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货物放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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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详解】 关税

考点:关税的纳税人(★)

【提示】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1.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考点:关税税率的种类(★)

1.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2. 进口税率又分为下列种类,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②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但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进口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规定适用滑准税的货物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方向变动

考点:关税完税价格(★★★)

1.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③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①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②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③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考点:关税的税收优惠(★★)

1. 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考点: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二)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①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三)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 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 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 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注:以上《》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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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 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 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 “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 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 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 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 他用。

  第二章 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 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 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1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 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 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 (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 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 可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 ,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 管理的商品,凭批准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 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见附件一(1)]。货物进口时,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由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主 管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上述征免税货物,由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也可由进境地海关办理 验放手续。《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应当于货物验放后1个月内退回主管海关 备核。

  第十一条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 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 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额进口的货 物,应当照章征税。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 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 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进口第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 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 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 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 ,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 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 、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 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 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 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列享 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监管年限从减免税 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

  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 等)(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 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 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见附件一(2)]。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在国内 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 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税款。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 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 等,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副次品、边角余料转为内销时,经海关核查批准后,予以酌情补税。对于 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机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 的料、件,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 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章 保税进口料、件 的管理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以下简称料、件)的进 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 内销等情况,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海关核查。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 准外,应当从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当经经 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有关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方准 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还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因特 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 转厂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调回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如不直接 出口而卖断、转让给承接另一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 口料、件的企业应当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者生产加工合 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最后一 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 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 合同等情事,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抵押与破产、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 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 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15 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 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 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 有关证件。

  海关在办结上述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 物资予以封存。

  第三十条 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关 税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 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 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第三十二条 上述办结海关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企业 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见附件一(3)]。

  第三十三条 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以及实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地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还执行国家给予 上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务院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规 定》有关规定外,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

更多“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年内,补征税款”相关的问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B.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办理退还手续

C.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D.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有关船舶吨税的追征与补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B.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C.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D.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但不支付利息

下列关于吨税补征、追征和退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补征税款

B.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滞纳金

C.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D.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下列关于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表述正确的有()

A.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 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B.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C.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D.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补征税款

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船舶吨税征收管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B.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C.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D.应税船舶负责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能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内,补征税款

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

税款之日起2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下列关于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B.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C.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D.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关于追补税款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

B.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C.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D.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0.5‰的滞纳金

下列关于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B.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C.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D.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l3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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