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上班单位没交社保,早不干了可以补上吗?

职工入职时没签劳动合同,至今己十二年,单位未缴纳社保怎办?,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暖心财经说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1

实际上能在单位工作12年,单位还没有签订合同,缴纳保险,要么实在迫于无奈,要么就是跟单位有感情了。

我们法律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持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2个月,那么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索要双倍工资的时效开始终止。

劳动监察有两年有效期,劳动仲裁有一年有效期。不过这个有效期并不是从12年前进入单位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进行计算。所以,劳动仲裁维权有效截止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劳动监察维权截止时间是2010年1月1日。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起,我们法律规定已经视同劳动者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没有提出双倍工资的要求,也相当于自动放弃了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可是社会保险费不一样,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交纳的义务。企业承担一大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

如果是企业责任不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和劳动监察维权部门进行维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但关键在于查实。并不是我们口头说,执法部门就认可,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来讲,职工要提供工资的发放明细或者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要提供考勤表,还有所有职工工资表的会计凭证。通过双方校正,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时间。

比如我们说要12年来的社保,如果我们有12年来工资发放记录是最好的了。但往往是没有,而企业的会计凭证里面如果不能够体现出企业给我们发放工资,考勤表里也没有我们的记录,那么劳动关系是不予确认的。但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纠纷,因为大家心里很清楚究竟是什么时候进入单位的。

用人单位补交社保需要承担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

建议劳动者首先找用人单位协商补交社会保险事宜,同时搜集相关证据;如果单位不补交,可以提出辞职,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索要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2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重要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问题来了,若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吗?今天就为大家讲解相关案例!

1、关于本案案由的争议问题。通俗而言,案由就是案件的由来,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案由。按照张某某自己的陈述,2004年确认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存在人事关系后,并非其不愿意上班,而是单位让其不要上班,并承诺退休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现张某某因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才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权利,因而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人事争议。

2、关于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由于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参保并交纳相应社保费,现已不再实行退休工资待遇。因此,基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势,继续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显然不合时宜。张某某在没有承担社保费个人交纳义务的情形下,主张享受与单位职工相同退休待遇,亦于情理不合。

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湖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某市广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076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中医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湖北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医医院)人事争议一案,均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91792元。事实和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和黄劳人裁[2016]第913号仲裁裁决书,其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自始至终存在人事关系,有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由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秘密地以非法除名的手段,挤占其编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存在人事关系后,依然拒绝安排其上班,不办理恢复事业编制手续,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承诺,从而造成其年满六十岁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损失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对上述相关事实不予认定。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人事争议不当,双方诉争的问题是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案由应当为劳动争议项下社会保险纠纷中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判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支持其比照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索赔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回避《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不予参照适用。

3.一审判决作出相应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九条,判决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补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6110元,不具合法性。其从60岁到可期待寿命77.46岁,生存期17.46年,参照2017年某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4504元×16.5年×12个月,应赔偿其损失891792元。按一审判决的标准,平均每月养老金只有649.63元,显然有失公平。

市中医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而非人事争议,张某某诉求是赔偿养老保险和医保待遇,是典型的社会保险纠纷。如何认定本案是人事争议,则与生效的(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相冲突。2.其与张某某之间的人事争议早于2004年审结。事实上2004年判决确定双方存在人事关系后张某某再也没来单位上班,也未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之间人事关系早已终止。(2016)鄂02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实际肯定了双方关系终止。张某某2004年起知道其编制卡被撤下,应该从此时知道和应当知道退休待遇必然受影响,因此张某某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市中医医院赔偿其养老金435006元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79年9月12日的《某市招收工人登记表》显示,张某某出生于1957年7月1日,经县劳动部门同意顶职,某市精神病医院招收张某某为药剂员。1984年6月13日,某市劳动人事局批准同意张某某转为国家干部,转干时间从代干之日起计算。1986年,张某某调入某市传染病医院工作,并保留事业编制。

1995年4月1日,张某某与某市传染病医院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张某某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三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月1日止;张某某应按月向医院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50%作为个人劳动保险基金,计87元;张某某应在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回单位同医院协商期满后的有关事宜。张某某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单位工作,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医院可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张某某实际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协议期满后,某市传染病医院未与张某某续签停薪留职协议。

1998年2月,某市传染病医院作出《关于对张某某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黄传医发(1998)03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对张某某作自动离职处理。此后,张某某的事业编制被撤下。但该处理决定一直未送达给张某某。2003年4月,张某某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发现上述处理决定。张某某不服,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2003年12月9日,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石人裁字【2003】第12号裁决书,裁决撤销某市传染病医院的黄传医发(1998)03号文件;由张某某向某市传染病医院支付劳动保险基金8352元;张某某回某市传染病医院处报到等内容。某市传染病医院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2003年12月29日向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

