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的城镇养老统筹六十四岁才能领,可以先领乡镇养老金吗?

导读:前些年我国一直在严格的执行计划生育,为了控制人口的急剧生长,超生会有很严格的罚款。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为了防止人口老年化的速度加剧,鼓励并且放宽生育要求,放开了二胎的限制。那么现在的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以陕西省为例,为您整理了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并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应当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门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应当做好育龄人群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提供相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育龄夫妻自觉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下列服务:(一)获取避孕药具;(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七)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实行孕前、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和疾病筛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鼓励科研单位加强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的科学研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推广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检查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实名登记以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前款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持有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我国《宪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的要求在逐年放宽要求,但是还是要严谨遵守我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也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不要对人口统计的时候存有侥幸,要尊法守法。若您对该岗位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小编。

近日,土地管理条例通过修订,条例突出征收规范和补偿到位,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以法治保障户有所居。那202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具体什么时候实施?附全文如下:

一、202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主体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严格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与详细规划相衔接,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将县(市)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文物保护、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土地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因建设占用的耕地得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补充。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家逐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和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落实到地块,按照地块确定管理、保护单位或者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和畜禽水产的设施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严禁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优先改造中、低产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二十四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也可以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被占用耕地、被取土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能覆尽覆”的要求进行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了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授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同属于国务院或者同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并申请办理。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人民政府但土地征收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向国务院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并办理。

第三十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三十七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缴费补贴,及时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将与征地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下列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

(五)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

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和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参照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手续。

第四十二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用地的地类、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以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依照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合同约定,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照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及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二)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新增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五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其设立的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建立地籍数据库,为土地管理工作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参加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指界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认,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

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十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或者收回批准文件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六)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将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土地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土地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并审查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领导述职报告范文(通用5篇)

  无情的时光老人像一阵寒风,走得无声又匆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相信你成长了许多,好好地做个总结并写一份述职报告吧。我们该怎么去写述职报告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领导述职报告范文(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叫xx,现年31岁,现任xx街社区综治委员。

  今年以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亲切指导下,尽心尽职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不辜负上级的信任,使xx街社区综治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和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审时度势,自我加压,搞好调查研究,做好本质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述职述廉如下:

  一、强化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在业务上,多向街道综治办领导请教,当好小学生。在日常工作中,多向兄弟社区学习,取长补短,边学习边摸索。在实践中,深入楼栋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研究解决的办法,不断增强自己业务能力和驾驭综治工作水平,尽可能使群众少怨气,多宽容,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增加压力,强化动力,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定期分析,准确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治安形势,不定期汇报、多提建议,当好参谋。根据xx街社区综治工作开展情况,本着不虚夸,不隐瞒的原则,定期对xx街社区治安形势进行分析,找准症结,调整工作重点,拿出整改方案,重点放在抓好落实。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今年以来,xx街社区上访、信访率成总体下滑,社区积极主动梳理、解决老上访户的疑点、难点,从生活、工作上关心他们,缓解了上访户矛盾,有效地控制了上访率。

  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三防工作,帮助居民群众对家庭、婚姻、债务、邻里关系、事故纠纷等进行调解,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年社区因为进行了水表一户一表改造、全面的立面综合整治、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社区与街道相关部门一起共调解纠纷50余次,调解率100%,成功率98%以上。其中结合法官进社区活动,同渝中区法院一起调解4次,基本控制了矛盾纠纷的扩大化,确保了一方平安。

  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领导的忧患意识

  多年工作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领导重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只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才能牢牢地把握综治工作的主动权,综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哪几个人根本就不能完成,必须齐抓共管。

  首先,让领导从思想上改变,过去那种认为综治工作就是补补材料,填填记录,搞好迎查,协调好关系,那种片面错误认为。

  其次,少报喜,多报忧,增强忧患意识。每次街道综治会议之后,我都对照上级安排和会议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将存在的不足向主要领导重点汇报,以得到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争取综治工作的地位,让主要领导认识到社会治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弹性决定着只要稍一松懈就会严重反弹,树立长期作战、持久作战的思想。使主要领导逢会必讲,班前会必说,让综治工作重要性渗透到每一位社区干部的思想中,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性循环。

  第三,摆正位置,立足现状,换位思索,树立大局意识,多体谅领导的难处,处理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时刻提醒自己肩负的重任,尽心尽力尽职地发挥职能作用,让领导放心。

