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申请再审,但寄给审判监督厅的信件石沉大海,想寄给高院院长反映?

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

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

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

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1]审级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学者对其关注却远远不够。这些年来,学者多关注于具体制度的研究,如一审程序中的审判方式改革、如何提高二审程序的开庭率、建立死刑复核巡回法庭等,很少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审级制度进行整体反思。有观点认为“有关三审终审制还是两审终审制的争论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从审级制度着手研究第二审程序具有很大的理论局限性,其研究视野只能触及第二审程序程序的外部合理性问题,而无法对第二审程序自身的构建是否合理这一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诚然,研究审级制度未必能够触及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每一项具体制度、每一个细节,但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从审级制度的宏观视野进行研究,我们完全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上述制度在实践中为什么问题百出。当然,笔者并非反对具体制度的研究,只是担心研究具体的操作性的、改良性的问题无助于从根本上改革现状,甚至具体的良策出台后会被传统的积习所吞噬。由此,本文试图从公正、效率的角度入手对审级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并将上述具体制度纳入研究视野,以期能够从宏观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 现行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目前,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3]目前的这一制度经过了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诉讼程序中已设有上诉制度,并在有关的法令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 [4]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一度改为三审制,即以边区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一审或者二审之刑事民事上诉案件。 [5]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地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准许进行第三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特殊性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废除了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从此,两审终审制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于为什么采用“两审终审制”?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司法界一般这样解释: [7]
1.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
2.便利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完成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路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重大案件属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外,大多数案件属县、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
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
主流观点也认识到两审终审制比三审终审制减少了一道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机会,这样对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同时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完全可以保证审判质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考虑。二审法院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执行有罪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2.死刑案件实行复核程序能够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二审终审后,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须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即使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同时也须上报经过复核程序才能执行,从而切实保证特别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
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职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纠正错判,况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二、审级制度的现状观察——公正和效率两败俱伤
主流观点将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称为“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但立法者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同时对这一审级制度能否有效运转怀有深深的疑虑。为了保证两审终审制能够有效运转,立法者又寄希望于中国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与功能强大的审判监督程序。正如上文所述,立法者以及主流观点认为这些制度能够保障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有效运转,但事与愿违。立法者的担心还是发生了――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无情地击碎了立法者的美丽幻想。现实展现给我们的不是前文主流观点所称颂的既能惩罚犯罪又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而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并且,更让立法者难堪的是,即便是这样的一种审级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也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仅仅成为“话语描述”,而不能成为现实运作。
目前中国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可以概括为两审终审无法终审,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审判监督程序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终审不终,导致公正和效率两败俱伤。
(一)两审程序:流于形式 [8]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一审判决之所以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的判决、裁定,主要在于人们普遍相信,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机会,更重要的是通过程序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达到消弭纠纷的目的。各国普遍设立上诉制度,力图建构完备的审级制度,使得下级法院作出的可能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够通过上级法院的复查得到纠正。
审级制度要求上级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要承担“勘误”的职责,要审慎地对待下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要通过司法权运作的过程达到纠错与救济的双重功效。但事与愿违,审级独立的缺失使得中国的上诉审法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司法运作的核心理念。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可将司法独立划分为三个层次。 [9]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这是近代司法独立的最初含义。近代司法独立概念源于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人的权力分立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各新兴国家得到实践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行。司法独立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法院的独立。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理论,也就通过法院获得不受立法、行政机关控制的地位而得以实现。司法独立的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的独立。司法过程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能实现。因此,一些国家对司法独立的规定直接表述为法官的个人独立。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以及同级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法院独立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一个“隔音空间”,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够产生“间离效应”,以发挥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作用,给当事人提供最大化的审级利益。
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即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也就是终审。但目前在初级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关系上,存在的是等级化的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无情地击碎了立法者力图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的努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异化,行政化的倾向十分严重。这主要源于体制建构之初对法院功能认识不清以及对司法特性的认识不清,没有遵循司法体制建构的普遍原理来设计我国的法院建构体制,将中国的司法体系设计成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去甚远的统制型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走向了行政化或官僚化的道路。遵循行政化的方式来建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行政机关化,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层级化。上诉审法院成为行政意义上的对下级法院实行单向监督与控制的“上级”法院,初级法院基于法院司法等级制的定位使得其甘于从属的地位。这种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
这种司法体制下的下级法官为了自己的生计、升迁,不得不放下“法官”神圣的尊严,与上级法官进行所谓的交流、沟通,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提供“指导意见”。上级法院基于权力欲也乐于为下级法官提供指导,这样上下沟通、未决先请,使得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实际上成了上下级法院“合谋”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错案追究制”加剧了这种司法运作中的“潜规则”,这导致下级法院法官在遇到比较复杂或者当事人有可能上诉的案件时就不得不向无论才学还是经验都有可能远逊于自己的上级请教,尽管极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其还是屈尊、迎合。
我们不能苛责甚至不能指责下级法官或者上级法官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因为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法官, [10]而在于统制型的司法运作体制,是这种体制造成了上级法院法官权力膨胀,造成下级法院法官权力限缩、谨小慎微。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说,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非司法化的关系已经给上诉制度存在的实效性造成了毁灭性打击,粉碎了当事人试图通过审级来获取正义的念头。
与法院审级的行政化相伴而行的是法院的地方化。目前,地方法院已经蜕化为地方的法院。依前文分析,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要求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独立的地位。而中国法院行政区划式的设置使得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结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地方党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人事、财政体制,法院的生存、法官的升迁系于地方。在审判实践中,地方权势部门往往利用各种正当的或者非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尤其是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其判决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基调。如若省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则可以利用身处高层,对地方复杂的熟人社会中的人事关系有一定距离的特点,摆脱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二)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2002年轰动全国的陕西“枪下留人”案, [11]随着枪声响起,也尘埃落定。但它却留给我们巨大的反思空间,使得我们不得不审慎地思考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存在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12]如果仔细分析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我们认为这一程序的主旨在于强调“审查核准”,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这一程序的内核在于“监督”未生效的死刑裁判。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在于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第一,目前,普遍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复核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往往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高级法院就启动二审程序,同时也就启动了死刑复核程序,由同一审判庭进行二审与死刑复核,两个程序合而为一。这样立法者希望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复查核准”死刑案件的愿望也被实践中的对策无情地粉碎了。