2004年3月3日,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市传染病医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未依法送达给张某某,该处理决定始终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人事关系依然存在,故判决驳回某市传染病医院的诉讼请求。此后,某市传染病医院再未申诉。张某某要求回单位上班,被告知没有工作岗位。后该医院组织上岗考试,张某某参加了考试,但没有得知考试结果,医院亦未安排其岗位。2012年,某市传染病医院被合并至鄂东××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2016年9月8日,张某某再次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恢复事业编制、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福利。

2016年11月17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裁字【2016】第913号裁决书,裁决张某某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之间存在着人事关系,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市中医医院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仍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双方自2004年起不存在人事关系”。2017年2月20日(2016)鄂02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驳回市中医医院的起诉。2018年3月,张某某将该人事争议信访至某市委巡视组。鄂东××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作出《关于反映市中医医院长期未解决人事关系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建议张某某就此事走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2019年1月21日,张某某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鄂东××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办理退休手续。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提起诉讼,后于2019年3月28日撤回起诉。2019年4月15日,张某某再次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支付养老金损失赔偿431000元及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某对该决定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认定,张某某未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亦未在其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8年度某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437元,月平均工资为45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人事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张某某原系某市传染病医院的事业编制人员,1998年1月停薪留职期满后,其虽未与单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但人事关系已经生效的(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仍然存在。然而某市传染病医院既不安排张某某的工作岗位,亦不为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张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种情形下,张某某主张作为用人单位的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赔偿其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起诉符合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额的确定问题。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第九条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意见为:“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本案中,张某某在某市传染病医院实际工作年限已满15年(1979年9月-1995年1月),因张某某自1995年办理停薪留职后一直未到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故无法以张某某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额。张某某于2019年4月申请仲裁,故参照某市2018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537元的标准,按照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工资的方式计算,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应补偿给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136110元(4537元×15年×2个月)。张某某主张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以2017年公布的人均可期待寿命76.5岁为限,按照2017年度某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504元标准一次性赔偿养老金损失891792元,其主张的养老金计算标准及以人均可期待寿命为限进行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故对张某某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因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发生了就医并实际产生医疗费用的事实,无法确定其实际损失是否发生及具体数额,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认为,张某某未申请强制执行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现已逾强制执行期限,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尚未恢复,已不存在人事关系,故应当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因(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人事关系依然存在,故判决驳回作为起诉方的某市传染病医院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在该判决中并无执行内容,且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并未中断,依然存在,故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的上述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八条“职工出生时间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张某某的法定退休时间应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1957年7月1日进行核定,即张某某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17年7月,张某某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时间应自次月起算。

张某某在2017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某某于2018年3月该人事争议信访至某市委巡视组,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亦作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2019年1月张某某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后于2019年3月28日撤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发生两次中断,应自2019年3月后重新计算。故张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对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6110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改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诉争的焦点为1.本案案由确定为人事争议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补偿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6110元是否恰当。

关于本案案由的争议问题。通俗而言,案由就是案件的由来,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案由。具体到本案,张某某系基于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其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存在人事关系,而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张某某自己的陈述,2004年确认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存在人事关系后,并非其不愿意上班,而是单位让其不要上班,并承诺退休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现张某某因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才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权利,因而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人事争议,表现为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张某某认为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人事争议不当,与其主张的客观事实不符,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理由亦不成立,一审判决依人事争议处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关于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虽然生效判决书确认张某某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存在人事关系,但2004年后张某某的编制并未恢复,也未上班,客观上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张某某也未交纳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某主张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按2017年某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504元的标准、以2017年人均可期待寿命76.5岁,赔偿其16.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891792元。

一审判决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的规定,按照张某某在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的实际工作年限满15年补偿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6110元。由于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参保并交纳相应社保费,现已不再实行退休工资待遇。因此,基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势,继续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显然不合时宜。

张某某在没有承担社保费个人交纳义务的情形下,主张享受与单位职工相同退休待遇,亦于情理不合。而且,该复函较之湖北省人社厅(2009)35号规定,二者均系规范性文件,且属于同一效力位阶,但因湖北省人社厅(2009)35号规定系新规定,并结合了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在参照适用上湖北省人社厅(2009)35号规定优于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复函。故张某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判决补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6110元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认为与张某某自2004年后再无人事关系,且张某某本案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据此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的诉请,该部分主张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对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某、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就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吗”的相关解答,想要了解更多法务知识,可评论留言!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3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284期,欢迎关注!

