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精神二级残疾证能办低保吗 能终身享受低保吗?

  1.低保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专项护理补贴补助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三明市低保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专项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残联〔2018〕45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为肢体一级或者多重残疾中含肢体一级的残疾人。

  2、城乡低保对象。

  对全市低保家庭中或低保对象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专项护理补贴。

  五、申请材料:1、《三明市低保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专项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2、申请人的残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的低保证或低保对象证明;5、残疾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如本人确实无法办理银行卡或存折的,经村(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可以使用监护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六、受理时间: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于每年4月20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七、受理部门:县残联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73018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2.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残〔2019〕26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一本户口簿内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且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夫妻双方残疾但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需提供结婚证。

  3、低保家庭(其中至少1名为残疾人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户家庭,且含一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男性16周岁-59周岁,女性16周岁-54周岁,时间以当年度3月31日为准)

  4、为了便于资金管理及组织发放,每年申报审核一次,以3月31日作为截止申报时间点,符合受助条件的给予发放当年的一户多残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四、申请材料:1、《三明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最新打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家庭残疾人成员三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残疾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如本人确实无法办理银行卡或存折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使用家庭成员中其他残疾人的银行卡或存折);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残疾但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需提供)。

  五、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六、办结时限:7月31日前由县(市、区)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七、受理部门:县残联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7306

  十一、监督电话: 2862725(办公室)

  3.“扶困助残大学圆梦行动”助学补贴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实施“扶困助残大学圆梦行动”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21〕38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具有明溪县户籍,在我国境内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1.《“扶困助残大学圆梦行动”申请表》2份;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就读学校开具的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学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电子发票2份;

  4.残疾大学生持有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受助学生及其父、母登记页)2份,父或母持有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县(乡)民政局(办)开具的有注明享受人姓名、享受年度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附银行发放低保金的流水单或存折(银行账户名必须是受助学生的父或母)复印件2份。

  以上提供的材料原件,除“扶困助残大学圆梦行动”申请表、学费发票、县(乡)民政局(办)开具的低保证明外,其余经县残联验证后及时退还申请人。

  五、受理时限:每年8月15日之前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六、审核上报时限:2个月(法定时限:8月15日-10月15日)

  七、受理部门:县残联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7306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

  4.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联〔2020〕27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一)三明市扶残助学政策为一次性叠加补助,2021年开始,残疾人学生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在当年度申请“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

  (二)按考入高中和全日制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专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一次性补助4000元;硕士一次性补助5000元;博士一次性补助6000元;(均为全日制),通过自考、电大、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取得毕业证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一)具有明溪县户籍(不含在三明普通高中、大专院校中因就学户口迁入三明市的人员)的残疾人;

  (二)本县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有明溪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二)当年度考入高中和全日制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或参加自考、电大、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取得毕业证的,均可享受助学补助。

  (一)残疾学生: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

  (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父(母)亲的身份证、残疾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薄等)、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所有的材料需有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给申请人。

  六、受理及办结时限:于每年10月10日前到当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申请。

  七、受理部门:县残联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7306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5.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县级助学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2018〕70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具有明溪户籍,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户残疾人子女。当年因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伤害或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需临时救助的残疾人子女。

  (一)残疾学生:①《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②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参加自考的提供单科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其它成人教育的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初中及以下学生可不需要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第②项证件原件经验证后即时退还申请人。

  (二)低保残疾人子女:①《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②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参加自考的提供单科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其它成人教育的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父或母的《户口簿》、《残疾人证》。

  以上第②③项证件原件经验证后即时退还申请人。

  (三)建档立卡脱贫户残疾人子女:①《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②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参加自考的提供单科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其它成人教育的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父或母的《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第②③项证件原件经验证后即时退还申请人。

  (四)因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伤害或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需临时救助的残疾人子女:①《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②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参加自考的提供单科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其它成人教育的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父或母的《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提供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经验证后即时退还申请人,《申请表》及所有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五、受理及办结时限:于每年9月20日前到当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申请,11月10日前办结。

  六、受理部门:县残联

  七、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2867306

  十、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6. 扶持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6〕100号)、明溪县残联、县财政局《明溪县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补助暂行办法》明残〔2020〕19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明溪县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残疾人。

  2.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农村或城镇困难残疾人。

  3.发展的生产经营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等,具有实际可行性,可扶持、可持续,易见效,具有造血功能,能达到创收增收的目的。

