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市内的关于个人养老保险险参保关系为什么会自动从原来公司转移到新的公司?

社保转移流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是参保人非常关心的话题之一。现在很多劳动者跨省市流动就业,会遇到养老保险资源 *** 转移的问题。养老保险关系怎么改?可以在线操作吗?边肖今天将详细地谈论它。

跨省就业可以将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新工作地,与新工作地的缴费合并计算。两地参保缴费信息将累计记录,确保各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那么,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呢?直接申请转到新参保地就行了!如果是企业职工,可以从新的工作单位申请调动;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转移到新参保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网上办理。参保人可直接登录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登录“掌上12333”APP,与电子社保卡关联的微信官方账号或小程序申请转移。

参保人也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在首页搜索“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了解更多服务指南或进入优优资源网页面。

今天,边肖将详细介绍如何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掌上12333”APP办理,足不出户轻松搞定~

处理平台: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参保人可直接登录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步:选择“社保转移申请”,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认证通过后完成申请。

*** 二:在手掌上做。

之一步:在悠游资源网上打开并登录“口袋12333”APP后,点击下面的“服务”选项。

第二步:在页面找到“社保转移申请”,点击进入。和网上办理一样,我们需要在出现的页面中输入个人基本信息和转账信息,还要保证录入的准确性!最后点击“申请”,转账申请完成!

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掌上12333”APP,通过以上页面中的“社保转移申请审核结果”和“社保转移审核进度”等服务,查询社保转移申请审核结果和后续办理进度。

  【摘要】综上可知,社会保险是我国政府推行的一项惠民政策,在社会上备受很多人的欢迎。那么,企业单位如何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哪些办理资料?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

  企业单位如何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民政福利企业另需携带《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一份(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法律责任及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在约定期限内(每月15日前)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定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跨省市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离开上海到其他省市就业的,可持本人身意外险份证至本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自助查询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其他省市就业后,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就业单位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及单位统筹资金将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转移。

  办理网上查询打印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手续  参保人员如需通过网络查询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应当先申请个人网上密码,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区(县)职介所或市社保中心区(县)分中心申请办理。

  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其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所欠社会保险费后,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银行查询欠费单位的存款账户。

  经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可以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  经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划拨相当于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存款,用于缴纳或者补足所欠社会保险费。

  大白提示:综上可知,企业单位在办理社保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等资料。此外,参保人员可办理网上查询打印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手续。

【免责声明】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大白读保】!

答:由国家管理的,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体现公共性和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及其他基本生活需求,是在公民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五险”(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相关政策

(一)“五险”(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参保对象。

1、哪些人群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1、各类企业(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目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哪些人群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3、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4、哪些人群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5、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二)、“五险”(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征收方式和缴纳标准。

1、参保企业需要缴纳哪些险种?如何进行缴费?社保费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①参保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②参保单位每月1—25日到区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减少、缴费基数调整等申报手续。如人员变动不频繁,可由社保申报部门代为申报,但必须双方先签定社会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各参保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须安装业务操作客户端,拷贝相关业务数据。业务操作客户端可在市社保中心、区人社局网站或社保大厅下载,相关业务数据须到区社保大厅拷贝)

增加人员需带资料:扬州市江都区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U盘中的报盘文件、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续保人员)。

减少人员需带资料:扬州市江都区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U盘中的报盘文件、辞职报告或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养老保险手册。

申报社会保险费需带资料:扬州市江都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U盘中的报盘文件。

③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为缴费基数,如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低于扬州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扬州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如参保人员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

目前“五险”缴费基数、征缴比例

28(20%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5年10月8日起,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将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区社保中心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按年缴费业务。

2015年10月8日起,参保者可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签订《江都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选择代扣代缴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任选其一),制作社保缴费银行卡。(如本人有上述两家银行借记卡,可申请将银行帐户进行关联。)

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标准  512元/月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55元/月(含25元/月大病救助)

★注:①、需要银行电子缴款凭证(可代替发票)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卡至代征缴银行规定网点申请开具已扣养老、医疗保险费电子缴款凭证(当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缴款凭证只能在次月1日后申请开具并且只能打印一次)。

②、参保人员在委托银行扣缴社保费期间,在用人单位就业、判刑、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无需或个人无力继续缴费,应在停止缴费当月2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同时把银行缴费卡上现金取清;灵活就业人员进单位首次申报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无需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停缴手续,只需把截止当月应缴社保费金额存入缴费卡;通过退休行政审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到龄的次月20日前,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1)参保之日起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2)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统筹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门诊特殊病种。