按照《社保法》规定,职工入职以后,单位应该在30天内开通社保账户,同时缴纳社保。

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降低开销,总是想着法子不缴纳社保。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及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有发生。

当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时候,绝大多数职工只能选择沉默,自认倒霉。几乎没有几个人会主动与单位沟通,要求恢复缴纳社保。

毕竟,沟通基本上就代表着撕破脸,代表着工作的终结。

即使有部分人员愿意撕破脸,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去社保部门投诉,得到的答案往往是“已经过了2年诉讼期”。

很多人选择放弃,因为已经得到了社保部门的官方回答,社保部门的回答关闭了补缴的大门。

实际上,职工如果直接放弃,对于自己而言是非常可惜的事情。重点在于退休以后养老保险会明显地变低。工龄变低,养老金金额也是变低,养老金变低,生活质量就是变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简单地说,对社保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但是实际上,职工对于社保问题很多时候并不受2年的约束。下面慢慢分析。

涉及社保征缴的法律目前有四个:《社保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小龙虾】仔细核查了以上四个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欠缴社保的追缴时间进行限制。换而言之,追讨期限是无限期、无条件的。

社保部门不能以过了2年追讨期限而拒绝!

那么,2年追讨期又是什么意思?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从这个条例来看确实有个2年的限制。那为什么说社保补缴不受2年的限制?

关键在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行政执法时效,补缴社保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两者不同。

也就是说单位未缴纳职工社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过了2年诉讼期,我就不查处,不再处罚你了。但是社保部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补缴社保不是处罚单位,而是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自然是协商解决了,这对于单位与个人均是最有利的行为,双方合作可以解决许多麻烦。

协商一致自然万事大吉,由单位出面申请补缴,个人再承担自身费用即可。但是往往单位会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去补缴。

第二步自然是走到仲裁的地步了。但是仲裁一定会受理吗?绝大多数仲裁不会受理!

仲裁主要是裁定,没有纠纷如何裁定?很明显,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无需裁定,因此说绝大多数仲裁是不会受理的。

第三步回到社保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投诉,要求两部门督促单位尽快补缴,这是单位的行政权力。单位不补缴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步到法院,单位拒不接受社保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规定,职工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关于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仲裁部门、法院之间会存在很多彼此推诿的事情。这里再次简单说下:

仲裁部门:一般用不到,除非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仲裁存在劳动关系为下面投诉做准备。

社保部门:过了2年投诉期,再投诉就无效,无法行政处罚。但是可以要求部门进行行政征收补缴社保。

法院:有关单位行政征收或者处罚拒不执行的时候、或者资料经济受损的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部门:刚刚接手,一般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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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承担社保费。即便这样,现单位也不一定会帮你补缴。

现单位帮员工补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上来说,你从原单位离职以后,待业期间的社保费是不能让新单位补缴的。

因为离职而产生的社保断缴,如果不属于现单位应缴的时间,那么现单位是不存在补缴责任的。并且,如果现单位帮你补缴了,现单位还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失。

因为现单位帮员工补缴了社保,就代表承认员工的入职时间往前了1个月。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没有往前,所以如果员工对现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说现单位在入职1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单位是要赔2倍工资的。

员工会说,那我和企业签订一个协议,我保证不仲裁,并且是我要求单位帮我补缴的。你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却为你缴纳社保,可能会被定义为骗保。

社保断缴1个月,有没有必要补缴?

如果你没有在当地买房、买车、落户等需求,其实社保断缴1个月对你影响不大,不需要补缴。

1、养老保险是计算累积缴费年限,断1个月影响不大

养老保险是未来的待遇问题,断缴不影响,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工作,需要男50周岁女40周岁前首次参保,且达到法定年龄累计缴费满10年才有当地退休资格,办理退休标准相同)

2、医保断缴后有以下两种后果:

1)3个月内续交医保:医保待遇恢复;

2)超过3个月:缴费时间就要重新计算,6个月后医保待遇才能恢复。

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样,只有少部分地区断缴一个月,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具体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进行咨询。

3、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属于就业关联型,当发生相应情形时可以按照要求申请享受待遇。很多地区要享受生育保险都是要求社保达到一定的连续缴纳时间。中间中断一个月,生育津贴可能享受不到,也是大几万呢。所以有生育打算的小伙伴,要提前规划,社保千万别断。


换工作,怎么保证社保不断缴?