  4.残疾人本人具有一定的劳动生产和经营能力,发展的生产经营项目与自身残疾等级类别相符合,且当年度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达10000元以上。

  5.同一申请对象,上年度已申请并获得就业创业项目补助,若继续申请补助,且生产经营项目与上一年度相同,项目扩大规模的资金需达20000元以上;若继续申请的补助项目与上一年度不同,新项目投入资金达10000元以上。

  6.同一年度已享受省级或市级就业创业项目补助,不再享受此项补助;同一年度申请托养项目的不可再申请就业创业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对象在5年内项目扶持不超过3年,其他扶持对象在5年内项目扶持不超过2年。

  7.为了便于资金管理及组织发放,每年申请审核一次,以4月30日作为截止申报时间点,每年补助名额最高不超过100个,按符合条件残疾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满额截止。

  四、补助标准:扶持城乡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经营和个体服务业等,每人补助5000元。

  1.个人填写的《明溪县_____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投资明细;3.家庭困难情况证明;4.邮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社保卡卡号。

  六、受理及办结时限: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9月30日前办结。

  七、受理部门:县残联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1289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7.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 [2022]45号)。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均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五)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

  (一)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安排本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二)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且上年度残疾职工在5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上年度设施设备购置改造投入在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机构3万元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信息数据审核无法认定社会保险缴交、工资支付情况或相关数据存在异议的单位(机构),应提供税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载明本单位(机构)上年度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金额和参保残疾职工名单的凭证材料、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2.申请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应提供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3.事业单位申请补贴奖励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对单位经费渠道为非财政拨款的批文。

  六、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每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法定每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八、受理部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61289

  十二、监督电话: 2862725(办公室)

  8.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8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助标准: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统筹地区标准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户口簿》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以个人身份缴纳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效凭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

  6、残疾人本人存折复印件。

  六、受理及办结时限:每年10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法定每年10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七、受理部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1289

  十一、监督电话: 2862725(办公室)

  9.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下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9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四)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五)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四、支持标准:每接纳安置1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 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单位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和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5、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表》和复印件必需都要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

  六、受理及办结时限: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法定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七、受理部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61289

  10.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市级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残联〔2016} 28号)。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三、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三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残疾人。

  四、扶持项目与标准

  (一)残疾人新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2016年起残疾人新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安置3名以上(含3名)残疾人就业的,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创业资金扶持。

  (二)残疾人新创办个体工商户:2016年起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金扶持。

  (三)残疾人新开设的实体网店:2016年起对残疾人新开设的实体网店,给予一次性平台设备和软件投资5000元的资金扶持;并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实体网店申报相关奖励资金。

  (四)视力残疾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店:对2016年起达到市级盲人按摩示范店标准的盲人按摩店,给予一次性30000元就业创业资金扶持;2016年起对未享受到省级福乐盲人按摩店、市级盲人按摩示范店政策的盲人按摩店,经营场所在沿街门面店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安置3名以上(含3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场地租金扶持;2016年起对被医保中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刷卡结算单位的盲人保健按摩店,每年给予3000元的网络费、软件维护费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

  以上扶持标准,同一残疾人多个项目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一个项目标准扶持。

  (一)残疾人新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应填写《三明市扶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质供以下材料:

  1.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残疾人签定就业协议书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景照片(要突出单位或字号名称)和经营者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二)残疾人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应填写《三明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残疾人开设的实体网店,应填写《三明市扶持残疾人实体网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店铺截图,需打印和经营期间内发出的货运单号及物流运转记录,否则不予受理。

  (四)视力残疾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店,应填写《三明市扶持盲人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县(市、区)残联核发的《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对申请经营场所租金扶持和医保定点刷卡结算单位的盲人保健按摩店的网络费、软件维护费资金扶持,应分别再提供经营场所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与残疾人签订就业协议书、《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医保中心批复文件。

  五、受理及办结时限:每年10月30号前将扶持资金发放到受益人手中(法定每年10月30号前将扶持资金发放到受益人手中)

  六、受理部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七、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2861289

  十、、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1.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残联〔2022〕10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1.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残疾人。

  2.小额贷款资金用于残疾人本人或家庭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个体服务业和电商行业等,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

  3.小额贷款贴息是对残疾人个人上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的贴息。

  四、贷款限额与贴息标准

  1.小额贷款贴息每人每年贴息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每次贴息时间不超过12个月,每笔贷款贴息期限最多三年(36个月)。

