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执行,土地纠纷,执行意见不一致?

原告袁**、张**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1日,原告袁**、张**经贾官**员会同意,以66068元的价格转让得该村村民卢**坐落于该村龙家河土地四块,面积约为2.3亩的土地(该土地四块,分别为田两块、地两块,四至为第一块:大地:东抵金荷路,西抵号云农户土地,南抵卢**小地,北抵卢国友土地。第二块:小地:东抵排水沟,西抵号云地面,南抵卢**大地,北抵孟**小地。第三块:大田:东抵李开荣田块,西抵阮老长田块,南抵号云土地,北抵大路。第四块:小田:东抵李开荣田块,西抵小路,南抵阮老长小地,北抵卢尚国田块。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契约》,原告也全额支付了土地转让金,由此,原告取得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3年,马官镇引进花卉种植,使用原告上述土地。2014年花卉种植失败。2015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的土地被被告占用耕种,并了解被告耕种该土地一年有余,便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原告土地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原告土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袁**、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目的:证实二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土地转让契约(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实2013年1月11日,原告袁**、张**以66068元的价格转让得第三人卢**在马官镇原贾官村承包的地名为龙家河的土地四块。该转让土地四至为:第一块:大地:东抵金荷路,西抵号云农户土地,南抵卢**小地,北抵卢国友土地。第二块:小地:东抵排水沟,西抵号云地面,南抵卢**大地,北抵孟**小地。第三块:大田:东抵李开荣田块,西抵阮老长田块,南抵号云土地,北抵大路。第四块:小田:东抵李开荣田块,西抵小路,南抵阮老长小地,北抵卢尚国田块。该协议同时载明,代笔人为:卢**。转让人签名有:王*、潘**、卢**、卢**。承让人为:张**、袁**。在场人有:李*、李**、徐**等人。协议加盖有“普定县**民委员会”公章。

3.本院(2015)普*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实二原告通过发包方同意与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得卢**的承包地和全额支付土地转让金的事实以及二原告所转让得的土地被被告侵占的事实。

4.马官**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目的:证实原告张**与被告李**于2013年1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被告辩称:原告张**与被告于2012年12月订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之后,在2013年1月11日,经双方父母协商,由被告的父亲与原告袁**共同出资有偿转让卢**的土地。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就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导致争议土地荒废至今。2013年1月11日,二原告虽与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该争议土地的承包户主系卢**,因此该协议系无效协议,故起诉的主体应是土地承包人而不是二原告,二原告主体不符。

被告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照片(原件六张),证明目的:证实争议土地现状属荒废状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1.对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土地转让协议,本院(2015)普*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马官**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2.对于被告提交的照片,因原告持有异议,且被告无其他证据证实照片中的土地即是双方所争议的土地,该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不客观,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告袁**、张**以66068元的价格转让得第三人卢**户在马官镇原贾官村承包的地名为龙家河的土地四块。该转让土地四至为:第一块(大地):东*金荷路,西抵号云农户土地,南抵卢**小地,北抵卢国友土地;第二块(小地):东*排水沟,西抵号云地面,南抵卢**大地,北抵孟**小地;第三块(大田):东*李开荣田块,西抵阮老长田块,南抵号云土地,北抵大路;第四块(小*):东*李开荣田块,西抵小路,南抵阮老长小地,北抵卢尚国田块。原马官**民委员会在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

同时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李**于2013年1月30日、31日男女双方分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开至今。

另查明,2013年,马官镇人民政府租用原告所转让得来的土地种植花卉失败后,因被告李**与原告张**曾经因同居生活期间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该争议土地由李**耕种管理,现该争议土地仍处于被告的管控之下。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经公开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本案中所争议的土地属原贾官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因此,原贾官**员会作为发包方,在该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下,二原告与卢**户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取得该村村民卢**户的部分承包地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以与原告张**因同居生活期间经济纠纷为由对该土地进行管理,拒不交付二原告管理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原告土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方同时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因未举证证明,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该争议土地系原告张**与被告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转让的意见,该转让土地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而原告张**与被告举行婚礼的时间为2013年1月30、31日,转让土地在前,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后。因此,被告辩称争议土地系共同生活后才转让的理由并不成立,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土地转让款系共同出资的情况,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同时辩称的该争议土地的承包户主系卢**,因此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诉讼主体不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以家庭为户的方式进行承包,因此只要是属该家庭户的家庭成员均系共同承包人,均有对所承包的土地有权处分,因此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亦不成立,依法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立即停止对原告袁**、张**位于马官镇金荷村(原贾官村)龙家河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交付给原告袁**、张**行使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司法技术工作文书样式(试用)

