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的孩子还需要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吗?

今日,小易君在“宅在海南”群里发布了一则关于“碧桂园·美舍仕家安居房项目房源报名和金域仕家安居房项目第三批房源报名工作”的通知,没想到,在群里掀起一阵讨论热潮。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仍不少朋友对海口安居房的申购政策以及各个安居房项目的建设情况都不甚了解。

本期内容,小易君就给各位读者朋友整理了当前海口安居房的最新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具体办事指南和若干问题答疑,以供参考。




海口已开工的安居房项目一览

根据海口市住建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得知,目前海口已开工的安居房项目有13个,合计用地554.34亩,总建筑面积约139.7万㎡。

具体开工的安居房项目分别为:美舍仕家、长秀仕家、文庭居、锦绣仕家、金域仕家、药谷人才房、美安·南区福邻中心、盛泰仕家、永桂花园A区项目、永桂花园B区项目、药谷工业园、江东新区C02项目、江东新区A09项目。

从分布位置看,美兰区下洋瓦灶片区 1个,美兰区桂林洋片区 1个,龙华区学院东街 1个,江东新区 3个,秀英区长流镇 2个,秀英区药谷片区 2个,秀英区美安片区 1个,秀英区永桂开发区 2个。


据统计,这批已开工的安居房项目最高销售限价分布在:在元/㎡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6月-7月,美舍仕家、长秀仕家、金域仕家、美安·南区福邻中心这4个安居房项目计划竣工;此外,文庭居和药谷人才房这2个项目也计划于今年12月竣工。拿到海口《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朋友,可以立马关注起来了。

以下是截至目前海口公布的已开工安居房项目建设情况一览表,拿走不谢:


海口安居房应如何申请?

小易君给大家找到了一份海口住建局公布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以供各位参考。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1〕4号)文件。(管理办法全文附文末)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8.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9.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11.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已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未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居住地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一)琼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琼山区社保大楼2楼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2至10号

出证窗口:出证窗口1-2号

(二)美兰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美兰区青年路36号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4至11号

(三)秀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铺面)

受理窗口:“一窗受理”窗口2至11号

(四)龙华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3至12号

出证窗口: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内制证中心

按照申请主体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9)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7)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7)《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材料;

(8)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8)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1.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2.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3.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5.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1.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分为两类,计7种情形,需分别按照不同情形提供所需材料。请市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详细了解《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材料要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2.海口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队反馈,海口市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为31.4平方米,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3.个人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如何取得?

答:为减少老百姓开证明、交材料的繁琐过程,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试行以诚信承诺替代申请人要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市民申请时无须提交个人实际居住时间证明,需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并签署在申请表中的诚信声明,如有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签署诚信声明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4.个人社保缴纳信息如何取得?

答:市民可在各区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的社保查询一体机上打印获取。

5.个人纳税证明如何取得?

答:市民可在各区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的税务一体机上打印获取。

6.个人婚姻状况如何证明?

答: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文书;未婚人员,提供户口本。

7.如果本地户口居民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卖掉了,现在名下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吗?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购房记录的不能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8.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可以按揭支付吗?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支付方式,因此可以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9.申请过公租房能否再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申请退出公租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0.是否对市民申请有家庭或者个人年收入、资产要求?

11.如何理解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单身引进人才是否也需年满28周岁才可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引进人才的单身居民,不需要年满28周岁;不属于引进人才的,须年满28周岁。

12.共同申请人如何定义?

答: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13.如何理解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

答: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提供的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所缴纳个税或者社保材料中确定缴纳的时间之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时间之和。

14.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多少,是否含公摊?

答: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具体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销售合同载明数据等证明材料为准。

15.如何理解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答: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该套住房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所得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16.经适房、限价房轮候人员未配售住房的,如何转安居房准购资格?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据此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于2021年6月前统一转换,请静候通知。

17.非本市户籍的,可否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可以,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员应符合社保或个税、居住时间、住房情况规定条件的要求。

18.在省外有购房记录的,是否可以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在海南省以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9.基层教师或医务人员申请,是否要到教育局申请,还是由学校统一申请?

答:依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教师和医疗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员无需向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0.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超出申请表所提供空格的如何填报?

答:超出空格数量的未成年子女可复印表格填报。

21.申请人获得准购资格后如何排序选房?

答:安居型商品房施行轮候制度,具体轮候配售规则以海口市政府正式印发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为准。(该办法正在制定中)

22.人均居住面积是否包含公摊面积?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二)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23.父母有房,是否可以申请?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4.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市的,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不对其共同申请人户籍提出限制性要求。

25.已婚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可以申请?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6.人才证明开具单位?

