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停车场收费系统哪家好?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佳乐金街商圈(包括万象汇)停车场均由佳乐集团开发建设,由泸州市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各停车场均公示了停车收费标准,公示的收费标准为:连续停车超过12小时,不享受免费时段优惠,且按累计停车时长收费,1小时内6元,超过1小时后按照2/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连续停车未超过12小时,免费时段:1.早上09:50-凌晨02:00 1小时内6元,超过1小时后按照2/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根据泸州市江阳区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的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泸江发改价格〔2016〕10号)文件,“凡在我区范围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各类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的规定,万象汇停车场属于在我区范围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该停车场在出入口均公示了收费标准,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你,告知了你该停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情况,你表示已知晓。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略) (略) 起草的《 (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 (略) 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 * 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 q.com);

3、信函请 (略) (略) (略) 市政科(邮政编码: *** )。

第 * 条【立法目的】 为 (略) 的规划和建设, (略) 的使用和管理, (略) ,促进静态交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略)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 (略) 政区域内 (略) 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略) 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 * 条【术语含义】 (略) (略) 是指供机 (略) 所,包 (略) 、 (略)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 * ) (略) 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为本单位、本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 (略) 所。

( * ) (略) 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或建设项 (略) 会机动车辆提供 (略) 所。

( * )城市道路停车 (略) 市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第 * 条【基本原则】 (略) 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略) 为主、 (略) 为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保障交通畅通,推动智慧停车产业发展。

第 * 条【工作分工】 市、区县人民政府 (略) 政 (略) 管理工作。 (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无物管、 (略) 门、无 (略) 落、 (略) 管理工作。

(略) (略) 门 (略) (略) 门,负 (略) 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做好服务 (略) 管理维护工作。 (略) (略) 门 (略) 和城市道路 (略) (略) 门,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管理,以 (略) 的监管。

(略) (略) 门负责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及其实施监督工作, (略) 项目的 (略) 审查。

公安机 (略) (略) 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略) (略) 差别化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

(略) (略) 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应急救援、卫生防疫、 (略) (略) 门按照各自职 (略) 管理工作。

第 * 条【行业自律】鼓励成 (略) 业协会, (略) 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 (略) (略) 管理工作, (略) 业协会的自治作用。

第 * 条【鼓励政策】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略) , (略) 市待建土地、边角 (略) 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强互联互通, (略) 资源利用效率。

第 * 条【 (略) 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略) (略) 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 (略) 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 (略) 。

第 * 条【建设计划】 (略) (略) 门应 (略) (略) 门, (略) 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 (略) 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建设要求】 建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和建设形式等。

(略) (略)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和卫生防疫等设施。

(略) 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要求。

第十 * 条【建设管理】 (略) (略) 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 (略) 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 (略) 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 * 条【 (略) 】 建筑物 (略)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 * 条【居住停车】业主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影响消防功 (略) 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建筑控制线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区域施划停车位。

住宅区 (略) 和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公安机 (略) 门可以在住宅小区周边,选择 (略) 市道路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 (略) 理等内容,允许居民在夜间、法定节假日等基本停车需求较大的时段临时停车。

第十 * 条【社会参与】 (略) 会资本投资建设、运 (略) ,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推动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 * 条【平台建设】 (略) (略) 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统 * 的智慧化停车平台, (略) 信息安全保护,实现数据开放共享。

智慧化停车平台应当向公众实 (略) 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 * 章【系统建设】 (略) 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投入使用后 * 日内,接入全市统 * 的智慧化停车平台,实 (略) 的各项数据信息。

第十 * 条【使用管理】 (略) 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经 (略)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未经批准,不 (略) 的用途。

第十 * 条【共享停车】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 (略) 向社会开放。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 (略) 会开放,进行共享停车。

第十 * 条【居住停车管理】建筑控制线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业主的承租请求。

第 * 十条【管理职责】 (略) 的经营管理者, (略) 下列职责:

( * ) (略) 牌, (略) 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 * )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主动出具收费票据;

( * ) (略) (略) 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 * )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并佩戴统 * 的标志;

( * )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 十 * 条【停车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停车规范:

( * ) (略) 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 * ) (略) 公示的收费标准,主动支付停车费用;

( * )按照标示方向停放机动车;

( * )其他应遵守的文明停车规范。

( * )因交通管制、 (略) 置、应急抢险救援等需要停放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管理要求。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

第 * 十 * 条【泊位设置】 (略) 、建筑 (略) 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 (略) (略) 门会同公安机 (略) 门,根据停车需求和周边交通情况, (略) 市道路、 (略) 地设置停车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接入全市统 * 的智慧化停车平台。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 (略) 市道路、 (略) 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 * 十 * 条【泊位管理】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予以取消:

( * )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 (略) 人或者 (略) 的;

( * ) (略) 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 )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学校、医院、 (略) 等场地附近,符合条件的,应设置临时泊位,供机动车限时免费停靠。

第 * 十 * 条【特许经营】城市道路停车 (略) 特许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的, (略) 会公示特许经营者的名称。

第 * 十 * 条【管理者职责】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 (略) 以下职责:

( * )设置标志牌,公布收费标准、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 * )维护泊位标志、标线以及相应设施设备;

( * )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

第 * 十 * 条【使用要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固定使用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 * 十 * 条【超时占用】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车不得超过 * 十日。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 (略) 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未配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或已配建但拒不接入全市统 * 的智慧化停车平台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擅 (略) 用途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可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 (略) 智能化改造或已改造但拒不接入全市统 * 的智慧化停车平台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管理职责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固定使用对象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建设、市政工程、公安机关 (略)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略) 对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其他车辆免收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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