司法技术工作文书样式汇编

第一部分 委托案件移送材料

第二部分 对外委托文书样本

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类

公告(无当事人送达地址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时)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

选定鉴定机构的通知(通知未到场的当事人用)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当事人用)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委托单位用)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受委托鉴定机构用)

对外委托案件结案移送表

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类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表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临床检验登记表

一.土地已开发完成时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产权)或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产权)。

3.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完税凭证等追溯性资料。

4.如果地上房屋出租的.还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如果地上房屋自主经营的.还可提供经营收益及运营费用的资料等。

 6.其他对土地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二.土地未开发或未全部开发时需提供的资料

3.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

4.完税凭证等追溯性资料。

5.其他对土地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三.土地正在进行开发建设时需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的证明。

 4.在建工程是否拖欠工程款的证明等追溯性资料。

 5.其他对土地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在提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前由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或由主办法官签字认可,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一.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二)相关涉案期间的会计资料

    5.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

    8.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10.固定资产盘点表(标明固定资产各称.规格.数量.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并经双方确认。

    11.存货盘点表(截止会计报表日的盘点表,标明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经双方确认。

    13.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税种全年纳税资料).税务稽查报告。

    14.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领购票号;已使用的票号.金额;剩余的票号)。

二.其他诉讼事项根据具体诉讼事由提供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等资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在提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前由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或由主办法官签字认可,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一.国有土地地上房地产评估应提交的资料

4.产权登记部门调取的权属状况资料。

1.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已设定的他项权利证书。

4.其他对房地产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二.集体土地地上房地产评估应提交的资料

3.村集体出具的产权证明。

1.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2.拟评估房地产面积有争议或不明确的,应先委托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面积测绘。

3.其他对房地产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三.房地产租金评估应提交的资料

1.租赁房产的产权资料。

2.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证明(付.收款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资料。

2.涉及转出租的需要提供原始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需提供终止日期.终止原因及终止后房产交接的相关资料。

4.明确租金内涵(租金是否包括室内装修.配套设施使用权清单)

5.其他对房屋租金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在提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前由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或由主办法官签字认可,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1.涉案双方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评估单位)。

    2.涉案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机器设备存货的原始发票及购置合同)。

4.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电子版)。

6.评估基准日企业的整体资产及其负债各科目明细表。

1.其他对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在提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前由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或由主办法官签字认可,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工程造价类应提交的资料 

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报价电子版预算书(软件版本);比选文件.参选文件.标前会议纪要及答疑文件等。

2.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应签字盖章)。

3.施工图纸及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并包括所有新增变更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图应按规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并要与实际施工相符,同时应提供与纸质版图纸同版的电子版CAD图纸一份。

4.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工程洽商记录.签证单等。

5.申请鉴定工程的预算或结算书(包括软件电子版本)。

6.材料.设备认价单。

8.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日记.监理资料等与工程施工和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9.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记录等。

10.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施工测量及现场测量收方记录。

12.申请鉴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底稿/计算书(专业软件保存的电子版)。

13.甲供材或甲供设备的单价.数量.时间(经双方确认的)。

14.所涉工程的水电使用情况。

15.实际开竣工日期及进度计划。

1.施工过程中与造价相关的会议纪要.甲方通知令及往来文件等。

2.双方核对中经确认的计量或计价资料(主要指双方经过核对,且对部分内容达成过一致的)。

3.相关方对施工节点的确认资料(主要指未完工申请鉴定的工程)。

5.施工现场材料或机械的移交资料(主要指未完工申请鉴定的工程)。

 6.其他对鉴定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在提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前由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或由主办法官签字认可,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文检检验类需提供以下材料:

1.检材: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合同.借条等上的签名.指纹或印章有争议的材料。

字迹.印章.指纹的检材必须要清晰.完整.无污染。

2、样本:主要是采集的证据及原本证据,特别是被检人的比对笔迹样本,既要有正常条件书写的案前.案后样本,又要有检材书写速度相同的样本。

印章.印文鉴定要提供与被鉴定印文同时盖印形成的其他印文原件,同时可提供在工商或公安备案的该印文原件。

对十指指纹的采集,要做出明确标记,表明是哪只手的,哪一指所捺。遇有手指残缺.受伤或畸形的要写明情况。采集完的样本要让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双方当事人准确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以上材料(检材.样本)均需提供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对所提供的检材与样本应由法庭进行质证后予以移送,对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任何材料应不予接收。对需到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调取备案印章印模的,应由审判部门案件主办案人调取后移交司法技术部门。

暂予监外执行类案件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的申请材料或人民检察院.执行羁押的公安机关等提出监外执行的建议材料或不予收监材料。

2.经刑事审判部门核实并确认的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4.申请延长监外执行期限的案件,应当提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历资料和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有关材料。

1.经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调取并确认的证明材料.影像资料等;

注:以上资料经审判部门与技术部门对原件核对盖章后再予移送。

被鉴定人诊疗情况/标的物名称、数量、存放地

注:请将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的法庭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代理人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连同本表一并移送至司法技术部门。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类

(文书样本全部以造价鉴定类案件为例,其他类别委托案件内容可依此替换)

X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关于你公司与XXX公司XX纠纷一案,本院XX移送我部门对XXX公司承建的XXX项目进行造价鉴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派人(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证明等材料)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到XX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路XX号,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

不按时到场参加选择活动,或参加人员未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权限证明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公告送达(无当事人送达地址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用)

关于XXX与XXX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XXX名下,位于XXX,登记在XX国用(XXXX)第XXX号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登记在XX房预售证第XXX号证项下的房产所有权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XX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XX时到XX人民法院(XX市XX路XX号,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选取鉴定(评估)机构;于选定鉴定(评估)机构次日起第XX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XX时到拟评估的房产处参加现场勘验;于现场勘验结束后次日起第XX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XX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初稿。如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质疑意见,逾期未领取或未对评估报告初稿提出异议,视为你方认可评估报告初稿。届时评估机构将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请于初稿质疑期满后次日起第10个工作日XX时到本院XX庭(处)领取正式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为确保随机选定程序的公开公正,本案受委托机构采取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选择机构共分为两轮,第一轮选择首选机构,第二轮选择备选机构。备选机构在首选机构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使用。当事人是否听明白了?

主持人:第一轮抽中的标签号码为   号,所对应的专业机构即本次对外委托的首选机构是

第二轮抽中的标签号码为  号,所对应的专业机构即本次对外委托的备选机构是

主持人:本次对外委托确定受委托机构工作到此结束,当事人请核对笔录并签字确认。

询问笔录(确认预交评估、鉴定费用当事人用)

   ?关于你公司与XXX、XXX纠纷一案,我院XXX庭委托我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你公司同意预付鉴定费用吗?

   ?如果你公司在接到鉴定(评估)机构缴费通知后,未能按期缴费,我部门将出具限期缴费通知书,若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仍未缴纳鉴定(评估)费用,我部门将终止委托。请认真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温馨提示(提示当事人收费标准、方法及权利救济时用)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向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当事人在缴纳鉴定费时应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法确定鉴定费用数额,当事人可要求鉴定机构出示涉及收取鉴定费用标准的相关文件,如鉴定机构超标准收费可向我室提交书面异议。

鉴定费用确定后,当事人应直接与鉴定机构联系,以确定缴费的时间及方式等事宜。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

对位于XXXXX的涉案房产进行评估。

(各单位可视情况增减此栏)

通知(通知未参加机构选定的当事人时用)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关于选定鉴定机构的通知