1、以普通居民身份参加居民社保。

如果是城镇户籍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窗口,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户口一般都是村里统一收集信息、费用,再由村里统一到镇上办理。 如果错过集体缴费时间,可以直接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

初次参保人员需要的材料有:

(1)需持本人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登记;

(2)参保人出示本人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正确填写《个体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报表》。

2、以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来参加职工社保。

可以购买职工医保和职工养老保险两个险种,部分地区还可以购买失业保险。

①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有档案的北京市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无档案的北京市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3)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补贴,自批准享受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注: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限北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下一步外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也在研究中,期待更加灵活的参保政策出台。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月1日回单位的时候,车门把手挤骨折了算不算工伤?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夏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夏女士表示行风热线线上答复后就在网上进行了工伤申报,并到工伤窗口领取了相关资料。当事人表示满意。

  2、以前户口不是本地的,听说必须要交够10年的社保才能在当地退休,现在马上退休了,但是社保才交了8年。现在户口已经落过来了,现在还需要交够10年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刘先生今年59周岁,之前在河北缴纳社会保险20年,无一次性补交超3年的记录,户籍刚转入青岛,在青岛缴纳社保8年。已告知其户籍在退休前转入我市这种情况,不受缴费10年的限制,刘先生如想在青岛退休,可以将在河北的养老保险转入我市,到达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当事人表示满意。

  3、在大场镇上班十多年了,今年55岁,今年刚开始投保险,能补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杨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杨先生是在大场镇一家企业工作。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35个月内),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材料齐全后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工龄不满十五年,可以办理延长缴费,工龄满十五年可办理退休。当事人表示满意。

  4、退休之后才发现单位有一段时间没给交社保,去找社保说找单位开证明,原单位已经不在了。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刘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刘女士给丈夫咨询社保问题,经了解,其丈夫在太平洋恩利公司工作过,该公司在青岛市北区,应在市北区办理补缴手续。已告知其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表示满意。

  5、1年在胶南邮政局上班,现在在别的单位上班,发现在胶南邮政局上班期间没有交社保,怎么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邮电局(联通公司)属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在山东省社保中心缴纳。建议陈先生联系邮电局(联通公司),通过邮电局(联通公司)上级联系省社保咨询补缴养老保险程序。当事人表示满意。

  6、1983年在海青镇上班,一直干到零几年,一直没有社保,能不能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补缴保险的相关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由单位带齐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理解。

  7、现在是在职状态,听说公司效益不好,把社保停了,想咨询一下,停多久社保就不能补交了?如果补,怎么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李先生一直在公司上班,公司也一直缴纳社保,但由于公司资金问题,前期社保一直欠费。已告知其这段时间的社保只要该单位在效益好转后进行缴费即可,无需进行补缴。当事人表示满意。

  8、特殊工种退休有没有提前退休政策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贾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当事人对政策表示不理解,对工作人员答复情况满意。

  9、领导好,给您添麻烦了本人五十五岁了,今年在工厂打工给投社保了。因为到退休要差十年的投保,所以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帮我解决解决。我从九五年开始在大场水利站(原塔山水利站)看管水利设施,一直到2009年。请领导给帮忙办理办理吧。水利站那里不愿出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事情况: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答复了补缴社会保险的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后,由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以上政策该网友表示都知道,要求补缴十年的养老保险。社保部门建议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投诉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受理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无法受理。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补缴业务。

  10、领导好!主持人好!我是餐饮从业者,我想问一下,公司给我们投保是五五开,只投五险,没有公积金,这样和法吗?第二,疫情期间国家有对保险的减免,我们能不能享受?第三我们餐饮从业者每天均工作十小时以上,我们可以申请加班费吗?第四,我们每月休息3天,这是公司规定的,少休一天多给一天的工资,可国家规定每月休8天,我们却只能最多休3天,而且没有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单位部分,个人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统一收取后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按今年最低基数计算社保(养老、失业、工伤),单位每应缴549.19元,个人应缴271.33元。国家疫情期间的减免政策,是免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12月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个人部分还是要正常缴纳的。单位不缴公积金的问题,可以咨询公积金管理处(),加班费和企业多收社保费的问题可以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因当事人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11、请问已单位名义补缴个人保险费是否仍可以带着单位会计凭证等原件补缴到94年10月份呢?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许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其补缴保险的相关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单位提供会计凭证,材料齐全后,由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满意。

  12、请问领导,企业为职工缴纳了职工社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还需要去咱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吗?

