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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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 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编者按:从1978年至今,中国已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四十年,这也是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四十年。四十年间,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为全面回顾四十年来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纪念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刻发展与变化,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经验与理论创新成果,本期特以“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为主题组稿,以飨读者。 
  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以改革开放作为分水岭可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大历史问题的反思,吸取改革开放之前的深刻教训,宪法经过1982年的全面修订明确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并具有了崭新的文本。“八二宪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与时俱进。这部宪法对我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回顾宪法发展过程,对于新时代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应有启迪作用。
  二、宪法发展的三阶论
  学理上通常将宪法分为两部分,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纵观各国宪法史,这两部分通常不是同步、同时发展的,而是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先后次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也有类似先后次序,可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机构的发展。经由“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运动之后,法律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国家机关无法履行其相应职权,国家机构相关制度百废待兴。“八二宪法”颁布后,诸多国家机关迅速进入正轨,恢复正常工作。尤其是全国人大和法院、检察院开始正常运转并有序开展工作。“八二宪法”区别于之前几部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格外强调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宪法还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应职权,并明确赋予其立法权。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全国人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搭建了基础框架。可以说,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以及新宪法的生效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得以迅速夯实和稳固,人民共和国得以稳定和巩固。“八二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核心是“国家—公民”关系,国家只是宪法的一部分。在第一阶段,“八二宪法”重新确认并肯定了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等公民自由权利,也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宪法发展的第二阶段主要围绕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以及公民相关基本权利而展开。自1988年宪法修正案改变了宪法第10条第四款上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每次宪法修改都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例如公民的个体自由、私营经济自由等相继进入宪法。至今我国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相比于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相比于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之时已经有了明显变化。诸多基本权利相互配合、互为依靠,已然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权利体系。经过宪法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宪法中得以确立,诸多相关条款相辅相成,共同发挥效力,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例如,经由2004年的宪法修改,宪法不仅明确了人权条款,还在第11条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自由,在第13条明确了私有财产所有权。此外,宪法序言还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相对于宪法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第二阶段,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宪法发展第三个阶段,则是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中心。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随之而来的是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调整。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突飞猛进,然而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明显落后,更遑论文化领域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经济领域发展渐趋稳定,进入新常态,但是经济建设发展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日益明显。许多社会任务本应由国家完成,但常常效果不佳或没有完成,严重损害了公民个体的诸多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如果参照宪法第2条所划分的“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四个领域,那么就能看出,之前的宪法发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发展。同时,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这一经典划分可见国家治理是相对于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发展而言,其所关注的是国家权力本身运作的原则和效果。
  众所周知,经济领域与国家治理领域奉行不同的逻辑、理念、原则和机制。经济建设所奉行的逻辑只关注成本和收益,不同于国家治理所依凭的政治逻辑和法律原则。因此经济高速发展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日益严重。国家不能继续只重视经济建设,不能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政府行为准则;应重新调整其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应更关注自身内部的运作,即国家治理。正是在此背景下,2018年宪法修改既在总纲中强调了党的领导,更建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
