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非法集资2000万元,村书记是否存在犯罪

1、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并未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则从其请求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民间借贷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对借款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出借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出借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妨碍出借人向法院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效力如何?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即使达成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未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9、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该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10、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工商备案章,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未进行工商备案,如果能证明是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11、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如何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3、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已经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履行合同的请求。

14、出借人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足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5、借款没有支付给单位而是支付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借款单位抗辩没有收到借款,其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只要有其他证据支持,也可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

1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否仅凭转账凭证注明的资金用途内容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交付的,不能单凭转账凭证上注明的资金用途来判定争议资金的性质,而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否则,误判难免。

17、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8、职工以“暂支单”的形式领款,能否据此认定与单位有借贷事实?

如果职工领款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比如业务招待、出差、采购等,不能依据暂支单认定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如果发生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如果单位坚持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起诉。如果职工领款是因私人原因,与单位工作任务无关,比如个人或家庭用款,可以认定其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此时是平等主体。

19、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0、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注意借贷资金交付证据的完整性

为了避免争议,民间借贷出借人最好避免现金交付,而应直接向借款人转账。如果需要委托他人转账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付款文件,同时保留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汇款用途栏一定要如实填写借款等字样,以便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

22、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是否应当予以确认?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3、双方约定支付“分手费”是否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当事人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接受“分手费”的对方当事人归还本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4、依据赌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赌债并非民间借贷,如果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5、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是否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其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的,遵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双方的争议。

26、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伪造借条并起诉,如何处理?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伪造借条并诉至法院属于虚假诉讼,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7、夫妻一方对外借款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8、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况可分为法定情形和酌定情形。法定情形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酌定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平时有赌博恶习,在外频繁欠赌债;夫或妻一方在离婚前较近时间内对外大额举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并最终离婚;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但没有将所借资金用于家庭;出借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了解所借资金不大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认定夫妻共债务的基本原则。

29、企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其个人使用,如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1、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2、借款人的内部人未获授权以借款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3、分公司对外借款,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3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有限责任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6、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7、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应当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向公司出借资金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一终字第291号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9、公司未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未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担保协议无效,除非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40、为借款人出借银行账户向出借人收款,出借银行账户人是否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41、他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如何处理?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可能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因此,首先应当查明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是否明确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如果未表明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他人不承担责任。

42、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替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是否免责?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替借款人还款,如果债权人没有同意借款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反之,借款人免责。

43、民间借贷债务转移需要出借人同意

民间借贷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出借人同意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出借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其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或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债务履行,可推定其同意。

44、民间借贷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处理?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5、民间借贷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间借贷双方对本金数额发生争议,需分情况讨论: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需要根据转账记录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但有现金交付证据的除外;如果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以现金方式另行交付借款本金的除外。

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7、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非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9、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向法院请求判令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自2015年9月1日起,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0、民间借贷利率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民间借贷年利率为24%及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可以依法获得法院保护;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区,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了此部分利率也可以请求返还;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执行,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51、民间借贷出借人收取服务费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服务费,应当仔细分析服务费的性质,如果服务费有真实的对价,可以认可,反之,应当将此服务费并入利息:①利息与服务费之和未超过法定利率的,可以认可;②利息与服务费之和超过法定利率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52、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时间未约定,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3、民间借贷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如何处理?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4、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的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逾期利息自借款期限届满后起算,而不是从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计算。

55、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6、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约定才合法?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7、民间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确定逾期利率?

民间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8、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民间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9、借贷双方未约定本息的归还顺序,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对本息支付次数和时间没有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归还资金,首先应当抵充利息,超过部分抵充本金。

60、民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出借人委托代理人收款但授权不明,代理人减免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收款,如果授权不明,他人减免债务人债务的,出借人应当接受。

62、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债权人依次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保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即在此后的两年内债权人未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完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63、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4、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何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6、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67、民间借贷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决定权在法院。

68、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后者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出借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9、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如何处理?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0、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要件如下:第一,借贷双方先后至少有两笔贷款;第二,借贷双方必须协商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三,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四,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借贷双方协议以贷还贷,即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或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知道新贷的借款用途是偿还旧贷。但是,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71、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2、抵押未登记,出借人主张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应当有抵押人未配合登记的证据

