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6的税率怎么计算公式13%,工程税9%,在计价的时候怎么算?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6%10%的,分别调整为13%9%,差额部分在材料费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其他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

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燃料动力费按适用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1.47%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5.95%调整为5.79%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3.97%调整为3.86%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3%调整为2.17%

5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三、除上述调整范围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核算

因篇幅所限,此篇主要涉及建筑业增值税主要业务核算,未将建筑业所有业态涵盖其中,比如BT、BOT、EPC,再如涉及公司、分公司、公司三级下,增值税汇总申报模式,本篇也未涉及,后续后时间可单独开篇探讨。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总析

A:增值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通俗理解:1:开具发票、实际收到款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三者时间较早者,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施工过程中未付款、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日期、也没有开具发票,此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建筑企业都要在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都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B: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备注:以上简易计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二)建筑业增值税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注意:本分录为简化处理,具体增值税确认,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具体详细分录,可见本文下面段落。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或存在之前计入“合同负债”的预收款

备注:以上理论分录,并未区分增值税不同情况下的销项确认情况。当然此处不讨论实务中有些企业,以发票作为增值税销项确认的时点(也就是开票确认销项,不开票满足税法销项确认也不确认销项)。以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注意:以下分录探讨,是基于增值税法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读者不能以自己公司是以开票作为增值税确认依据,就认为笔者写的不切实际,或者认为别人家的会计都不是实务中的做法。会计千万不能以自己所经历的,自己企业的做法,就否认正规做法,或者认为实务规的做法都是理论派。就如同你自己家企业做两套账,就认为谁给你谈一套帐,谁就是理论派。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项税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一般同时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收款金额/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应收款金额/1.09*9%】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点,未开具发票,此时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需要确认销项。但日后再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先开具发票先确认销项税(未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开票金额/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开票金额/1.09*9%】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9】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先收到款项先确认销项税

(1)收到款项时,未开票。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预收账款/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2)验工计价,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且开票。

本期合同负债确认为应收账款金额

借: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1)收到款项时,且开票。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本期合同负债确认为应收账款金额

借: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达到增值纳税义务时间部分】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注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异地项目预缴税款*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2%)

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异地项目预缴税款*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2%)

异地预交增值税月末结转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月末结转税款(根据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进行结转)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  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借方

 此种情况为本月已交税金,大于本月进销相抵后税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补缴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项目部根据应补缴增值税额,相应按机构所在地适用附加税率计提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补缴税额*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补缴税额*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补缴税额*2%)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A: 不存在异地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模式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以下举例一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录,其他分录和以上一般计税一样)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3*3%】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应收款金额/1.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税率【应收款金额/1.03*3%】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取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或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简易计税模式下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 存在异地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模式

简易计税异地项目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简易计税模式下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或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什么项目都是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以上为简化分录,具体增值税确认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可以分为不同情形,此处可以参考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确认相关分录。

假如存在分包,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可设预交、计提、扣减等专栏,进行归集结转。

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异地施工项目和非异地施工项目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

预交增值税相关增值税附加,相关会计处理同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模式,此处不再重复。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或(以下举例一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录,其他分录和以上一般计税一样)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3】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本次结算金额/1.03*3%】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应收款金额/1.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税率【应收款金额/1.03*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存在分包,则相关处理和以上小规模分包账务处理一样,此处不再重复。

结转(如果应交增值税不下设应交税金和预交税金,可以不需要此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增值税相关增值税附加,相关会计处理同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模式,此处不再重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核算

一):一般购入进项税的核算

:采购货物的进项税

  -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皮未并经税务认证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4)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进项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1)与分包商确认工程量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建筑安装服务

               或-3%征收率-建筑安装服务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租赁费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注:所有采购货物、劳务、服务,取得增值税抵扣但没认证抵扣时,发票上面的进项税额暂时计入“应交税费 -待认证发票”中,认证抵扣的当月,需要从该科目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明细科目中,以下不再重复。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临时设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票:

借:-临时设施-办公临建-其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需要安装的临时设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安装过程中分摊内部人工费或零星材料等

借:在建工程-XX 临时设施

借:固定资产-临时设施-办公临建-其他

  贷:在建工程-XX 临时设施

: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包括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施工机械/生产设备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税率-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6:购入不动产进项税抵扣

(1)达到入账要求的当月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7: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同时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此处不再重复。

二):材料划拨的会计处理

1:非同一纳税主体内各项目之间划拨

(1)划出方甲项目部会计核算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税率

    原材料/工程施工-直接材料费等(红字)

(2)划入方乙项目部会计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税率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非同一纳税主体内施工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调拨会计处理原则与“材料划拨”相同,只是固定资产的为账面净值。

3:同一纳税主体之间调拨,不涉及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的会计核算

1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报税盘、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购入时,一次性计入

借: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款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红字)

2: 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当发生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红字)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当期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集体、个人消费/非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等

    Q1:请问有没有专门讲述macd的书?

    Q2:请问有没有对macd研究有足够深度的文章,我现在初学,听说这个指标很厉害,想学习一下,求大神指点一二...