  在宪法发展的第三阶段所加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现代化,具体可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的宪法发展与以往的以经济制度改革为目标的宪法发展有明显差异。宪法发展只依靠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够的。甚至经济发展本身,也会对其他领域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和结果。在第三阶段,宪法所最追求的发展,是平衡、全面、有机统一的发展。不只是经济,社会、文化和国家这三个领域都应该同步发展。其中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依法治国应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按照这一观点,就应依照依法治国原则,将国家治理体系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将国家治理能力转化为规范性的标准或准则。许多学者主张,国家治理就是治国理政;国家治理体系,就是治国理政体系的总和。宪法要求国家相对超脱于经济建设,不能再以GDP为唯一指标,而应切换为治理逻辑,以最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就此而言,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在用法律给经济理性划界限。
  另一方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除了学界广为讨论的监察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指标。此处之所以以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为抓手,乃是因为这一关系前系国家与公民的税收关系,后连政府的支出责任和事权,改变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将“两个比重”作为判断国家治理能力的量化依据。所谓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虽然早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就重构了中央、地方政府关系以及各自治理能力,但是宪法发展进入第三阶段,宪法要求国家不仅需要承担保持政治稳定、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任务,还需要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更需要承担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诸多社会任务,如社会保险和环境保护。这些新增加的国家任务必然需要巨额财政收入,否则难以想象如何完成宪法赋予国家的繁重复杂任务。有学者直接指出,以往的财税体制改革,多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自十八届三中全会起,财税体制改革不再着重于经济领域,而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
  在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发展不仅指宪法的实施,还包括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其中,宪法修改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形式性的宪法发展。相对而言,宪法变迁和宪法解释则被称之为实质性的宪法发展。甚至有德国学者断言:“宪法变迁的终点,即是宪法修改的起点。”若参照这一学理上的划分,中国宪法发展以形式层面的发展为主,宪法解释和宪法变迁等实质层面的发展明显较少。当然,相较于静默悄然的宪法变迁,宪法修改更引人关注,因此许多宪法学者围绕宪法修改做了深入阐述。
  中国宪法学上的主流学说一般都借鉴欧陆宪法学理论,即采用了“宪法制定前的制宪权”和“宪法制定后的修宪权”这一两分法,并基于这一划分进而主张修宪权是有限制的。然而,总结、归纳这四次宪法修改的过程和结构,却可以看到以下三点:(1)“八二宪法”本身是对之前宪法的全面修改;(2)“八二宪法”至今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犹如改头换面般的修改;(3)我国宪法现在已然具备一种多元复合结构,甚至可以说有兼容并包、海纳百川的气势。这三方面都是幅度极大的修改和变化,绝非照搬西方的制宪和修宪学说就可以解释清楚,因此还有待于学者深入研究,进而提升到相关理论并总结经验,以此发展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修改理论学说。
  “八二宪法”自其颁布伊始就面临一个十分重大的宪法问题,即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明显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众所周知,国家、法律和政治相互之间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在所有法律中,宪法的政治属性最为明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迅速发展和分化。宪法面临着大量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宪法规范既是宪法实践的产物,又是宪法实践的基础;同时也是宪法理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对象。
  历经改革开放四十年,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并且主张宪法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应当充分发挥稳定作用。从社会背景来看,“八二宪法”是与社会转型这一历史进程相伴随的。这一历史进程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转型;第二,这种改革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有序可控的改革;第三,这种制度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先导,即以经济改革带动政治体制改革。苏东剧变清楚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风险很大。因此执政党一直坚持采取类似于经验主义的做法,即试图进行一种有序可控的改革,以此来尽量降低改革成本,避免社会动荡,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宪法和法律体系的有效运作。回望四十年,宪法在面对改革开放不断涌现的具体复杂问题时,表现出一种相对审慎的态度。这种审慎的态度虽然有时被质疑,却在最大限度维护了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上述追求社会和政治稳定的诉求直接影响了宪法修改。历次宪法修改的基本态度是一致的,即维护和实现政治和法律格局的有序稳定。
  另一方面,全国各界也普遍达成共识,即“八二宪法”是改革的宪法,是开放的宪法。在改革开放初期,整个中国迅速发展,整个法律制度不断补充、修改和变动。因此“八二宪法”既要作为权威的根本大法稳定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也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肯定改革开放的成果,确认制度创新,从而确保改革开放进程的有序推进。自1982年宪法全面修订至今,又历经五次修改,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依法治国原则,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依法治国、变“法制”为“法治”、人权条款,等等,这些宪法思想为全国各界所接受,并最终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促成了宪法的重大进步。
  十分清楚的是,中国的转型过程长期以经济改革为中心。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宪法中诸多经济条款长期都是修改的重点。翻看1982年之后的宪法修正案,清晰可见建立市场经济体系是宪法修改的核心任务和目标。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改确立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了维护政治秩序稳定,这些宪法修改更多地体现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确认,尽可能保持政治制度不变。这也是中国模式的经济改革没有引发政治动荡的原因。另一方面,从下文也可看到,经济基础的变化也会进一步影响宪法制度的转型。宪法并非单向度地接受、认可已然发生的改革。
