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怎么量刑处罚?

  原标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较低

  在“人肉搜索”中公布他人信息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把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两个人,算出售两条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遵循从严惩处精神,入罪门槛比较低……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

  违法所得超5000元可入罪

  2009年2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将上述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门槛为“情节严重”。

  此次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明确。在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超过5000元即可入罪。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司法解释从严设置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

  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精神。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这一情况,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从重处罚,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也就是说,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入罪条件。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还有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对设立网站、设立通讯群组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定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上,司法解释做到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要求一般是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判处罚金。

  各类信息折算达标就追诉

  50条、500条、5000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满多少条即可入罪,让定罪量刑更加直观和易于把握。但同时,50条、500条、5000条对应的是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高度敏感信息、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起案件侵犯多个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每个类型的信息数量又不满足入罪门槛,怎么办?司法解释提出,可以按相应比例计算。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举例说,查办案件过程中,查获了涉及公民轨迹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20条,同时查获涉及公民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重要信息350条,两者都不满足50条、500条的入罪门槛,但按照司法解释,后者350条重要信息可以折算为35条高度敏感信息,此案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合计55条,应当追诉。

  不仅如此,怎样科学合理地确定信息数量,什么是一条信息,什么情况下不该重复计算,什么情况下需要叠加计算,如何查重等,一直是困扰基层司法部门的老大难问题。

  为指导司法实践,增强可操作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

  缐杰介绍说,对同一条信息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多项内容,比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这样的信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大众,都普遍认为是一条信息,所以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过多的强调。

  对非法获取以后又提供或者出售给同一人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能重复计算。比如,非法获取他人电话记录信息50条,又将这50条信息出售给同一人的,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条。

  缐杰说:“如果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不同人,比如提供给两个人,就应该累计计算,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100条。”

  由于涉案信息数量往往非常庞大,数万条,几十万条,乃至以兆计算,其中可能存在信息重复的情况,同一对象也可能并存“姓名+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完全去重有一定难度。

  为了便于办案部门实际操作,特别是突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严惩,司法解释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入罪。出售容易理解,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的标准又是什么?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对于“提供”的认定,社会上比较关注“人肉搜索”问题。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颜茂昆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至于“非法获取”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及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颜茂昆说,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分为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具体而言,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记者周斌  制图/孟绍群)

  去年,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信息被泄露后,遭遇电信诈骗致死的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巨大关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所有人都绕不开的话题。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多个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

  那么,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究竟该怎么量刑?进行“人肉搜索”又将承担哪些后果?本次的解释,都说清楚了。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行踪等

  最高法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为五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寻找客户并获利,最终被判刑。

  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对于例举以外的个人信息,当然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他说。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非法提供、获取他人信息咋量刑?

  “敏感信息”50条即可入罪

  不到2000元买到通话记录、不到1000元就能了解行踪轨迹……不久前,有媒体曝光,在网络上,只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能买到一个人的身份信息、通话记录、位置信息等多项关键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准确实施,对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办案部门对于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分类进行分析,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司法解释规定还要对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合计。

  缐杰举例说,某个案件涉及公民轨迹信息等敏感信息20条,住宿信息等重要信息350条,就要按照1和10倍比关系进行折算。350条重要信息折算成35条敏感信息,两项合计55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咋区别“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信息数量数额及造成后果

  《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那么,何种情况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如何严打“内鬼”泄露信息?

  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

  如何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为我们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我们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许剑卓说。

  网络运营者泄露信息咋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追责

  在严打“内鬼”的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如何惩处?

  获利5万元即可入罪

  刚买完房,中介就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了……种种怪相令人生疑:这些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就可以堂而皇之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

  颜茂昆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人肉搜索”,该如何定罪量刑?

  按“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追责

  提到“人肉搜索”这个词,大家不但不陌生,相反还非常熟悉。那么,在“人肉搜索”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颜茂昆解释,“人肉搜索”案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他进一步解释称,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认定为“提供”。

  如何加大对泄露信息犯罪惩罚力度?

  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颜茂昆表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颜茂昆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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