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法院案件查询系统区法院网上起诉?

本人马静诉王嘉宝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当得利5万元,在2021年11月24日雍力法官已刑事驳回起诉,本人就立马递交了材料申请退诉讼费用,案件号(2021)辽0103民初17333号,诉讼费1050元,到今天为止8个月的时间已过诉讼费一直没到本人账号,期间多次联系法官及助理一直给我回复让我等,没有确定退费时间,说压在财务部门,我是山东菏泽人外地的,因为疫情严重离的又远不能本人去他们法院到底为什么压老百姓的起诉费,请上级领导落实解决给回复。

您好!留言已阅。我已转批沈阳法院核实处理,请耐心等待回复,谢谢!

不履行判决藏匿孩子变更抚养权,

男子无视抚养权判决带走女儿一年

法院强制执行将孩子带回

藏匿孩子后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的依据,不予支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靳,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里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辉,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某1因与被上诉人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婚生女冷某2由冷某1抚养;2.诉讼费用由里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仅从孩子性别因素考虑,忽视里某长期不尽抚养责任等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无论从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等方面,冷某1都更有利于抚养孩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里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冷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里某、冷某1婚生女冷某2由其抚养;2.里某每月支付冷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里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冷某1、里某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冷某2。后因感情不和,里某于2017年12月5日将冷某1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辽0103民初18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婚生女冷某2归女方抚养监护,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冷某1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辽01民终7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里某对婚生女冷某2并未尽过抚养义务。从孩子出生因里某无母乳亦未学习过如何照顾婴儿,故照顾孩子的一切事宜均由冷某1父母完成,里某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的成长过程里某从未参与,至今未到过孩子的幼儿园接送过,老师在3年的教育过程中也从未见过孩子的妈妈,孩子的每年生日也没有妈妈的祝福。冷某1要求过里某参与孩子的成长,里某都置之不理。孩子今年6岁了,在这6年里一次两次缺席孩子的成长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对孩子不陪伴、不照顾、不过问的行为就是对孩子的一种无形伤害。冷某1在与里某分居后就搬来与父母共同生活,一起照顾孩子的生活及学习。孩子是冷某1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依赖。对于孩子来说爷爷、奶奶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至亲。而且爷爷、奶奶也有能力继续帮助冷某1照顾孩子的成长(学习上的辅导及生活费的帮衬)。很难想象孩子在没有爷爷、奶奶及爸爸的日子里身心会受到多么大的伤害。恳请法院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法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冷某1所有,里某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前提下随时看望孩子,冷某1也希望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妈妈也参与其中,给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因里某在一审中主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二审中又主张每月工资为7000元。但不论里某工资为多少,冷某1只主张里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综上所述,冷某1认为,里某不但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对孩子没有任何亲情可言,严重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孩子若由里某抚养会对孩了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孩子由冷某1抚养,并由里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冷某1、里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3月1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103民初18664号判决书,判决冷某1、里某离婚,婚生女冷某2由里某抚养,冷某1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8)辽01民终7771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后,里某多次到冷某1家中欲将婚生女接回,由其本人抚养照顾,但均遭到冷某1及其父母的拒绝。现冷某1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与里某协商未果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本案中,冷某1与里某离婚后,两级法院均判决认定婚生女冷某2由里某抚养,但冷某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将婚生女交还里某抚养。根据双方现有的情况,里某无论物资条件还是文化程度均优生优于冷某1,且婚生女系女孩,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对冷某1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冷某1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冷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冷某1提交冷某1工资流水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其工资每月8000元的事实,里某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上诉人冷某1提交里某所在单位公开招聘的网络截图一份,证明里某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的事实,里某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上诉人里某提交其学历证明一份,证明里某的学历水平事实,冷某1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上诉人里某提交冷某1社保截图一份,证明冷某1未缴纳全额社保的事实,冷某1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冷某1、里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待证事实证明力较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冷某1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里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婚生女冷某2现虽与冷某1共同生活,但该行为并未征得被上诉人里某的同意,且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结果,该行为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的依据,故对上诉人冷某1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冷某1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冷某1负担。