  在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前,宪法修改以经济体制为主。一旦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宪法修改的内容就不限于经济体制,也逐渐包括其他领域的宪法修改。回顾中国宪法的四次修改,大致符合这种逻辑。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据此,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相应修改。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在宪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诚然,在中国,相对于持续且频率稳定的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的发生频率明显很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改的审议过程中,有些人大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此,大会主席团认为这些建议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得以彰显。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过程中,这种对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之间关系的思考得到延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清楚说明:“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值得强调的是,宪法实施与宪法修改、宪法变迁,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在八二年宪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关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相应调整,不同法律的相互竞争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显著发展。我国宪法在形式层面的发展十分清晰、甚至有某种节奏感,但是相较而言,以宪法解释为主的实质层面上的宪法发展,却显得有些过于安静。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和宪法变迁所促成的乃是宪法的实质发展,而宪法修改仅仅是形式上、文本上的变化。宪法频繁修改,常与之相伴随的是宪法解释的消极和沉默。这种观点甚至认为,涉及基本权利等核心条文的宪法发展,主要是以宪法解释等方式来实现,而宪法修改的角色和作用相对较少。
  与宪法解释类似的还有宪法监督。过去四十年,多数宪法学者普遍认为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和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宪法监督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逐步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从而保障宪法实施。西方宪法学经常说的是,宪法的生命在于宪法解释。在中国,最为迫切、关键的或许是宪法监督。2018年的宪法修改是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这次修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宪还将既有的“法律委员会”更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早在1982年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宪法委员会就曾经被作为专门的一节。2018年宪法终于明确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意味着全国上下对于合宪性审查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宪法监督将逐步得到有效落实。
  四、通过立法推动宪法实施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大致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立法阶段。第一次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民法、行政法等为主。第二次是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以社会法、环境法和科技法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中国开始以“两步并作一步走”的方式进入大规模立法的时代。不只是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领域,环境保护、网络信息、金融等新兴技术相关领域都不断有新的法律出现。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建成。毫无疑问,这些法律本身以及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是宪法发展的重中之重。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原则和精神贯彻体现在具体法律中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主要方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工作,制定合乎宪法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的决定,对贯彻实施宪法做了进一步的部署。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宪法修改中对经济体制进行的实质性修正条款逐渐减少,其他方面的内容逐渐增加。与之相应的是,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将法治国家确立为宪法原则之后,实现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有法可依”,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因此如何完善法律制度成为宪法实施的主要任务。在此背景下,立法成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在全国人大的主导下,我国各级立法机关积极完善各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值得强调的是立法法。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在世界范围都堪称独特,对于宪法的发展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西方国家法治发达,立法活动频繁,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它们主要通过宪法法院等制度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避免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法律体系的稳定和自洽。因此,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至今没有专门制定一部成体系的立法规范。而立法法约束了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稳定,因此立法法也被看作是一种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强调了立法的宪法基础,落实和细化了宪法对于立法的规定,明确了各种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范围。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法律是立法的结果。学界一般认为这些条文体现了立法的合宪性原则。立法机关必须依宪立法,任何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的合宪性原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之一。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因此,许多法律,尤其是那些宪法明确要求立法机关完成的立法任务,其总则都会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由宪法所确定的立法体制基本框架,在立法法中得到了具体规定和落实。各个不同层级的规范按照其各自的效力高低,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规范体系以及相应的立法体制。首先,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次,非基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立法法明确了法律保留,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宪法明确规定若干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宪法至少有45处明确规定,相关事项必须制定法律,尤其当涉及限制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再次,条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章则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以此框架为基础,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范围、制定程序以及授权立法、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备案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现行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例如其中规定了大量的国家发展任务条款。宪法规定这些国家发展任务,不是直接赋予公民请求国家履行特定发展任务的基本权利,也不是赋予国家向公民施加特定的义务的权力,而是赋予立法机关建立相应法律制度的任务或义务。因此,我国宪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发展,主要指的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工作,制定合乎宪法的法律法规,通过再分配、引导、调控、计划等不同方式影响和介入社会等不同领域,从而具体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大量国家发展任务,如司法和诉讼制度、教育法等。推动中国宪法发展的重要路径正是立法机关主导下的立法。尤其是近年来,立法机关加强了社会法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活。
