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在其他城市缴纳的社保从公司转到个人怎么办理可以转到现在的城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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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主要为大家介绍: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辞职后个人如何缴纳社保?自费社保一年需交多少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

如果在社会保险中断后重新参保,可以补交。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所以不能够追缴十年前的养老保险。

补缴费时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一般情况下,保险的还款期限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公司情况决定。


辞职后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1、职工辞职后的社保,有两种方式可供自己选择续费。但须注意的是,企业不会允许以“挂靠”方式,保留在原单位,或以原企业的名义,由职工自己缴费。因为有违相关规定,会致诸多管理不便,造成遗留问题;

2、辞职者应及时办理续费接收手续。亦与原企业单位的经办人,一起去社保局衔接、所在企业已缴费的起止时间和账户余额。以利个人账户的转移、续费…等手续,避免失误或其差错的发生。

3、因为职工一旦辞职,办理了与单位脱钩的手续后,企业将会凭辞职《申请》、或主管局的《批复》文件,去社保局作为减少参保人数,“删除”企业辞职者账户的依据…。

4、职工从原企业辞职后,可供选择的第一种社保续费方式:亦与新的企业或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关系。及时衔接续费的相关程序事宜,避免“脱节”、断档和出现欠费现象。

5、职工辞职后,可供选择的第二种续费方式:即辞职者若没有选择灵活就业的,或已经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便继续灵活就业的,亦可以城乡居民的缴费方式(或社保类型),续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6、在选择城乡居民的社保缴费时,如果参保人经济条件允许,还可以按最高档次的标准缴费,退休后即可享受更好的退休金待遇。


自费社保一年需交多少钱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缴费按年缴纳,有多个缴费档次,从200-2000元不等,可以自行选择缴纳的档次。

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2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为缴费基数的4%或8%。

比如某个地区的平均社会工资是4000元,那么缴纳基数在之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的话,每月至少需要缴纳%=480元。

自费一年的交纳费用不是标准答案,而是根据您选择的缴费指数决定的,也取决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服务办公室

25.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是否可以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年12月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7.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30.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如何进行实名登记?

32.     对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什么服务?

44.     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接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什么政策?

48.     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49.     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的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56.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享受的政策待遇有哪些?

70.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时间、方式、网址?

71.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岗位安排在哪里?身份是什么?聘任时间多长?

72.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待遇及政策待遇是什么?

77.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服务期多长时间?期满后可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89.     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聘任时间多长?安排什么岗位?服务期间是什么身份?

五、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7

98.     政府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是什么?

100. 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按照国发〔2011〕16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广西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养老20%、医保6%-8%(按各地市的规定,北部湾地区为8%),大额医疗按定额或按比例缴(按各地市规定,北部湾地区为90元/人/年)、失业1.5%(按照桂人社发〔2015〕25号文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工伤按行业类别0.2%—1.9%(按照桂人社发〔2015〕69号文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生育0.5%—0.8%(按各地市的规定,北部湾地区为0.8%)。

(2)广西城镇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分别为:养老8%、医保2%(按各地市规定)、失业0.5%(按照桂人社发〔2015〕25号文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单位承担,个人不用缴纳

单位承担,个人不用缴纳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0. 国有企业应如何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按照桂政办发〔2014〕69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11.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 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2.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 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 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 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 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 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 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13. 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14.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对象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3〕42号文和桂人社发〔2015〕55号文件规定:

(1)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将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3)广西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15. 残疾高校毕业生是否享受求职补贴范围?

按照桂人社函〔2014〕313号文件规定,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持残疾人证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

16. 残疾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求职补贴?

按照桂人社函〔2014〕313号文件规定,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向所在地高校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3)个人银行账户(包括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

(4)本人有效联系电话。

17.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求职补贴?

按照桂人社发〔2013〕42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需向所在地高校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高校验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如低保证未注明学生姓名的,需同时提交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高校验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因低保证遗失或其它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由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区外籍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入本区的,提供在本区保障金领取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程序如何?

按照桂人社发〔2015〕55号文件规定,程序如下: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对毕业生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编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

19. 求职补贴列支渠道及标准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3〕42号文件规定,广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年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5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为1120元)

20.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中的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可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如下:

(1)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3)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4)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广西籍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1.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多长时间?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中的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2.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的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分类补贴标准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3. 档案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4. 《就业失业登记证》现更名为什么?

