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监狱能不能办养老保险呢?

  •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达1年及以上;2、在生育时,生育保险的缴费状态正常,不能是断交的状态;3、满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在参与生育保险时,必须由公司参加,然后再为员工购买,员工也只能随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一旦离职,那么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其缴纳社保,所以生育保险就会中断。

  • 如果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降低薪水,有权拒绝。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临时工和正式职工待遇不一样,临时工没有和用人公司签合同,公司没有给临时工买保险;临时工也是我国的一种用工形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会帮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赔偿及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签了劳动合同后可以马上就上班,具体需要依据劳资双方约定的时间来确定的,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在员工入职当天就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公司可能在员工还没有正式上班之前就先签订劳动合同,那劳动合同当中关于员工入职时间的约定,必定从正式上班以后才开始的。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5号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
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
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
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
省级管理。监狱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变。具体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三、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
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决定。已经实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原则上
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行个人缴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补缴个
人缴费部分。同时,各地要组织对监狱系统内部统筹期间的基金财务等情况进行清理。
四、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纳入行政事
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
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
于待遇过渡和衔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五、监狱企业及其工人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基数
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狱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费应收尽收,以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
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
七、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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