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厦门翔安区偏僻吗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上诉到那个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宁0122刑初123号|

交通肇事案件中,判断医疗过错是否成为介入因素,应当考察肇事行为、医疗过错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综合予以判断。肇事行为、医疗过错的原因力难以认定时,法庭对现有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发展规律是否相符存有合理怀疑,为准确认定原因力大小,法庭经审查认为重新鉴定具有必要性,应当予以准许。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刑初218号|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的法定义务,将伤者带离现场,在发现伤者死亡后将其丢弃在电力管井内,情节特别恶劣,虽然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为赔偿死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云0921刑初字第29号|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云09刑终70号|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再审|(2019)云0921刑初字第29号|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云09刑终70号|

当事人以平时遵纪守法,是事业单位人员,且其系过失犯罪,对案件认定中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和案件事实不清为由;想要达到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可以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起点条件,本案经本院查明事实,杨某甲所主张和辩解无事实依据,杨某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这一事实无违法阻却事由,本案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依法成立。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渝0151刑初93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渝01刑终322号|

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应当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主观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的行为应作实质把握,既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留在现场但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伪装成路人隐藏其肇事者身份或找人顶罪等实质性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浙1022刑初352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浙10刑终608号|

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虽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超标电动车,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豫1321刑初第186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豫13刑终101号|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2018)豫1321刑初466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豫13刑终412号|

1.交通肇事罪中“入罪逃逸”包括逃离事故现场和逃避法律追究两层含义。

2.“入罪逃逸”逃避的“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法义务和逃避刑法义务。

3.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在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此时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达到知道自己可能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程度即可不需要确定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

4.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另行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鄂2825刑初131号|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因被告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履行职务过程的中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家属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即可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充分,两种权利并不相悖。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晋1030刑初18号|

在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否“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的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体现,缺一不可。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7)鄂05刑初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鄂刑终38号|

对于过失犯的行政犯(如交通肇事罪),不能从行为人对行政法规的故意违反直接推导出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持犯罪故意。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无本质区别,但意志因素却根本对立: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抗拒态度;后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意志。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赣0802刑初77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赣08刑终336号|

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仅对胡亚鹏的损伤特征进行了分析说明,未对郭礼迎的损伤特征进行分析说明,就得出胡亚鹏符合驾车人的损伤特征的鉴定意见。相比之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丁某乙、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丙、绥德县利源旅游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皖1023刑初42号|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皖10刑终1号|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3.对间接证据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且具备结论系唯一、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等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青0123刑初73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青01刑终269号|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的,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新0121刑初字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新01民终66号|

交通肇事罪中除了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外,还应当评价其刑法上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准司法裁判文书属性和证据属性。审判视角下应在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实部分和法律评价部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证据审查规则和准司法文书审查规则对其予以审查。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湘3101刑初77号|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湘31刑终232号|

1.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地绝对采信,要坚决避免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而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2.法官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分担时,要注意从事实因果关系方面,来全面分析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在与司机一起饮酒时互相敬酒甚至劝酒,后来司机醉酒,从事实因果关系来说,就应该认定一同饮酒者对于司机醉酒负有相当的直接责任。又如:与司机一同饮酒者,在明知司机已经醉酒,且应当知晓饮酒后不能驾车的法律规定,却不仅不阻挠该司机开车,而且主动搭乘该车,那么,从事实因果关系来说就应该认为与司机一同饮酒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

3.自甘风险原则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规定,实质上体现了该原则之实质性要求。我国现在判令自甘风险者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4.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主动选择搭车,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理应自行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湘3101刑初77号|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湘31刑终232号|

1.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地绝对采信,要坚决避免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而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2.法官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分担时,要注意从事实因果关系方面,来全面分析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自甘风险原则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

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主动选择搭车,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黑0129刑初124号|

1、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2、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上因放火产生烟雾,为外部因素干扰,三被害人在道上并排行走,具有过错及被告人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害人选择的医院有问题。根据驾驶员应具备的安全驾驶义务要求及尸体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肇事实行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外部的干扰因素不是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阻却事由。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表示积极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津0110刑初549号|