按照人社部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新印制的《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5〕16号文件规定,广西的《就业创业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各地按规定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原已经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空白证书可继续使用,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25.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是否可以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年12月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140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不受户籍和就业经历限制。

26. 什么人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2014年12月更名为就业创业登记)

按照人社部发〔2014〕97号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根据桂人社办发〔2013〕140号文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报到或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后,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27.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按照人社部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2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体指什么?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指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具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对在当地报到或求职的区内、区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此内容属于登记对象,可否删除?)

29.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进行实名登记?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实名登记。

也可登录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和本级人才网进行登记。

30.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如何进行实名登记?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在档案存放地或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地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后由登记机构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和跟踪回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只能进行实名登记一次,各级办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咨询本人和核查实名登记系统信息,避免重复登记。

31. 对已登记的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有什么扶助措施吗?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已登记的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一对一”就业援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其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经努力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各地可按照一定比例招募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32. 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什么服务?

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参加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求职和就业指导、就业测评等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33. 工商部门在大学生创业方面出台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桂政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非限制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4. 税务部门在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1)按照桂财税〔2014〕25号文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目前在广西,该限额标准可上浮20%,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最高减税9600元。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按照原来小微企业20%的税率计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而按照新政策只需要缴纳2万元,减少了一半税款。

35. 创业培训在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中的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6. 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

37.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有哪些?

根据南宁银发〔2013〕133号文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有: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创业妇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

(2)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

(3)合伙经营的企业。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38.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根据南宁银发〔2013〕133号文件规定,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9.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多长?

根据南宁银发〔2013〕133号文件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0.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南宁银发〔2013〕133号文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为:

①个人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贷款,并提交下列材料: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提供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贷款项目企划书或用途说明;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贷款,除应提交个人申请贷款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或其他证明;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组织还应提供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

③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及劳动用工备案;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组织推荐。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统一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将材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资质进行认定。重点核查一是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三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四是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4)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5)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发放贴息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41. 什么是广西返乡创业大学生培育行动?

为吸引、支持大学生返乡从事涉农行业创业,培养一支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骨干队伍,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联合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广西银监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开展2015年广西返乡创业大学生培育行动。

42. 返乡创业大学生培育行动的培养对象是哪类群体?

按照桂青联发201517号文件规定,培养对象原则上为35周岁以下、具有明确涉农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的大学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等)以及具有一定创业基础的优秀返乡创业青年。每名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原则上为1年。

43. 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培养对象申请审批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按照桂青联发20151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培养对象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团县委、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连同创业项目(计划)书报送至所在地团市委。团市委根据申请人类别联合市农业局(农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等涉农单位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通过考察面试,确定培养对象,并填写《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培养对象情况一览表》,报团区委审定。团区委将审定后的培养对象情况通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等),由其将培养对象逐级推荐至县支行或县级农合机构,县支行或县级农合机构按照贷款条件要求择优选择支持对象。

44. 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接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什么政策?

按照桂政办发〔2014〕69号文件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45. 什么是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按照桂人社发〔2015〕74号文件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主要为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政府对众创空间有什么扶持政策?

46.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5〕74号文件规定,广西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

(1)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3)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4)每年新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5)每年内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6)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且申报上年内无投诉或投诉经查实无不良影响的。

47.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还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按照桂人社发〔2015〕74号文件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按规定条件还可享受以下各项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8.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5〕74号文件规定,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49.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的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5〕74号文件规定,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网络创业是指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方式。

51. 申请网络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桂人社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毕业两年内在网络平台开展创业活动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在网络平台从事实物或虚拟商品交易活动,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

(2)网络平台为经国家商务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所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52. 申请网络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按照桂人社发〔2014〕53号文件规定,申请网络创业小额担保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3. 申请网络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材料有哪些?

按照桂人社发〔2014〕53号文件规定,申请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贷款申请书、货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合法有效的“网店”经营状况证明等。

54. 网络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哪些部门申请?

按照桂人社发〔2014〕53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55. 服务基层项目有哪些?

服务基层项目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等。

56.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享受的政策待遇有哪些?

按照桂政发〔2015〕29号、桂政办发〔2014〕69号等文件规定,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享受的政策待遇如下:

(1)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关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2)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桂政发〔2006〕50号精神,对其工资待遇给予相应倾斜:在机关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l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艰苦边远地区分类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3)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4)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57.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按照桂人社发〔2014〕8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通过借调方式(含抽调、帮助工作或跟班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间借调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时间可以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借调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58. 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按照桂人社发〔2014〕8号文件规定,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通过借调等方式离开签订协议的服务单位工作累计达90天以上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时,不符合基层服务年限要求的;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59. 大学生村官项目是什么?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在全国部署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村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岗位性质为“村级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为为2—3年。(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60. 大学生村官的报考资格条件有哪些?