民间借贷约定了抵押,如果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存在,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以要求抵押人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前提是出借人能够证明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等违约行为。
73、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不是保证合同,其本身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有抵押权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抵押权就不存在。因此,出借人诉请法院判令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74、抵押人拒绝履行登记配合义务的,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致使民间借贷出借人受到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遵循合同违约赔偿的可预见原则,其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75、抵押未登记,出借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抵押未登记,如果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的行为,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也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出借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7、股权质押未经登记,质权未设立

民间借贷中以股权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民间借贷到期无法清偿,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清偿

民间借贷当事人就主债权债务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情形,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议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

80、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居中撮合服务的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是居间人,在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后有权收取报酬,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对出借人不承担本息清偿义务。但是,如果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承诺的,其成为担保人,应当依法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81、有证据证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因此,其法律地位为居间人。但是,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2、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8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担保,应当由谁承担担保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对该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再做判断:第一,以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利益归属。第三,通常的惯例或习惯。第四,一般人的信赖指向。第五,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84、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如何处理?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主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85、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一定要先刑后民吗?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反之,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独立进行。

87、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88、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应当分情况处理:1、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3、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89、民间借贷案件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有权机关处理的,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0、民间借贷立案后发现与本案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是否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9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出借人未依约提供借款,借款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以选择以自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反之,如果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以选择以自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92、如何确定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另外,我国法院管辖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只能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9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

手机短信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其作为证据应当经过质证,以查明其是否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如果手机短信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

94、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合法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如果录音资料未以侵犯他人人格权、商业秘密、隐私等民事权益的手段取得,或者未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合法证据使用。

95、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间借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一审未申请,可以在二审时申请,但是否允许由二审法院决定。如果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

96、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其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当事人逾期举证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不再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97、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向大陆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8、民间借贷纠纷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99、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00、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之,以裁定驳回。

  【摘要】本文以重庆市江津区(以下简称作者地)村级组织为研究对象,结合面上调查和典型分析,超前提出首先在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立内部控制是必要而紧迫的,并就内部控制体系(以下简称内控制度)提出全新主张。

  【关键词】村级组织 内部控制 研究

  当前,“三农”支持逐年加大,农村经济逐年发展。与此同时,在村民自治、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领域,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转移支付分配不公;集体资金被擅自留存、随意支付;资产底数不清、权属不明;资源随意处置、监管乏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加强监管,完善内控制度,促进村级组织健康发展,已引起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思考和探索。作者认为,针对村级组织特点,首先在村委会探索建立不同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重要而迫切。

  内部控制作为管理学分支,国外,美国准则委员会在1972年的《审计准则公告》作出了经典定义:“内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管理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程序和方法。

  目前,国内对内部控制尚无权威定义。2008年,财政部牵头制定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把企业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把内部控制界定为:“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2017年,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界定为:“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理解内部控制,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控制主体:单位。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其控制主体主要是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其控制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而在《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则是尚不具备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条件的小企业。

  (二)控制客体:经济活动。在企业中,控制客体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行政事业单位,定位于“使用或配置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活动”。

  (三)控制机制:制定制度、实施措施、执行程序。从静态层面讲,要有制度,以及落实制度所需控制措施和程序。从动态层面讲,要进行内部管理,即制定制度、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并且要循环往复、不断优化。

  (四)控制目标。组织类型不同,其目标有所差异。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讲,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当然目标。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二、村级组织结构分析和内部控制重点

  村级组织是党、政、经、团相互交织、相互联系的特殊组织,其中,村委会涉及大量、大额经济收支,存在廉洁风险,无疑成为内部控制首选。

  (一)村党委或党支部。经济事项主要涉及党费收取、上解,党员活动经费下拨和支出。据调查,作者地每个村党员100人左右,党费无职党员每年定额缴纳2.4元,有职党员规定按工资0.5%~1.5%缴纳,实际多执行定额,包括村两委党员一般年定额100元左右,全村年党费收入万元左右,且多不入账,通过账外设登记簿,收齐即上解镇街。党员活动经费由镇街拨付,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全村万元左右,收支在账上核算。由此可见,村级党组织收支内容单一,总量较小,风险不易发生,无需单独建立内控制度。