关于你公司与XXX纠纷一案,本院XX移送我部门对XXX公司承建的XXX项目在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我部门在XXXX年XX月XX日通知你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到我院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参加。我部门在院纪检、审判等部门和其他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经摇号选取,已确定XXX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机构时使用)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XX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XXX与XXX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现委托你公司对XXX名下坐落于X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价值(产权证号:X房权证XX字第XX号)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公司,请尽快指派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XX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延期)提交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应注明报告有效期限,并由参与评估的专业人员及评估单位签名(盖章)。提交报告时请将移送的材料退还我院。

委托鉴定事项告知书(鉴定机构签署)

X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为有效保障委托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对外委托案件质量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受委托鉴定机构告知如下事项:

一、受委托鉴定机构接收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后,应及时审查委托内容和相关的案件材料,并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受委托鉴定机构在确定接受委托后应及时确定本案鉴定参与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参与人资格审查材料送交委托法院审查,如未及时送交鉴定参与人资格审查材料,视为放弃委托,委托法院有权重新委托鉴定。鉴定参与人通过委托法院资格审查后,应签订司法鉴定人承诺书。

三、受委托鉴定机构应在确定接受委托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事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特殊等技术问题的案件,受委托鉴定机构应书面向委托法院申报延长委托期限,经委托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XX个工作日。

四、受委托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委托,按照规定将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被处以暂停委托三个月至一年。

五、受委托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完成鉴定工作,委托法院有权要求受委托鉴定机构在XX日内作出,如未能及时作出,委托法院有权终止本次委托,受委托鉴定机构应返还缴费方当事人缴纳的鉴定费用,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补充材料时间和限期质疑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六、受委托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交委托法院,同时提交结案说明,内容包括接受委托、勘验现场、收集材料、鉴定时限、收费情况(含收费依据的标准,计算方法与收费数额)等。

七、在鉴定期间,受委托机构承办案件的鉴定人不得单独约见一方当事人,需要向一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的,须向委托法院申请,委托法院相关案件的办案法官必须在场。

鉴定参与人资格审查函(委托鉴定机构时用)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XX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我院已委托你公司对X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XX公司承建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小区X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请你公司及时确定该案鉴定参与人,并在收到委托函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书面提交本案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工作能力、职业操守等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年检备案证书复印件,供审核。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委托鉴定机构时用)

一案的司法鉴定人,了解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郑重承诺:

一、依法接受委托,积极配合委托方工作。

二、忠于法律与事实,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

三、恪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超越执业范围鉴定,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暗示或者承诺鉴定结果。

四、保证勘验现场专业人员与出具鉴定报告人员一致,并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按照委托方要求出具规范的鉴定文书。

五、保证工作质量效率,按时完成委托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不能按时完成的,按规定向委托方提出延期申请。

六、保证按通知要求出庭并接受法庭质证。在法庭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回答有关问题,不漠视法律义务而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七、服从委托方的管理,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当事人用)

X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关于XXXXXX、第三人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部门移送我室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我室已委托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中,因需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派人(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授予权限证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被鉴定的项目处,参加现场勘验。届时无故不到场,将视为你公司放弃参加现场勘验的权利,但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委托单位用)

X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XX(审判、执行部门)

关于XXXXXX、第三人XXX合同纠纷一案,你庭移送我室对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我室已委托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时,因需对被鉴定的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你庭案件主办法官,请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鉴定的项目处,参加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通知(通知受托鉴定机构用)

X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XXXXXX、第三人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第X庭移送我室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我室已委托你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时,因需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负责本案的鉴定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被鉴定的项目处,参加现场勘验。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补充鉴定资料通知(向委托单位出具)

XX(审判、执行部门)

关于XXXXXX纠纷一案,你庭移送我室对位于XX市XXX区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进行造价鉴定。我室委托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勘验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室提交《司法鉴定补充鉴定资料函》,提出需要补充材料。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等规定,请你庭在接此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可根据审判、执行部门需要适当延长),将《司法鉴定补充鉴定资料函》中所列的需要补充的各项资料,经法庭质证确认、主办人审核签字后提交我室。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资料函》一份。