  对此,主流政治话语中的表述是“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比如,针对民法典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明确指出:“民法总则要体现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从民法角度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落实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相关制度。”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候通常会在总则中做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这种表述在国外立法中并不多见。从宪法实施以来的立法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立法都是对宪法规定进行具体化的结果。立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将宪法确立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体系化,通过立法来具体化宪法的组织规范和权利规范体系,以及确立基本权利的各种保障制度等。
  五、从确认改革到规范改革
  1982年以来的五次宪法修改的重心在于确认事实上的社会变迁,确认既发的制度改革,确认经济制度的改革,确认一般法律制度的修改。因此,有中国学者将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修改称为“确认式修宪”。受这种确认式宪法修改方式的影响,中国宪法对于社会变迁的回应可能会滞后于一般法律的变迁。这种宪法修改学说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事实论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也有学者提出了所谓“良性违宪”的观点。
  然而,这根源于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特征,即强调现在和未来的区分。不同于西方宪法以应然与实然的区分作为基本出发点,社会主义宪法有其鲜明的特点,即着重区分现在和未来。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不仅强调现在,也看重未来。在1954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就明确提出应该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任务写入宪法。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毛泽东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1918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1936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我们起草宪法那个时候,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不赞成,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而刘少奇在有关宪法草案的说明中,非常谨慎地指出宪法应具有纲领性的原因:“宪法不去描画将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建成以后的状况,但是为了反映现在的真实状况,就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如果不指明这个目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就不可理解。我们的宪法所以有一部分条文带有纲领性,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不论是单纯的肯定事实,即“向后看”,还是预期未来,即“向前看”,这两种宪法观念有所不同,但方法论却是一致的。
  然而,忽视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导致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工具论”这一错误观点十分盛行。“法律工具论”必然主张人治,反对法治。这与后来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不无关系。在这类观点看来,法律虚无,至多是统治工具。至于宪法,也只是服务于统治的一种工具,随时可以弃置一旁。这些观点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基本权利普遍被侵犯,宪法长期被破坏和践踏,整个法律体系崩塌。因此“八二宪法”颁布后,依然有很多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认为违反宪法不算违法。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围绕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展开了丰富的研究,都赞同应该不断进行探索、试错,然后再对改革的结果进行制度化。许多学者进而主张改革过程中的法治建设的整体思路采取的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方法。中央层面的立法大多是以地方的立法经验为基础,等制度试验完成后再从地方和局部上升到国家层面。因此,宪法修改更多的是对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表述同时却也暗含三个应然要求。第一,应该过河;第二,应该摸着石头;第三,应该总结归纳摸石头的过河经验。事实上,有些学者虽然也认可,上述宪法的确认功能无疑是宪法诸多重要功能之一,但过于强调这一确认功能,很可能忽略宪法更为重要的规范功能。事实上,宪法对于公权力的规范功能,乃是宪法最为核心的功能和主要作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不仅要“向前看”,为未来提供规范和指引,还要逐渐明确哪些是“应该”,哪些是“不应该”。事实上,在“八二宪法”的修改过程中,上述事实论的宪法观念逐渐被调适,规范论的宪法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这尤其体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所引入的人权和法治条款。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进行改革的逐渐成为主流的宪法观念。宪法修改逐渐开始发挥一些“前瞻性”的功能。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前瞻性”的功能不仅仅是对未来的预期,还是对“应该”和“不应该”的说明,即对社会的价值共识进行法律确认,形塑根本规范并提供规范性指引。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逐渐深刻地认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必然性,其宪法观念不断与时俱进。执政党深刻意识到,依宪治国的核心就是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即处理好“党法”与国法、党权与国权、党员责任与公民义务等关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依宪治国的核心就在于将宪法看作一种应然规范,而不仅仅是对现实的确认或者对未来的预期。或许这一观念上的普及不如宪法修改本身引人注目,但却极为重要,影响极为深远。1999年宪法修正案更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年,国家最高领导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012年,习近平再次重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尤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执政党必须主动、积极增强自身依宪执政的宪法思维和能力,必须充分认识到宪法更是一种规范。社会的不断分化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得执政环境越发错综复杂,各种公共利益越加分化。坚持把宪法看作规范,坚持依宪治国,执政党才能以不变应万变,面对复杂环境做出合乎宪法的判断和决定。
  六、宪法的规范性保障
  现代国家都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宪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个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却有其自身的弱点。民法、刑法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违法犯罪等行为都会被垄断权力的国家通过各种强制手段施加不同的惩罚。然而,宪法条文却没有类似的强制力,宪法的核心内涵在于设立并限制国家最高权力。换言之,宪法的规范对象是权力,宪法条文针对的正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些国家权力。那么当某一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相关条文时,此时并没有一个更高位阶的权力来保障宪法,强制执行宪法的相应要求。