    其实我简单的给你讲讲怎么入手
    首先股票分为技术派和消息派(我就不用专用名词了)
    你要首先要学习的是技术派
    有几个指标一定要会:K线(K线组合)、KDJ、布林带、SAR指标、均线、多空线、成交量、MACD
    这几个你必须会用 而且是K线结合其中的2.、3个看 切忌不要简单的看一个指标 所有的指标你必须会结合看
    其次要懂几个用词:做空、做多、利空、利多、盘口、换手率、跳空高/低、盘整、放量、缩量、阻力、支撑、庄家
    我说的这些不管你是问还是看书还是网上查 都必须会
    这些学完了结合多看新闻消息 比如又加息了啊 油又涨价了啊等这些
    最后 新手上路一般都要交点学费的 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技术+洞察力+勤奋+运气+学费=差不多可以混了
    嘿嘿 本人已经像黄金现货交了1万的资金 煤炭现货交了3千的资金
    最后来学股票几乎是可以小赚一笔的

    Q3:如何用macd指标对股票进行技术分析

    macd都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建议多技术指标参考

    Q4:如何让macd更精确

    MACD指标是所有技术指标里最经典的一个 技术指标,正确运用这个指标,通过结合K线(日K线、周K线)、个股走势、量、大盘走势、利空利好消息等,基本上就可以达到较好地买卖效果。在实际投资中,MACD指标不但具备抄底(背离是底)、捕捉极强势上涨点(MACD连续二次翻红买入)、捕捉“洗盘结束点”(上下背离买入)的功能,还具备使你捕捉到最佳卖点,帮你成功逃顶。
    1、利用MACD低位两次金叉买进的方法
    MACD指标是利用长期(MACD)、短期(DIF)的二条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并计算两者之间的差离值(DIF-MACD)作为红绿柱长短的数据,使用中主要考虑长短期移动均线的交叉情况和红绿柱长短数值,以此作为判断行情买卖的依据。
    在实际使用投资者可能感觉到,如果完全按照金叉买进、死叉卖出,获利较难或还有可能套牢亏损。因此,可以使用一种低位两次金叉买进的方法。
    MACD在低位发生第一次金叉时,股价在较多情况下涨幅有限,或小涨后出现较大的回调,造成买进的投资者出现套牢亏损情况。但是当MACD在低位第二次金叉出现后,股价上涨的概率和幅度会更大一些。因为在指标经过第一次金叉之后发生小幅回调,并形成一次死叉,此时空方好象又一次的占据了主动,但其实已是强弩之末,这样在指标第二次金叉时,必然造成多方力量的发力上攻。
    使用方法 : 随股价上升MACD翻红,即白线上穿黄线(先别买),其后随股价回落,DIF(白线)向MACD(黄线)靠拢,当白线与黄线粘合时(要翻绿未翻绿),此时只需配合日K线即可,当此时K线有止跌信号,如:收阳,十字星等.(注意,在即将白黄粘合时就要开始盯盘囗,观察卖方力量),若此时能止跌称其为”底背驰”。底背驰是买入的最佳时机!
    反之,当股价高位回落,MACD翻绿,再度反弹,此时当DIF(白线)与MACD(黄线)粘合时[要变红未变红]若有受阻,如收阴,十字星等,就有可能”顶背驰”是最后的卖出良机!此时许多人以为重拾升势,在别人最佳卖点买入往往被套其中。
    a、背驰时不理是否击穿或突破前期高(低)位
    b、高位时只要有顶背驰可能一般都卖,不搏能重翻红,除非大阳或涨停.
    C、其为寻找短期买卖点的奇佳手段,短期幅度15%以上,但中线走势要结合长期形态及其他。
    2、运用MACD捕捉最佳卖点的方法
    其含义是指股价在经过大幅拉升后出现横盘,从而形成的一个相对高点,投资者尤其是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必须在第一卖点出货,或减仓。判断“第一卖点”成立的技巧是“股价横盘、MACD死叉卖出”,也就是说,当股价经过连续的上涨出现横盘时,5日、10日移动平均线尚未形成死叉,但MACD率先死叉,死叉之日便是“第一卖点”形成之时,应该卖出或减仓。
    第一卖点形成之后,有些股票并没有出现大跌,而是在回调之后为掩护出货假装向上突破,多头主力做出货前的最后一次拉升,又称虚浪拉升,此时形成的高点往往是成为一波牛市行情的最高点,所以又称绝对顶,如果此时不能顺利出逃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判断绝对顶成立技巧是“价格、MACD背离卖出”,即当股价进行虚浪拉升创出新高时,MACD却不能同步创出新高,二者的走势产生背离,这是股价见顶的明显信号。必然说明的是在绝对顶卖股票时,决不能等MACD死叉后再卖,因为当MACD死叉时股价已经下跌了许多,在虚浪顶卖股票必须参考K线组合。
    一般来说,在虚浪急拉过程中如果出现“高开低走阴线”或“长下影线涨停阳线”时,是卖出的极佳时机。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MACD指标具有滞后性,用MACD寻找最佳卖点逃顶特别适合那些大幅拉升后做平台头的股票,不适合那些急拉急跌的股票。另外,以上两点大都出现在股票大幅上涨之后,也就是说,它出现在股票主升浪之后,如果一只股票尚未大幅上涨,没有进行过主升浪,那么,不要用以上方法。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卖方计征,基本税率为1‰。
    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3‰)。
    之所以印花税现在受到大众的关注,和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是分不开的。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英国对北美13个殖民地征收重税,例如领毕业证书也要交税,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强烈不满,加速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印花税暂行条例》。
    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等。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3. 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5.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6.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7.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外国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编辑本段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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