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过度收集信息的个人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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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海峰被判八年半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争议。日前,李海峰已向邢台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食品检测机构报告证据是否合法?李海峰发微博行为是否构成胁迫手段?450万索赔数额能否作为敲诈勒索入罪条件?均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李海峰是在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的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的。据李母谷玉秋回忆,那是2015年7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家里来了四五个人带走了李海峰。两天后,李海峰被千里之外的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刑拘,警方认为,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其敲诈对象是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公司)。

  今麦郎公司前身为位于邢台隆尧县的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于1994年3月创建成立的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据其官网介绍,今麦郎公司是全国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被农业部等八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今麦郎公司号称,全世界每年600亿包的方便面中,就有120亿包由其生产。

  李海峰一案就是由4包方便面引发的。

  2014年12月,李海峰在邻县青冈县一家超市购买了四包今麦郎“诱惑酸辣”方便面,后发现醋包内有结晶体且系过期产品。李海峰随后向今麦郎公司投诉,并以向媒体曝光此事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但今麦郎公司只愿“奖励性”赔偿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2015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12月18日,隆尧法院一审判决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罚金2万元。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隆尧法院认为,李海峰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因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李海峰被判八年半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争议。李海峰辩护律师刘俊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李海峰已向邢台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

四包方便面索赔450

  今年30岁的李海峰小学文化,是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12月中旬,运货途中的李海峰在青冈县中和镇永峰超市买了四包今麦郎“诱惑酸辣牛肉面”。判决文书显示,李海峰称,在打开一包后发现标有醋包的调料包里有一个透明的固体异物,当时他没有在意,把面和调料都食用了。

  三四个小时后李海峰觉得肚子疼,从吃完面到长春八九个小时的路程中,他闹了三次肚子。

  到长春的第二天,他又打开其中一包准备食用,再次发现醋包含有透明状的固体异物,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方便面已经过期一年多了。

  据谷玉秋介绍,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和过期后,李海峰曾拨打12315举报投诉热线,但对方称过期食品的投诉不能处理。

  李海峰也向今麦郎公司进行了投诉。判决书显示,今麦郎公司曾于2014年12月27日和31日两次前往李海峰家协商此事。今麦郎公司坚持认为醋包中的结晶体是盐,而李海峰不认同此说法,并坚持要求对方赔偿300万,否则找媒体曝光此事。

  后李海峰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上海微普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普)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联),检测结果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

  李海峰通过电子邮件将检测报告发给了今麦郎公司,在与今麦郎公司再次联系时,李海峰索要的赔偿数额变成了500万。“想要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谷玉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后李海峰将金额降为450万,仍旧协商未果。

  2015年3月23日,李海峰开通微博,发布了“今麦郎方便面里含有有毒致癌物质,汞超标接近五倍,用的是工业盐,亚硝酸盐含量为11mg,我妈妈因长期食用方便面患上乳腺癌,最小癌症患者不到三岁”等微博,并配发西安国联的检测报告。

  这些微博后来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李海峰威胁、要挟今麦郎公司的手段。

  今麦郎公司选择了报警。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为由立案侦查,随后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录。

  判决书显示,上述两家检测机构皆告知了李海峰,自身不具相关检测资质,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据判决书,西安国联副总经理张学称,2015年1月18日其公司官方网站受理了登记名字叫谷玉秋的客户委托,其后,该客户通过快递寄来一份密封的白色塑料包装样品,样品上印有“醋包”的字样。该客户要求对样品中的不明结晶成分、液体中的杂质和各种成分进行检测。“根据公司检测资质和能力只对该样品中的结晶体进行重金属的数据采集,结果显示汞含量为0.4594(mg/kg),为不合格。”

  张学表示,客户提供样品时说该醋包是方便面里的料包,吃了以后拉肚子,但没有说明方便面牌子。张学认为,公司当时不具备对食品的检测资质,更无法对醋进行检测,只能根据客户要求对样品进行数据采集,对样品中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测定,所以报告未加盖“CMA”资质认证章,该检测不作为任何判定依据,不应作为法律依据或其他依据。

  李海峰是否明知检测机构无相关检测资质也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依据。

  隆尧法院认为,李海峰得到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回复后,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依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威胁若不满足其要求即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

  隆尧法院还认为,众所周知,现代媒体具有传播信息的迅捷性、广泛性,一旦商家的商品缺陷或劣质服务被公之于众,将会给商家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李海峰明知今麦郎公司辟谣自证的成本巨大,声称将向媒体公布其自行获得的、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明显不利于今麦郎公司产品声誉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目的就是使今麦郎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后为避免商业信誉受损而选择向其交付财物,其行为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但李海峰辩护律师刘俊丽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称,李海峰在索赔时并不明知两个机构没有鉴定资质,且至今都能从工商信息查到两个鉴定机构经营范围有食品检测。“李海峰不具备专业能力去审查资质,检测报告也是付过费的。”

  刘俊丽认为,本案的核心不是检测机构有无资质,而是李海峰索赔有无事实依据。法院应该查明的是,有无证据推翻检测结果,监测数据是否有瑕疵或重大错误,李海峰是否串通检测机构联合造假。“显然这些都没有。”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索赔人只需要为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不需要为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负责。法院不能根据检测机构有无资质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此外,刘俊丽不认为李海峰编发的微博内容是编造的。“李海峰母亲患乳腺癌是真实的,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乳腺癌与食用方便面有因果关系。但消费者得到报告,心中有合理怀疑,进而推测会致癌,以自己具有合理怀疑的可能性对外发布微博和编造事实是完全不同的。”

  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认为,“李海峰发布的内容是合理推测”是站不住脚的。在自媒体时代、在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

  隆尧法院还认为,李海峰食用过期方便面后,没有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在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与今麦郎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进而450万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李海峰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

  法院称,即使李海峰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其提出巨额索赔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过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李海峰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其行为显然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应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刘俊丽则认为,李海峰是在“今麦郎醋包中异物,混合物含量超标,食用后腹泻腹痛”的事实基础之上向今麦郎索赔,是事出有因,其索赔于法有据,不是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法院认为李海峰索赔数额超过社会容忍度,刘俊丽称,刑法未将单纯数额作为敲诈勒索入罪条件,只是裁判条件。过高的索赔数额未违反禁止规定,因而不能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015年7月,《人民法院报》曾就此案刊发评论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

  苏号朋教授认为,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请求的正当性——维权必须有存在的事实基础——即从经营者处购买了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至于索赔金额过高在实践中很正常,不能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依据。

  苏号朋称,现实中维权者在维权时确实存在语言或者做法过激之处,他建议维权者不要采取高额索赔的方式,同时要加强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这样也能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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