  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实践可见,这一空缺并没能通过“议行合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完全解决。简言之,宪法最重要的规范功能,绝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极其复杂的民主制度为基础方才可能实现。因此,我国宪法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长期以来只发挥了相对有限的规范功能。中国的宪法实施模式与许多西方国家的模式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在合宪性审查还未成为中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实上,我国司法机关不像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那样能根据宪法条文直接去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有权审查的国家机关,至今也没有做出过宪法解释或宪法判断。这是中国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伴随着法治化进程,中国的宪法实施将逐渐由单一依靠政治化实施扩展到法律化实施,进而从立法逐渐扩展到合宪性审查。就此而言,宪法的法律化实施还将是以积极性实施为主、消极性实施为辅的多元实施机制。宪法如何实施以发挥规范功能?如何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些问题一直是中国宪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范畴。
  近年来,各界取得普遍共识,应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能否以及怎样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从而发挥宪法应有的规范功能,值得期待和关注。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首次公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成绩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时表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更是首次明确提出合宪性审查。
  通过备案审查来判断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备案审查被认为是“人大监督职权中最有力度、最有深度,也最有广度的重要抓手之一”。这项制度旨在使已有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内在优化机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引起了剧烈且积极的反响。宪法学界普遍认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新时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可以预见的是,合宪性解释将长期是我国宪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完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就目前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和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而言,一方面是建立公开机制,逐步公开备案数量、审查建议提请数量、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选取一些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形成法律意见,进行公开的反馈。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对不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合法性认定,消除社会各界疑虑,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需要强调的是,应该依法逐步有序引入公众参与,聚民意、集民智,调动各方面力量,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备案审查不能以合法性审查来淡化或弱化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在强化备案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同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唯如此,才能让备案审查成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抓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在不断发展完善,整个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宪法发展的新阶段。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宪法做出了相应且适当的修改和完善,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工作准则。这次修宪是新时代的首次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深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宪法宣誓制度迅速被推广并实施。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执政党对于宪法的理解在不断深入。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的理解也在不断加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其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旨在激励和教育政府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当年国务院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李克强总理监誓,来自38个部门的55名负责人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可以想见,宪法宣誓这一制度的形式功能和实质作用将更加丰富。
  纵观宪法对于人民形象的设定,可见其中蕴含着一个要求,即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立宪者期望人民理解宪法,因为人民才是宪法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宪法总纲的多个条款可见,宪法上的人民并非等同于消极的、个体分立的公民,在相当程度上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不仅参加选举、监督人大代表,还享有诸多权力,可以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批评。因此,提高人民大众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和宪法教育等具体的手段和措施,可以提高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受关注程度,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也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宪法权威、宪法实施等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各地都会组织各种宪法宣传和教育的活动。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种政治保障。然而,中国社会整体尚未完全接受依宪治国的价值理念,社会各界对宪法的认同仍然有待提高。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未能深刻认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因此通过各种方式共同促进宪法认同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承认的是,宪法认同不可能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最为重要的其实是通过专门法律机构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高考热点分析之一--中西方政治民主化法制化历程