★医疗保险欠费的有关规定: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无故中断缴费,若有中断的,从中断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中断期在3个月之内(含3个月),从续保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中断期在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月起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何条件?如何缴费?如何享受?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后正常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如未达规定缴费年限,需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后退休人员每月缴纳6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参保退休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可享受个人帐户待遇,次月起可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三)“五险”的相关待遇

1、参保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③缴费年限15年以上(需正常缴费满5年)。

2、影响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答:①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的长短;

③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④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高低;

⑤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和补缴的差别,以及养老保险缴费时间的早晚。

3、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或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答:①每月4至8日(遇节假日顺延)到龄人员或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向区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表》,核查缴费情况,进行退休审批。

②每月19至25日到龄人员或参保单位至社保中心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办理退休证、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③次月15至20日,退休人员至居住地社区或所在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养老金存折(卡)。

5、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凭火化发票、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两者合并现行标准为21000元;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交纳部分的余额,可由其直系亲属及子女继承。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救济费或一次性救济费(同一死亡事件中,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接前款顺序支付)。

6、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职工因工受伤,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待遇。

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级别标准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④、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⑤、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护理待遇。

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⑦、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待遇。

7、发生工伤后,怎样申报工伤待遇?

答: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江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单位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②、经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调查,认定为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股办理相关待遇手续。

8、申报工伤保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及相关病历、费用清单。(办理医疗费待遇)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办理一次性伤残待遇)

(3)、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手续

①职工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③离职工伤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④离职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提供《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查阅原件收取复印件;

⑥离职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伤关系的协议(需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确认);

⑦离职人员辞职报告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理由。

9、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①、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或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②、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享受待遇的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0、怎样办理生育保险费用申领手续?

答:参保人员如产生生育保险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携带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办理。

需要提供的资料:①、单位公章;②、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医药费用发票原件;⑦、住院费用清单;⑧、出院记录或其它病历证明;⑨、男性职工需要配偶无工作、无收入证明;⑩男性职工需要配偶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证明。

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参保在职人员按工资总额10%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8%,参保人员个人2%

② 大病医疗救助金: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按6元/月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2)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

新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视同缴费年限男不超过10年、女不超过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老办法:2013年10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此办法计算,具体如下:

单位职工:2000年12月前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视同)年限的视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12月前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视同)年限的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25年、女满20年;

缴费标准:执行扬州市原政策规定

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进行扬州新老办法对比,就低不就高;从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上述扬州市新办法。

13、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划入?划入比例多少?

根据扬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区社保中心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时向医保个人帐户划入资金。

个人帐户具体计入比例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

14、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1)刷卡结算支付,超额部分个人现金支付;

(2)异地居住或未刷卡现金支付的,可携带医药费发票和医保IC卡到区社保中心二楼社保经办大厅“医疗保险报销”窗口报销。

15、何谓门诊特殊病种?如何申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以下种类:

I类:恶性肿瘤 、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II类:慢性肝炎和(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病种需填写《特殊病种申请表》,并附送个人病历材料和检查化验材料,报区特殊病种鉴定小组审批(每半年审批一次)。

16、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是多少?I类、II类特殊病种费用如何报销?

各类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I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II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凡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含一类和二类),自2016年1月1日起,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人员的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含一类和二类),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I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

I类门诊医疗费用在院端结算。I类人员到社保中心领取《I类门特定点医院申请表》,自主选择两家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在选定医院就诊时,符合门特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直接刷卡结算。

【II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

II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可以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药店(定点药店另行告知)就诊购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使用医疗保险卡结算。

17、住院起付段标准及个人承担的比例为多少?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先自付起付标准的费用,然后分段按比例支付,详见下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医疗费用累加计算。

在职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表

6万元—最高封顶线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最高封顶线标准从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和50%计算;6万元以上至最高封顶线标准部分个人自付比例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18、如何到市外三级医院就诊?转外就诊医院有哪些?

我区参保职工转市外三级医院就诊均应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按照综合转专科,下级转上级的原则,依次逐级转诊。

市外转诊必须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签名出具病情摘要,区医务处(科)填写《扬州市江都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就诊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科主任签字、患者或家属签名、定点医院审批盖章后,由参保患者或家属持申请表和相应的病历、检查报告、医疗保险卡到区社保中心审批;危急病人需要转诊时,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转诊的市外医院: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区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

19、市外就诊报销需哪些材料?

