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书中的“胡斌”两字是他人代签
两摩托车相撞 老人受伤
2018年1月2日下午,高三学子小伟(化名)骑一辆摩托车去上课,行驶至新余市北湖西路北湖宾馆路段,发生了意外。
14时10分许,前方冲出一辆逆行的摩托车,两车相撞,老人曾先生受伤倒地。随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老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上段骨折。
在新余市第四医院治疗了26天后,曾先生出院,出院证明书中写道:患者右小腿偶感疼痛,稍有咳嗽,下地走后患肢有肿胀感等,建议继续休息两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
那么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2月2日,新余交警支队城北大队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根据认定书,老人逆行且无驾驶证,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小伟也无驾驶证,是次要原因。
事故认定责任书判定,“当事人曾先生在此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小伟在此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负次要责任。”
对于曾先生一方的要求,小伟的父亲毛先生表示不可接受。“交警认定我们负次要责任,为什么他们还要我们赔偿那么多?”双方就此陷入僵局。
5月17日,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曾先生的伤情出具了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由曾先生一方委托,该鉴定中心负责鉴定曾先生伤残等级及后期取出内固定物费用评定。
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该鉴定中心认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曾先生右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曾先生其后期取出固定物费用为9000元整。在司法鉴定人一栏,分别签署了涂卫、胡斌的姓名及盖有两人印章。
毛先生还称,鉴定书中的签字根本不是胡斌的笔迹。“我后来去找胡斌看病,他的笔迹完全不是那样的。”他提供了胡斌的两个签名对比,二者相差甚大。
“那天他有事,是我们代签的”
在渝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官网,一段介绍中写道: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是于2006年3月21日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注册的综合性省级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独立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类、工伤类及人身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并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意见。
是否造假 需相关部门调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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