  人类发展的历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文明演进的历程,随着人类文明向更高层次的推进,人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认识与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地呈现出新的演进痕迹与特点。尤其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经济的腾飞、政治的文明等一切社会的巨变,都为人更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人文空间和更加合理、符合人性的现实土壤。

  2002年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口号。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同样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成为当今世界的政治主题,因此也成为我们高考考察的热点和重点。纵观文综考试以来,每年至少有一组选择题与政治现代化的内容有关。因此在复习备考过程中,政治民主化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世界的现代化进程首先发端于西欧,然后再传播到欧洲其他地区和北美,从20世纪开始,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也都先后开始了现代化进程。因此,政治民主化是和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程又基本上贯穿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中国民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与建设则是发端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是和近代先进人士的救国强国的探索结合在一起的。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建设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前提条件。下面就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化和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历程作一个专题梳理。

  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制度保障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其方向是民主化,其核心是民主代议制,其特征是以法律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以王权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1、以君主立宪制为特征的英国代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有"议会之母"的称誉。

  ①1689年《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后来,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在英国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内阁制、政党制等现代政治制度也逐渐形成和发展。

  ③工业革命后,英国主要是通过议会改革的形式使工业资产阶级参与政权,民主政治得到发展。

  2、美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①北美独立战争后制定的《1787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共和政体和联邦体制,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它所确立的联邦体制、三权分立开创了世界先例,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独立和统一。

  ②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

  ③南北战争维护了国家统一,废除了黑人奴隶制,美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获得相对的完善。

  ④19世纪后半期,美国的两党制度正式确立。

  3、法国共和政体确立的艰难历程

  ①法国大革命时期,大资产阶级当权时期颁布《人权宣言》,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将启蒙学说中关于政治民主的主张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还通过《1791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到吉伦特派当权时期又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②1804年拿破仑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到1814年失败,波旁王朝复辟。

  ③1848年二月革命时期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④1852年拿破仑三世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

  ⑤直到19世纪后期,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国民议会才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最终确立了共和政体。

  二.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对民主政治制度的追求

  ①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王韬、郑观应等为代表的早期维新派产生,他们主张在政治上革新,实行君主立宪制,但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也没有付诸于实践。

  ②19世纪末,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起变法运动,他们主张在中国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但由于封建顽固势力的反对而失败。

  ①20世纪初,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提出了"创立民国"的主张,即主张进行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②通过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于1912年1月1日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府。

  ③1912年春,孙中山颁布了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还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④1912年8月,同盟会联合几个小党派,改组为国民党,国民党希望通过议会选举,重组内阁,限制袁世凯,维护民主共和。

  ⑤1914年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将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规定总统拥有皇帝一样的权力,将民主政治制度破坏殆尽,中华民国名存实亡。但政治现代化的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⑥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新军阀实行封建专制统治,但不得不打着中华民国的牌子。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建设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

  ①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中指出,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此后中共"三大"确定国共合作,在新三民主义的旗号下为民主共和国而奋斗,至大革命失败。

  ②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探索出了"工农武装割据"道路。1931年冬,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制定了宪法大纲。

  ③抗战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建设中,实行"三三制"原则。

  ④1946年,在重庆政治协商会议上,经共产党的努力,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协议。

  2、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①1949年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②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③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④从《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①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中断了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并且成为后来党在阶级斗争问题上连续犯错误的根源。

  ②反右派运动之后,党内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进一步发展。"反右倾"斗争使党内民主法制生活进一步遭到破坏。

  ③文革时期,民主法制荡然无存,新中国建立的一切,包括政权和民主法制设施,几乎全部被摧毁,人民代表大会陷于停顿。在文革发动者的煽动下,全国掀起了冲砸司法机关的浪潮,公检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有无数人遭受到法西斯式的人身迫害,丧失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甚至被迫害致死。

  4、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①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确立了法制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全会决定拨乱反正,并审查和解决党内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以及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

  ②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③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④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不断健全,职能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

  ⑤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1982年中共"十二大"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深化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

  ⑦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在解决香港问题上得到成功的运用,我国于1997年和1999年正式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和澳门回到祖国的怀抱。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为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实践的范例。它的提出并付诸实践,使海峡两岸关系有了重大的进展,对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世界和平与稳定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四.历史上具有的宪法性文件

  1、世界近现代的宪法性文件

  ①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它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

  ②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前者1776年北美大陆会议发表,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为根据,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也被视为最早的"人权宣言"。后者1787年制定,确立了美国的共和政体和联邦体制,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它所确立的联邦体制、三权分立开创了世界先例,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独立和统一。

  ③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发表,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将启蒙学说中关于政治民主的主张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还颁布《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政体,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第一阶段的革命成果。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范。

  2、中国历史上的宪法性文件

  ①《秦律》:秦始皇参照六国律令,制定颁布了秦律。它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对后世封建律令的制定很有影响。