缴费通知(向当事人出具)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关于XXXXXX、第三人XXX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第X庭移送我室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经组织双方当事人摇号后确定委托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现受托机构向我院提交了《工程鉴定收费申请函》。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等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协商缴费事宜并直接向其交付鉴定费用。无故逾期不缴纳费用的,本院将终止委托。

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鉴定收费申请函》一份

异议审核通知书(向鉴定机构出具)

X X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室

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XXXXXX纠纷一案,本院委托你公司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号建筑物项目(主体结构)进行造价鉴定你公司作出了吉XX价鉴定字(XXXX)X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本院将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向当事人送达后,XXX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现将有关资料转送你公司。请你公司认真审核,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说明理由,一式三份报我室。

附:XXX提交的《关于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异议书》复印件一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7)吉高法司鉴字第5号

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一庭移送我部门对鉴定申请书所列鉴定范围内的该项目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我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吉林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且该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现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送达你双方,请在收到此通知和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材料视为认可征求意见稿的鉴定结果,届时受委托鉴定机构将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式稿)》

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一份

结案移送表(向移送案件的委托部门出具)

对外委托案件结案移送表

关于XX市XX大街XX号房产评估案

本院XX部门在执行XX与XX纠纷一案中,移送我部门对登记在XX名下的位于XX市XX大街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市房权证X字第XX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X国用XX第XX号)进行价格评估。我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案号:(XXXX)吉XX委鉴XX号。

XXXX年XX月XX日,经现场随机摇号,确定XX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

XXXX年XX月XX日我部门向受托机构送达了委托书,并移送了相关资料。XXXX年XX月XX日我部门组织受托机构及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承办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XXXX年XX月XX日,受托机构送交了XX字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求意见稿)》,评估总值XX万元。征求意见稿送达后,XX提出异议,经受托机构审核后,已予以回复。

XXXX年XX月XX日受委托机构XXX向我部门移送了评估报告的正式稿

(XXXX)吉XX第XX号案件已办理完毕,我部门将评估报告正式稿送达至你部门,请审核查收。

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表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表

2、医学诊断委托书(向受委托医院出具)

           (××××)×法医委字第××号

  我院(有关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因罪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申请事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对其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鉴别)。现委托贵院指派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受指派医师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医学诊断证明应当由实际诊断医师和主管业务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附:1、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需一一列明);

   2、《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相关内容。

  我院上述材料原件,请退还我院。

联系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电话:×××××××传真: ×××××××

(××××)××医诊字第××号

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

(三类罪犯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应增加:所患疾病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内容)

(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法院,一份指定医院留存,相关内容应打印,涉及签名应手签。)

                      (单位公章)

注:后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

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临床检验登记表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临床检验登记表

5、专家合议记录(针对需要专家合议的疑难案件)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合议记录

承办人:××法院(审执部门名称)移送的(有关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罪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日因犯××罪被判处××刑期,现以(申请事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本次组织诊断医学检查

1、临床医学专家意见:

最后一致意见:罪犯××××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或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三类罪犯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应增加:所患疾病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内容)

审查法医1:(包括职称)

审查法医2:(包括职称)

××××年××月××日

7、退回委托函(受委托法院向委托法院出具)

年   月   日委托省政府指定的XXXX人民医院对当事人病情进行诊断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同时我院已告知你院通知相关部门及当事人于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到XX市XX医院查体。现仍未进行查体,故将此委托退回。

一案,请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通知相关人员于  年  月  日前到XX医院(地址:XX市XX区)查体,逾期未查体的,我院将退回委托。查体时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临床检验登记表》,查体结束后,及时将该表送交我部门。

吉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高法审委[200617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现结合我省民商事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2005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农民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于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具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因土地的发包权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在本质上也属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3)两个以上农户同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而产生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因农户依法获得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中对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是最重要、最实质性的权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宜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2005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的处理。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该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目前无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认定。因此,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村民委员会尚未收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补偿费用引起的纠纷。