  (二)村委会。村委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加上计生、民政等各种助理,一般10人左右。村委会经济活动事项大约分为四大类:一是购买服务类。作者地2014年清理时有征地协调、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医疗保险办理、农网改造等20余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这类事项风险点在工作经费分配使用环节。二是法定公共事务类。作者地2014年清理时有50余项,经济活动总量占村级组织90%以上,涉及社会治安、乡村建设、支农惠农、扶贫开发、计生、卫生、民政、社保等领域,工作具有行政性质,是村委会主要工作内容。该类风险点不仅在于资源、资产、资金自身的安全,同时,更在于申报、下达、实施等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村民自治类。如: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等。四是代管类。主要指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事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普遍薄弱,多数在村级未建立相应组织,更无印章、吊牌等外在形式,其职能多由村委会代管。据调查,作者地共有229个村级组织,集体净资产11484万元,每个村平均50.14万元,经济活动多限于集体存量资产管理、村办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收入等几个方面,无一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说明的是:作者地在村以下建立“经济合作社”,并刻制印章,个别有吊牌,管理集体土地等资产。

  (四)村各类群众团体。主要有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一般不涉及大额经济活动,无须建立内控制度。

  三、村级组织内部控制现状

  目前,我国仅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作者地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始作推行。村级组织内部控制有关措施散见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中,目前尚无专门、系统的法规或规范。

  虽然目前无专门针对村级组织内控制度的法规或规章文本,但村级组织并非没有开展相关工作,其内部控制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从形式层面考察,表现为“三多三少”

  1.发达地区多,落后地区少。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活动体量大、内容多,内控制度建立自然较多而相对健全,落后地区,经济活动主要围绕上级转移支付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无经营活动,内控制度建立相对不健全。

  2.实体层面多,程序层面少。目前,作者地村委会内部控制,重点围绕现金、实物收支进行,普遍建立了村社财务双代管制度,会计、出纳不相容岗位分离,现金开支审批,使用统一收款凭证等,而这些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3.业务层面多,单位层面少。在业务层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建立预算、收入、采购、 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六个方面的内部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部份也要求建立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大约七个方面的内控制度,作者地上述内部控制要求落实形式多数以财务管理制度形式出现,且仅重点着力于资金管控。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五个方面。作者地上述内容大多不具或不健全,岗位人员职责、财务信息编报也仅在村两委会工作、财务管理制度作出一些相应要求。

  (二)从内容层面考察,表现为“五健全五不足”

  “五健全”即:一是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二是普遍加强了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普遍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回避制度。作者地村两委会成员,特别是负责人、村报账员等关键人员,上级定期组织培训,各自职责明确。村委会主任、代账会计、报账员(出纳)三个不相容岗位100%实现分离;村两委负责人家人、近亲属无担任会计、报账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无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三是全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普遍实行“双代管”。作者地于2005年改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2010年,在各镇街财政办公室组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全面实行村社财务、资金委托代管。四是普遍加强了“三资”管理。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重庆市于2000年出台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范了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2014年,作者地还出台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并在镇街财政办成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五是普遍实行了任期和离任审计。2016年,重庆市第十届村委会换届之前,市委组织部专门部署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事宜。作者地采取内部自查、循环交叉、购买社会服务(聘请中介机构)等三种方式,对全区村居100%进行审计。

  “五不足”即:一是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缺乏。有关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单位应当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但作者地无一建立相应组织。二是预算业务控制缺乏。2014年,作者地对村级组织实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费补助制度,并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主要负责人月补贴标准元间,其它专职干部按80%计算,并逐年递增;每个村委会年办公费补助1.5-2.5万元。村级组织运行费用绝大部份源于财政预算,自筹较少,故无一单独编制收支预决算。三是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粗放,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四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缺乏。《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销售、采购、存货、借款、对外投资等涉及经营活动方面的内控制度,作者地大多没有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合情合理。五是村务监督形同虚设。在村委会制度设计中,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分别行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责,但现实中,三方制约机制难以形成,主要是监督委员产生难免受到操纵。

  四、村级组织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内控制度建设是村级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村级组织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不规范、不廉洁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可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行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经济长足发展,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内控制度建设是村民自治的客观要求。早在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就要求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明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和具体公开事项。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民主监督进行专章论述,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内控制度建设,回应了村民自治的上述要求,是实行村民自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必要过程。

  (三)内控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勤政廉政,不仅是对公务人员的要求,也是对村两委会成员的基本要求。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打虎拍蝇,人民衷心拥护。为扎牢制度的笼子,先后出台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通过内控制度建设,能够预防村级组织成员及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不廉洁行为,杜绝苍蝇式腐败。

