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同意户口迁入怎么办在市局一直不批准怎么办?

文  号:成办发﹝2021﹞100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公安局

各分局,市、县公安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100号)精神,市公安局对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完善了《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及时安排培训,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现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级组织、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3.本省、市委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本市户口注销佐证材料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户口可申请随父或母迁入我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子女及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学生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8. 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博士后证书(含电子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9. 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异地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安置的提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复员干部):入户申请表;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伍(复员)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函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其他相关必备证明。

所需材料(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申请表;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1. 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应为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投靠父或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本市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所属单位的意见)。

所需材料(投靠继父或继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继父或继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非婚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抚养的,可申请投靠抚养人。

所需材料(父母双亡投靠抚养人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抚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抚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双军人的父亲或母亲。

所需材料(双军人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我市集体户且无房的(公共集体户除外),经集体户所属单位同意,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孤寡老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的,在赡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引资入户的人员,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入户申请表;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孤寡老人投靠近亲属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赡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孤寡老人提供当地街道(乡镇)出具系孤寡老人的佐证材料;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赡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4. 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落户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父母、子女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假释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四、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在东部新区、近郊区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和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声明(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大专学历提供本人在东部新区、近郊区无房佐证材料)。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五、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农村地区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农村地区住房佐证材料: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三)部队营房证明: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四)无房佐证材料:指经房管部门系统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天以内)。

(五)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六)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七)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八)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人员

(九)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本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

(十)近郊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遇本细则未列情形(疑难户口)由各区(市)县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九、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人民网海口10月12日电(记者 毛雷)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于9月2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细则》的出台,意味着酝酿两年多的海南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新政策将落地生效。

  10月12日,海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为群众从以下方面详细解读了海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发展目标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目标总体遵循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围绕实施生态建省、经济特区和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充分考虑海南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及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两组数据:1个亿和80万。这是在城镇化率的基础上转化出来的数据。目前,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6.6%,到2020年,城镇化率要求达到45%。海南目前的城镇化率为37%,比全国稍高,定的发展目标也比国家标准高出2个百分点,为47%。

  二、海南户口迁移新政策总体调整的范围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对于本省户籍的居民,除海口、三亚市外,在其它市县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本省户籍的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4)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存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制定出台海南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海南户口迁移政策的调整分为省内居民和省外居民。

  省内:除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外,一律放开落户限制。

  三、《细则》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层面主要对哪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共有40条,在十一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落户条款标准,使公安机关的实施更具操作性。

  1.明确了全省实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后,更换《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出具户口性质证明工作问题。

  2.明确了海南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问题以及省外来琼务工经商积分构成指标。

  3.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问题。

  4.明确了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问题。

  5.明确了海南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办理落户问题。

  6.明确了申请人申请落户应提交的必备材料、积分审核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的材料。

  7.明确了积分达到80分落户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函有关部门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并明确复函的时间。

  8.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落户申请应履行的职责、调查时间、审核和审批时限,以及积分达到80分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落户分值等。

  9.明确了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落户地址。

  10.明确了申领居住证应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委办提供材料、被代办人员的范围、办理暂住登记以及信息采集录入。

  11.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一)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还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吗?

  《细则》第二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二)本人是下面市县的户口,现在海口或三亚工作、居住、生活,是否可将户口迁到海口或三亚落户?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五条:在海口市或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或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前提:必须是本省居民;落户自愿的原则。

  《细则》第十条:申请在海口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除海口、三亚外,在本省其他市县落户有什么规定?

  《细则》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外省居民户口,现在一家人都在海口市(其他市县)居住、生活,是否可在海口市(其他市县)落户?

  《细则》第六条: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落户分值为80分。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基础指标。包含5项: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3个10分两个20分。

  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优先解决存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

  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2)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注意:没有投资加分项

  (3)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共设置2项: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

  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4)一票否决指标。共2项,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1.首先做好资格审查,看有没有符合一票否决的两种情形。

  2.做好积分公开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工作服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落户问题。

  (五)本人按照积分落户条件,已到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如何知道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我是2015年高校毕业生,现在海口市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在全面调整放宽对本省居民和省外居民的迁移政策的同时,对于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的落户也作了明确规定。海南总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人才落户海南。

  有关规定:共四条。高校毕业生(第七条),留学归国人员(第八条),本省引进高层人才(第九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第三十八条)。

  《细则》第七条:高校毕业生落户规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海南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所有合法企业都可以。

  (二)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海南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才落户规定:

  1.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补充)享受落户政策:可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就业地落户政策。

  一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在具体程序上,对于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申报恢复户口,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

  四是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时一并予以办理。

  2.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享受落户政策: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选择在海南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

