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么给自己交社保社保不交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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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务中尤其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的企业单位,出于各类原因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然后企业和员工签署一份“弃保申明”或者“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等等这种情况。这种操作应该是很多人都遇到过得。无非场景就以下几种?

1、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继续铤而走险,会给员工协商:多给你发几百块工资,把缴纳社保的费用省了发自己手里更好。假如有需要就自己缴费,单位可以帮忙给你代缴。

2、企业愿意缴社保,但是员工说太贵了,感觉也用不到,还不如多给我发点钱,要不然就不干了。企业着急用工也就同意了。

现实中应该也蛮多上述的情况的,无论出于哪种原因,最后的结果就是企业和员工一拍即合,就签订协议:本人自愿不购买社保,纯属个人意愿与单位无关等等。那么这样的承诺是否有效呢?

一、法院关于“弃保申明”的案例:

1、女工脑溢血无医保难赔付 家属状告工厂

刘女士在某市的一家工厂工作,这一年6月10日突然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溢血,当年10月5日死亡。刘女士住院四个月,家属共花费医疗费50万余元,按照社保部门的计算方式,假如刘女士正常参保,可以报销医疗费29万多元。问题是,刘女士就职的工厂并没有给刘女士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家属无法从医保中获得理赔,于是家属将该厂告到法院。

在庭审中,该工厂就出示一份《弃保申明》,上面写着:“我已经认真阅读厂规厂纪,并接受厂方给我提供的相关待遇,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申明》落款处有刘女士的签名,日期也即为入职签订合同当日。工厂据此声称,刘女士是自愿放弃社保,厂方不应该担负赔付医疗费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申明》中张女士的签名,就是她本人所签,再者为职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职工意愿而免除,《申明》本身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属于无效。

最后判定该厂支付刘女士家属医疗费29万多元,扣减工厂已经垫付的5万多元,工厂还应支付24万多元。另外,还要工厂赔偿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5万多元,并支付刘女士病假工资4500多元。

一审判决后,工厂认为支付24万多元医疗费数额过高,于是提起上诉。法官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数额差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用人单位除了先行垫付的5万元外,还同意再给家属支付278000元,合共赔付给家属30多万元,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案。

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书无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一开始签署了这个承诺书也是自欺欺人,本身是无效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社保的责任就会自动转嫁到企业来承担,因此为了“节省开支”的企业醒醒吧,省是暂时性的,一旦出了问题,高额的赔偿金有可能会迅速中断企业的资金链。

三、不缴纳社保还有哪些隐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假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养老保险,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3)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生育保险,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本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5)失业保险,假如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如前所述,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用人单位要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在现实中,假如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发放一定的社保补贴,但一定要在工资表中有所体现,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发放了社保补贴。在劳动者提出补缴时,劳动者要将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用于补缴。

经济补偿和损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补缴和基数的问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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