1.被告人虽未主动向报案,但在接到民警电话后立即停车等候,在充足的时间里能够逃跑却未选择逃跑,反映了被告人将自己主动交付国家追诉的主观意愿,其主客观上都完全符合主动、直接投案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综合考虑事故中的被害人过错、第二被告人的介入因素、第一被告人自首情节以及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多种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李立广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黑12刑终6号|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比较容易,对于附带的民事赔偿,在情况复杂的时候,责任的承担则难以把握。不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规定,但就有人敢于开着不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甚至是无牌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肇事后,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损失部分,因财产所有人未缴纳交强险而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在财产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发生后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而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有机可乘,随意开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否应担责?担多少责任适当?该案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之责,车辆所有人因疏于管理承担赔偿标的额15%的责任。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闽0583刑初184号|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符合交通肇事入罪情形之二的,在已存在入罪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逃逸情节应仅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以体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及相关立法精神。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闽0681刑初621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闽06刑终429号|

1.犯罪嫌疑人先因逃跑被扭送到事故现场,后又经传唤主动到案,在认定是否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时,应以归案时间点为认定前提,并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不应割裂前后行为,孤立进行评判。

2.对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分析,还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肇事者的年龄、阅历、案发后是否有救助行为等情况综合予以评判。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6)赣0830刑初48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赣08刑终324号|

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若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不完全具备交通肇事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使逃离事故现场,也应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离开事故现场,未尽应尽的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一审|(2016)内0522刑初43号|

|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内05刑终221号|

无偿代驾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代驾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豫15刑终284号|

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不能一概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应通过对证据的逻辑分析综合详判。但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未保护现场或未履行救助义务、加大案件侦破难度等方面的不作为责任,通过定性分析,选择罪责刑相一致的量刑起点和调节比例,从而做出合乎理性的裁决。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豫0581刑初39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豫05刑终224号|

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经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皖1202刑初142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皖12刑终280号|

民政部门不具有代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权利。

|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2016)云2627刑初23号|

|文山州人民法院|二审|(2016)云26刑终144号|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要准确区分当事人是否应为事故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若从言词证据无法证实,则需要依赖其他的技术手段进行辨别,其中的一种,即为驾乘关系鉴定。驾乘关系的鉴定能有效避免当事人逃避责任,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黑0205刑初33号|

熟人间免费搭车现象较为普遍,笔者对驾驶人这种好意施惠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是,驾驶人应谨慎驾驶,确保乘车人安全到达目的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乘车人在免费乘车时也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风险。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闽0583刑初423号|

连环交通事故中应当着重分析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当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第一起肇事司机逃逸行为如果使得危险行为持续存在,而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合理的,那么因果关系并不会因为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存在而中断。当因逃逸致人死亡已经被评价为交通肇事构成要件中时,不能再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立功线索来源应当严格把握,但是并不是对线索来源进行吹毛求疵。如果线索来源是合法的,只是为了促使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案,而使用的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如借款给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等,可以认定为立功。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2015)宜刑初字第84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83号|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虽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但在协助调查时却隐瞒事实真相安排他人顶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2013)红刑初字第026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一中刑终字第469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当事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行为人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或高速逆向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情况、行为人的驾驶技能和经验、醉驾的程度、行驶的速度、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程度甚至驾驶时的情绪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有罪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176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二中少刑终字第1772号|

机动车所有人犯交通肇事罪,且案发前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一审|(2011)伍刑初字第126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闽0213刑初504号|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布了6批共35件指导性案例及31批共338件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例君对上述案例进行整理汇编,以飨读者。

指导性案例6批35件(指导案例144-178号)

第2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4-147号)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4件刑事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该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正当防卫、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开设赌场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准确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引导公众合法参与攀岩等户外探险活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第2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8-156号)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功能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第2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对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条件及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对各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第3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6-171号)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对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贯彻执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具有导向意义。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第3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2-178号)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共7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基本原则。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典型案例31批338件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新春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十件典型案例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家庭内部赡养问题,老年人居住权问题,以及“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纠纷,以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全面展示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垄断案件,既覆盖机械、化工等传统技术领域,也涉及高新材料、芯片技术、无线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同时发布7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四起为刑事案例,三起为民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指引。