  2.贴息标准按上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市、县两级残联给予全额贴息,其中市级残联贴息50%,各县(市、区)残联贴息50%。

  3.贷款超过5万元或逾期及罚息不列入贴息范围。

  五、小额贴息贷款所需材料

  1、《三明市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2、《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放款记录凭证及还息凭证。3、《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于每年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七、办结时限: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八、受理部门:县残联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67306

  十二、监督电话: 2862725(办公室)

  12.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残联〔2016〕39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三、申请条件及范围

  凡持有三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代残疾人证》,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其它不予救助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1.《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2.村(社区)对申请人提出临时救助情况进行说明;3.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救助对象为低保、建档立卡、一户多残家庭的,需要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明、建档立卡户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4.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参保人员提供)或“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未参保人员提供)复印件;5.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证明;6.因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出具图片资料和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证明;7.其它相关部门的救助证明依据;8.申请人提供的以上相关材料需一式三份(市、县、乡残联各1份存档)。

  备注:受助人还需提供本人账号及具体开户行地址。

  五、受理时限:即时受理

  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无误后即时上报市残联

  七、受理部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辅助器具服务站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73018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3.贫困残疾人申请新建和修缮住房资金补助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明溪县困难残疾人新建和修缮住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明残〔2021〕18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1.因无房或所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新建或修缮的低保户残疾人、已脱贫残疾人、退出低保待遇不满3年的残疾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户残疾人;

  2.因遭受山洪、暴雨、塌方、冰雹、火灾等严重灾害造成住房困难的残疾人。

  符合申请补助的对象申请新建和修缮住房资金补助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溪县户籍,且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

  2.年龄16周岁以上;

  3.在明溪县境内新建和修缮住房;

  4.残疾人新建住房应当征得当地村(居)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村建等部门的审核,需符合村镇规划和建设要求。

  5.经第三方评定,房屋符合C级或D级标准。

  1.《明溪县困难残疾人新建和修缮住房资金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审核完毕即时退还申请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二份,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乡(镇)残联负责核实其关系。

  3.特困户、低保户、已脱贫残疾人相关证明由所属乡(镇)残联出具统一的核实证明;因遭受严重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发函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核实。

  4.“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必须是同一户口簿上有2名以上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但夫妻俩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提供结婚证。

  5.第三方出具的C级或D级房屋评定报告。

  六、申请方式: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建房或修缮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七、办结时限: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由乡(镇)残联将《验收表》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批通过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受助残疾人帐户。

  八、受理部门:县残联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67306

  十二、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4. 0-17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告知单

  省级:1.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 

  2.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9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13号)。

     市级:三明市残联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扶助办法》的通知(明残联〔2020〕28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核销

  省级:1.一般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 元, 每月不超过 1700 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和低保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市级:1在享受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年给予叠加2000元,每月不超过200元。

  2.对在县外康复机构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低保户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每月200元的住宿、交通费补助,按实际核定的在县外康复服务月份数进行补助。

  1.《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审批表》

  2.残疾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

  3.《残疾人证》或相关评定或诊断证明。

  4.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书(省外康复)。

  6.机构认定表或机构认定文件(省外康复)。

  1.0-6岁非持证孤独症残疾儿童:智力评估、生活能力评估、行为评估三种评估各要有一种以上量表;辅助检查除MRI和CT二选一外,遗传学由诊断医生选择是否需要检查,其他脑电图、脑千听觉诱发电位、血常规、血生化、血乳酸、血氨等辅助检查全部都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应明确标明“孤独症”,且要有指定诊断医生签名、医院盖章。

  2.0-6岁非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障碍儿童和3-6岁非持证言语障碍儿童:要有省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作为诊断证明。

  3.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要有省内三级医院的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等之一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应明确标明“言语障碍”。

  4.0-6岁持证残疾儿童:按共性资料对应提供。

  5.6-17岁覆盖义务教育年龄残疾儿童少年:

  共有的:一是持残疾人证,二是需要提供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的康复建议。

  (1)缓学或者休学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有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缓学或者休学证明、康复协议、康复训练方案。

  (2)在特教学校(班)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有当地主管教有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的请假证明、医疗资质的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康复训练方案。

  (3)已完成义务教育的非在校学生申请康复救助的:要有残疾人证和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建议。