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少部分死刑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死缓的案件)外,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实践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才有幸得到真正有效的复核。因为,其他死刑案件都被上文所述的“合而为一”的二审程序消化掉了。这样就使得大量的死刑案件名义上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而实质上并未得到复核。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司法不同于行政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司法强调多元参与,强调“看得见的正义”,而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却无从参与其中,律师也被排除在外,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得知程序的具体运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2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是否提审被告人没有作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审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并且,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享有比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13]
当然,我们必须充分地肯定死刑复核程序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使得诉讼效率大为提高,满足了司法机关快速打击犯罪的目的,但公正却难以保障。
(三) 再审程序:功能扩张
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两审终审制能否保障判决公正的质疑,主流观点往往将再审作为反驳的有力武器,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完全可以纠正两级审判中的错误。殊不知这种观点犯了致命的逻辑错误。再审程序只能作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相对于二审、三审来讲是非常救济程序, [1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备而不用,克服裁判不公,纠正错误判决应当在审级制度中解决,动辄就使用非常救济程序,就会使非常救济程序演变为普通救济程序。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人民法院敢于面对错误,勇于纠正错误,这无疑需要巨大的自我否定的气魄。但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 [15]这使得司法机关苦苦追求的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而与人民检察院――控方角色相对应的辩方――被告人却仅有与之明显不对等的申诉权(不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再审权)。人民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是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而当事人的申诉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之不公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毕竟申诉权还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申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一线希望。再审的制度设计激发了当事人缠讼求胜的欲望,为了实现“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申诉者们如愚公移山,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16]这就源于救济机制不畅,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缺失所致。
为了应付或者为了稳定民心,予民以救济,无奈之下,程序外的救济大行其道。各级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党的政法委员会设专人从事申诉接待工作。如果申诉者万幸,得到领导关注或者媒体曝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机会,否则当事人只能继续在漫漫的上访、申诉道路上前行,长此以往,或许有些当事人基于对司法制度信心的丧失就会真正“无讼”,那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莫大悲哀。
再审功能的极大扩张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终结性。更为恶劣的是,经过再审的案件也无法终结。终结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活动的权威性并依规律设计了保障其裁判正确的司法程序, [17]如果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被随意否定,社会将无正义可寻。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据此确立了“一事不再理” 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就被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再审的频繁发动,这一原则在我国遭到毁灭性打击。
由于再审发动的任意性,司法终局性的丧失,随之而来的是司法权威的丧失。司法界权威人士指出“司法无终审权,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可能树立司法权威。最高法院的裁判可任意申诉,其权威性如何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来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18]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制度设计,以及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误读、对实体公正的盲目崇拜,再审制度的存在似乎就是为了自我否定,因为根据我们的申诉和再审制度,任何判决都可动摇。当然,精神可嘉,但司法绝不应当适用这种精神。况且,司法过程的性质决定了即使案件经过再审也未必能够保证质量,未必能够做到司法公正。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时候并不能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相反其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裁判不公、资源浪费。
三、现行审级制度的问题反思——对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违反
本文第三部分对中国审级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客观描述,当然其中也穿插了一些评论。通过上文对中国审级制度沿革以及现状的描述,我们认为,不管是从审级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从审级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来看,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既不能保证公正也不能促进效率,造成对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违反。这促使我们不得不从宏观上、从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上思考现行审级制度为什么问题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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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并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上诉、再审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整套审级制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有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这就是说,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作为初审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为什么采取两审终审制?为什么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对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两审终审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而规定的审级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态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实行二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另一方面,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二审终审制是与再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相配合而存在的,这就是说,经二审终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或上级法院等认为案件裁决仍然有误,还可以提出再审请求或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制的设立,弥补了审级上的缺陷。所以,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制为补充的审判制度为我国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提供了基本保障。 由此可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更多的是考虑了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但是,随着案件的剧增,这种以既简单、又快捷,既便利又低廉的诉讼程序,来代替“既繁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 的诉讼程序,实现后者承担的程序功能的完美理想被打破。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二审判决的不满率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时,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程序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地膨胀。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实践证明,仅靠这种自我监督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是不够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从而完善了法定机关提起再审的制度,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从理论上看。这大大拓宽了案件再审的渠道,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民事诉讼法实施10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再审程序实施中的问题仍然很多,修改再审程序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再审程序实施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民事诉讼法发动再审的主体由一种增加到了三种,但实际效果似乎不够好,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 二是再审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 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这种特殊的极少运用的复审制度成了被大量运用的正常程序,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由于再审程序的不加限制,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而在这种以再审为主体的多级复审制中,无论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还是公共司法成本都比一次以“书面审”为特征的三审程序消耗要大的多。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对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开始了理性的反思,改革审级制度 和再审制度 方面的论文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深化,并已在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一定的共识。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般案件经过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审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秩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抗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作出的判决和原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两审才能终结,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和判定,在规定期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进行抗诉,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成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和判定。