一、于某某抢劫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二、王某甲故意杀人案——家长公然持械闯入课堂杀害未成年小学生,应当依法严惩
三、王某乙强奸案——教唆、利用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强奸众多未成年在校女学生的,应当依法严惩
四、邹某某猥亵儿童案——采取恶劣手段长期猥亵男童的,应当依法严惩

五、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六、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遗弃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撤销监护权
七、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应当依法返还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3月3日发布,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保证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六起典型案例。

一、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最高人民法院]

二、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苏民终131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浙8601民初1364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01民终587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03民终161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粤民再1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春光不负,农时不误。2021年3月,春耕春播已经进入关键期。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二、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三、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值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从不同视角全面展示了中国法院过去一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效。人民法院将积极服务保障“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45号民事裁定书〕

2.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王纯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珠海市粤茂激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6.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

7.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

8.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

9.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

10.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

1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黄宇高、龚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

12.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13.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嘉琪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14.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35号民事判决书〕

15.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16.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

17.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18.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兴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

20.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

21.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

22.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23.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

24.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茶马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

25.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

26.河南省银都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

27.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28.邱怀喃、邱怀芬、曾君富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29.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

30.张仁勋与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

32.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33.长沙文和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老浮桥龙虾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

34.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

3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37.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

38.兰州市城关区新东方学校与李虎、黄莉娜、吴丹、兰州市七里河区菁英英语培训学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

(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及禁令纠纷案件

39.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农惠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金色阳光种子经销处、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

40.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庆利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

4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民初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42.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晓平、孙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行政判决书〕

43.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

44.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行政判决书〕

45.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一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行政判决书〕

46.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47.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启华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

48.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

49.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书〕

50.孔丹丹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兑现承诺、认真履行行政协议职责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二、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三、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
四、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五、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六、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七、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八、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
十、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示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七起典型案例,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

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

五、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

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明显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互联网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有知识产权案件,也有民商事和刑事案件;涉及许多典型性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160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五、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粤0192民初7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六、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19)甘民终59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京民终2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八、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588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九、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5民初361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十、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民终20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呈现要素多元、程序复合的案件特征,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公益类诉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体现了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标志着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正在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一、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检验,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已成为融合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治网实体裁判、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的司法模式、规则集合和制度体系。疫情期间,以在线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司法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反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一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就是以“互联网司法建设”为主题,通过12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的生动实践和有益经验。

【案例16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研发案件空间系统 推广“定制式”司法服务

【案例169】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构建“集约管理+协同运作”电子送达工作新机制

【案例170】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电子卷宗改革和深度应用 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

【案例17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强化技术支撑和规则制约 创新构建“异步审判”新模式

【案例172】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整合多方资源 创设“共享法庭”打造规范便捷的在线诉讼空间

【案例17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建立“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的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机制

【案例17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实现减刑假释案件“查、控、管”一网通办

【案例175】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构建全区在线纠纷化解网络 打造诉非联动解纷新模式

【案例17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 推动跨地域法律服务一体化

【案例177】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加强行业协同共治 确保在线庭审活动规范有序

【案例178】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创新数据应用标准模式 推动在线诉讼融合发展

【案例179】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创新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机制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一、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二、唐志东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三、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四、谢彭等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

五、陈嘉豪贩卖毒品案——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六、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七、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八、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九、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

十、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司法解释规定,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撷选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供各地在执行中参考。

一、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二、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三、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四、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五、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六、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七、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八、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九、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系列案;

十、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十一、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十二、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十三、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

十四、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十五、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为“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触碰责任纠纷案

三、李某某、林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

五、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六、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七、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八、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九、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贯彻党中央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对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六、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九、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十、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采取一系列司法措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司法重整制度,帮助危困企业焕发生机;坚持公正文明司法,充分体现审判执行的力度和温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多元联动解决纠纷,与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共同形成解决纠纷合力。