  1.康复协议(或入院证明)。

  2.康复费用发票原件(签字确认)和清单原件(签字确认)。

  3.承诺书或知情同意书。

  4.康复训练总结。

  5.监护人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

  首次核销提供材料第1、2、3、5项,第二次核销开始只提供第2项,最后一个月核销需提供第2、4项。

  六、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核销时限:每月30日前

  八、受理部门:县残疾人康复股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康复股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17292

  十二、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5.精神病患者服药补助项目告知单

  《明溪县政法委  县财政局  县卫健局 县残联关于印发明溪县精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精神病门诊服药和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2019〕31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1.具有明溪县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残疾人;

  2.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接受精神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和康复;

  3.经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

  4.0-14岁精神残疾儿童已享受精神残疾康复训练救助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1.门诊服药救助每人每年最高500元,具体标准是:精神病门诊发票自付金额超过500元的,给予最高500元的救助,不足500元的,按照发票实际自付金额给予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2000元,具体标准是:精神病住院费用扣除县医保等部门救治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不足2000元的,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金额给予救助,其余对象按自付实际金额的80%给予救助;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的,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按2000元最高救助,其他对象按最高救助金额2000元的80%给予救助。

  救助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实行一年一次性申请、一次性补助。每年的1月份申请上一年度的精神病门诊服药和住院医疗救助。

  六、受理时限:每年1月20日前

  七、受理部门:明溪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八、受理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385号2幢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17292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6.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告知单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3号)、《关于明确非持证残疾儿童申请辅具适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残辅具中心[2021]4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具有明溪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补贴申请。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残联或县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1.协议机构购买的,协议机构持购买辅具残疾人的《评估表》、“明溪县残疾人补贴辅具领取确认书”、《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低保户或建档立卡户或一户多残证明、《明溪县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每季度与县残联对帐和结算。

  2、个人自购的,申请人携带发票(背面需有申请人签字),县残联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比例的金额5个工作日内转帐致残疾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即时审批

  七、核销时限:个人外地购买5个工作日,协议机构购买按季结算。

  八、受理部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辅助器具服务站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73018

  十二、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7.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补助项目告知单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实施方案》(闽残联维权〔2022〕18号)

  受理-审核-审批。

  具有明溪县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并在5年内未获得过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的重度肢体、三级下肢、四级下肢残疾人,或重度视力残疾人,或享受低保或者特困供养的重度精神、重度智力、重度言语、重度听力残疾人。

  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残疾人证照片,选择改造项目,并上传相应改造前照片。线下申请: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改造前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或县残联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申请的纳入当年度改造实施计划,6月30日后申请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改造实施计划。

  五、受理时限:本年度6月30日前

  六、办结时限:本年度11月30日

  七、受理部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辅助器具服务站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73018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

  1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告知单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16〕142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享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溪县户籍,且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

  3.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

  4.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5.每个年度一人只享受一部车的补贴,每部车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1.《福建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2.《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证、车辆合格证(或其他能证明车辆型号、排量等信息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4.车辆前后照片。

  五、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5月10日至11月30前

  七、受理部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八、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辅助器具服务站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73018

  十一、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19.残疾人机动车C5驾驶证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告知单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车C5驾驶证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明残联〔2022〕6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具有三明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C5驾驶证的残疾人。

  每名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30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C5驾驶证》、

  4.驾校培训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每年12月1日前

  八、受理部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辅助器具服务站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73018

  十二、监督电话: 2862725(办公室)

  20.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项目告知单

  一、文件依据:《关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8〕150号)、关于印发《明溪县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残〔2020〕19号)。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且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6个月以上,固定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除组织残疾人劳动就业外,还应具有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娱乐等其中3项(含)以上基本功能和设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有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9)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做到一天一志。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服务内容登记详实。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勤登记、劳动及收益分配、生活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对机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完善等给予补贴。

  (2)运行费用补贴: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数,以每人2000元标准,每年对机构予以不超过5万元的运行补贴,用于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含水电等支出)和残疾人职业辅导(培训)费用以及为机构提供就业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3)社会保险补贴:对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已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

  (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机构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按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法,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残疾人数,以每1名5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以每1名5000元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分档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申请表》(2)《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3)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或再次申请有变动时提供);(4)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5)所安置残疾人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凭证复印件一份;(7)有关劳动生产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一份;(8)社保征收(经办)机关出具的机构为辅助性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有效凭据一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9)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保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

  六、受理时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七、审批时间:9月30日前

  八、受理部门:县残联

  九、受理地址:县残联二楼教育就业股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2867306

  十二、监督电话:286272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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