根据组通字〔2008〕18号文件规定,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经学校推荐也可作为选聘对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通过网络报名后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61. 广西大学生村官的报名时间、方式、网址?

报名时间:每年4月至5月(广西);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报名网址:广西毕业生就业网。

62. 大学生村官任期多长时间?安排什么职位?

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聘期为3年,到村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63. 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有什么政策待遇?

根据组通字〔2008〕18号文件规定,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待遇包括: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此外,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还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013年国家公务员招考的要求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除了特殊职位之外,招录的人员必须全都具有两年之上基层工作经历,2013年除了延续这个要求之外,招录政策再次向基层进行倾斜,尤其是要向大学生村官倾斜。

64. 大学生村官的补贴资金如何计算?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每年O.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65. 大学生村官选择自主创业发展可获得哪些扶持?

根据组通字〔2010〕32号文件规定,大学生“村官”可被选派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帮助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平台。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训,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创办农副产品小型加工企业、发展高效农业种植园区、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就近就地自主创业。鼓励创业有成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逐步实现自主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对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创业项目尚在初创阶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

66. 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享受什么政策待遇?

根据组通字〔2010〕32号文件规定:

(1)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大学生“村官”所在县市、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为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工作提供服务。积极组织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到企业进行见习和实践锻炼,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大学生“村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专门组织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到大学生“村官”所在地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学习情况,加深他们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了解,增强招聘意愿。

(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大学生“村官”。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

(3)组织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给予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4)期满大学生村官选择继续学习深造,参加研究生招考,有报考研究生加分政策,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适合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的本科专业点、硕士学位点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

大学生村官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一处(基层办)

通讯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103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67. 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从2009年起,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68.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教师〔2006〕2号文件精神,特岗计划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69. 特岗教师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按照教师〔2006〕2号文件规定,特岗教师的报名条件为: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注:报名广西特岗教师的,报名期间尚未考取教师资格证的,可以在三年聘期内继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对于服务期满三年且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三年后不能转岗为编制内教师。

70.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时间、方式、网址?

报名时间:每年6月至7月;报名方式:方式可有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报名网址:登陆全国特岗招聘网填写报名信息(非报名时间该网站停止服务)。

71.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岗位安排在哪里?身份是什么?聘任时间多长?

按照教师〔2006〕2号文件规定,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或教学点;服务期间身份为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时间为3年。

72.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待遇及政策待遇是什么?

按照教师〔2006〕2号文件规定,三年聘任期间:

(1)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正式老师享有同等待遇,绩效工资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1)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2)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

(3)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计划

73.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根据中央的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联合组织,招募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安排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急需的各类紧缺专业岗位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74. “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对象有哪些?

招募对象主要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择业期内毕业未就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其中: 报考4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医学类毕业生可放宽到全日制大专学历)。

75. “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条件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1〕80号文件规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事业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专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符合基层岗位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环境。

76. “三支一扶”计划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4月-5月(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的招募公告为准);报名方式为登陆广西三支一扶网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及要求进行填报。每一年度的招募计划流程及其他信息请登陆广西三支一扶网或广西人才网了解。

77.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服务期多长时间?期满后可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按照桂人社发〔2011〕80号文件规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为2年。期满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

(1)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凭《服务证》享受中央、自治区有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各项优惠政策。

(2)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根据桂人社发〔2011〕80号、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桂人社发〔2013〕40 号文件:①市、县(市、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或一定职位,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②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并在所聘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③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在县范围内可直接聘用为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不再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考试,管理按照乡镇卫生院现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用人新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享受在编人员相应待遇,服务年限计入工龄。

(3)“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且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其中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一年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4)“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间,可按现行职称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的时间从基层工作的当月起计算;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78. 什么是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

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三支一扶”支医计划)是根据国家医改部署和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需要而制定的,面向全国医科院校选拔德才兼备、有潜质的毕业生,培养与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各类医学骨干后备人才。

79. 现阶段列入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人选有哪些?

按照桂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即“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大学生可为列入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人选。

80. 作为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享有哪些政策待遇?

