仁政观念,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土壤中自然成长出来的。

  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规模变大了,生活节奏变快了,周朝初年奠定的封建、宗法关系也渐渐变淡,各种亲戚关系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中渐渐疏远,人与人之间不再像以前那样有爱了,所以孔子才一心想要“复礼”,也就是通过“爱”的纽带,让社会返回到周朝初年那种温情脉脉的形态里去。

  这才是孔子“仁爱”的本质。它不是今天所谓的博爱、关爱、雷锋式的爱,而是一种源自血缘关系为纽带和家庭关系的爱。

  换言之,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所以应该相亲相爱,如果我们不是一家人,这种爱自然也就没了着落,彼此冷淡一点显然也算应该。

  孔子的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中国最终还是逐步走向集权。

  集权的涵义,中央要对地方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这就必须把宗法大家族打碎成 一盘散沙,不容许皇权之下有任何民间组织的存在。

  促成这种变化的更底层原因是:文字已经成熟,交通也越来越便利,治大国不再像以前那么困难了。所以帝王要做的,就是拆散宗法结构,推行编户齐民。

  “编户”就是户籍制度,从此你不再是某个大宗族的一员,而是国家的一名居民。“齐民”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和你的父母、妻儿都是平等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家人也可以彼此检举对方,发起诉讼。

  一个被刻意拆散了宗法纽带的居民区往往会呈现出各姓陌生人杂处的样子,就 像今天的城市居民小区。

  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乏力,道理上和编户齐民对地方政府的乏力如出一辙。

  4.任何问题最后都不是问题

  有些问题你拼命呐喊,声嘶力竭,还是无济于事。孔夫子这样的圣人也阻止不了“礼崩乐坏”,但总会有新的解决办法,就像宗法结构瓦解之后,没了着落的“仁爱”也会被重新解释。

  所以当下无解的问题,不用着急,该干啥干啥。

  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单独或仍然发生的,所有单一的现象下面都有那潜伏着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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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实行以来,以遵义市为例已有320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约占遵义市成形小区的28%业委会的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牵头成立,为民间自治组织,阿为遵义市物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力量,但由于业委会是业主问的松散型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改选、选聘物业企业等运行机制不健全,在小区管理面临重大决策时无人牵头、担责致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业主反映的维修、养护需要申请维修资金解决时屡被推透,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履职、乱作为,甚至侵春小区公共收益引起广大业主强烈不满,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急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监督机制,为物业管理工作增添有效活力,助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存在的问题《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实施以来,一直木出台其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的规范意见,原建设部有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重成立,轻管理,致使业主委会的运行缺乏有效监机制,以致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一)试识不一。广大业主对公共区域管理意识比较淡薄,不关心小区的建设,很多小区连召集业主开会或筹备组上门征求意见都得不到配合。只有在业主认为其权益受侵占或损害时才开始维护自身利益,采取拒交物业费等简单粗暴的维权方式,加剧了物业服务矛盾。有的业主委员会不仅不帮助业主因屋面和墙体漏中请使用维修资金,还干扰物业公司上门征求意见,致使业主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反而将怨气转嫁给物业企业,拒交物业费,加剧了物业矛盾。有的业主委员会内部不团结,拉帮结派,到处反映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对车辆管理、停车位如何改造、是否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门禁和监控系统更新改造等重大问题,无法集中开会研究决策,妨碍了物业管理健康运行

(二)责权不匹配。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是义务(或只有微薄的津贴)为小区业主服务,其收益与之付出的时间、精力不相称。导致责任心不强,难以担当。有成员不交物业服务费,甚至有个别人想利用业主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的身份从物业服务企业捞取私利,从而失去了业主的信任,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桥梁组带作用,也容易引发物业管理的矛盾,有的业委会成员在和物业企业签订合同时,不是考虑如何提升物业服务品质,而是要求物业企业返给多少好处费,导致物业服务合同久久签不下来。业主委员会普遍缺乏公信力,影响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秩序。

(三)协调不得法。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乏调解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业主委员会成员沟通协调能力不强,害怕承担责任,对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制止,不正确引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不敢管理,业委会代表业主共同利益履行职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纠纷不断升级,有的因物业管理矛盾尖锐而导致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委会主任辞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红花岗区世外桃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无力调解物业矛盾,个别成员不交物业费缺乏公信力,引发集体辞职。

(四)机制不健全。多数小区业委会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成员多为兼职。内部机构、制度不健全。只有主任(或副主任)在坚持带头工作,多数成员不管事,召集开会都无法到齐;更有甚者专门唱反调,煽动业主不缴物业费,扰乱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组织基本面临瘫痍,集体决策无法形成。如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枫桥韵治业主委员会煽动业主不物业费,怀着私利不按程序选聘物业,还组织部分业主多次到群众工作中心上访,耗费了基层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大量精力进行协调。

(五)监督不到位。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基本只在业委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等工作时进行指导,对业委会成立后的管理、监督缺乏法规规定,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没有有效手段制止和处罚业主委员会的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和侵占公共利益。导致小区业主生

活质量严重下降,激化物业管理的多重矛盾。

二、建议出台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相关工作。

(-)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业委会成立、改选、换届的主导作用明确辖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大对业主公共区域管理责任的宣传力度,让业主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多种途径、多方动员,吸纳热心、优秀的业主(如党员领导干部、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律师、教师等)到业委会工作,最好能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

(二)加大培训力度。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从制度上加大对业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业委会成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效调解、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措施、方法

(三)确定工作待遇。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待遇。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对业委会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其中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含物质和精神方面),提高业委会成员履职积极性。

(四)业务下放基层。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交给基层政府,形成业主委员会从筹备、成立到改选都在基层政府的组织、帮助下完成,真正做到属地管理,鼓励业委会成员与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与居委会形成良性的互助。

(五)健全送行机制。从法律角度要求业委会要使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业委会内部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六)赋予法人资格。为充分发挥业主、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监督职能,业主委员会应在民政部门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相关手续,实行业委会监事会、业委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您关注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的工作将是我区未来几年认真探索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云岩区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都能协助物业管理好小区,但就少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以物业服务不好、没有起到物业服务作用等原因闹着要解除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小区进行自管。由于当初盲目的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在自管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无力解决,导致小区环境出现脏乱差现象。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云岩区在实际工作中也正积极开展,一是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区住建部门协助社区(镇)组织、指导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各社区(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居(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社区(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二是在日常工作中,区住建部门、社区(镇)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宣传培训,对矛盾纠纷多的小区,在协调过程中也对业主委员会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耐心细致的进行讲解,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依法维权、服从管理,增强其作为小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育契约管理意识,服从管理公约,履行应尽义务。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是由省市层面拟定、颁布,由于区级层面物业情况不相一致,各区拟定相应办法达不到统一,我区将向上级部门递交建议,在上级部门调研基层上,统一拟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我区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和明确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并对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权证的发放、保管、使用、收益,维修基金的筹集、分摊。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建设的机械车位的权属、确定待遇、健全机制、赋予法人资格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在完善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发改(物价)、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人防、社区(镇)、居(村)委会、水电燃气等诸多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利统一”的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加强物业服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完善考评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谨此回复。再次感谢您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的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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