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了终本案件满五年后怎样孩子满18周岁需要分户后又重新购买一处商品房,公租房会收回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宁波发布,以及宁波发布疫情最新消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宁波暂停72小时核酸检测要求,当地为何要这样做呢?

宁波暂停72小时核酸检测要求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防台防汛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可以更好的避免损失的产生,但是在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应当学会了解当地的其他措施,积极与之配合,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因台风“梅花”影响,宁波除机场、火车站、高速卡口、高速服务区等城市“大门”继续执行现在的核酸查验要求外,市内暂停执行9月7日起实行的72小时常态化核酸检测查验要求,直至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

宁波暂停72小时核酸检测要求。

2022年9月14日,宁波相关部门发布一则报道,要求暂时停止执行,9月7日起实行的72小时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这是因为台风即将登陆,对其他的工作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过不少人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发现地铁公交仍然在查验健康码。当地有关部门立即作出回应称工作人员仍需要查码,他们实际上查验的是健康码和行程码,还请市民配合。

台风来临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

梅花台风与其他台风相比更加猛烈,至于梅花台风出现的季节有一定的关系,每年的9月到11月是秋台风与夏季台风相比,数量更少一些,但是造成的影响更大一些,采取一定的方式及时的进行预防是必不可少的。

普通居民应该及时收听观看或者上网查阅台风预警信息,了解政府的防台行动对策,处于可能受淹的地方地区的人必须及时的进行转移,台风来临时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台风到来之后不会出现风平浪静的现象,应该采取主动的应急措施,迅速果断地采取离开台风的措施。

Q2:宁波发布疫情防控最新通告,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依然严峻。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科学、准确、有效地控制疫情,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发布工作提示,要求前往宁波市的传染病患者必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当前,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严格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通知的要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将恢复对社区、单位、学校、机场、高铁、地铁等交通站点、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车辆的旅行代码检查,并实施卫生代码和旅行代码联合检查。从设区的市(直辖市为其所在区县)来(回)宁波的(按规定控制的除外,下同),不能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免费进行核酸检测抵达宁波后24小时内到核酸检测综合服务点。

省卫生厅副厅长孙黎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胡佳林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高主持。省卫生保健2019冠状病毒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孙丽明最近介绍了浙江新冠肺炎的最新情况。从内蒙古阿拉善盟、甘肃兰州、张掖、嘉峪关、宁夏银川、吴忠等地抵达宁波时,如果不能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引导他们到机场或火车站的临时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和检测。

各地要把小周期滚动调查结合起来,加强调查,重点对近14天内出现阳性病例的区、市(直辖市为区、县)居民进行调查,尽快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确诊病例192例,无症状感染1例(不含确诊病例数,下同)。其中宁波已报告确诊病例51例;绍兴共报告123例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杭州共报告了18例确诊病例。按照“坚决落实责任人,让安静区尽快平静下来”的要求,研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13项控制措施,包括关闭进出口通道、暂停公共交通、严格控制水路运输、确保应急物资运输。目前,相关控制措施已全面落实,涉及上虞的46个交通检查站全部控制到位。

Q3:宁波出台住房新政,2月26日起施行

2月7日,宁波发布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作为扎实推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之一,《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推进宁波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共富先行”开新局,实现购房者拥有产权住房的梦想。那么,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哪些人群供应?价格和权属是怎么定的?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购买?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宁波市住建局的权威解读↓

《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1年6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首次从国家层面确认了共有产权住房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宁波市积极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出与市场接轨但兼顾保障性的共有产权住房,推动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提出3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

1.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2.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3.既有房源转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以上前两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积限制。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持有。

《办法》指出,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的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机构持有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办法》将供应对象覆盖到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对于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办法》明确可以放宽或者取消缴纳社会保险、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同时,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具体供应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办法》还对限制供应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衔接进行了明确。

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满足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租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该住房,租赁期限至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1.购房家庭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2.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3.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4.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5.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购买?

为满足购房家庭拥有完整产权份额的愿望,同时促进住房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办法》规定在两个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1.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购房家庭拒不履行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不允许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房源使用方面,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况如何处理?