  责任单位:局劳动关系科

  办理情况: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答复,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根据《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青人社规【2019】17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和工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用人单位在备案前应当首先开通网上用户,在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工资发放后的30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在网上备案。当事人表示满意。

  13、你好领导,麻烦问下家里老人今年55周岁了,社保交了6年多一点,到60周岁不满15年怎么解决??我们青岛市现在什么政策??可以补交吗?可以补交的话按照一个月多少交?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该网友家里老人55周岁,胶州户籍,养老保险交了6年,再交5年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才缴纳11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企业只能为职工缴纳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如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如缴费不满15年,可以在单位停保后,可以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保险,直到缴满15年办理退休。当事人表示满意。

  14、年的社保没交,年的给补上了,以前找过社保,但是说必须要提交年的工资单,没有工资单了,能不能把1985年之前的补上?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薛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详细答复了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单位材料齐全后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对政策表示不理解,但对答复态度满意。

  15、自己开公司,想给自己交保险,前一段时间不受理,现在能办了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经与徐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开户的相关政策。青岛市企业进行社保开户有二种方式:一是网上全程办理,可登录“青岛市人社局”官网-单位开户模块直接办理;二是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就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在电话中跟徐先生答复后,徐先生表示要现场开户,徐先生单位在隐珠街道,可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隐珠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就近办理。当事人表示满意。

  16、导播好,主持人好,薛主任好,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档案提出来后可以自己保管吗?还是需要人社部门代管呢?有什么区别吗?谢谢!还有一个事情问问薛主任,失地农民保险每征一次村里的地就分配一次吗?是平均分配吗?具体分配方案和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请问薛主任,女性,48周岁,目前是失业状态,领取过失业金,社保停缴状态。像这样的情况,政府有什么政策吗?比如就业,补助,优惠。谢谢!

  责任单位:区就业服务中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当事人取得电话联系。通过系统查询,结合

  本人的实际情况,李女士目前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其申请路径。已与本人详细的解释新被征地养老保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201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征地,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在征收土地报批时已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出资部分执行下列标准:(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当事人表示满意。

  17、去年8月离职,去办失业补助,当时系统没法办,都一年了,什么时候能办?

  责任单位:区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系。通过系统查询,并结合徐先生实际情况,徐先生属于工商营业执照停发后注销,应当恢复申领失业金。我中心已做系统调整,9月份将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当事人表示满意。

  18、黄石坎2006年第一批被征用的土地,补助太少了。能否建立农保机制?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原胶南市于2005年出台《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文件还在运行,文件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长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平衡后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和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当事人表示满意。

  19、外地户口本地退休应该怎么退?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陈女士,1977年10月生人,外地户籍,2012年10月在青岛市参保,截止2020年6月累计缴费44个月。按照政策规定,只要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在青岛累计缴满10年,就可以在青岛申请延长缴费,直到缴满15年办理退休。陈女士说在北京缴过2年社保,已告知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掌上12333”,注册登录后在线办理转移。当事人表示满意。

  20、我是黄岛区滨海街道黄石坎的,我村2006年成为被征地村,现在每月发放的补贴太少,已不能适应物价上涨,请问我们单位是否应建立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原胶南市于2005年出台《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文件还在运行,文件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长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平衡后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和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当事人表示满意。

  21、我在幼儿园上班多年,当时工资太低,现在已离职,上班期间单位没给投保,我想问问领导单位不应该给补缴保险吗?为什么反映多次一直不给处理,请问领导您能帮忙处理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韩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单位材料齐全后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经了解,韩女士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会计凭证材料,但要求韩女士自己出钱补缴,韩女士对此有异议。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22、当时变更单位缺少了几个月的社保,能不能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许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许女士2007年9月至2020年8月在青岛缴纳社保,其中2016年10月断交一个月,许女士咨询这一个月是否可以补缴。已告知个人是没有补交政策的,但单位可以进行补交,如该单位工商部门没有注销,是可以补交的,单位需提供:原补交月份原始工资凭证;补办就业;填写补交申请表,补交承诺书,经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补交。当事人表示满意。

  23、请问主持人和人社局的领导:我是本省外地户口,一直在西海岸工作社保交了15年了,如果户口不变迁可以在青岛退休吗?在黄岛有住房。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王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王女士,今年37岁,外地户籍,在青岛已正常缴纳15年社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外地户籍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我市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无需转移户籍。当事人表示满意。

  24、主持人和领导好,我有一个高压电试验的电工操作证,想问一下能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薛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解答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1)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当事人表示满意。

  25、请问: 2011.7入职,今年经查询发现社保从2012.3开始交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张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张先生当时所在单位已注销,按照现有政策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满意。  

