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驾车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原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础上,增加“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两种情形。

近日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吸食毒品危险驾驶的也应定罪入刑。

毒驾比醉驾危害后果更严重

“建议将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定罪入刑。”陈光国委员说,现在吸食毒品危险驾驶的不少。吸毒人员吸毒后容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与酒驾的危险性相当,甚至更为严重,建议在草案关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形当中增加对毒驾的处罚。

刘政奎委员也建议将毒驾入刑。毒驾同醉驾和飙车一样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对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应将毒驾入刑,以遏制当前毒驾的违法行为。

“吃违禁药品比如兴奋剂后开车危害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与醉酒驾驶的情况是一样的。”范徐丽泰委员说。

“我附议刘政奎委员和范徐丽泰委员的意见。”白志健委员说,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据相关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要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吸食冰毒后驾驶旅游大巴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可见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确有现实需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毒驾是构成犯罪的,在澳门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处罚金。

“我支持毒驾入刑。”杜黎明委员说,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危险性甚至比醉酒驾驶更加严重。

黄润秋委员也建议增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现在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少,这是很危险的驾驶行为。

韩晓武委员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毒瘾发作时驾车十分危险,危害更大。近年来,毒驾已屡见不鲜,毒驾入刑具有现实紧迫性。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一两分钟。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应明确超载和超速具体比例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从事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致使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为一条。因为这两类行为远比追逐竞驶、醉驾的犯罪行为严重,应区别量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建议,把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也规定为犯罪。因为这类行为危害性很大,导致的事故不比客运汽车超载导致的事故少,而且这些大货车如果不从刑罚上制约,他们就毫无畏惧。但不是稍微超载一点儿就追究,应该严格限制为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莫文秀委员认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判刑,但是严重超速的,要慎重考虑,这个“严重”怎么界定,应予以明确。

任茂东委员建议规定具体的额度或者比例,增强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刑法中明确的就一定要明确,否则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好执行,法院判案时也不好把握。

严重超载如入刑打击面太大

杜黎明委员则认为,对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入刑要慎重。现在公交客运班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往往大量超载,如果都要入刑,打击面就太大了。另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因为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有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宜将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建议将规定的范围限定为“国家规定”。

马志武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客运”前加“长途”二字。城镇化发展促使城乡公交一体化,城市公交延伸到近郊郊区,近郊公路承担了公交运行的功能。公交和长途是有区别的,长途是先买票后上车,一人一座;公交是先上车后买票,座位少,站位多,近郊公交一般是一公里左右一站,时速是很慢的。同时建议增加“长途客运在凌晨两点至凌晨五点运营的”要入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出过这方面的规定,凌晨两点至五点不能在公路上运营,但是还是有很多长途客运公司仍然在这期间运营。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 开车时玩手机应规定为犯罪

近日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开车时玩手机应规定为犯罪。

丛斌委员建议在“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后面加上“或者在行驶中因非运输业务需要接听、翻看电子设备的”。前不久中央电视台连续播报,客运司机在行车途中,很短时间内看几次手机,结果造成多人死伤的交通事故,这种行为应入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时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入刑。现在这种现象很严重。醉驾入刑已经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果再把毒驾和玩手持终端入刑的话,事故发生率肯定会进一步下降,对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李飞委员建议 套牌和制造假牌者也要入刑

近日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李飞委员建议,套牌、制造假牌的要入刑。

李飞说,现在套牌、制造假牌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故意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违法作案、隐匿证据。这种车辆肇事以后,根本无法查,这种情况非常多。至于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因为履行公务需要考虑临时换牌,不在此限定。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凡是套牌的,没收车辆。因为套牌就是要用这辆车来干坏事。

任茂东委员建议 危险驾驶罪起刑点提至三年

近日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任茂东委员建议加大对涉及交通运输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故意碾轧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任茂东说,近年来,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态势,但因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公私财产损失相当大。实践中,拿群众生命安全、拿乘客生命安全不当回事儿的交通事故很多。所以,对涉及交通运输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足够强大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查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交通违法行为2649万起,平均每天7万多起。全国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分别上升17.7%、16.5%和12.3%。其中,因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的事故起数上升17.9%。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涉及交通运输的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处罚过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难以达到有效惩处犯罪分子、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记者 

