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直属单位的公积金能在其它省市使用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第59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18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住房公积金2017年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说明的报告》、《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报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关于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执法检查情况以及2018年安排的报告》、《关于本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报告》、《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方案的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年工作总结以及2018年工作计划》等,通报了《关于2018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本市“一网通办”的工作方案有关情况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上海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设13个处室,16个管理部。2018年末,从业人员304人,其中,在编217人,非在编87人。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5.66万家,实缴单位39.31万家,净增单位4.07万家;新开户职工100.17万人,实缴职工861.21万人,净增职工51.30万人;缴存额1305.20亿元,同比增长15.13%。2018年末,缴存总额9554.03亿元,同比增长15.82%;缴存余额4094.62亿元,同比增长14.4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788.96亿元,同比增长7.04%;占当年缴存额的60.45%,比上年减少4.57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5459.41亿元,同比增长16.89%。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个人为60万元);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07万笔729.68亿元(含贴息贷款置换2.61万笔166.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9%、24.46%;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8.74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4.15万笔7788.78亿元,贷款余额3921.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55%、10.34%、11.0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5.78%,比上年减少2.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

图3: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情况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46亿元,回收项目贷款3.40亿元。2018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97.15亿元,项目贷款余额4.26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8年未购买国债,至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8年未进行融资,归还110亿元。2018年末,累计融资217亿元,融资余额为零。

  (六)资产证券化: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付贷款笔数为10.10万笔,本金余额为219.63亿元。

  (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18年末,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5.21万笔353.74亿元,贴息贷款余额53.90亿元;当年贴息额2.11亿元。

  (八)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05.50亿元,存款类型为其他(协定、通知、智能存款等)。

  (九)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项目贷款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5.89%,比上年减少2.99个百分点。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139.34亿元,同比增长13.55%。其中,存款利息17.01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20.20亿元,其他2.13亿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67.13亿元,同比增长9.62%。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8.22亿元,归集手续费2.66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32亿元,其他2.93亿元(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支出2.11亿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72.21亿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0.83亿元,同比增长17.19%。当年增值收益率1.84%,比上年增加0.05个百分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值收益1.38亿元。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2.38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30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53亿元(含当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值收益1.38亿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0亿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39.57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1.96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1.32亿元(含2017年预算延期至2018年执行的支出),同比下降29.79%。其中,人员经费0.63亿元,公用经费0.22亿元,专项经费0.47亿元。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61亿元,逾期率0.156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2.50亿元,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39.40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8.6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8%。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8年末,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由于2018年末项目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减少,故2018年按差额计提方式减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12亿元,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17亿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8年末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1.54%、6.33%和15.1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4%,国有企业占2.01%,城镇集体企业占1.04%,外商投资企业占6.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6.5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7%,其他占1.0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51%,国有企业占11.76%,城镇集体企业占1.80%,外商投资企业占15.3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9.3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8%,其他占2.13%;中、低收入占89.22%,高收入占10.78%。

图4:2018年实缴职工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95%,国有企业占6.18%,城镇集体企业占1.00%,外商投资企业占12.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7.1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3%,其他占2.73%;中、低收入占98.19%,高收入占1.81%。

  (二)提取业务:2018年,262.2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88.96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9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7.05%,租赁住房占8.5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32%,其他占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0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4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98%,其他占0.61%)。

图5:2018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3.64%,高收入占16.36%。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70.4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3.08%,比上年增加1.0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3.09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2.07%,90-144(含)平方米占32.48%,144平方米以上占5.45%。购买新房占28.5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75%),购买二手房占71.49%。

图6: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贷款笔数按面积分类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1.3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2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4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16%,30岁-40岁(含)占54.59%,40岁-50岁(含)占12.15%,50岁以上占2.10%;首次申请贷款占84.3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66%;中、低收入占91.05%,高收入占8.95%。

图7: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按年龄分类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4笔33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3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29.23万元。

  3.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8年末,累计试点项目15个,贷款额度119.82亿元,建筑面积229.90万平方米,可解决2806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4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4.88%,比上年减少9.47个百分点。

  (一)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由单位自主确定;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2018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2.调整租赁提取政策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方便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018年4月1日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3.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9月1日起实施。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改革创新情况

  一是为缓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困难的矛盾,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品种,先行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进行有益补充。该提取业务于7月起试点运行。二是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建立信息协查联动机制。为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不断推进与外省市地区信息共享与合作。2018年在江浙沪三地跨地区信息互通协查基础上,新增安徽省作为信息共享合作成员。三是加快拓展查询渠道,为职工提供多元化信息查询方式。2018年与支付宝达成合作协议,开通“支付宝刷脸查公积金”业务,开启上海公积金刷脸时代,使查询更便捷;实现个人公积金信息查询服务事项接入本市“一网通办”总门户,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随时随地查询公积金;在全市17个管理部服务大厅增加自助服务设备,并在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率先试点接入自助服务设备,方便职工查询。