一、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二、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三、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四、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六、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七、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八、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

九、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十、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配合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种业振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服务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八、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九、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十、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

为深入挖掘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在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为各地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提供持续借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分批次选编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并逐步将其打造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块靓丽品牌,作为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抓手。《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以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主题,围绕人民法庭布局、专业化建设、服务乡村振兴、参与基层治理、人员管理、考核机制、组织领导等方面,选编16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案例予以印发。

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聚焦自贸发展 优化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

三、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邺城法庭:一核引领、两翼联动、多点支撑打造新时代人民法庭

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突出时代性优化全省人民法庭布局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创设“12345”智慧应用场景打造智能法庭“吴江样本”

七、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龙山法庭:强化诉源治理打造“龙山经验”

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创新“微法庭”工作机制赋能基层治理

九、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人民法庭:三个“一体”打造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法庭

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全面双达标”活动为抓手推动人民法庭工作跨越式发展

十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明确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责和路径

十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专门考核体系破解人民法庭发展“瓶颈”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条块联动源头预防关口前移依托人民法庭助力“无讼村屯”建设

十四、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晋阳人民法庭:立足专业审判突出医疗特色打造专业化人民法庭工作新模式

十五、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赵湾人民法庭:优化“三个服务”建设“三型法庭”积极服务乡村振兴

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优化布局强基固本提升品质服务大局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5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决心,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护佑碧水蓝天的法治担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胡某、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二、承德市金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何某某与徐某一、徐某二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

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环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五、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一、“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二、“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三、“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六、“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九、“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十、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收集编写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一、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二、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三、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五、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六、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七、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为配合《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的发布,便于大家更为全面、直观、生动地了解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情况,根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高院提供的各类案例、事例,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辑了《典型案例》,将长三角地区法院三年来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裁判展现给社会,一方面推动长三角地区裁判标准统一、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增进全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需求。

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及10大典型案例,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有益经验。

一、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三、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四、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五、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七、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九、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十、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彰显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执行查纠和整改力度,聚焦难点再攻坚,针对不足再补齐的决心。

一、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

二、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

三、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

四、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

五、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

六、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

七、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

八、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

九、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

十、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展示人民法院以司法助力大江大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加强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二、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三、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四、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面对逃避、对抗执行行为时积极主动、因案施策的经验做法,体现了执行干警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的执行智慧。人民法院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新时代执行干警司法为民、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下一步,全国法院将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继续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集中力量执结一批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案件,推动高效为民专项执行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龚某等与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

二、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三、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四、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五、李某某利用电商平台规避执行案

六、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执行案

七、韩某龙等10人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八、韩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既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也有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这次发布地典型案例既有满足残疾人基本出行需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的案件。既有保障残疾人“住有所居”的公租房租赁和共有物分割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劳动合同案件,还涉及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歧视等。每一个案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价值理念,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

二、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三、王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案

四、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五、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

六、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七、某公租房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八、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九、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十、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台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台案件,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有力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积极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全面平等保护,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提供优质诉讼服务的决心。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二、某台资自行车公司诉广州两自行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三、某台资塑胶公司诉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宁波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广东某拉链公司诉厦门某服饰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五、台湾地区某保险公司诉利比里亚某海运公司、台湾地区某海运公司、林某某、张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六、江苏某台资电子科技公司诉江苏某台资半导体公司、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七、陈某某盗窃、抢夺案

八、江某某、游某康、游某丽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九、天津某台资电子公司与某客运公司、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执行案

十、陈某某诉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上提供了10件涉执信访实质化解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涉执信访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10件案例多为涉民生及执行存在难度的案件,执行法院多措并举,使案件得到了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信访案

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信访案

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信访案

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信访案

五、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信访案

六、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信访案

七、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

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信访案

十、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信访案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六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指引。

一、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三、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

四、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吨

五、崔某等非法经营及陈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六、陈某某诈骗案——采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保健食品诈骗

审核:张百忠、杨禹 |编辑:吴华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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