根据《200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方是否已经收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事实,是决定承包方请求能否能得到支持的关键。因此,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上述补偿费用,在立案时村民委员会尚未收到上述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政府反映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发包方确未收到上述费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虽不属于直接的土地权属争议,但该纠纷的处理有待于所涉土地的权属争议结果,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待有关行政机关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进行确权处理后,继续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

(六)涉及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赖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处理的,一般应当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二、关于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现实生活中,村民小组集体独立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仍普遍存在,法律也因此确认了村民小组具有独立的发包主体资格。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三、关于涉及弃耕、抛荒地纠纷的有关问题

2005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但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实践中,在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承包方请求,确认发包方和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实体处理。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地原则上应当返还给承包方。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地上农作物收获期届满后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承包地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间返还的,在明确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第三人要求发包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方要求赔偿其收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发包方的过错,给承包方造成其他特定损失的,承包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对该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第三人要求受益方补偿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未以反诉方式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对补偿数额的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情况合理认定。

()承包方未请求确认发包方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仅是要求获得承包收益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在确认承包方对争议所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认定承包方与第三方之间成立土地流转关系,承包方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支付合同约定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是无偿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2005年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在发包方和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涉及抛荒地问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果承包方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因无偿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2005年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1、适用该条规定仅限于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政策等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这一情形。对于因市场行情等其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利益变化,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2、依据流转合同承包方可获取一定的流转收益,如果承包方仅因该受益相对较少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受益明显偏低,致使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的除外。

3、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虽是无偿的,但对流转期限有明确约定,且期限即将届满(一般指自起诉时起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另一方不愿变更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愿解除而要求变更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但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而客观上无法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愿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效力起始日。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效力溯及至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一般指起诉之日)。当事人就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判决解除合同时,争议土地上的农作物未到收获期的,合同应在该收获期届满后解除;

2、合同解除,另一方反诉要求承包户对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关于民主议定原则问题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

(一)《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78日起施行的法释[199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土地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根据《199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半数以上村民。因此,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第三方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也不必主动以是否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审查合同效力。

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及流转效力的认定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还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时,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进行抗辩,而承包方则认为双方之间属于代耕或者转包关系。由于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并由流入方直接向发包方缴纳。而且有些发包方在税负监督卡或归户表等资料中将争议土地已经登记在流入方名下,流入方以此作为已经发包方同意,受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发包方发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

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法律及有关规定虽然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但对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法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且须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

1、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承包方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

2、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

3、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之间流转关系的性质。当事人之间流转土地的方式是转让还是转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八、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侵权行为,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追究发包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的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相对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诉讼中发包方可以申请将侵权行为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另案主张。

2、合同仅约定在第三方侵权时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未明确约定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第三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确有过错的,应视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对家庭承包经营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处分,还是仅是其中某个成员具有处分权,还是任何家庭成员均具有处分权。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义务。但家庭承包经营权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处分并不合理,也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习惯做法。承包经营权等证书上记载、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农户代表人所进行的处分,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其处分行为有效。其他家庭成员处分的,因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依法取得,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等特殊性,一般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该处分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表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人无处分权的除外。

十、关于损失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特殊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有关损失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更加严格把握。

(二)地上建筑物、构造物等附属物的处理。

承包方对承包经营过程中在承包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等地上附属物要求发包方予以补偿的,该附属物如确属承包经营所必须,而在承包合同终止时又无法拆除或拆除将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地上附属物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履行建造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的除外。

(三)实际损失的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一般情况下依靠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难以实现,因此,对损失的确定不能过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审判实践中,对于损失确已发生,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应当依照约定进行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举证进行认定的,可参照当地同类情况进行认定。当地已经存在行业指导性标准的,该标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损失的参照标准。但如当事人主张其在承包地上有特殊投入或者存在其他特定损失的,则应视其举证情况合理认定。

(四)补偿标准的确定。

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要求受益方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专业咨询或其他合理方式参照当地同行业的一般标准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其有特殊投入的,应视其举证情况合理认定。

主题词:土地承包 问题 纪要 通知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审委办、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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