《办法》还对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明确。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2.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办法》还对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和购房家庭违规申请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违规代理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购房家庭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2.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3.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代持机构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不能腾退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

5.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协议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有违反房屋使用协议约定行为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未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Q4:宁波发布通告,室内密闭公共场所即日起关停,对市民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宁波发布通告,室内密闭公共场所,即日起将关停。这样一个管理规定,将会影响到居民休闲生活,让他们休闲时候不能在娱乐和聚会。会有这样一个通告发布,都是为了更好防控新冠疫情。

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更好防控新冠疫情,很多城市都加强了疫情防控管理,这些管理措施,会对群众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程度影响。在我个人看来,关闭室内密闭公共场所,会对市民日常生活,带来下面这两个影响。

一、市民休闲娱乐受到影响

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承载了市民很多欢乐,也为市民日常休闲娱乐,提供了很多去处。最常见密闭公共场所,有网吧、影院、酒吧、KTV等等。当这些密闭公共场所关闭后,年轻人休闲生活,将受到很大影响。

生活在宁波的群众,日常生活想要放松,需要选择其他模式,并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给疫情传播机会和途径。同样受到影响人群,还有密闭公共场所经营者,他们因为关停也会少了营业收入。

二、生活便利性受到影响

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有很多,众多公共场所方便了我们生活,也让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当这些场所关闭后,便利生活也将因此受损。如果身边室内密闭场所被关闭,群众想要购买必需物资,可能需要到更远地方,花费更多周折。想要购买物品,可能会因为场所关闭,而暂时无法采购。

除了公共场所关闭外,就连食堂、餐厅,也不会提供堂食服务,顾客只能选择打包带走,不能够停留在店内就餐。

规定出台都是为了更好防控新冠疫情,不让传播力强的疫情,影响到全城人的工作和生活。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应该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不给防疫工作添堵。

Q5:宁波住宅新规:商品住宅不能确定交付日期等5种情况不能预售

3月11日,据宁波发布消息,宁波发布商品住宅新规,商品住宅工程有5种情况不能预售。

澎湃新闻从宁波市政府网站看到,为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指出,各大楼盘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地下室结构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12天/层。同时,应加强外墙外窗渗漏治理,强化外墙外保温脱落防范,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措施》还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商品住宅工程存在以下5种工程质量情形之一,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各地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暂停预售,各地应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一是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二是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三是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四是存在未经改正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的;五是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措施》提到,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评价。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对投保的工程,保险公司组织开展全过程风险管理,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强化过程质量管控,全面提供质量保障。同时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优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措施》明确,要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分户验收前,应公开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保修响应时间等信息。

宁波市住建部门表示,将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力度:一是建立快速的处理机制。聚焦工程质量管理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严格做到“接诉即办”,依法依规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二是实行质量责任逆向追溯机制。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对调查属实的项目责任主体视情节程度进行信用扣分、约谈、重点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实行通报批评制度。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重点突出问题实施通报批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Q6:宁波住宅新规:商品住宅工程5种情况不能预售

中新财经3月11日电 据宁波发布消息,宁波发布商品住宅新规,明确商品住宅工程有5种情况不能预售。

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明确指出,各大楼盘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地下室结构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12天/层。同时,应加强外墙外窗渗漏治理,强化外墙外保温脱落防范,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还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商品住宅工程存在以下5种工程质量情形之一,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各地应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暂停预售,各地应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一是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二是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三是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四是存在未经改正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的;五是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完)

关于宁波发布和宁波发布疫情最新消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导语】:为解决本区新进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崇明推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并制定《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官方原文如下。

  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建设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三条 (运营机构)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其他投资主体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可成立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称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编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第五条 (房源筹措)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第六条 (设计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落实申请审核、统筹供应和房源管理。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土地的,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项目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八条 (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时具备(一)、(二)、(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三)或者(四)项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在本区已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但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设定区域划分为“A、B、C、D、E、F、G”7个区域,A区域为横沙乡,B区域为长兴镇,C区域包括陈家镇、中兴镇、东平镇(原前哨农场),D区域包括向化镇、堡镇、港沿镇、竖新镇,E区域包括东平镇(原前进农场、东风农场和长江农场)、新河镇(原新民社区),F区域包括新河镇(原新河社区)、建设镇、城桥镇、港西镇、庙镇,G区域包括三星镇、新村乡、绿华镇、新海镇,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五)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以上设定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严重闲置,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但应报区政府审批、市房屋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负责实施。申请对象可以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条 (配租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以及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单位整体申请租赁的,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申报房源使用意向,并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署房源租赁协议。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租赁的,房源分配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规定统筹安排。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先申报(先申请)先供应”的原则,制定房源供应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房源不足时,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建立轮候制度,根据需求房源意向、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量以及供应方案研究确定房源使用的具体方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相关规定,通过“市区联手”方式,跨区配租。

  第十一条 (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申请合租的,原则上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即:2人可合租一套二居室,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依此类推;

  (三)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多居室;

  (四)拆套使用的,应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租赁价格)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供需状况,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制定租金定价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供需情况变化,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方案应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租赁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总年限期满后,针对租赁需求不足的项目,市场租金过渡性居住年限可适当放宽至5年。

  第十四条 (供后管理)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或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第十五条 (租金结算)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承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单位集体承租的,应配合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规定归集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监督管理部门,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沪崇房管〔201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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