  26、社会有中介机构宣传可以一次性补交社保10年,只要花点钱就能给出具所有的材料,保证社保内部有自己的人员可以给审批,而且人家还罗列出来补交成功的事例,请问一下咱们社保系统是不是真像他们说的这样可以补办,社保工作人员有没有这权利可以审批。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网友反映的问题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国家没有政策可以一次性补缴10年的保险。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谨防上当受骗。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27、主持人,领导,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的法人,我可不可入自谋职业社保。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可以参加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也就是该网友说的自谋职业保险。我区办理地点:东区(原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人力事物服务中心二楼交通银行代办点,电话;西区(原胶南)琅琊台路93号交通银行,电话,本人携带身份证及交通银行卡到以上地点办理即可。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28、重度残疾,一直政府给交的社保,现在不够15年,可

  不可以自己补了,然后政府在补给自己?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想把养老保险补够15年办理病退。经了解,刘文强先生,1966年生人,重度残疾人(盲人),自己开办了盲人按摩店,现在参加灵活就业保险,所交保费由残联全额报销。经查,刘先生2000年9月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截止2020年7月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25个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病退:(1)养老保险交费满15年;(2)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个人没有补缴政策,刘先生的缴费年限不够15年,目前无法办理病退。当事人表示满意。

  29、2001年恒光热电工作,2006年辞职,年的单位给补了,利息比本金要高,正常吗?缺少的年份能不能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补缴养老保险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表示满意。 

  30、父亲是农村户口,2010年开始交保险,60岁退休但是不够15年,能不能再上几年班?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丁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丁女士父亲,本地户籍,2010年缴纳社保,如果缴费不中断到60周岁社保只能缴到12年,办理不了退休。已告知其个人是没有补交政策的,企业只能为职工缴纳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如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如缴费不满15年,可以在单位停保后,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保险,直到缴满15年办理退休。当事人表示满意。

  31、滨海街道办事处编外人员,2006年7月开始发工资,2010年10月才开始投社保,没交的可以补交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补缴政策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的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 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35个月内),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由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后,由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满意。

  32、以前单位没有了,自己交的社保,办理失业之后,街道办给交社保,去年年底上班,发现社保交不上了,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社保新单位增加不了的原因,简单点说有二种(1)社保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需要之前缴纳社保的单位停保后,新单位才能参保;(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停保,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后,新单位才能参保。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用办公电话拨打当事人手机,均未接通,无法了解其补缴不上社会保险的原因,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33、想补以前社保,但是原单位失火把档案烧了,怎么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高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高女士1988年至1994年以前的档案,因吉林原单位失火档案销毁,建议回原籍人社部门咨询或原单位提供会计凭证原始资料等补充材料作为档案。当事人表示满意。

  34、2003年交过1个月的保险,2007年交过1个月的保险,断断续续累计交了三年。想补以前社保怎么补?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2003年王先生的妻子在即墨工作,档案已丢失,需去即墨就业中心补办,然后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单位材料齐全后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满意。

  35、08-09年交过社保,之后没交,现在想个人自己交,该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可以参加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西海岸新区办理地点:东区(原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人力事物服务中心二楼交通银行代办点,电话;西区(原胶南)琅琊台路93号交通银行,电话,本人携带身份证及交通银行卡到以上地点办理即可。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36、请问现在还有失地保险吗?有的话有什么条件?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沈先生是灵山卫东街村,东街村在2006年已纳入老被征地保险范围,纳入被征地保险时相关政策事宜由村居进行解释。根据南政发【2005】156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规定:因建设征用土地后,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范围。当事人表示满意。

  37、交自谋职业和五险的,是不是以后开支不同?大约差多少?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职工的退休金是与投缴的企业养老保险有关系.职工养老金的水平,与其本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则养老金水平就高,反之则低;同时,养老金水平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总额直接挂钩。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自己是剖腹产,60天的产后薪资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可是公司不支付,7月底公司让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跟另外一家公司签,为什么?