按照桂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人选享受待遇包括:

(3)    工作专业对口,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

(4)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广西“三支一扶”计划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通讯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南楼601室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81.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的志愿服务工作。

8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主要是在哪些地区服务?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区、市)加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部分地区贫困县的乡镇。

83.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4月-6月。报名方式为登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官方网站,填写信息并将报名表打印交至本校团委进行选拔。

84.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间政策待遇如何?

按照中青联发〔2014〕12 号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120元,二类区21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350元。志愿者体检费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85.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政策待遇如何?

按照全国项目办发〔2010〕4号、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1)自2010年开始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

(3)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4)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5)西部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6)西部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西项目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西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9-6号共青大厦11楼西部计划广西项目办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网

选聘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

86. 选聘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有何意义?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提高广西区市社区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87. 高校毕业生报考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需要什么资格?

基本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 工作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选聘资格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30岁以下( 1984 年 4 月 30 日后出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8. 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的报名时间、方式、网址?

报名时间:5月(广西一般两年招募一次);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报名网址:广西毕业生就业网选聘党建组织员报名专栏。

89. 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聘任时间多长?安排什么岗位?服务期间是什么身份?

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聘任时间为3年;岗位安排为:城市社区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在城市社区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抓好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服务期间身份是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

90. 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享受什么政策待遇?

(1)聘用期间,比照当地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贴标准。

(2)聘用期间,由所在城区(开发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在社区工作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满2年以上,可参加广西公务员招考。

期满就业政策: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续聘,如工作表现好需要续聘的,由城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广西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二处)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

网上报名咨询电话:、5320849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训练。

92. 什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按照桂人社〔2009〕57号、桂财社〔2011〕213号等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广西各级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93. 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2009〕57号文件规定,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目的在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区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94. 什么是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专项资金。

95. 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补贴对象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96. 哪类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按照桂政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或失业登记。

97. 就业见习期限是多长?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见习时间一般应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98. 政府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是什么?

按照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6月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提高到900元/月·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

按照桂政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基地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应在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

99. 就业见习期间享受哪类保险?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每人每月购买不少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接收就业见习生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选选择的方式进行。

(1)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登陆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注册简历,或者是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填写。

(2)持《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与见习单位洽谈。

(3)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由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

(4)见习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由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在市内四区以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社保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 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20101231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1998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1231日,自20111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不能。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20041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6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38-3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6-15日为缴费期。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20日。

20091231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12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12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12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1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20111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1-31日,缴费截至日为3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5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7、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8、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6-4月15,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1-31日。

9、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⑵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⑶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1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责任部门: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8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6%;个人缴费比例为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l%。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不缴费。

2、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首先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3、参保的事业单位如何为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先到人事部门审核离退休费,再到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有两个环节:先在市办征缴处或四区办办理“在职转退休”;再到市办养老处申领养老金。

4、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能否在机关事业保险办缴费,按事业标准办理退休?

:不能。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文件规定,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转入劳动保险办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5、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支付的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10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指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不包括生活补贴类的退休待遇。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3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2、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3、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统筹。统筹基金支付前,须先由个人按标准自负起付线,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

4、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

参保个人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6、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员?

答: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以上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我市现执行下述筹资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未能及时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学生、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补缴手续。

其他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城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后申请补缴的,应由本人或其供养人、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居民类),说明原因,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后,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予以补缴。

补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根据我市现行普通门诊统筹金制度。由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以后适时调整)。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6、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7、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2000元(标准将适时调整)。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8、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的基金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待遇标准将适时调整。这个最高限额不能理解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实际发生医疗费,而是统筹金支付的额度,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9、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10、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但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2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2009年,我市又增加了7个儿童门诊大病病种,总数达到15个: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

1、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按照以下类别和程序办理:

⑴新成长劳动者、“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学历证明、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市内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须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求职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户口在五市的到户口所在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被核准的,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准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被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每月16日至20日,由本人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21元 ,其他五市为1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5、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自20091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执行以下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责任处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

办公地点:市北区延吉路38

1、职工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除用人单位外,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时间紧急,不提出申请将会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的,也可以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相关病历材料,属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复查鉴定的还要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非法用工人员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法院、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证明材料或委托鉴定函;(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治疗伤病情况的相关病历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病退?

伤残人员要办理提前退休,需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8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1231日,自20111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并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如何申请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0、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⑴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为旧伤复发,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其医疗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⑴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12、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能。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

13、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应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执行。

15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在职工就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

1、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2、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3、参保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一是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是计划生育诊疗费。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4、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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