  (四)内控制度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家族势力操纵,村官巨贪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内控制度建设,一方面回应了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另一方面,通过扎牢制度的笼子,让权力不再任性,从而缓解干群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五)内控制度是预防村级组织“权力寻租”的最好良药。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作者地通过征地补偿、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安排等形式安排到农村的资金近10亿元,平均每个村委会437万元。这些资金项目,虽然多数实行公开招投标、直接补贴等形式,但在申报、实施(分配)、验收等环节离不开村级参与,有的还向村安排经费或购买服务,为其寻租提供可能。2016年,作者地纪检部门就通报了多起村级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涉及新农村建设、农网改造、农村宅基地复垦、种粮直补、易地扶贫搬迁、人饮工程等领域。当前,国家对农业农村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农业项目实施都需要村级参与,这一现实,使村级组织内部控制变得十分紧迫。

  五、村级组织内控制度建设内容

  在村级组织,两委委员、助理也就10余个人,控制对象就是本单位的各个环节,十分单一。村两委会负责人有可能既是实施控制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控制对象中的重点人员,这一特点,很容易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必须有所创新。

  (一)村级组织内控制度建设的步骤和方法

  1.先上后下,首先在国家层面研究出台村级组织内部控制规范,再在省级出台操作指引,地、县层面出台实施办法。建议:适时由民政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出台《村民委员会内部控制规范》;农业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规范》。村委会建设事权归民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事权归农业部,这是分别出台规范的原因。

  此外,村委会虽法定为自治组织,但实质极类似行政事业单位。目前,作者地村委会运行费用绝大部份来自当地财政预算,两委会干部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工作内容绝大部份为公共事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类似企业性质,故在出台《规范》时还应分别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2.先急后缓,首先建立村委会内控制度,其后适时适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村委会工作内容中,有大量经济活动,各地也暴露出不少风险点和风险事件,内控制度建设十分紧迫,可在全国农村普遍施行内部控制。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大部份地区还十分薄弱,其职能多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相对于其组织建设,内控制度建设还不是十分迫切,可先在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城郊等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逐步完善。其余欠发达地区村级是否实施,视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3.先形后实,首先从形式入手,后抓实质性推进。从工作步骤角度讲,就是先抓建章建制、宣传发动、试点示范等形式性内容,后抓具体组织实施。从内控制度角度讲,可先着手单位层面内部控制,搭建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后着手业务层面,并实质性推进。

  (二)村级组织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1.村委会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村委会内控制度建设围绕单位、业务层面。单位层面应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规定,村委会主任是内部控制当然责任人,但由于村委会经济活动少,对象单一,如设为村委会主任,势必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因此,为了控制的有效性,可由村党委书记或乡镇政府派驻干部为内部控制总负责人,由村委会委员具体实施,不必单独设置内部控制部门。

  (2)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分事行权要求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分岗设权就是根据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权力,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审批人和经办人,会计和出纳,采购和保管等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分级授权就是要建立内部权限审批制度,根据经济活动量大力,分别授权不同岗位决策和执行。定期轮岗,就是限制重要岗位人员连续工作年限,超出年限进行轮换。

  (3)强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一是把好人员入口关。村委会负责人、委员侯选人必须符合年龄、文化程度、有无违纪违法记录等方面基本要求,财务人员应当经过资格认证。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自觉更新和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三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强村委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要求,定期检查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道德的遵循情况,对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加以惩戒。

  (4)加强财务信息编报管理。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当前,作者地实行财务双代管和村设立报账员的财务管理体制,重点要对双代管机构职责、权限作出相应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村报账员,应当经过专门业务培训,方可上岗。二是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三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按法定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信息。四是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

  村委会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预算管理。村委会运行资金大部份来自财政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预决算报告。村委会预算管理重点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注意防止寅吃卯粮,村委会不得举办没有收入来源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举债。

  (2)收支管理。村委会收入主要有上级拨款和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收入和一事一议项目筹资收入,支出主要有干部福利补贴、日常办公和筹资项目支出。收入管理重点是“三专”:一是专人。出纳以外人员原则不经手收款。二是专户。一个村委会只能开设单一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收入在专户“一个漏斗”进账。村委会与上级往来实行一个漏斗向下,一个账户渠道进账,杜绝村干部多人直接经手现金不入账情况。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拨款、补助,实行定期核查、对账制度,防止进入个人腰包。作者地由双代管机构统一在当地金融机构开户并实施监督。三是专票。票据管理岗位与出纳岗位分离。作者地要求使用重庆市农经站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收入未使用统一票据应以贪污论处,未在规定期限缴存代管机构资金管理专户应以挪用论处。支出管理重点:一是专人。二是实行审核监督制度。重大开支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避免支甲报乙、支少报多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三是建立开支审批制度。