为了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有判决监督程序。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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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头子罗瑞卿在中国赫鲁晓夫的支持下,长期以来进行着篡党、篡政、篡军的阴谋活动。罗瑞卿、谭政文在中国赫鲁晓夫的指使下一手炮制的“广州双陈事件”就是他们篡党、篡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通过“双陈事件”迫害了许许多多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是他们结党营私,招降纳叛,排除异己,进行颠覆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罗、谭之流在炮制这一案件过程中,遭到许多正直的共产党员的反对,有的还同他们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但是,罗、谭之流却依仗着他们窃取的党政大权,对敢于怀疑、反对他们的同志采取了疯狂的迫害,有的被开除了党籍,有的含着眼泪离开了公安战线。我们最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涤荡着个个角落里的污泥浊水,一个个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被揪了出来。石沉大海已有十七载的“双陈事件”被重新翻腾出来,我们要用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重新审查这一案件,彻底揭开政法部门

的阶级斗争盖子。揪出彭罗死党,铲除刘邓陶黑修根!

陈泊是192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1937年到延安,一向负责中央及地方治安保卫工作。历任陕甘宁边区保安处情报科长、绥德保安分处处长,哈尔滨公安局付局长以及松江省、吉林省、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公安厅兼广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早在延安时,谭政文与陈泊的关系就非常不好。由于陈泊一向坚持党的正确方针政策,坚持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因此,长期以来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罗瑞卿、谭政文、汪金祥(公安部副部长)、陈龙(原公安部副部长,1958年死去)等一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罗贼一伙迫害陈泊是由来以久的。早在延安时,因为谭政文在审讯工作中违反政策,陈泊批评了他,所以两人有过多次争吵。1949年陈泊随军南下,中共中央华南分局赣州会议决定陈泊为广东省公安厅厅长兼广州市公安局局长。1950年春罗瑞卿派其死党谭政文来广东坐镇,监视陈泊,并将陈泊降为副职。在逮捕陈泊后的一次会议上罗瑞卿曾说:“早就知道陈泊有问题,不可靠,才派谭政文来。”一语道破罗贼迫害陈泊是早有预谋的。陈泊和谭政文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也是经常争吵的。例如1949年冬或1950年初广州市军管会院内曾发生了特务爆炸案,当时在广州震动很大。叶剑英同志立即命令迅速破案,陈泊组织大批干部和群众共同研究,结果梁侠手下的工作人员李世民(又名兆民,死于公安部狱中)找到了可靠线索,在最短时间内破了案,并逮捕了制造炸弹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特务陈正,并开了展览会,陈犯当场现身说法。华南分局和广州市委对此工作很满意,但谭政文却非常不满,认为

开展览会是为陈表功,这种宣传对谭不光彩等等,曾在背后骂过陈。

1947年在东北陈泊和陈龙之间,关于侦察工作方针问题,曾有过一场激烈的争论,(是因为陈泊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制订的侦察工作方针,遭到罗贼死党陈龙、汪金祥等的反对而引起的。)争论期间,陈龙就曾利用“上级”的名义,动员王宏伟借与陈泊毫不相干的张美华问题来批判陈泊,搞政治陷害,汪金祥当时是和陈龙站在一起反对陈泊的。又在1950年侦察工作会议上,陈泊在发言中又涉及到1947年在哈尔滨争论的问题,陈泊刚走下讲台,陈龙就走上讲台点了陈泊的名,说他翻老帐,重复东北的意见,大肆争论一番,全场顿时紧张起来。第二天公安部请了当时在军委工作的李克农来讲话,缓和了他们之间的矛盾,但后来罗瑞卿在总结发言中却袒护了陈龙,点名批评了陈泊。散会后陈泊曾和王XX说:“真想在会上跳起来和他们拼了,不要这个公安局长了……。”

在侦察会议期间,罗瑞卿曾在颐和园宴请各地来的主要代表,饭后在昆明湖游船,闲谈中陈泊讲了一些广州的工作情况,陈坤也讲了一些打游击时的情况,当场就被罗瑞卿大骂一顿,说二陈反政策乱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等等。更使罗贼不安的,是这个在全国政治、经济、军事占重要地位的广东公安部门落入陈泊之手,而且一解放就作出巨大的成绩,对罗贼及其黑主子刘修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是个绝大的障碍,非早日把陈泊拔除不可。

