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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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没有签订装修合同的话应该属于私人施工队,这样的只能是协商或者通过相关部门协调一下,个人认为这样的纠纷恐怕只有找派出所出面调解
本着不怕他们的原则!如果他们要走法律,奉陪,如果他们觉得法律途径劳民伤财!那双方各自退步点......(刚花钱找安静,解决了装修问题,###我现在跟你一样,人家去法院告我,唉,装修公司把我的地砖偷走了,郁闷,我不付钱,但是都是口头协议,等着扯皮吧!
让他告你吧。###建议你算了吧,证据都不一定有,还打什么官司###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费用大概几钱块钱。
有关什么问题的纠结?下面是装修中所能遇到的问题?家庭装修对于大众数人来说是个繁杂的工程,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和疑惑。为此,同济居家装饰为您答疑解惑、指点迷津。您在装修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给予您的专业、细致、满意的答复。 1.问:在旧房装修过程中,旧墙皮是否需要铲除? 答:旧墙皮一定要铲除。因为旧墙皮容易粉化,使用时会与后来的披刮腻子产生分层,致使墙皮脱落而影响使用质量。装修时还应该注意墙壁是沙灰墙还是轻质墙,因为它们容易产生裂痕,做贴布处理。如果墙面情况不好可以铺石膏板,但这种方法造价较高。 2.问:门和门框不平,锁舌框向里错了5-8毫米。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门距门框是有标准的,一般为3-5毫米。这是为了防止热胀冷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调整门和门框的距离。 

17: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是原告未尽装修义务还是被告无理取闹?

法官又将如何处理?近日,全椒法院古河法庭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装修合同,装修后,原告觉得被告没有按图纸施工,且工程质量有问题,遂诉至全椒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时,由于双方矛盾较大,互不让步,如果双方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该案将要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鉴定费用较高,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法官耐心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从务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经过法官两次组织调解,耐心地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冷静思考,将支出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劝导双方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原、被告双方决定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书,圆满化解了矛盾。整个调解过程虽有波折,但法官从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一致的角度出发,使得在不影响案件审限的情况下,很好地解决了纠纷。

原标题:《装修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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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签了合同,就把双方签订的合同拿出来,走法律程序也是可靠的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金牌状王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合同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全方位综合合同法律服务。

  • 你好,沟通是双方的/在签订合同前先看合同,金额和双方责任的条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沟通协商落实,约定好再签字。

  • 企业外包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 1、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受到支持。 2、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开发商面对越来越多的精装房装修问题时,之所以有恃无恐,主要是因为他们认定多数业主不懂装修或懒得做检测。而事实上,多数业主也确实如此。所以,为了有效治理这一行业乱象,引入第三方监理或将成为趋势。希望可以帮到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后才能是有效的。

  •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 理 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业主): (签章) 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 完工后不验收丶验收后不付款等

  • 商场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自己协商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上诉什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细一些条款

  •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房产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房产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房产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更新,家庭装修已经步入了千家万户,但是因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并逐年增加。日前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A市位于甲区的甲公司与位于A市乙区的自然人乙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对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为A市丙区)进行室内装修,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致诉讼时,将由甲公司所在地的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于乙拒不给付装修款,甲公司依上述协议管辖之约定诉至A市甲区人民法院。 A市甲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乙的房屋所在地即A市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不动产存在的基础之上,装修装饰材料也是依附于不动产之上,一旦移动其使用价值就会减少乃至丧失。因此装修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己对不动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首先应当遵循实体法有关不动产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及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如房屋、桥梁、涵管等。“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参见《民法学原理》第308页,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次修订版)”。从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通常指水、电、暖气、冷气、卫生、防火设备等”,参见《国际私法》第130页,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 ”以外,我国法律将不动产的范围界定为“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参见《民事诉讼法教程》第97页,杨荣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一版)。装修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虽然大多具有移动即改变其使用价值的特性,但是它们仅仅是作为一种动产的集合而附着于不动产之上,不具备“地上(或地面)定着物”的这一不动产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因此,附着于房屋之上的装修装饰材料不应归入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种除斥管辖,我们不能任意地扩大不动产的范围乃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其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专门的案由规定,与装修合同纠纷最相类似的只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 相比较上述两类案件而言,装修合同纠纷更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所谓“装修”,是指覆盖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抹灰、饰面、装配玻璃、油漆、粉刷等施工过程的总称。对房屋进行装修,仅是一种对房屋部分地进行改造、装饰的工作。在对房屋进行改造、装饰时,装修工程承揽人的工作对象即不动产并不丧失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不动产的外观也不一定遭受损害,承揽人的工作只是使其具备新的功能或新的形态。因此,装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池、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

  • 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解决。最好双方选择一家造价公司进行造价审核,按照审核内容结算。另外,对于工程中的问题,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口头约定的合同也是合同,不一定非要有双方书面签订的合同,但因为没有合同,也就没有约定纠纷处理的方式方法,因此,纠纷处理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取证,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构协助处理。

  • 供暖合同是供暖单位向采暖单位或个人供暖,采暖单位或个人支付采暖费用的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供暖合同的产生、履行有自己的特点,除了体现合同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则外,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强制干预和指导性。在供暖合同中,一方面,供暖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暖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检查供暖方是否保证正常供暖;另一方面,供暖在技术上系整体供暖,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其他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暖,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暖合同中供暖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把事情的经过叙述一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 如果发生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呢?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逾期交付房屋纠纷。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权属证书缺失引发的纠纷。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等。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一房二卖纠纷。由于两份合同涉及的标的为同一房屋,而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该违约行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房屋质量纠纷。此类纠纷包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在上述情形下,买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买房人来说,在接收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 (五)房屋面积误差纠纷。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享有解除权。 发生了上述情况,买受人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对于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情况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即购房者可以要回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 一般的林业合同都基本上是执行方面的问题,你应继续督促执行法官尽快执行,一般执行案件,如果没有理由,不能在六个月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决定本院执行或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结也可指令其它法院执行。

  •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而产生纠纷。产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以求妥善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产生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产生纠纷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将会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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