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生育一胎,1990年生育二胎符合计生奖励扶助奖励政策吗?

篇:奖扶、特扶工作要求

规范管理,维护班子团结。去年以来,该同志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正义,弘扬正气。遇事与其他班子成员交心通气,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带头执行局里的决定,并狠抓落实,维护了全局的团结和统一。能以平易近人的姿态与班子成员和干职工相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并与其他同志一道研究解决办法,使大家共事感到心情舒畅,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落实公开办事制、承诺服务制和执法工作责任制,对外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工作要求

1、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档案(一式三份),在3月1日前,交到局发规股。

2、2012年新奖扶、半边户和特扶人员名单生成电子表(表在规统信箱)和纸制表两种,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名单交给局包管人员。

3、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确认工作:照片,名单(生成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报送局包管人员。

4、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未确认人员名单,纸制盖计生站戳报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5、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退出名单,纸制名名单盖计生站戳报击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计生局发规股 2012年2月23日

第2篇:新版奖特扶对象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最新整理奖特扶对象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按照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奖特扶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的要求,我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经过深入细致的入户调查考证,摸清底子,找准症结,为年底奖特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现就开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切实做好奖特扶工作,乡党委、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成立了以乡长XX同志为组长,亲自安排部署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XX同志为副组长(第二责任人),计生办主任王力同志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计生专干为成员(直接责任人)。

二、入户调查,精心审核,确保享受对象真实无误。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领导小组于8月11日至9月11日期间定期召开会议,按时段安排部署工作,了解工作运行情况,督促抓好落实,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乡截止,入户调查了全乡自2004年以来享受计划生育奖特扶对象的98人,共查出10名人员不符合条件,其中: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真正把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为了确保奖特扶政策合格率达100%,我们在制度上下狠功夫。一是设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的联系点,谁承担责任”、“谁出错,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明确对在奖特扶工作中以权谋私、克扣贪污奖励扶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二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乡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三是增添考核管理制度。把奖特扶工作纳入到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乡上对各村的目标责任书中设有奖扶对象政策符合率、漏报率等考核内容,对不符合政策隐瞒实情上报的,对符合政策由于工作疏忽各村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人予以一定的处罚。三个制度的建立有效的保证了我乡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准确性、实在性。

第3篇: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

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号文件)

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4、对小孩死亡的认定:在未违反以上规定,小孩在14周岁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没有同时超过二个子女),给予认定,但超过14周岁死亡的不予认定。

5、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认定:

(1)夫妇双方再婚前双方各只生一个女儿的(指再婚前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女儿,不是只带一个女儿,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2)再婚后双方合计子女数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个子女及以上的不给予认定。

6、对单身汉与人相生育的,不予认定,原因是其没有事实婚姻。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赣人口字[2008]45号)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主动放弃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上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第4篇:奖特扶条例解释

一.1.各镇街,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

2.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1、“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2、成建制转至2012年算起,包不包括2012年?

答:根据2013政策口径答疑第九条解释,包括2012年,以2012年为起点,2015年作退出处理。

3、女方再婚,以前生育过两个女孩,男方初婚,双方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男孩死亡,请问夫妻双方各符合什么奖扶啊?男方可以享受特扶标准吗 ? 答:根据工作手册第44页第

6、8条之规定,女方再婚后虽属于合法生育,但是三个孩子已同时见面(非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及多胞胎),现存子女数虽然为2女,但不符合奖扶条件,因此女方不纳入奖扶;根据工作手册第7

9、80页第3条、第8条之规定,以及“政策口径答疑”第27条之规定,男方现存子女数应为0,应此男方应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享受1620元标准。

4、关于收养: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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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老龄化的加重,现在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大多数家庭生育小孩的压力都来自经济方面,那么2021生育二胎奖励政策是什么?2021实行生育奖励三万包括哪些费用?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2021生育二胎奖励政策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国家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一般规定是:孕期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就高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假期天数。

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

①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可以提高至50%。

②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

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2021实行生育奖励三万包括哪些费用?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4、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其规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分娩、终止妊娠以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与医院直接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三、申请补助有什么条件?

1、市户籍或者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处于在职状态或者失业状态,只要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2、非市户籍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期间生育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现在国家都会有一些补助政策,2021年二胎奖励政策一般会有生育津贴,还有二胎补助,不过不同地区的政策要求会不同。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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