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院在对股东财产予以执行时,应将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在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只能执行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不能执行公司的资产。这是执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况:甲因债务,法院准备执行其一人公司乙公司的股权。但甲利用对乙公司的控制,拒不交出账册,同时造假账虚高乙公司的股权价值以图抵销债务,将主要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其关系人,并意图通过假债务、假担保将乙公司的资产淘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乙公司的资产、账册进行控制,在法院对甲的股权进行评估前,甲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低价转让,恶意使被冻结股权贬值或造假账虚高公司股权的价值,直接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此时能否突破不得执行公司资产原则,在冻结股东股权的同时,能否对公司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
通常的做法是查封银行账户,直接把账户里的钱转走。 还有就是查封房产、土地、公司资产等,然后拍卖。 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财产,穷光蛋一个,那么法院会等到他有钱的时候就划拨。 只要你用办理银行业务,或者去工作,或者办理等等,这些都会让法院知道,然后等有钱的时候划走。 通常不会抓人。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