  (3)采购管理。村委会采购业务主要是办公用品、会务采购,采购管理重点是参照政府采购要求,对大额业务实行招投,一般业务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入库物资实行清点保管,尽可能将采购与保管不相容岗位分离,防止采少报多、采甲报乙和采购不入库发生。

  (4)货币资金管理。村委会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管理重点是“两分一专”:一是出纳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收入票据由会计保管和填写,出纳以外人员原则上不经手现金。二是印鉴与票据分开保管。三是实行专户制度。

  (5)固定资产业务。村委会固定资产管理重点要在采购、报废等重点环节实行审批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落实管理责任人员,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资源管理

  (6)建设项目管理。村委会建设项目主要有上级下达、村本级基层阵地建设和村民自治三类。上级下达项目主要有扶贫开发、农村人畜饮水、农村交通、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一般由村级实施、上级检查验收,管理重点要做好项目工程招投标,尽可能避免村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村本级两类项目建设要做到群众自愿、程序合规,尽可能将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分离,分别设立岗位人员,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避免仗权承包、私下议标等。村委会要重点加强“一事一议”项目管理,村社范围内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7)档案管理。村委会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管理重点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落实专人制度,以便追责。二是备份制度。土地承包、资产处置等重要资料应有纸质或电子备份。三是交接制度。村委会人员变动频繁,人员移交时,工作资料和档案资料应一并移交,防止私下销毁和私自保管。四是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的有关规定。

  2.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控制度,除具有村委会上述内容外,主要增加以下内容:

  (1)销售业务。设置销售部门或销售岗位,并与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关键岗位分离。销售部门设置销售合同,或填制销售、提货、收款、记账多联单据,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印证。

  (2)采购业务。与村委会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业务控制重点围绕原材料采购进行,可单独或与销售部门合并设置采购部门或采购岗位,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并与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关键岗位分离。采购部门设置采购报告或申请、采购合同、拨款通知等,有关资料要与其它岗位的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相互印证,做到相互监督。

  (3)库存物资业务。主要包括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内控重点是把好“三关”:一是人员关。设立专职部门或岗位,并与会计不相容岗位分离。二是进出关。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三是清查关。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4)对外投资业务。本业务是指村集体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内控重点:一是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二是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重大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三是加强收益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四是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参与传销、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活动,不得参与炒房、炒股等高风险投资。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五是健全档案管理。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5)集体资产业务。本处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于资金、资源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内部控制主要针对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工作重点在村委会固定资产业务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是建立折旧制度。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三是规范会计核算方法。

  (6)集体资源业务。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本业务重点是:一是搞好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台账,弄清家底。二是搞好资源利用,重点控制资源使用、拍卖、承包、出租、入股、抵押环节。

  (7)生物性资产业务。与工商业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畜禽、林木等生物性资产,容易死亡、损毁、灭失,应当作为内控工作重点。一是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落实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踪,避免消极怠工、虐待动物造成非正常性死亡。二是建立巡查制度,落实措施,防止偷盗。三是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用一定产品产量、生物资产增长量或农资投入量作为考核、评估指标,激发岗位人员积极性,避免消极怠工、瞒产私分。四是规范会计核算。投产前,其发生费用应单独设置二级科目核算,投产后其投产前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避免虚增收支,影响当期损益。

  结论:村级组织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先建立村委会内控制度,适时、适地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控制度建设是可行之举。

  [1]侯志久.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J].农业经济,2014,(9):41-42

  [2]周金堂,熊德银,赵富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研究[C].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内部审计协会,

  [3]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Z].

  [4]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Z].2008—05—22

  [5]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

  [6]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Z].

  [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Z].

  [8]财政部.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全真模拟试卷A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甲( ) A 、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 、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 、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 D 、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下列哪一机关进行裁决?( )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主席团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

A 、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 、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 、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 、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4、宋体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A 、个案平衡原则

5、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B 、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

C 、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

D 、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

6、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 、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 、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 、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7、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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