  责任单位: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侯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侯女士已就产假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立案,现该案件已受理。下一步将择期开庭审理,并依法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2、去年10月工作,干了2个月,一天工资都没发,说没钱一直拖着。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刘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刘女士去年有两个月工资没发,已告知其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

  3、2015年做木工给琅琊台景区干活,劳务费一直没结,什么时候能结?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台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约当事人到我大队详细的了解了情况,并电话联系了龙湾温泉度假酒店的法人及青岛华景木业公司负责人,由于事件久远,现实中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区劳动监察大队正在积极的协调中。

  4、公司员工私自离职,离职时没有写辞职报告,公司不敢随便开除,一年多了,一直给他交着保险,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王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询问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就如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解答,给予了合理的处理意见。下一步,我院会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反映的问题给予指导,帮助单位妥善解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5、原单位一直没有跟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自己现在一直没有办法投保,已经六七年了,怎么办?还有一部分风险抵押金,当时说是扣除30%的年终奖,写辞职报告才会把钱给自己,不写就不给,所以风险抵押金一直没拿到

  责任单位: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张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询问了解了相关情况。经了解,张女士已与原单位进行了对接,相关问题正在协商处理。工作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如协商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可就相关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会依法立案进行审理。当事人表示满意。

  6、张先生反映:在培训机构兼职代课,没有结课时费,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张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课时费属劳务费,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也电话联系了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自己当时只是负责管理,不是该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己也无力支付张延军的课时费。已建议张先生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张先生表示感谢。

  7、范先生反映:4月份到现在,公司一直没开工资,社保也没交,自己的垫付款也没给。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范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范先生的情况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已告知其采取其它合法途径解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8、已经离职,公司拖欠自己一个月工资,调解以后才补上,但是工资钱数少了,别人加班费2000多,自己才200,离职以后就可以随便降低薪资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吴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询问了解了相关情况。经了解,吴先生已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就工资差额等问题申请立案,该案已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进行第二次调解,如调解未成,仲裁委会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9、幼师,疫情期间发放一千多块钱,没有工资条,这一千多块钱是什么钱?这个月发的是3月份的工资,现在要离职,前面的工资能不能补?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栾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栾先生表示其想先与单位进行协商,无法解决的话再来投诉。当事人表示满意。

  10、王先生反映:在公司干了3年,现在突然要求补前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份,突然对自己降职降薪,现在加班没有加班费,是否合理?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王先生表示其想先与单位进行协商,无法解决的话再来投诉。当事人表示满意。

  11、李先生反映:饭店黄了,老板跑了,工资没给发,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李先生表示将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投诉登记手续。当事人表示满意。

  12、尊敬的领导您好,想问一下咱们西海岸新区何时能出台针对在外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乡政策?比如莱西市前期已经出台了类似政策,鼓励外地工作人员回乡,真的希望西海岸新区也能有这样的政策。

  责任单位: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办理情况:已与冯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解释了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尚未出台鼓励外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乡政策。当事人表示已了解相关政策并表示满意。

  13、“我在青岛市黄岛区海上嘉年华GXG男装工作,青岛市规定产假98天,增加60产假,工资由公司开,公司不给开工资,上班前公司把工作单位承包给个人,要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不给补偿,承包单位不录用我,原用人单位通知我叫我劳动仲裁,但不提供地址及电话,多次沟通不管用,因不给产假工资及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辞职,但公司发函辞退我说是我无故旷工,我有通知公司辞职,想问我这个怎么办现在没人解决我的问题,麻烦您谢谢。”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侯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侯女士已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做出了受理决定,下一步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侯女士表示感谢。

  14、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违法么,现在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劳动仲裁调节也没达成协议,我该怎么办,现在听说公司要破产。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张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调查,申请人张先生诉被申请人汉药(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之中,如调解不成,仲裁委将依法裁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15、赵先生反映:在公司去上班,有活的时候就叫自己去,没活的时候就不用去,公司没给自己交社保,是不是违规?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赵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赵先生咨询的劳动用工方式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16、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把社保委托给别的公司代交,但是我和交社保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我和上班的公司有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样合理吗?还有我们是做工程的,经常周六周天来上班,但是公司在加班费方面没有任何补偿,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其反映的社保缴纳问题和加班费没有按照规定发放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17、“主持人好,我在企业上班十几年了一直白班夜班两班倒,前几年企业没给夜班补助,从今年才开始给夜班补助的,想问一下之前的夜班能给补回来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根据规定,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享受中班津贴的标准为七元,如主张前几年的中班津贴,可申请劳动仲裁,需对参加中班劳动的时间段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18、我在2010年单位投社保,因为公司总部在东营,所以公司给我默认投到了东营,2012年辞职换单位后在新单位在青岛这投保了,想问之前东营投的保,能不去东营转过来合并么?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养老保险转入我市需满足以下条件:(1)转移人员已在我市参保缴费;(2)本市户籍应在退休前转入(男60周岁,女50周岁),非本市户籍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如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省内转入可直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申请模块直接申请,无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19、徐局长您好,麻烦您在百忙之中给我劳动仲裁可以吗?我九几年就给大场水利站看管水利设施,十多年。现在年龄大了才知道社保的好处,想自己出资把十多年的保费交上。请徐局长给予帮助。谢谢。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与杨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补缴保险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按照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一次性补缴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需要单位提供工作时的工资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后,由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当事人表示知道政策,要求补缴十年的养老保险。社保部门建议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告知其投诉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受理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无法受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补缴业务。