1950年秋,罗瑞卿组织了一个工作组(详见本报第一期)秘密到广州“检查”工作,经过其狗党一番密谋,几个月后,骇人听闻的“国际间谍案”(即“双

陈案件”)出笼,于是一场在国内罕见的大逮捕开始了。

彭、罗、谭黑帮既要实现他们在广东政法系统排除异己、安插亲信、结党营私,进而篡夺公安政法大权的罪恶阴谋,那么坚持毛主席革命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搞好治安保卫工作的二陈同志当然是他们复辟资本主义的最大障碍了。他们要搞掉陈泊、陈坤,必先从梁侠着手,因为梁侠是二陈领导下的重要工作人员,在收集敌人政治军事情况和除奸反特工作中卓有成效,罗、谭很容易从梁所干过的那么多工作中抓住某些缺点和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无限上纲,甚至不惜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最后竟卑劣到高价收买敌人的假情报,说梁侠是特务,搞出所谓“梁浃案”,于1951年1月27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的捕人。首先抓的是梁侠。罗、谭要炮制一个“国际间谍案”,就不惜冒犯党纪国法的危险,瞒着党中央和毛主席,用法西斯手段,进行了残酷的肉刑。在逮捕梁侠、程长清等人后,还在他们家中派便衣守候,凡进屋者,不分青红皂白,男女老少一律捕捉,几天之内共抓了四百余人,株连千余人(有说数千人),真是风声鹤唳,满城风雨。在所捕人员中,既有我国政府党、政、军各界人员和公安干部,也有国民党军、警报、宪、特中的起义人员和被我利用对象,还有被牵连的亲戚朋友,以及一些毫不相干的人。有的父子同监,夫妻同监,也有妯娌同监,还有妇女带婴儿小孩坐牢的。梁侠被捕后,谭政亲自进行逼、供、信,将梁打得口吐鲜血,迫其承认是特务,追问他的上下关系,并逼他供陈泊、陈坤是特务。开始时梁侠不承认自己是特务,后来在谭贼亲自动手的残酷吊打之下,被逼承认了。直到梁侠供出陈

泊、陈坤了解他的工作时,对梁的刑讯立刻结束了。在广州半年多的刑讯中,许多人被打得死去活来,企图逼出“国际间谍”来,但始终无法满足罗、谭炮制“国际间谍案”的愿望。

罗瑞卿搞掉梁侠,捏造出“国际间谍案”,将二陈及其领导下的工作人员“一网打尽”,作为罗贼篡权的阴谋的第一步骤就如此完成了。

51年8月,罗瑞卿第二次到广州,了解一下审讯情况,罗仍坚持是“国际间谍案”,说是案情非常重大、复杂,并给中央写了个报告,经中央(刘、邓的“中央”)批准,将所捕人员中确实无关的就地释放,还余下二百余人,在其中挑选最重要的“案犯”,于1951年3月16日调来北京公安部进行审理,这批人上京时坐火车就挤满满两节车厢。

这批人在北京二、三个月后,预审处组织一部分人,初步摸了一下案情。经一个多月的工作发现:第一、在广州半年多的时间里,在四百余“犯人”中只审讯了三十余人,其中受刑被迫承认是“特务”的只有六、七人,其余的均不承认。第二,承认是“特务”的人其口供互不一致,有的供认是“广州特别工作队”,有的说是“广东省特别工作委员会”等等。第三、发现有假证件。第四、有严重的逼、供、信。“犯人”说是由

从整个案件的形成来看,无情报来源,无侦察过程和侦察报告,无破案报告

1951年广东镇反实录

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对于一切手持武器,聚众暴动,向我公共机关和干部进攻,抢劫仓库物资之匪众,必须给以坚决的镇压和剿灭,不得稍有犹豫。"广州市军管会随即限令所有国民党特务在10月11日之前,前往公安部门登记自新。在限期内,有两千多人登记。12月,市军管会又公布《关于反动党团分子限期登记自新的布告》,登记范围包括: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区分部委员以上或小队长以上人员,以及在国民党军政机关中任同等职位的党团分子。

(据统计,直到1951年3月为止)在省、市机关及铁路自首登记的特务共有1013人;另有反动党团分子登记,在市机关有10669人;铁路系统职工总人数9000人,其中已登记的反动党团分子就有5054人。

在省、市机关,企业,学校,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还有特嫌分子及反动伪军官15577人(铁路系统不在内),其中市机关即有11326人,并有很多窃居了重要职位……1951年发现中统特务潜伏五个组;粤汉铁路广九各站站长十分之四、五是反动党团区分部委员或特务。省直财经系统单位总人数8118人,其中反动党团分子即占2366人。

广州市公安局长谭政文在一次人民代表会议上批评说,"解放初期敌特活动那样猖狂,抢劫如此严重,我们仅处决了15人。'三o三'轰炸前后,特务到处放信号,打黑枪,配合空袭,而我们则一个未杀。至三届各界代表会议(1950年11月–引者注)时全市仅处决反革命首恶分子47人。"杀得太少,成为后来中央批评广东镇反"宽大无边"的原因之一。

然而,这个数字未必准确,据华南分局一份文件披露,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10月,一年期间,政府已把3437名反革命分子投入大牢(不包括治安案件在内,其中广州市1263人),杀了1465人(其中广州市67人)。以中国的政治传统文化而言,社会处于改朝换代之际,天下纷纷,非用重典,不足以治乱世。