  四、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能够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党风监督条例》以及《纪律处分条例》,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尊、自警、自醒、自励。正确看待树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实现自我人生价值。

  综上所述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街道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在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些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今后将一如既往地找准位置,找出差距,踏实工作,爱岗敬业,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突出综治工作基础,注重综治工作特色,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力争把xx街社区综治工作做得更好,抓得更实,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安排,我于20XX年13月22日到巴彦淖尔市任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市公安局工作,分管市司法局,联系市法院、检察院、安全局,边防、消防、武警支队。现述职如下:

  20XX年以来,在市委政府和公安厅的领导下,分管的公安、司法和各项维稳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提出突出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扎实推进“三大建设”的工作思路,采取超常措施推进工作落实,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显著提升,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市公安局被自治区政府和市委政府荣记集体二等功,被公安部评为全国打假和210工程建设先进集体,被自治区评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绩突出盟市。“冬季严打”、国保、消防、交通管理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区第一,“打黑除恶”、“打盗抢保民安”等十几次专项行动列全区第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扫毒害保民安”、“打假打传销”等专项行动全区第三,为近年来最好水平,市委政府专门对公安工作表彰奖励。自治区在我市召开全区平安建设调度会和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监管现场会,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刑事、治安案件发案大幅度下降,为7年来最好水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显著增强,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马明副主席作出重要批示:“巴彦淖尔市工作变化显著,政治敏锐性强、工作措施力度大、平安建设效果好!”

  一、抓全局,准确定位,科学制定发展思路

  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关于推进“平安巴彦淖尔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规划》、《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三年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对公安工作进行了科学规划和总体设计。从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战斗力上入手,抓事关长远、制约全局发展的问题,抓诸如业务用房建设和无房危房派出所建设等战略性、打基础、管长远的问题;解决诸如干警职级待遇、加班补贴、学历教育、住房等多年难以解决的大事、难事;抓维稳处突,解决群众关心的治安热点问题。科学制定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平安巴彦淖尔建设这“一条主线”;重点推进旗县公安局长“进班子”和落实民警加班补贴“两项任务”;全面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三大建设”;深入开展社会治安整治、公共安全隐患、交通环境整治、社会矛盾化解“四个攻坚战”;构建了队伍管理正规化、执法工作规范化、基层基础标准化、基层工作精细化、街面防控常态化、“九小警务”制度化的“六化”工作格局,确保实现了“六个坚决防止”。

  二、抓班子,带队伍,加强班子的团结和凝聚力

  一是加强班子建设。牢牢把握抓思想政治建设,抓科学决策,抓用心做事,抓责任落实四个抓手,制定了班子加强自身建设、“下所当兵”蹲点调研、局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13项制度规定,坚持党委会每月例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发挥了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合力。二是改进工作作风。出台了改进作风的九项规定,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带头说到做到,干就干好,充分信任和支持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实分管工作。

  三、多策并举,解决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突出短板和重大难题

  针对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历史欠账多、基础建设滞后的实际,在市委政府、公安厅的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基层基础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一是加快基层派出所和警务室建设步伐。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将占全区总量20%的39个无房、危房派出所全部改建完成,10个新增派出所建设已立项。二是推进公安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建设。争取项目,投资3、56亿元,统一规划建设了市局、开发区和6个旗县区公安(分)局等8个业务用房。投资3567万元的`戒毒所扩建和拘留所新建项目已立项。三是加强信息化和装备建设。争取公安厅专项资金1300万元,投入4000多万元将执法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接入指挥中心联网运行,实现了可视化监督管理。争取投入设备资金3000万元,提高科技水平。四是争取市委政府支持,加大从优待警力度。解决了旗县区公安局长担任同级政府副职,民警加班补贴和执勤津贴已列入财政预算。