  20、三个月,单位扣了我的社保费,但是忘了给我交了,6月份补交的,对我有没有什么影响呢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与任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任先生2020年4月份换单位,因新单位人事工作原因,4月份没能及时在新单位为任先生办理社保增加业务,该单位已于2020年7月补交了4月至7月的社保。社会保险都是累计的,补交的月份也会累计到社保的缴费年限中,对任先生没有影响。当事人表示满意。

  21、2007年工作,到2011年才入的保险,期间在工资里扣了应缴保险的金额,但是公司这部分没给交,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王先生咨询的劳动用工方式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22、张女士称其父亲2019年作为农民临时工,在黄岛龙岗山路建设普洛斯物流园项目。当时承包建设的是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因为我们当时跟现场承包的人有点认识,安排老人工作了两个月,没有签合同。但是结算工资时,确告知减少发放,理由是老人没有服从安排,干完黄岛去临沂工作,说是不能胜任工作。最终拖欠两千元左右。老人夏天在工地工作,睡板房,热的都喘不过气,还是坚持下来了。我们没有公司其他信息,怎样维权?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已与张女士取得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其父2019年时已年满60周岁,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已告知其父亲应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张女士表示已了解政策并表示感谢。

  23、工会代表员工跟公司签集体合同,其中有一条关于加班的条款,但是这个一直都没有执行,能不能删除这个条款?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逄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逄先生咨询的集体合同中加班的条款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24、导播好,主持人好,徐局长好,请问适用劳务派遣的情况有哪些?还有那个10%的规定,像交警的协警数量肯定超过了正式交警的数量,协警目前也属于劳务派遣。比如据了解胶南的一个交警中队大概只有几名或者十几名交警,协警数量可能有好几十。像这样的情况严格来说,是否不合规?遇到劳务派遣方面的纠纷的话,不能投诉实际用工的单位吗?只能投诉劳务派遣公司吗?请徐局长详细解答一下。请问徐局长,如果单位是按照白班夜班排班,我们按照排班表上班,如果上白班或者夜班的时候恰逢国家法定节假日,这样的话也有加班工资吗?那么逢周六日呢?正常按照排班表上班,没有调休这样的情况。还有,如果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开除,这样的话单位就应该一直给投缴社保吗?谢谢!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其咨询的劳务派遣的问题、加班及加班费问题及综合工时计算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给当事人明确了法律上规定的加班形式、加班时间限制、加班费的发放等内容。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有需要帮助的事项也可以拨打投诉热线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25、我想问一下!我本是枣庄农村交的社保,现在户口转到开发区并交社保,那我的农村的社保能转过来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一是参保人年龄不满60周岁,户口转移到本地的可以参加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把原户口地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本地,具体的做法是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年龄超过60周岁的,根据文件规定不予转移。二是如当事人在我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以在退休前将外地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计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中。因当事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26、主持人、劳动局领导,你们好 ,我想问一下 ,你们对企业用人性质有规定吗?有的工作是学校里的,学校放假期企业是不是应该发放工资,给入保险。再就是企业用社会开保险人员是不是违法?不给该去入保险的员工不去入保险。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其咨询的工资和保险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27、工资条是不是职工隐私?其他员工想看同事的可以提供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王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其咨询的工资条是不是职工隐私问题进行了解答。已告知其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表示满意。

  28、公司采用综合工时计算工资,每月加班七八十个小时,甚至一百多个小时。加班费都按1.5倍计算合理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该网友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29、庄先生反映:家人在原胶南电视台工作,十几年了,现在去别的地方工作,发现社保没交,维权。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庄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庄先生家人离职十几年一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是想要经济补偿。庄先生对其相关工作信息不是很清楚,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掌握详细情况之后再进行咨询。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30、领导们好,想问一下在单位入的保险,家人生病手术,有陪床假么?期间社保自己承担吗?期间有没有基本工资?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目前没有关于家属生病手术的陪床假的规定,建议该网友选择休年休假和事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因该网友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电话答复。

  31、丁女士反映:试用期没投保能不能补?2017年加班费能不能补?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情况:已与丁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经了解,丁女士未交保险和未支付加班费均已经超过两年投诉时效,无法立案。已告知如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立案室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大众创业楼102室,联系电话:)。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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