1950年6月之前,据公安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全省破获特务潜伏组织和特务武装组织案件共计278起,逮捕了1581人,"其中站、组长以上特务及校级以上匪特首要分子136人"。朝鲜战争爆发后,形势急转直下,东南沿海形势,突趋紧张。中央、中南要求尽快完成两广的剿匪和镇反。

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双十指示",要求坚决纠正镇反中"宽大无边"的偏向,全面贯彻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全国镇反形势,急剧升温。11月22日,毛泽东严词命令中南局和华南分局:"在时局紧张的情况下,必须限期剿没股匪,加速进行土改,发展地方武装和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我党我军方能取得主动,否则有陷入被动的危险。"

广东决心急起直追。至1951年1月上半月以前,再逮捕了1340人(不完全统计,其中广州市300人),杀了1308人(包括军区10、11两月处决的478人,以及广州市的34人,但准备处决的65人未计在内),在押1.5322万人(剿匪中的俘虏未计,其中广州市322人)。这时,乱捕乱杀现象,若隐若现地,在各地已开始发生了。

部分地区已发生左的乱捕乱杀现象,如海丰未掌握材料,一举逮捕百余人;连平县不经请示,擅自杀死2人,不顾影响,让群众割人肉回家;民兵也产生乱抓现象,紫金县长未经请示即自行杀人,中山县不经公安局即布置区委一次逮捕60余人,且乱押关在区政府,既不送公安局又不加处理。

但中央认为这还不够,主要是杀得不够,毛泽东多次指示中南军区、华南分局和广东军区领导,国民党进攻厦门、汕头的可能性很大,广东、福建要加强剿匪,大胆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恶霸匪首。"广东必需有计划地处决几千个重要反动分子",所谓"宽大无边",不过是妇人之仁,不足为训。

中央派公安部部长罗瑞卿亲自到广东坐镇督战。1月下旬以后,广东再加快捕杀的进度。为了提高效率,政府决定把杀人批准权,下放到地委一级。

过去一年中为了防止杀人草率从事,规定杀人批准权于省,对广东这样的新区和干部政治水平低,无肃反经验且基层严重不纯的情况下,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另方面也形成了缺点,使之批准慢和不及时。如目前而(还)不改变,那就会犯严重错误的。故为了贯彻中央大胆放手镇反的方针,抓紧时机适时的处理一批反革命分子,我们确定将杀人权暂时委托地委会(不是委员个人)和军分区党委,并认为不会出什么乱子。

步伐果然大大加快了。据广东省公安厅2月份的公布,从11月会议之后,至翌年2月,"根据初步统计,全省处决反革命分子2831名(其中军区1406,地方1425),破案180件。另外仅潮汕、珠江、西江三个区和汕头湛江二市的统计,已抓7270中,现在全省统计共押犯人40486名,其中公安系统28575名,法院11911名。"

与1月中旬公布的数字相比较,可以得知,在1月下半月至2月期间,广东再杀了1500多人,比前三个半月杀的总数还多。在押人数更是当时的几倍。但与完成"处决几千个重要反动分子"的任务,距离尚远。

当反革命一批批押赴刑场时,公安系统内部,也在酝酿着一场风暴。罗瑞卿在来广州之前,对广州的公安工作,已极表不满,包括对公安局原局长陈泊和第三副局长陈坤,也有诸多批评。

陈泊和陈坤在任内为捕捉盗匪,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将一些旧人员组成工作队,开展"以毒攻毒"的斗争。罗瑞卿对此不以为然,在北京的侦察工作会议上,曾当面斥责陈泊"违反政策乱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会后,他派了原北京市公安局长谭政文到广州,接替市公安局长的职务,陈泊降为第一副局长。

1月27日晚上,陈泊奉召到华南分局开会。罗瑞卿亲自主持会议,当席宣布陈泊的罪状。1月29日,陈泊被押赴北京囚禁。随后,大规模的逮捕开始了。

几天之内共抓了四百余人,株连千余人(有说数千人),真是风声鹤唳,满城风雨。在所捕人员中,既有我国政府党、政、军各界人员和公安干部,也有国民党军、警报、宪、特中的

起义人员和被我利用对象,还有被牵连的亲戚朋友,以及一些毫不相干的人。有的父子同监,夫妻同监,也有妯娌同监,还有妇女带婴儿小孩坐牢的。

但据官方事后公布的数字,受株连者为263人,包括陈坤也锒铛入狱。案件在4月12日向社会公布,轰动了全国公安系统。陈泊直到1953年3月才被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判处10年徒刑。当初逮捕他的时候,是以"国际间谍案"的罪名,指控他是"长期混进我党的大特务",但在判决书中却变成了"丧失革命立场、包庇反革命"。过了将近30年后,即1980年,"两陈案"才宣布为冤案,公开平反。但陈坤已经病故于牢狱之中了。

1月29日,华南分局向中央作了检讨,承认在镇反工作中,不少区党委领导重视不足,抓得不紧,分局有时对此大力推动不够,实际支持不足。宣传部门对反特宣传很不重视,对中央关于镇反宣传工作批示未作动员布置。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力量也缺乏主动。同时,也承认有些干部对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仍认识模糊,不根据具体情况周密布置,便轻率盲动且又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某些地区的紊乱现象。毛泽东对检讨作出批示:"请分局将这个报告发给粤桂两省所属各地委,市委,县委,有关剿匪工作的军队党委,及政府党组,引起大家注意。"

