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牌匾上的字必须要和营业执照上一样吗?

  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

  《莲湖区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莲湖区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3年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及《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对全区道路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提升。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系,提升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标准,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逐步打造莲湖城区时尚典雅的新形象。

  为加强对此次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卫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落实和督导检查。

  三、工作任务及原则

  (一)区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门头牌匾的设置审核、日常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工商莲湖分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门头牌匾内容进行审查。

  (三)规划莲湖分局:负责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对其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因素制定详细规划。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专业设计公司对沿街门头牌匾进行具体设计,并组织沿街商户按设计标准进行门头牌匾改造。

  (五)大兴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负责大兴新区范围内道路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组织协调、设置审核、日常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提升工作总体原则:在街景提升年中已经改造过的立面和门头牌匾,现为霓虹灯、内显式、发光单体字、木质仿古牌匾及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暂不列入改造范围。

  提升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阶段(7月10日-8月25日)

  各部门、各单位采取上门宣传、车辆宣传、LED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沿街商户和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重点对“8+3+N”工程(即塑造典型,打造城市管理精品,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重点打造8条精品线路,3个精品板块及N个精品示范点。8条精品线路是指西大街至红光路、莲湖路至大庆路和北大街至北关正街、环城西路至星火路、劳动路、桃园路、西二环、汉城路;3个精品板块是指钟鼓楼区域、大兴新区和土门地区板块;N个精品示范点是指以街办为单位,设定辖区内的重点道路)中的道路和板块内的商户和群众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整改。各街道办事处按照“8+3+N”工程要求,在本辖区道路中选择1至3条道路作为门头牌匾样板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1.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设置的牌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及进行备案;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坚决予以限期拆除。

  2.按照“统一设计规划、立面整体报批、产权单位管理、执法部门监督”的原则,初步完成我区部分大型建筑物立面牌匾标识的规范设置工作。

  3.结合我区实际,将大型商业自管街区内的竖式标牌和建筑物立面设置的非文字内容的标志导示实体,纳入牌匾标识管理工作试行。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楼顶单体字名称标识实行“一楼一标,产权单位的名称标识原则上优先使用。

  5.临街门店牌匾严格实行“一店一牌”,并按规定办理门头牌匾相关手续,其位置、高度应符合规定,色彩格式符合街景要求,不得出现污损。

  (二)改造提升阶段(8月26日至11月25日)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按照“8+3+N”工程要求,在本辖区计划建设的门头牌匾样板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商户先行改造,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开展门头牌匾样板街创建活动。

  门头牌匾样板街十项具体标准如下:

  1.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门头牌匾设置的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2.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3.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4.门头牌匾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企业标识标牌纳入门头牌匾统一管理。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发光单体字等类型的门头牌匾,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5.门头牌匾及标识的设置应使用硬质材质,进行不定期清洁维护,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浊破损、无缺字少划或显示不全,不得产生新的污染。

  6.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及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7.单位名称门头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原则上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8.每个单位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如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门头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牌匾标识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9.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对于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对于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同区城管执法局协调,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提出设置意见后报市城管执法局核准登记后设置。

  10.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商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26日-12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日常检查以及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总结分析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亮点做法,适时在全区进行推广,进一步提升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化大都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解决难点问题的新方法,力争通过开展提升工作,推出更多好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和定点制度的落实,对执法区域进行细化,将工作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确保出现问题时责任可以追究到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提升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全面推进提升工作开展。

  (三)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8+3+N”工程的要求,对“两横六纵”8条精品线路,3个精品板块及N个精品示范点区域内的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重点进行规范和提升,发挥上述区域的示范作用,力争将上述区域内的门头牌匾管理打造成为城市管理工作新亮点,并逐步在全区范围推进。

  (四)广泛宣传,共同参与。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城管+商户”管理模式的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沿街商户、物业、单位和市民群众主动参与提升工作,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城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1、设置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字号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921打头);(复印件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设置载体产权设置载体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商铺门头原貌图(为远景图)。(原件1份)

5、框架结构图(注明:长、宽、厚度、材质、蒙汉文尺寸、比例必须为1:1)(原件1份);

6、昼、夜彩色效果图(含亮化); (原件1份)

说明:(1)所需资料均需1份。(2)框架结构图、昼夜效果图需盖牌匾制作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3)商铺立面装修不属审批范围。

1、牌匾制作所使用的蒙汉文的字号、材料、字型必须统一,蒙、汉文比例必须为1:1,牌匾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商铺(单位)牌匾必须保持整洁、规范。牌匾如遇到缺字、损坏、灯不亮等原因应自行及时修复、更换牌匾。如未及时修复、更换,乌达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政府规划统一制作牌匾(立面),商铺(单位)必须无偿拆除。

3、如占道施工的,需按要求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使周围环境恢复原貌。

本人承诺申请设置的门头牌匾使用蒙汉文的字号、材料、字型统一,蒙、汉文比例为1:1,牌匾所使用的材料、尺寸、规格符合规定要求。并确保悬挂期间牌匾的安全问题,保持牌匾整洁、规范。牌匾如有缺字、损坏、灯不亮等问题,我将自行及时修复或更换牌匾。如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我愿意接受乌达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处罚。如政府规划统一制作牌匾(立面),本人自愿无偿拆除。

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各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5月29日《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收集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拟稿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禁止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道、重点区域要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牌匾。修改为“主干道、重点区域和城市其它区域永久建筑要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喷绘布、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设置牌匾城市其它区域临时建筑可以选用除灯箱布、喷绘布、泡沫、即时贴及反光性强材料外的硬质材料设置牌匾。

二是将原拟稿第六条设置门头牌匾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办城市管理执法中队进行初审,经各镇、办执法中队审查合格后,填写意见报区城市管理局核准。修改为:设置门头牌匾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进行审核,经各镇、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审查合格后,填写意见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区城管委会议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8月13日区城管委会议对《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讨论稿)》所提出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讨论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二是将原讨论稿第四条第一款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修改为“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规范,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二是将原讨论稿第四条第三款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注重突出地域特色,彰显文化魅力。”修改为选用的灯具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注重突出地域特色,彰显文化魅力。

三是将原讨论稿第五条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内容审查意见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须出具卫生许可证。”修改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内容审查意见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须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是将原讨论稿第七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向原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将原讨论稿第八条各街道两侧单位(门店)对于设置的门头牌匾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修改为各街道两侧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对于设置的门头牌匾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六是将原讨论稿第九条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对全门头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门头牌匾设置责任方承担”修改为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对全门头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改正处罚,所需费用由门头牌匾设置责任方承担

区深改会议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9月2日区深改会议对《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讨论稿)》所提出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修改为门头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二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修改为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历史文化感和时代感。

三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定位”修改为“位置及标准”。

四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牌匾设置坚持“一街一景、一楼一线、一店一匾”,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修改为牌匾设置应区分一般街区、商业街区、历史文化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可突出个性化差异,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五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第二项一层店面的牌匾设置原则上要求牌匾下沿齐一楼相邻门头,上沿低于二楼下窗台线0.2米,相邻牌匾要做到上平下齐,高度一般为1.2米、厚度一般为0.08米。一楼以上垂直招牌的形式、高度必须统一,造型美观新颖,原则上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2.6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0.5米,沿街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不得多层设置,原则上每位经营户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一块牌匾;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修改为一楼店面的牌匾设置原则上要求牌匾下沿齐一楼相邻门头,上沿在檐口以下,门头牌匾设置同一区间应达到宽度一致,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邻门头之间不留间隙,沿街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

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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