输掉抚养权却拒交孩子给前妻,海口一男子被提起公诉

海口一对夫妻离婚后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可是男方却拒绝将孩子交给女方,男方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近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与前妻朱某某的离婚纠纷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吴某甲与朱某某的婚生子吴某乙由朱某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吴某甲拒不将吴某乙交于朱某某抚养。2020年8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吴某甲离婚纠纷案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吴某甲将儿子吴某乙交由朱某某抚养。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琼0107执2217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吴某甲进行拘留,因未找到吴某甲下落未予执行。吴某甲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仍拒绝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4月30日,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2021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万国大都会处将吴某甲抓获。今年4月15日,吴某甲被检察机关公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儿不满2岁被带走1年多

法院强制执行抚养权帮娃回到妈妈身边

女儿不满2岁时被前夫带离身旁,1年多见不到面,妈妈却为孩子买下大大小小漂亮衣服里,藏着对女儿深深的思念。近日,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母亲提起的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经法院工作,3岁的女儿最终回到妈妈身边。母女俩在法院相见时,孩子一眼就认出了妈妈,会见期间她跟着母亲轻轻哼唱着儿歌,还高兴地笑出了声。

离婚妈妈诉前夫要求送还女儿

贝贝出生于2018年,在她还不到1岁时,父亲徐坤和母亲钱沅协议离婚。约定贝贝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要支付4000余元抚养费。不过,双方离婚后,在2019年年底的一次探视中,父亲徐坤将贝贝带走,拒绝再送回。钱沅多次联系要见女儿,要么被对方以疫情的借口回绝,要么双方就不欢而散,直到2020年上半年,贝贝过了2岁生日,她还是没能如愿见上孩子。

在钱沅的家中,为贝贝买的新衣服,洗得干干净净却从没被穿过,尺码从1岁到3岁,那是一个母亲对年幼的女儿回家的期盼。2020年疫情稍有缓和之后,钱沅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送回孩子,并按约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双方在离婚时签订协议的效力,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支持钱沅的诉请,但男方依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记者了解到,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不满2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幼儿抚养权归属也基本遵循这一原则。该规定主要结合幼儿情感、心理发育的阶段性,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考量。

司法拘留男方,母女得以相见

2020年底,由徐坤提起的变更抚养权诉请被法院终审驳回;2021年初,钱沅与前夫徐坤再次沟通要回女儿无果后,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两次上门贴传票传唤、一次电话口头传唤徐坤到法院,他都没有出现,直到执行法官反复示明将追究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后,他才到了法院。

当天,钱沅也来了,法官曾试图帮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两人矛盾颇深,互不妥协。因徐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决定对他司法拘留15天。直到此时,男方态度才软下来,答应两周后将孩子带到法院交给前妻抚养。

两周后,钱沅带上给女儿的礼物,如约来到法院,徐坤则与自己的父母、朋友出现。几人一开始抱着孩子不肯撒手,经法院工作,男方表示:“就给她看一眼,你看小孩还愿意跟她走呢?”

后来,在一名女执行法官的陪伴下,钱沅终于在一间谈话室里,单独见到了女儿贝贝。女执行法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母女相见全程。虽然一年未见,贝贝依然可以清楚地分辨妈妈,紧紧地贴在大人身边,一张又一张看着母女俩此前的合影,听到妈妈哼着的小调,她也跟着唱起来。看到女儿并未忘记自己,钱沅的眼泪流个不停。

母女俩就这样交流了1个多小时,孩子的情绪一直十分稳定,还高兴地笑出声,没有任何哭闹。

法官提醒:莫让孩子卷入大人纷争

谈话室外,本指望孩子拒绝见面的男方几人开始想要冲进房间阻止母女俩继续交流。其中,男方的父母表现尤其激烈,他们不顾儿子和法官的阻拦,在门口争吵。

见此情形,执行法官担心双方一旦见面,会当着孩子的面有撕扯谩骂等过激行为,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于是安排法警护送母女俩先行离开,随后又对男方进行释法。最终,男方一家自行离开。

半个多月后,执行法官收到了钱沅发来的结案申请和一张母女俩相拥微笑的照片,她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感谢,并说已经给贝贝在家附近的幼儿园报了名,今后一定会好好照顾孩子。

法官介绍,与普通的财产执行不同,该案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等人身属性的执行向来是案件中的“硬骨头”。在办理该案时,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和祖辈们对贝贝的感情,但父母离婚已是既成事实,就必然需要面对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诸多问题。因此,离婚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争议,理性对待婚姻,“隔代亲”的介入也应有分寸,避免让孩子卷入大人纷争而受到伤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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