但与此同时,叶剑英仍然坚持镇反必须"稳、准、狠",不可偏废。他在布置1951年工作时强调,在土改中要坚决加强镇压反革命,"但我们要注意贯彻中央指示,必须做到稳、准、狠。'稳'就是要在群众坚决拥护的基础上镇压,要打得策略。'准'就是不要杀错。'狠'就是要杀得坚决。只要我们杀得准,不怕资产阶级叫。现在正当抗美援朝和土改的高潮,我们要坚决而又小心地进行这项工作。"

2月17日,毛泽东在一封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信中,对两广在剿匪和镇反中的"宽大无边"政策,再次提出严厉批评,并明确批示:"不杀匪首和惯匪,则匪剿不净,且越剿越多。不杀恶霸,则农会不能组成,农民不敢分田。不杀重要的特务,则破坏、暗杀层出不穷。总之,对匪首、恶霸、特务(重要的)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群众才能翻身,人民政权才能巩固。"

随着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批准和公布,广东各地,再次掀起镇反高潮,成批镇压反革命分子。镇压对象,以"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五种人为主,"杀、关、管"三管齐下,并定下指标,在大城市须按0.5‰比例杀,在农村须按1‰比例杀。

镇反运动之所以有较显著的发展,关键是在于罗部长对我们作了关于大胆放手坚决镇反的直接指示,与叶主席3月初自京回穗后对此问题又作了更深入的全党动员。

城市到农村,四乡八镇,三街六市,到处是抓反革命的怒吼;大大小小的会场,杀声四起,震天撼地。那些在民国时代,当过乡镇长、区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县参议员的旧党政军人员,为霸一方、鱼肉人民的土豪恶霸,公开搞爆破坏、暗杀的特务,首当其冲,纷纷落网。卡车满载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在群众排山倒海的口号声中,一辆一辆驶往刑场。 4月份的时候,叶剑英在广州市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说:"纠正过去镇压反革命的'宽大无边'的偏向,人民都拍手称快。""不要怕杀得太多或是太少,而要看该不该杀来决定。如果该杀,杀一千也不多,不该杀,杀一个也是错的。"

这时,在广东杀掉的反革命,已经不是一千多,而是一万多。

按3月份一个月统计,全省处决反革命分子8039名,超过了解放后至1951年2月的14个月内所处决的总和(5218名)。现在(截至3月份)全省共已处决13257名,关押49281名。

但政府认为杀得还不够。据公安厅的一份报告称,"杀、关、管诸问题,目前的情况是:杀得少,关的多,准备要管的面大(但因主观力量弱与群众尚未完全发动,故实质上没有管起来),因此目前第一要强调的是'杀'字,正如叶主席所说的:'杀下去,只要不杀错自己人。'至于关押的数目是已经相当多了,仅至3月份的统计已达49281名,预计4月份可能还会增加一、二万(仅高雷区的报告他们便准备关押一万人左右),因此各地都不仅先后发生了监狱不敷,看守人员不足等等困难,而且由于关押过多,一时无法清理,再加上目前的严厉镇压,各地的在押犯人均感恐慌,企图越狱暴动或自杀事件,在有的地方时有所闻。" 3月9日、11日,广州市连续召开公审大会,杀了两批反革命分子共96人(一批45人,一批51人)。杀第一批人时,当时全市统一部署,事先由各街组织居民在规定路线的马路边观看,由军警严密戒备、维持秩序,被执行枪决的反革命分子共45名,分乘若干辆卡车在全市游行示众,然后押赴刑场。当时观者甚众,可称万人空巷,而秩序井然。这些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都通过报纸、广播、公告等公布于众,广大群众对这些反革命分子都表示非常愤慨,对政府处决这些反革命分子表示拥护。

自此以后,"才开始有些镇反空气,才开始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注意"。群众聚集在街头,围观布告,议论纷纷,报贩也沿街高叫:"请看看大镇反消息呀!"茶楼食肆,街头巷尾,不时听到人们眉飞色舞,谈论着"杀、关、管"的新闻。

4月17日,中南局作出关于镇反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统限于电到7日内成立镇反宣传工作委员会;镇压反革命应成为"五一"劳动节前各群众团体(工青妇文等)主要宣传内容之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第四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4月20日在市府礼堂举行扩大会议,讨论有关镇压反革命问题。各民主党派都以极其高涨的热情,争相表态支持政府采取严厉镇压措施。会议一致通过了在近期举行镇压反革命控诉大会,并发动各界人民分别蒐集事实材料,广泛推动控诉运动。

4月25日,广州市举行声势浩大的各界人民控诉反革命罪行大会,宣传工作,果然令人改变观瞻。除到会群众三万多人外,还有73万人,在收音机旁收听实况转播。广州的舆论工具(一份《南方日报》和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州人民广播电台、工商台、时代台四个电台)大张旗鼓地配合镇反宣传。市政府作了周密的安排:

一、各公私工厂,应组织所属单位内全部人员并尽量动员其家属收听广播。

二、各公私中等以上学校,应组织所属单位内全部学生教职员及工友,并尽量动员其家属,收听广播。

三、各机关、公安部队、各团体、企业及驻市各有组织的单位,除留下必要人员支持工作外,应尽量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并尽量动员其家属,收听广播。