  ②《大明律》:明太祖统治期间制定,它内容集中,条理分明,增加了经济立法;同时,主张量刑"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

  ③《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仍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大权。

  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春,孙中山在南京颁布,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实行责任内阁制。它是为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而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进步意义。

  ⑤《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规定总统拥有皇帝一样的权力。

  ⑥《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蒋介石下令召开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它确认了以蒋介石独裁统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这部"宪法"公布以后,立即遭到全国人民的一致谴责,蒋介石在政治上陷入空前孤立的境地。

  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的宪法大纲,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

  ⑧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

  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前边我们采用国别构建法简单归纳了英国、美国、法国三个主要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建议大家课后再采用此方法总结一下德国、日本和俄国的政治民主化方式,理清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过程,比较不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异同点,得出相应的启示。

  2.掌握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历程、特点和历史影响,理清政治现代化与经济、思想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必要性,增强民主意识和公民的参政意识,理解政治变革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给予积极、客观的评价。

  3.掌握基本史实,并与现实社会的民主政治问题相结合。

  (2005年高考全国文综卷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之本。据此回答1-3题

  1、1791年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该宪法

  A、规定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       B、规定法国为共和制国家

  C、确立了无财产限制的选举制度     D、是各革命派别一直严格遵循的纲领

  2、1912年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A、宣告了中华民国的成立

  B、标志清王朝统治结束

  C、宣布废除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D、标志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诞生

  3、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新特点是

  A、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B、规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C、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D、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4、(2005年高考全国文综卷Ⅲ)康有为的维新思想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

  A、民主共和思想      B、三权分立思想

  C、君主立宪思想      D、人文主义思想

  5、(2005年高考辽宁卷)1914年,袁世凯为实现独裁统治,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实行

  A、总统制   B、内阁制  C、君主立宪制  D、君主专制制度

  6、(2005年高考辽宁卷)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它规定①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②总统有权单独颁布法令③国民享有居住、言论等自由④确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7、(2005年高考北京春季文综卷)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为实现民主共和所做出的重大贡献有①创建同盟会②提出三民主义③颁布《临时约法》④领导"二次革命"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8、(2005年高考上海历史专业卷)从清末立宪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中国的宪政建设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其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共同纲领》

  9、(2004年高考江苏卷)下列关于《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B、都体现了反封建专制的要求

  C、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     D、都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

  (2004年高考上海文综卷)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和影响。据此回答10-14题

  10、维新变法运动时期,康有为主张"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是指要在政治上实行

  A、君主专制   B、联邦制     C、共和制     D、君主立宪制

  11、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创立的中华民国,在政治体制方面效仿的西方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俄国       D、德国

  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受到了法国启蒙思想家观点的影响,这位启蒙思想家及其观点是

  A、卢梭     天赋人权      B、伏尔泰     开明专制

  C、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D、狄德罗     宗教信仰自由

  1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形成可以追溯到

  14、首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文件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论十大关系》

  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3年高考全国文综)民主与法制对中国革命与建设至关重要。回答15-18题。

  15、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民主革命纲领,其主要内容是:

  ①推翻帝国主义压迫②打倒军阀③统一中国④平均地权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16、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的民主建设主要体现为

  A、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B、实行"三三制"原则

  C、开展整风运动         D、推行精兵简政政策

  17、年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表现是

  A、人民代表大会制建立    B、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

  C、全国政协成立       D、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

  18、中共十三大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规定

  A.到20世纪末,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B.到21世纪中叶,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C.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9、(2001年高考全国文综)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等先进知识分子强调科学与民主并重,在政治上实行

  A、民主共和制    B、君主立宪制    C、苏维埃体制    D、人民民主制

  [解析]从高考考察题目来看,重点考察学生掌握史实的情况,并不存在什么难度。7.注意题目问的是"辛亥革命时期",而④说的是"二次革命",这在辛亥革命之后,显然时间不吻合。9.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确立是在《权利法案》颁布之后,而法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确立是《1791年宪法》。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时建立和健全民主和法制是近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据此回答1-5题:

  1、在中国最早提出以近代资本主义政体取代封建君主政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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