  四、围绕平安建设履职尽责,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保持严打严防严控高压态势,打防管控成效明显。通过建立“立体化”打防管控模式,科学研判治安形势,集中攻坚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20xx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6、7%,是近7年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八类主要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37、3%;“两抢”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51%;命案发案率同比下降52、8%,破案率100%;治安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11、5%,是近7年来首次下降;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全部下降,是近5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一是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成功侦破和妥善处置了“2、13”、“7、11”、“9、25”等一批大要案件,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表彰,王君书记、马明副主席分别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经验在全区推广。二是全面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创新性提出开展推行治安民警、交警、武警三警联动开展常态化街面巡逻防控,购置了27辆电动巡逻车、60辆摩托车和38辆移动警务车及时处置街面警情,提高见警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组建群防群治组织7537个,群众联防覆盖面达到95%以上;投资2、27亿元安装视频监控探头71450个,实现了交通道路、公共场所、重要基础设施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全覆盖。建立了特警队伍,研究制定了18项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演练。临河区拘留所被评为“全国标兵拘留所”。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高。共破获各类经济案件451起,涉案金额13、39亿元,公安部部长亲自签发嘉奖令。四是深入开展“四个攻坚战”。完善了治安乱点排查和常态化整治机制,强化路面管控,交通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全市未发生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群众对社会治安和平安建设的满意度分别达到98、1%和99、25%。

  (二)深入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排查各类矛盾纠纷5780起,调处化解5606起,化解率达97%。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设施、业务、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临河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临河区拘留所被评为“全国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先进单位”。

  五、分管的消防、边防、武警、国家安全、维稳工作再上新台阶

  消防部门不间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有效消除了火灾安全隐患,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消防工作实现双稳定,实绩考核首次列全区第一。边防部门精心部署“卫疆-2014”、“边境缉枪扫毒”等行动,有力维护了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召开了草原110建设推进会,被公安部边防局评为爱民固边先进集体、基层基础建设标兵单位。武警部队认真做好敏感时期战备维稳和营区反恐防袭工作,确保了敏感期和重大节日驻地安全稳定。国家安全部门完成了一系列针对反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情报破坏、网络技术窃密等重大专项工作,得到自治区领导的肯定。超前谋划,协助市委政府妥善处置了一系列信访维稳重大问题,确保了我市进京非访退出自治区“前六”的目标。

  六、抓学习,以身作则,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一是加强学习。注重学习经济知识、法律政策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增强科学决策和指导实践的能力。加强对工作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谋划,使各项措施更符合规律特点,贴近基层实际。多篇论文在新华网、《人民公安报》、《现代世界警察》等媒体发表。二是勤奋工作。对市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尤其是把平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三是关心尊重干警。解决了543户干警住宅“烂尾楼”难题,一次性解决干警专科学历教育。四是廉洁自律。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格管理亲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年来,工作中还存在着学习不够深入系统、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不多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正视问题,改正不足,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0XX年,本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带领督查室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工作,聚焦督查重点、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较好地发挥了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的重要作用。现述职述廉如下:

  一、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始终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首要政治本色、首要政治品质,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带头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方针政策,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先做到,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升督查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始终把督查工作作为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令畅通、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发挥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提升督查实效,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快推进、快落实、快见效。始终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为督查工作的基本准则,以完成实绩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在组织督查考核上,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督查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力求督查工作件件有批示、项项有创新、人人有特色。加强个人修养,完善自身人格,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尊老爱幼、保护环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深化理论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始终把强化学习作为发展之源,丰富学习内容、严格学习纪律、养成学习习惯,先后参加集中学习40多次,完成省领导干部在线学习50多个学时,超额完成学习任务。一是深入学习理论。通过周一例会、党建沙龙、头脑风暴、专题学习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做到反复研读、学深学透、融汇贯通、入脑入心,结合宿迁实际深刻认识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聚焦督查重点、找准考核要点,切实提升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共形成学习笔记、心得体会30多篇。二是认真学习业务。通过每周一课、督查讲坛、专家授课、亮点展示等交流活动,认真学习全国全省党委秘书长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意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以及督查工作规范等业务知识,结合督查工作实际,形成自己思考,力求以方式方法创新推进督查工作高效开展。先后组织开展督查讲坛23期,头脑风暴等活动30多次。三是注重学习运用。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学习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知识,重点加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队伍建设以及党建方面管理知识的学习,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力求做到业精技强。同时,强化学与思联动、理与实联动、工与学联动,一方面运用新知识新办法新思维指导工作实践,提升亮点、展示形象、打造精品;一方面在思考学习中总结规律、提炼特色、打造亮点,宣传宿迁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年组织20多篇文稿在《新华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江苏情况与建议》、《江苏督查专报》等媒体刊发,并圆满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三、突出履职尽责,扎实做好督查工作