市外转诊人员出院后,凭已审批的《市外转诊申请表》、医疗保险卡,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到区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收集汇总后送至区社保中心报销(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各社区统一集中报送)。

20、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就医?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长住(驻)外地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长期在外工作或学习的参保人员,其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需报区社保中心审批,由本人在所住(驻)地选择2-3所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非盈利性医疗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支(报销时需附医疗保险卡、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项费用明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材料)。驻外人员较多的,可由单位集中送交核报。

★参保人员登记异地就医相关手续后,其在本地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待遇将暂停,门诊和住院刷卡正常,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取消驻外地手续,则恢复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待遇。

21、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⑶、因违法、蓄意违章造成伤害的;

⑷、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⑸、其他规定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等。

22、跨统筹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跨统筹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按出院日所在统筹年度结算医疗费用。

23、家庭病床适用对象有哪些?

家庭病床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恶性肿瘤晚期等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人员。家庭病床的管理按扬州市人社局制定的《扬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执行。

24、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较高,可否得到一定补偿?

根据扬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对参保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按比例分段累加进行补偿,以切实缓解参保重病患者医疗负担。

在医保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由个人承担(医保政策范围内)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费用,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不设最高补偿限额。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几种?怎样进行缴费?

答:普通人群个人缴费设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6000元7个档次,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如选择缴纳900元以上档次需本人向当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设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2015年起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免缴保费,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但需向当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持缴费证到对应银行缴纳保费,逾期缴费将不享受当年政府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参保对象需每年到镇劳动保障所进行资格验证。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时足额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15年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2010年6月30日前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2015年8月19日起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依法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5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江都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及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城市居民以及江都区区属和仙女镇镇属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和技校学生)。具体包括:

江都区区属和仙女镇镇属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和技校学生)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①少儿、新生儿:未就学未成年居民,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新生儿;

②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无固定经济收入,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应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从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符合持有《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脏器移植或血透)的人员条件之一的。

③一般居民:除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老年居民以外,既无用人单位,又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持有《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脏器移植或血透)的人员条件之一的。

各类人群按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按规定继续参加居民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由所在学校于每年征缴期(9月1日至10月15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持“缴费通知书”前往中信银行或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保费。

新入学学生、断保后重新续保学生,非征缴期参保参照首次参保流程执行。其中,因断保重新续保办理手续的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年度起半年内。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属社区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前往中信银行或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保费。

其他社区居民:每年征缴期(4月1日至6月20日)内,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属社区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前往中信银行或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保费。

已参保居民于每年征缴期(4月1日至6月20日)内,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居民医疗参保证》前往中信银行或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保费。

户籍新增人员(“新生儿”按相关政策执行)、户籍新迁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且首次申请参保的人员,非征缴期参保参照首次参保流程执行。其中,因断保重新续保办理手续的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年度起半年内。

3、如何申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答:首次参保居民于缴费30日后,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其中,新生儿、未就学未成年居民凭户口簿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前往市社会保障卡发行中心领取(汶河北路2号)。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有几种?

答: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每人每年暂按80元的标准执行;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暂按300元的标准执行;

一般居民每人每年暂按400元的标准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持有《江都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1级或2级)的参保居民以及《特困职工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5、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答:征缴期(在校学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社区居民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为完整的医保年度,即: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社区居民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

非征缴期内,因户籍新增、户籍迁入、新入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且首次申请参保的人员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断保后重新续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①、门诊统筹: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医保年度内100元-500元之间医保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在院端直接刷卡结算。

②、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一类(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二类(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视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在医保规定范围内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参保居民或其家属持《江都区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填写,审核并确认)、原始病史资料(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申报。

③、住院: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持参保证)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卡(证)结算。确需到市外医院住院的,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经院方审核后报区社保中心核准、备案,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卡或参保证及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规定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一个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5%。其中,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目前,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2013年起算,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其中,参保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④、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含转外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为:1.5万-6万(含6万)报销50%,6万-10万(含10万)报销55%,10万-15万(含15万)报销60%,15万以上报销65%(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患者15万以上报销70%),不设最高补偿限额。

7、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答: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长居异地手续,擅自到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交通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产生的费用;

④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整形、美容、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⑤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⑥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⑦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1、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

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类型有几种?

答: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④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与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⑤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与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同转移。

2、企业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之间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职工办理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本人需携带身份证(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及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养老(或医疗)保险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经办机构出示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参保职工将《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送至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待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达后,本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邮寄《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汇养老(或医疗)保险转移基金。(★本地户籍人员,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只能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3、企业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之间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职工办理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参保单位提出转入申请)、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的《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养老(或医疗)保险手册,到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发出《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达、转移基金到账后,本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电话或短信通知参保职工(或单位)。(★外地户籍人员,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只能在本地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意延迟退休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可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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