  3.省人社厅起草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引进人才是省委、省政府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从本省以外引进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已省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4.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澄迈老城开发区生态软件园、乐东香蕉产业产学研示范园区等)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有关规定办理)。(补充)享受落户政策:

  被试点园区用人单位合法聘用,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办理落户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获得本科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市、澄迈县落户,由所在市县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是有合法固定住所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落户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二是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是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辖区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七)相关名词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第二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第二十五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就业年限。二十七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连续居住年限。第二十九条: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遍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用人单位。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八)关于证明文件

  ●配偶、子女、父母关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配偶、子女、父母在随迁的需要提交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目前细则与10年规范有冲突的地方及修改意见如下:

  一、第十四条夫妻互相投靠落户中农转非项目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删除)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办理的暂住证。修改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办理的居住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暂住证复印件。

  二、第十五条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中农转非项目、原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非转农项目:

  第十五条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人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亲或母亲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海南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删除红色部分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1、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三、第十六条父母投靠子女中农转非项目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删除)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四、第二十六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落户中非应届毕业生落户项目:

  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

  修改为“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与海南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可办理落户手续”

  1、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

  2、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1、用人单位证明原件;

  2、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第二十七条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父母落户。修改为“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各市县咨询的热门问题解答

  1、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七条: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迁移户口,用人单位中还包括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招用雇工,是否意味着全面放开所在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权限?

  2、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婚证明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应该由哪个单位或部门出具此证明?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由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可以代替《失业证》?

  答:有本人提交未婚生育说明,对情况可疑的可发函核实。

  3、细则第二十五条中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列明具体的机构。第二、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答: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1、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是否包括农村地区?比如在农村有宅基地证等合法住所证件的是否同样可以自由迁移?

  答:不包括农村。农村户口迁移按照原规定办理。

  2、第七条第(二)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2003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论户口在省内还是省外,只要有劳动合同就可以在海南落户,这样会不会纵容签定虚假合同迁户口?能否加一个缴纳社保的限制?后面的一种情形中的“未婚”以何种形式确认?个人声明还是什么单位的证明?“失业”以何种形式确认?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就失业登记证? 能否加一个在当地无房产的证明?

  答: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是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不需在设门槛。

  1、第二十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理解与认定?是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可还是需要人劳部门认定(盖章)?

  答:不需要人劳部门认定。

  1、“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该条只说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情形,没有提到乡村户口如何办理落户?

  答: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在原先基础上作出的部分调整,农村户口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2、“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该条高校专指全日制大专以上?是否包含中专、成人高考或函授大中专?

  答: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都符合。

  3、“第七条第二款……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如父母户口在乡村,高校毕业生可否随父母落户在乡村?

  4、“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单位仍未复函,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可不计入办理时间。

  5、“第十四条《办理户口责任书》、《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附件中没有,样式是哪种?

  答:2010年的规范里有。

  6、“第十六条……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社区集体户由谁来当户主?是否可以给集体户中每个户成员打印一本户口簿?

  答:由社区指定专人当户主。可以打印。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否有时间限定?

  2、全省范围内的经商、居住、学习等是否纳入申请入户地的居住年限?

  3、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是否是满1年才算?

  4、合法稳定住所,父母产权、小孩居住(申请)是否也可以认定为合法稳定住所?

  5、细则中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父母随迁是否有年龄限定?

  答:省内无年龄限制,省外父母随迁按原规范执行。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10月12日,市教委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详细说明了2023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要求,9类非沪籍学生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2023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2023年上海高考报名条件

2023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和秋季统一高考招生。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截止前,考生可多次登录系统修改本人报名信息,系统以最后一次填写信息为准。

拟参加2023年春季考试、1月份外语考试、专科自主招生考试、三校生高考(含中本贯通转段)、中高职贯通转段、五年一贯制转入、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含不参加2023年本市普通高校统一文化招生考试直接办理录取的各类考生)均须在网上报名,并同时勾选相应考试的选项。

拟参加本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美术与设计学类、编导类、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音乐学类)和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等)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须勾选相应专业统考的选项;拟参加艺术类各专业校考的考生也须勾选校考选项。网上报名时勾选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或校考、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仅用于2023年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中的艺体类专业测试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点击进入首页左下方的“考试报名”栏目,再点击“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在报名主页面上下载《用户手册》,按照用户手册上的流程指导进行报名。

)进行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个人报考信息确认并进行网上付费。

)和东方网()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发布的相关信息;考生如有疑问,也可拨打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21-(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进行咨询,各区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也会为考生提供相关咨询帮助;考生还可以点击报名页面下方的QQ图标进行线上咨询。

(图文来自网络,侵权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市人社局落户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