  牢固树立抓落实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督查工作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围绕中心抓督查,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抓好决策督查。重点加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批示精神督查。先后对市委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市政府常务会等20多次大会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查,对《市委市政府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五新”大调研大讨论活动》等文件涉及的300多项具体任务进行跟踪督办;先后办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事项260余件次,确保批办交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上报的《关于市委主要领导交办会办落实情况的督查报告》、《上半年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报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充分肯定。二是抓好重点督查。重点加强对重点工程、民生实事、议案提案、会风会纪等重点工作的督查推进。去年180项重点工程,全年完成投资368、2亿元,占总投资92、6%;81项民生实事项目,超过或达到序时进度76项,占总数93、8%;283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回复率、办结率、满意率实现三个100%;上报《督查专报》46期、《督查通报》37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近70次;先后开展61次会风会纪督查和46次会议质量评估,会风会纪明显好转。三是抓好专项督查。重点构建立体联动、追溯督查、督查调研常态化三大机制,通过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对全面深化改革、违法用地整改等10多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联动督查;多次对主要领导赴一线调研时的讲话要求及关注的重点工作、民生实事等开展回访追溯督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先后对双星彩塑、科技创新券、四类企业运营情况、淘宝经济发展等重大课题开展督查调研,尤其是对联系书记分管的铁路、机场、电厂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40余篇,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参考。

  (二)紧贴大局抓考核,为发展树立鲜明导向。按照市委“五新”大调研大讨论活动部署要求,围绕“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全面推进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主题,带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创新考核体系,突出考核重点,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考核机制,使目标任务更加科学、考评办法更加简明、考评结果更加客观、考评效果更加积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动宿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形成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已经四届市委第六十四次常委会和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突出质效抓创新,为履职打牢坚实基础。一是创新督查机制。创新建立5大联动机制,即督查考核联动,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力度,推动督查考核一体化;督查效能联动,强化督查问责力度,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督查媒体联动,强化公开曝光力度,提升督查工作的威慑力;督查调研联动,强化督查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强化会办会、协调会、推进会力度,不断提升督查协调服务水平。二是创新督查载体。重点实施“42221”工程,即下发“四单”、编发“两报”、创建“两个栏目”、推进“两化”建设、完善一个数据库。先后印发交办单60多份、督办单20多份、报告单10多份;编发《督查专报》43期、《督查通报》37期,制作《督查聚焦》栏目39期、《督查之窗》栏目23期;建立会议会场资料及市直机关一把手图像库20余个、700余人。三是创新内涵提升。以学习型、效能型、规范型、服务型、创新型等“五型”团队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先后带领人员赴淮安、镇江、苏州、深圳、宁波、青岛等12个城市考察学习,吸收借鉴外地好做法,确保督查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聚焦问题抓整改,扎实开展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和“查找不满意,追求更满意”的主题主线,紧密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要内容,着力聚焦“四风”突出问题,联系督查工作实际,扎扎实实完成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多次深入重点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地开展“三解三促”驻点调研,先后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谈心会、交流会、点评会26次,开展领导班子及单位全员谈心谈话30人次,对督查室领导班子和我个人排查出的34个突出问题,列出清单,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实效。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宿迁督查规矩”

  完善制度体系、推进“两化”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各项督查工作。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先后出台《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健全督查考核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宿迁市会议质量评估暂行办法》、《20xx年度县(区)和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三县五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绩指数评估办法》、《宿迁市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点事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宿迁市会议督查工作规则》等20多项规章制度,规范全市督查考核工作。二是推进“两化”建设。以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建立督查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督查考评网上操作,制定严格的督查考核工作流程,做到督查事项项项有标准、考核事项件件有规范。目前督查网站已经建成,督查工作成功列入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三是建立督查规矩。确立“345”工作标准,即坚持“三个不过夜”:书记、市长批示件办理不过夜,重大决策分解督办不过夜,发现重大问题专报整理不过夜;严守“四个一律”:一律不接受督查对象宴请,一律不接收督查对象馈赠,一律不提与督查无关的要求,一律不参加影响公正督查的活动;打造“五个一流”:带一流班子,建一流团队,育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