四、一切有收音机的市民及个人,除自行收听外,均望动员亲友邻里,前来收听广播。全市有收音机的商店,届时应尽量在门口开放,以供行人及顾客收听。

五、无收音机及不属任何单位的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尽量动员到预定的转播站收听。当天市内全部街头喇叭均开放,附近居民及行人,可集中收听。并由区府及公安局派人主持会场,统计人数,收集反映。

大会宣布判处198名反革命分子死刑,其中包括1927年率队捕杀苏联领事及领事馆内苏籍、华籍工作人员24人,又在南石头捕杀中共党员萧楚女等40余人的国民党分子周东。群众的情绪,和一个月前相比,高涨了何止千倍。

经过近半年来政府的反复动员,所有舆论工具–包括报纸、刊物、电台、街头布告、居民委员会逐家逐户的宣讲,以及诗歌、小说、电影等等–铺天盖地的宣传,已经成功地在群众的大脑里,产生了新的兴奋灶。仿佛人们体内某种压抑已久的猛烈爆发,在一种集体意识朦胧状态的驱动下,人们狂热地推波助澜,同时也被自己制造的波澜卷走。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并不鲜见,1927年的大革命是例证之一,后来发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是例证之一,而且在整个1950年代,这种情形,也还将发生多次。

由于一次处决犯人太多,名单分成几张布告张贴。许多地方都贴不齐全,有的市民便四处奔波,把布告收集齐全,看看还有什么人该杀而没有杀。社情委员会说,"过去杀的几批45名、51名,及71名,群众还有些反映杀得太多,可是这次大张旗鼓的杀了将近二百名,反而很少听见说杀的多了。"不仅如此,会后三天之内,政府收到群众投寄的拥护信和检举反革命分子信件,竟多达三万多封。

大批审判案卷,像雪片似地呈报到军管机关、公安机关和党政机关。不仅法院有权判案,地委、省府、军队也都有权参与判案。他们经常要在"杀"与"不杀"之间定夺。有一个广西人被判处死缓,他是朱光的小学、中学同学。朱光问公安局副局长:"可否改为无期徒刑?" 副局长说:"不改为好。以后他表现好,可改为无期徒刑。"

朱光当即同意:"好吧,按你的意见办。"

湛江市军管会主任刘田夫,公务繁忙,终日奔走于各乡之间,他不得不在路途上审案,考虑这人或那人"该不该杀"的问题。他回忆说:"因为是成批镇压,任务重,工作量大,所以为抓紧时间,我有时出差坐在车上,不顾颠簸,披阅案卷,并考虑该不该杀。如认为该杀者,下车后即批准同意执行"。他认为"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后来,有人向罗瑞卿告了刘田夫的状,说他在车上批阅杀人案件。

(刘田夫说)有一天,在会上,见到公安部长罗瑞卿同志,他问我是否在汽车上批阅杀人案件,我回答说:"在车上看案卷是有的,批杀人案就没有。车上那么颠簸,怎么能拿笔写字,批杀人案啊!"他听了点点头,就没有再说什么。{两陈冤案}.

刘田夫解释,在车上批阅,和在车上阅,下车批,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在车上无法拿笔写字。

广西5月传来捷报。大瑶山和十万大山这两个广西最大的匪巢,被彻底荡平了。5月1日,南宁市举行了庆祝剿匪胜利大会。虽然"广西剿匪45万,杀了四万,其中三分之一可杀可不杀",但为了尽快把两广建成"一个对付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登陆进犯的统一的单位",毛泽东认为,"广西应该杀。"他亲自签署嘉奖令,表彰广西剿匪全体指战员。

广西剿匪奏凯之日,也正是广东镇反步入高潮之时。"反革命分子虽然已被我们捕了一批,杀了一批,但总的说来,我们对反革命的打击还不够沉重"。因此,还要继续捕,继续杀。在华南分局召开华南镇反会议上,来自镇反第一线的代表们,纷纷汇报了各自所在地区的镇反情况:

西江地区,杀人权下放到县,捕人下放到区,人们抓得兴起,有50%的犯人,没有任何材料,也锒铛入狱,或送上断头台。

粤中地区,2月份杀大头,3、4月份杀中头,5月份杀小头,一气杀了600多小头。"可杀可不杀的杀了一部,因怕上面批评"。

高雷地区,全区抓了2.1万人,一半没有材料;"捕的人多,成了负担";当地公安机关说,公安厅强调狠,因此执行时也特别注意狠,在分配杀人数字时,他们要求1000个名额。在

2016年度第五期分析

陈满的冤案平反分析我国的再审程序

众合总部专辅中心 闫伟

1992年,陈满经其大哥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老乡钟某。钟某所在的公司买下了位于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由钟某来看守。陈满和他结识后,就租住进了这栋房屋。 住了一段时间后,陈满搬走了。然而就在陈满搬走后没多久,也就是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109号突然着起了大火。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有人遇害,立即通知了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了一张工作证,上面的姓名是陈满,当时警方一度认为遇害的人可能就是陈满。陈满的朋友王福军:“警察说陈满可能死了,后来我去了认尸,结果看到的不是陈满,是钟某。”案发两天后 警方认定陈满为凶手1992年12月28日凌晨,也就是案发两天后,警方抓捕了陈满,并认定陈满为这起杀人放火案的凶手。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日晚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2月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推翻了原生效判决。陈满无罪释放。