论文摘要:性展开,进而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最后就这一罪名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罪责刑相适应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其一,从立法层面来看,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威慑力不足。主要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醉酒驾驶。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除非有逃逸情节,否则最高刑只有七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是关于“重大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终生禁驾只适用于重大交通事故的逃逸情节,如果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没有逃逸罪责刑相适应,还是不能适用此规定。而在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其中罚款数额 (最高额2000元)和拘留期限(最长15天),对醉酒驾驶的约束力可谓微乎其微,真正有约束力的是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证和最长五年期限的禁驾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其二,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上的轻刑化也是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人的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驾驶人思想认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驶人可以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该理论认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程度方面都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区别在于间接故意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持反对、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行为危害性的存在,只是相信凭借自己的经验或者其他原因轻信可以避免,所以醉酒驾驶人虽实施了醉驾的行为罪责刑相适应,但主观上是不希望甚至极力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相反,笔者认为醉酒驾驶人只能是出于间接故意,理由如下: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是这样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便需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问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认为醉酒驾驶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危险驾驶罪危害结果的分析尚未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分开来,该观点认为醉酒驾驶人对危害结果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显然是行为犯,不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无所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危险驾驶罪旨在保护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醉酒驾驶人显然是将自己的行为对上述法益的威胁置于一种放任的态度,仅对因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等后果持反对态度罪责刑相适应,而这些后果并不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所必备的。第二,刑法的规制机能已经向人宣示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预先评价自己的行为,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要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不能不说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最后,从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及刑法理论来看,过失犯罪只有在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一角度反推,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的观点也不成立。

三、增设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条款的表述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何为“追逐竞驶”,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才能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加以规制?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没有解决罪责刑相适应,而“情节恶劣”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标准,需要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否则势必会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危险驾驶行为涵盖的范围过窄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根据这一法条,《刑法修正案(八)》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因此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应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进一步明确;另外,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因此,修正案的明文规定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三)危险驾驶罪主刑过低

对于危险驾驶规定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 刑罚过于轻缓。

1.一至六个月的拘役能否和飙车、醉酒驾驶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尤其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同时幅度这么小的刑罚在适用上也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刑法的困难。

2.《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增设危险驾驶罪,原因之一是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名无法更准确、更严厉有效地惩治这类行为。

[1]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6.
[2]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J]. 法学杂志,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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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23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谢炎坚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交界处的南山居委会附近时,因拒不配合居委会防疫检测工作,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并拽倒工作人员辛锦波,辛锦波报警后执勤民警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谢炎坚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谢炎坚血样并委托汕头市********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炎坚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炎坚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谢炎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郑嘉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谢炎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谢炎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谢炎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2月23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谢炎坚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交界处的南山居委会附近时,因没有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在该处设卡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辛锦波等人开展防疫检测工作,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并拽倒辛锦波。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到场,经对被告人谢炎坚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谢炎坚血样并委托汕头市********鉴定,被告人谢炎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告人谢炎坚因患癫痫病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南山居委会证明。证明:南山居委会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案发地点设置防疫卡口排查点对进入社区人员和车辆开展测量体温、信息登记等排查工作。 2.新溪镇上头合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村民谢炎坚属于二级残疾人的情况。 3.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及相关残疾评定表资料。证明:谢炎坚持有残疾证的情况。 4.公安机关110出警命令单。证明:辛锦波被谢炎坚冲卡拽倒后报警的情况。 5.公安机关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谢炎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6.公安机关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证明:涉案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违法犯罪记录。 7.公安机关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谢炎坚进行抽取血样的情况。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涉案摩托车被拖移的情况。 9.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谢炎坚被抓获的经过。 10.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谢炎坚的身份。 1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谢炎坚对本案自愿认罪认罚。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辛锦波的证言及辨认:2020年2月23日凌晨0时2分许,我和居委会同事在南山居委卡点工作时,有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准备进入社区时没有戴口罩,我上前给他检测体温并询问他是否有临时通行证,他说没有临时通行证也不肯配合检测体温,我便阻止他进入社区,但他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将我撞倒在地导致我牙龈出血。附近的同事将该驾驶员带至监测点,随后将我送到医院。交警到场后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他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辛锦波指认谢炎坚就是撞到他的人。 2.证人谢锦雄的证言:我是谢炎坚的父亲兼监护人。谢炎坚因患癫痫病而办理了残疾证,他偶尔发病,长期服药。 三、公安机关现场调查笔录、勘察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四、鉴定意见 1.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谢炎坚进行吸毒检测的情况。 2.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谢炎坚血样中乙醇含量的情况。 五、被告人谢炎坚的供述、辩解及辨认:2020年2月22日23时30分左右,我独自一人在西南工业门口喝了两罐啤酒。次日零时5分左右,我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充公路自北往南驾驶至南山居委时,居委工作人员在设卡检测进出人员,因为我没有戴口罩而不让我进入社区,我强行冲卡过程中工作人员被我开车拖拽摔倒,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对我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将我带至龙湖医院进行抽血后进行鉴定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后我被带到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我驾驶的摩托车是我父亲的,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因患癫痫病而被评定为精神类二级残疾。谢炎坚对案发现场、涉案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炎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炎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炎坚因患癫痫病而属于精神类二级残疾,但其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炎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可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郑嘉成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炎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炎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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