  五、执行八项规定,始终保持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十项规定》,带头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刻用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约束自己,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经济上清楚、生活上清白、作风上清廉。对照述职述廉的规定内容,本人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等行为;没有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相互请托,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行为,以及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没有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没有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没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公车,借(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等行为;没有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为;没有违反规定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没有违反规定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存在“吃空饷”现象;没有违反规定用公款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论坛等活动;没有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没有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一年来,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领导要求和各方面期望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在督查考核信息化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速增效,在督查方式创新等方面也需要不断强化。今后,我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振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县委工作思路,带领县政府一班人,尽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严于律己,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全面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结合南溪具体实际,审时度势,提出了全年经济工作要“提速增效,加快发展”这一主题。在具体工作中,克服国家宏观调控、军工企业改制等严峻考验,以狠抓工业发展壮大为突破口,带动农业、城镇及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各项工作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 亿元,比上年增长 %。工业总产值完成 亿元,增长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完成 亿元,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亿元,增长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增加 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以内。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一心为民。自担任县长以来,尤其感到自己身上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之心,始终勤勉于政,尽心竭力为群众谋利益。特别是今年10月从上海学习回来,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去,其间几乎所有星期天都用于工作。认识到一切工作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今年以来,工作精力、思路、措施上更多地偏向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以做强特色农业来增加农民收入、以壮大工业实力来解决人民就业、以改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来提高人民居住环境、以发展社会事业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等等。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制、自身建设等问题问题,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直接接待群众上访达200余人次,直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70余个,信访总体形势平稳。

  二是善抓大事。突出农民收入大幅增长。继续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支持发展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三大农业支柱由规模扩大逐步向品牌形成转变。建成无公害蔬菜播种面积10.08万亩;种草5.8万亩,发展种鹅36.2万只;优质水果面积6.5万亩,实施无公害甜橙示范基地建设1400 亩,产量2.7万吨。蔬菜、甜橙、西瓜、大米等农产品获中国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农产品远销到香港、澳门等地。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富民白鹅、文龙药业、大观华徽食品等龙头企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其中,富民白鹅公司回收种蛋236.6万枚,孵化鹅苗212.9万羽,加工白条鹅 212万只。加强项目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全面开展了退耕还林自查自纠工作和粮食直补工作。

  突出工业实力不断壮大。始终坚持124工作思路,突出优势企业的引进和发展。以诚信的服务赢得了恒旭铝塑落户并投产、天蓝公司二期工程完成投资准备、红光浓硝酸项目取得实质进展,全县共引进项目30个,累计协议引资2.70亿元,实际到位资金1.63亿元,同比增长142%。协调解决了天蓝公司、文龙公司等企业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宜宾天蓝化工、四川文龙药业、华徽食品等企业生产建设速度加快,企业规模和效益取得跨越式发展,南红、九龙水泥、长兴酒业等企业发展平稳。支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四川文龙药业公司gmp已通过认证,红光化工铆焊异地技改、红光化工2b酸技改、龙光实业公司活性炭技改等一批技改项目正在抓紧实施。

  突出固定投资调整优化。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努力改善投资结构,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仍然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81亿元,同比增长39.7%。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土地、资金等问题,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四川白鹅科技扶贫、优质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人饮工程二三期工程、护城溪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南一中二期工程、宜南沿江路整治二期工程、留-和路、李-仙路等项目全面完成;护城溪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滨江防护堤二期工程等项目业已启动。

  突出城市环境不断改善。经常与建设、国土等部门实地调查研究,确立城市发展重点;加强资金的调度,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目前,县域总体规划已通过初审,北城控规和沙盘制作已完成,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环线、场镇规划编制工作正组织实施。北城行政综合楼主体工程已完工,700米道路和出城通道的配套设施建设、疾控中心建设正在进行。旧城改造不断完善,交通街、东大街、外西街等街道的改造。一大批新型住宅小区相继落成,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不断加强,县城内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档次全面提高,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形象。

  突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把社会事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川农大合作,启动了四川白鹅资源品种保护、文龙药业开发等科技项目,南溪“四川白鹅”资源保护与产业化开发列入国家重点星火科技项目。南溪一中高考夺取了上本科线人数等指标“六项全市第一”,成功举办“百年校庆”;南职中顺利通过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复核评估;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1.74万平方米。实施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启动省级文明县城、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

