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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

网址: | 电子信箱:gf@ )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网 站

( /)、中国执行信息

()进行了查询,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发行人技术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出具说明如下:“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

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与其他方签订相关技术授权

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为有效规避技术侵权的可能性,本公司在前述技术开发立

项阶段已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与行业中境内外已申

请的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

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与其他方签

订相关技术授权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为有效规避技术侵权的可能性,公司在前

述技术开发立项阶段已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与行业

中境内外已申请的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

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的技术出现侵权

纠纷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该纠纷对公司造成的全

(2)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及内控制度

发行人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风险控制,鉴于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

尚未形成专利,发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及内控制度予以保护:

①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持续关注境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避免产

②建立核心技术内部保密制度。为防止技术失密,发行人募投项目使用的技

术由技术研发团队掌握,与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以保证技

③制定核心技术管理台账。发行人募投项目关键性技术成果均履行登记手

④实施核心技术贯标工作。参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管理体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募

投项目使用的技术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针对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

建立了成熟的内控制度和保护措施,具备有效性,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

与其他方签订相关技术授权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与行业中境内外已申请的专利

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议案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

的表决票和统计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通过深交所网站查询了发行

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

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如下: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35,500.00 万元(含人民币

135,500.00 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 14,500.00 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

素后,本次发行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21,000.00 万元(含人民币 121,000.00

万元),将用于“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本次调整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核准和注册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深交所的

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发

行的申请材料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

网址: | 电子信箱:gf@)、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 网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发行人技术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出具说明如下:“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与其他方签订相关技术授权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为有效规避技术侵权的可能性,本公司在前述技术开发立项阶段已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与行业中境内外已申请的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与其他方签订相关技术授权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为有效规避技术侵权的可能性,公司在前述技术开发立项阶段已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与行业中境内外已申请的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的技术出现侵权纠纷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该纠纷对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及内控制度

发行人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风险控制,鉴于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尚未形成专利,发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及内控制度予以保护:

①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持续关注境内外已有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避免产生侵权情形;

②建立核心技术内部保密制度。为防止技术失密,发行人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由技术研发团队掌握,与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以保证技术的保密性;

③制定核心技术管理台账。发行人募投项目关键性技术成果均履行登记手续;

④实施核心技术贯标工作。参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管理体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针对募投项目使用的技术建立了成熟的内控制度和保护措施,具备有效性,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所使用全部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与其他方签订相关技术授权或转让等协议的情形,与行业中境内外已申请的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议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通过深交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

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35,500.00万元(含135,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35,500.00万元(含人民币135,5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14,5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发行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121,000.00万元(含人民币121,000.00万元),将用于“齿轮箱轴承及精密零部件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核准和注册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次实习是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的认识实习,

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实践教

让学生全面充分了解本专业所涉及的有关材料领域的

充分认识材料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面地了解主要材料行业的原料特点、

生产方法及产品的应用范围;

了解国内外材料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会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的基本方法。

(一)实习动员,准备阶段

.每一名学生充分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提高实习过程中的自觉性,特别

强调实习中的组织纪律、

.据带队教师的要求,借阅有关资料,仔细阅读,熟悉无机非

金属材料行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需要,准备好所需的所有物品。

录像等手段向学生介绍主要材料的原料特点、

品的应用等,使学生对此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水泥——了解水泥厂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产品结构、生产工

)水泥原料的种类及配比、破碎粉磨、烧成等工序。

观察水泥原料、生料及熟料的特征。

)认识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设备,

了解其型号、性能参数、应用范围及工作状况。

.玻璃(浮法玻璃)——(

)玻璃原料的种类,原料性质对玻璃制品的影

响,玻璃行业对各种原料的要求。

)玻璃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破粉碎、

)玻璃窑炉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状况。

影响玻璃质量的主要因素,产品质量检测的方法,产品的规格及用途。

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陶瓷(日用,建筑,特种)——(

)陶瓷原料的种类、产地、性能、配

)生产工艺:从原料到烧成的整个过程,注意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生

)釉料及坯料的组成及异同点。

)陶瓷生产中的主要设备

的结构、工作原理、性能及参数。

)陶瓷用窑炉的结构、性能、产量及烧

成制度,注意与其它工业窑炉的区别。

)陶瓷产品的种类、性能、价格、

)耐火材料原料的种类、产地、主要化学成份、矿物成

分,原料的性能及其与耐火材料性能之间的关系。

)耐火材料的生产工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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