答:为减少老百姓开证明、交材料的繁琐过程,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试行以诚信承诺替代申请人要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除高层次人才、柔性、急需紧缺人才等已发放认定证书人才外,其它类型人才申请时无须提交人才证明证明,需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并签署在申请表中的诚信声明,如有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7.本市住房保障对象如何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须退出保障,才能申请安居房。已享受公租房和领取公租房政策补贴的申请人应先去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出手续,退出后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

28.已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是否还可以申请安居房?

答:准购资格在有效期限内且未配售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资格转换,准购资格过期若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需在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9.城中村自建楼,家族共同出资建房,申请人实际居住其中,占有产权,申请人住房面积如何核定?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该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需要先公证,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家庭所拥有本楼住房产权面积,以公证面积核定。不区分土地性质。

30.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实际居住时间的,是个人时间累积还是家庭成员累计叠加?省、市社保是否可以累计叠加?

答:申请人或配偶二者有一人满足申请条件即可,不可二人累加。《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保或个税以本市累计缴纳计算。

31.离异人员未再婚,是按单身满28周岁居民申请吗?

答:离异单身未满28周岁的不能申请,离异不满28周岁带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以下是《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各位拿走不谢~
















来源:网易房产海南综合自海口住建局


图为海口城市鸟瞰实拍,来源:网易房产海南拍摄作品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婚姻是否成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要件的,举行了结婚仪式成婚的,属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未成立,属于同居关系。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简单的说就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必须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的保护。要提醒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2、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3、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当事人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当受理。

  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同居若未形成事实婚姻,男女之间未形成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继承权。

  5、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法律不禁止,也不保护。若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不需通过法律途径,只需通知对方即可。

  6、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当事人按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酌情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也不支持。

  8、存在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所以存在事实婚姻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9、经过登记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须在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复婚还需要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11、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财产?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弄假成真的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结婚男女因躲避计划生育、逃避债务等原因,办理假离婚,由于双方都是自愿去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事实就已经成立,具有了法律效力。

  13、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14、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吗?

  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离婚有两个途径:一、登记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二、如果双方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个问题中有一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由法院判决能否离婚。

  15、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不管是否存在过错。但是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16、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席参加法庭审理吗?

  在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7、离婚诉讼时,一方不来开庭,不签字能离婚吗?

有理不到法庭说,有证据不在法庭出示,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一方不到庭、不签字,如果证据充分,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18、当事人可否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尚在上诉期内再结婚?

上诉期内,一审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

  19、宣告夫妻一方死亡后的婚姻关系?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20、能否对三年没回家的丈夫(妻子)申请宣告其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其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是指不知道对方在什么地方,也无他的音讯及联系方式。

  21、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2、离婚时如何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对此情形,离婚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对该问题的程序处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确定,可根据夫妻结婚的时间、财产取得的时间、范围、出资、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2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4、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应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吗?

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约定的形式以书面约定为宜,必要时还可办理公证手续。

  26、女方有权要求公婆返还财产吗?

儿女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作为独立成家的儿女,在表示孝心时,特别是数额较大钱财时,要注意与自己的妻子商量。任何一方不经一方同意处分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可以要求返还。处分数额较小的财产,属正常赡养父母的行为,不能要求返还。

  27、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该约定,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28、离婚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有什么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3)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4)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29、离婚后女儿和不在一起生活的父亲还有关系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关系不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子女后来被他人收养的,该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将不在存在。

  30、怎样确定子女的抚育费以及抚育费的给付年限?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 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但需要强调的是,假如已满18岁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无钱继续上大学进行高等教育时,此时在法律上,父母双方没有必须要资助的义务。

  31、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人民法院要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先行裁定子女暂时由一方抚养,等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正式判决孩子归父亲或者母亲抚养。

  3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3、在离婚时,妻子有外遇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妻子的这种外遇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同居”和“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34、结婚就等于没有私生活了吗?

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除了要尽夫妻之间必要的相互扶养、忠实等义务外,享有个性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限制或强行干涉对方的社会生活。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不单指一般的社交活动,还包括求学、生产、工作等多种社会行为。

  35、遭受家庭暴力应向谁去求助?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知道情况的,也可以向上述单位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也有劝阻制止的义务。

  36、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一般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37、“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有效吗?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38、子女放弃继承权后就有权不赡养父母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39、女人改嫁,能否带走小孩与财产?

  小孩的父亲死亡后,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母亲,有权抚养小孩,遗留财产首先按夫妻财产对半分割后,然后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其祖父母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40、嫁出去的女儿,能继承娘家财产吗?

子女平等,女儿虽然出嫁,对其父母遗产仍有继承权,但也应尽赡养义务。

  41、子女被收养之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42、小孩送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我国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

  43、收养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的条件和能力。(3)收养人必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44、收养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收养应当去当地民政局办理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手续。

  45、“谁主张谁举证”是什么意思?

  在庭审过程中,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不能光靠自己说,还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事实的真实性,你所说事实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去调查:(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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