  三是敢抓难事。一个难点是财政收入,责成财政部门认真调查,全面核实,实施了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财税部门克服困难,把目标任务落实到岗位、人头、税种,确保全年财税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实现土地收益1400万元;全年财税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二个难点是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南溪一中初中部按股份制形式改制,启动并实施了粮食购销企业、县车队、川剧团、丝绸公司改制,完成了乡镇卫生院的上划管理,解决了南溪酒业、建陶总厂、锅炉总厂等遗留问题,目前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总体比较满意。三个难点是安全稳定,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从经费上给予保障。以创建“平安南溪”为主题,整合 “110”、“119”“122”等报警服务台资源,建立健全公安刑侦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全县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项指标均控制在市上下达的限额以内。带头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

  今年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扎实的的工作精神,认真开展各项农村工作,现将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踏实工作,抓好包村工作

  按照乡党委、政府的整体部署,抓好xx的包村工作。今年半年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完成每季度的环孕情服务,落实四项手术xx例,其中结扎x例,放环x例;征收社会抚养费x。x万元。

  二是抓好春季顶凌覆膜,我村提早安排,动员农户搞好春耕准备工作,在刘坪组抓好千亩地膜覆盖示范点。

  三是抓好万头生态猪养殖场的选址和征地工作。准备在xx组滴水崖建成万头生态猪养殖场,现在和滴水崖5户签好用地合同,场家正在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是搞好玉米芯收购工作。在春季顶凌覆膜期间,按照玉米芯与地膜挂钩的原则,收回玉米芯170吨,完成乡上下达的任务。

  五是抓好苜蓿草种植工作。在zz道路修成后,沿公路护坡种植苜蓿草120亩的同时,要求去年养殖小区养羊的农户,每户种植苜蓿草10亩。

  六是抓好xx樱桃园建设工作。今年年初,在xx组xx征用农户荒地xx亩,栽植樱桃树xxxxx株,建成以观光旅游和采摘娱乐为主的樱桃园一处。

  七是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纳新党员3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5名,同时搞好党员培训工作,积极协调搞好xx村村部用地,到年底,完成xx村部、xx社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

  八是抓好xx土地流转,建成千亩优质苗木培育示范基地。年初,工作组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动员农户出让土地,积极加入苗木培育合作社,使企业扩大规模,农户进企业打工赚钱,达到互利互惠的双赢效果。截止半年已完成栽植以核桃为主,油松、云杉、樟子松等优质经济林一千亩。新修砂石道路3。5公里,栽植行道树7000株,配送高压线路2公里,修建500方高位水池一座。

  九是搞好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县乡的统一安排,春季一次完成家禽、家畜疫苗注射,在6月6日xx县发生重大禽流感之后,包村工作组安排专人值班,配合兽医站、乡派出所搞动物进出检疫工作。

  十是抓好沼气能源和卫生厕所建设任务。规划在xx村修建沼气池10座,卫生厕所10座,到目前完成沼气池3座,卫生厕所6座。

  十一是抓好民事纠纷的摸排和调处工作。xx村和林场地界交错不清,邻里矛盾较多,今年半年共发生矛盾纠纷11期,工作组成功调解11期,把邻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二是抓好卫生综合整治。召开xx街道商户卫生整治专题会议一次,沿川农户发放垃圾桶60个。

  二、格尽职守,认证抓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个基层计生工作者,数十年来如一日,不忘计生这一老本行。在上级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创建全国优质服务县的总体要求,夯实基层基础管理,控制人口出人数量,提高服务质量,狠抓宣传教育,转变育龄人口婚育观念,使我乡计生水平更上一个档次。成功举办乡村两级计生专干培训班两期,计生专干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成xx村宣传教育示范基地一处,制作大型宣传牌30条(幅),是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抓好沿川三村村民自治示范点,签订双向管理合同、诚信计生协议书两余千份。半年全乡出xx人,出生率x。xx ‰,计外出生x人,计生率 xx。x %,死亡 xx人,死亡率 x。xx ‰;落实四项手术xx 例,其中结扎xx人(二女结扎 x人),放环xx 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x。xx 万元。组织乡上科级干部对乡村两级计生专干进行专项考核,针对计生专干访视、卡、表、册、簿和基础资料运转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

  1、理论知识学习不够,在工作闲余时间,不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不是喝酒行令,就是挖坑打麻将,没有给自己注入新鲜血液,在实际的工作上就感到自己有狭隘感。

  2、虽在乡镇工作时间长,但工作经验不足,工作方法简单,在处理一些具体工作上做不到游刃有余,手到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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