陈满及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最终法院判决宣告陈满无罪释放。 陈满案的平反体现了我国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让陈满感受到了迟来的正义。我们一方面要反省曾经落后的司法制度的司法状况,一方面也要从每一个冤案中找到刑事诉讼法律知识,让自己面对那些案件也能畅所欲言。陈满案中,最高检无疑起了重要作用,通过再审的抗诉来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大多数冤案

的平反都经历了漫长的申诉过程,我们今天就来梳理一下再审程序的提起过程。

一、通过申诉途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241条和高法解释371、372、373、374条对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审查,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陈满中也正是由于陈满父母和其他亲属始终不相信陈满杀人,不断的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诉,才最终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

申诉期间:一般期间为两年,若遇到以下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申诉期间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陈满案件中,陈满正在服刑,符合时间要求,况且陈满案疑点重重可能被判无罪。

受理主体:一般为终审法院,疑难重大复杂的可以由上级法院受理。死刑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核准死刑的法院将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审查后写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层报核准法院处理。

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认为申诉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人坚持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矛盾的3主要事实依据依法变更或者撤销4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错误5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舞弊行为的

申诉主体也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过程同法院。

二、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均有权提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提起再审。与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有权对同级法院提起再审的抗诉。{两陈冤案}.

1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在1个月内处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得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改判无罪的或者可能改判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审查的应当是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必要时全面审查。

4上级法院指令原法院再审的,应当制定原法院以外的法院再审,原省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交由原法院。

5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谁提起谁决定

6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情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审理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可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案件、其他

1原判决裁定正确——驳回申诉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瑕疵,其他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认定事实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4依照二审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为追诉犯罪提供正当程序,控制公权力的滥用,一方面要使得有罪的人接受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那些无辜的人不受不当追诉。对陈满冤案的平反正式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体现。

陈士榘回忆谭甫仁被害内幕

谭甫仁是一个从被俘的国民党军士兵成长起来的解放军高级将领。他曾任武汉军区第二政委、工程兵政委、昆明军区政委。“文革”内乱中,云南成为打砸抢的重灾区,他被毛泽东委以重任,派往云南主持工作,却踏上了生命的不归路。

唱《国际歌》的俘虏成为红军战士

1928年春季,红四军一团一营、三营及教导队打了新城一战,仗打得干脆漂亮。南门一个营守军因我军已突进城里,遂把南门关闭,企图从西门逃窜。我军早已派出了教导队埋伏在这里,一个整营的敌人一个也没有跑掉,除了被击毙的以外,都成了教导队的俘虏。

父亲当时在教导队当区队长兼教官,战役结束以后所有的俘虏都交给了教导队看管。一天,父亲当班值星。忽然听到楼上的俘虏中有人在唱《国际歌》。歌声引起了父亲的注意,因为当时敌军兵营中是不能唱《国际歌》的,这首歌只有红军的部队里才有人唱。

看见父亲上楼,歌声就停止了。父亲只得发问:“刚才这首歌是谁唱的,请站起来!”

一个清瘦的青年俘虏起身答道:“是我唱的,长官,如果不允许俘虏唱,我就不唱了!”

我父亲说:“不,可以唱,你唱得很好。叫什么名字?”

那个青年说:“我叫谭甫仁!”

我父亲说:“你在哪里学的这首歌?”

谭甫仁立即变得眼泪汪汪起来。原来谭甫仁是广东仁化人,参加过彭湃领导的第二次东江起义。在那次起义中,他学会了唱《国际歌》,没想到起义遭遇到巨大挫折,不得不随着起义部队四处逃散。谭甫仁逃到了江西一个地方,在饥寒交迫中,无奈之下只得去军阀朱培德部当了一名士兵。这次谭甫仁随着部队来到新城布防,没想到竟成了红军的俘虏。

父亲安慰了谭甫仁几句,问谭甫仁:“你还能想起东江起义的其他领导人吗?”

谭甫仁说:“能啊,比如我们东江纵队的总指挥朱云卿。”

父亲告诉他:“朱云卿就在我们部队里,是我们的团参谋长,他现在就在团部。”

谭甫仁用近乎哀求的语调对父亲说:“能不能安排我跟朱参谋长见一面?谢谢你了!”

父亲说:“我这就去给你安排。”谭甫仁高兴得不得了,立即给父亲敬了一个军礼。

父亲吃饭时碰到了毛泽东,将此事告诉了毛泽东。毛泽东高兴地说:“这是一棵红色的苗子哩,现在该让他归队了,要把他留在革命队伍里!”

这样,谭甫仁就从俘虏中被解放出来,充实到了教导队。开始当学员,不久就成了教导队的文书。谭甫仁这棵红色的苗子,在毛泽东的政策下,很快成长起来,从此,他成了一名共产党的职业军人,更是铁了心跟着毛泽东干一辈子革命。

他指挥的炮声成为毛泽东笔下千古绝唱

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谭甫仁到工程兵担任政委。父亲在几十年的司令员生涯中,同几位政委合作得都不是太好,可能司令员和政委双方都有各自的责任,这种格局在部队中是常见的。但是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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