  (三)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1.充分发挥“互联网+公积金”服务特色加快智慧公积金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互联网+政府服务”以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中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建设。一是完成上海住房公积金官网改版,让公积金服务更有温度。坚持从用户角度出发,整合网站栏目体系,优化流程界面,拓展服务品种,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快捷、有效。二是开通单位业务办理网签功能,实现单位公积金业务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三是通过开通“多源实名认证”以及个人网签电子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不见面”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线上办理后,使该项提取业务的离柜率达到97%,网点排队人数大幅减少。

  2.推出利企便民措施,让办事更加便捷高效

  一是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制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首批推出19项简化优化业务办理措施,涉及简化补缴、提取、单位账户设立等业务办理要件的10项,推行封存、租赁提取、单位网上业务综合服务协议签约等业务便利化办理方式的5项,优化贷款、提取、单位缴存网点变更等业务办理或审核流程的4项。二是为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时取消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持续优化服务方式,打造公积金服务品牌

  一是采用多样化方式组织缴存单位培训。针对缴存单位的不同需求,完善集中和分散培训模式,并以常规班、专题班、专场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2018年共开设607期培训,4万余家单位参加。二是为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公积金服务品牌,开展“服务明星”评选和“同业务竞赛”活动,以促进公积金业务办理统一化和标准化,服务同质化和规范化。三是完成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管理部的搬迁工作,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体验。

  (四)扩覆和执法推进情况

  201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进入第六年,中心持续通过多方联动与信息共享,共对10.8万家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通过执法检查直接实现的开户单位约1.08万家,增加缴存职工约14.09万人。同时,继续在《解放日报》、《劳动报》全文刊登执法检查通知、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开设执法专栏,并通过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做好执法检查启动的宣传工作。2018年,中心针对违规侵权单位共立案842笔,当年结案744笔,通过立案查处直接为职工追回所欠住房公积金1037.16万元。全年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164份,《强制执行申请书》51份。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

  2018年,中心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积极在本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遏制了违规提取乱象。一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以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乱象为抓手,以打击非法中介机构为重点,强化违规提取分析、预警机制,开展业务抽查,及时发现违规提取线索。二是加强宣传和查处力度,在住房公积金网站设立扫黑除恶专栏,公布举报邮箱和电话,同步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查访、约谈涉嫌违规提取人员50余人次,督促20余人全额或部分退还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30余名拒不退款的违规提取人员立案查处。三是积极联系本市住建委、公安、城管、房管、网信、通信等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推动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各参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本市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并依据通知要求在各自领域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各类违规广告信息开展整治工作。

  )加强风险防范建设情况

  一是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强化提取风险管理。落实《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信用审核,对接央行征信,将当前存在逾期尚未偿还、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借款申请人列入不予贷款名单,严格控制贷款风险。三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化检查工具的通知》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信息化建设情况

  2018年,中心新系统一期应用(归集、提取、核算结算产品)开发完成,有效推进落实了两轮用户预测试、一轮用户测试,并同步完成了主要上线配套工作,形成了以上线方案为主的系列配套方案。同时,2018年完成了基础数据贯标设计、开发,并进行了相关测试;结算通道开发完成,贯通了全部资金通道,实现了业务驱动资金,资金驱动财务的三账合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系统上线打下了坚实基础。

  )荣誉获得情况

  2018年,中心及内设部门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5项,分别为:中心荣获“上海市职工书屋示范点”称号,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荣获“2018年度中国政务网站领先奖”称号,上海公积金新媒体荣获“2018年度中国优秀政务新媒体”称号,@上海公积金荣获2018年上海最佳政务新媒体荣誉称号,虹口区管理部6号窗口荣获“上海市优秀党员示范岗”称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18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指标解释口径:

1.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0.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1.融资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12.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3.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7. 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8.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1、严格落实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4、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委)、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一)提取政策要向首次置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等情况倾斜。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二)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原则上必须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

二、加强内部管控,建立信用制度

(一)要将审核工作贯穿到提取业务全过程,不能够仅停留在提取资格一次审核。在提取期内也要增加核查、抽查工作,尤其在管理中心取得新的信息查询渠道之后(如与其他部门信息联通,或与异地城市建立互查机制),要对已审核通过的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

(二)各地必须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歀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档案。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

三、开展集中治理,加强政策宣传

(一)做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清理工作。对已发现并查实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二)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缴存职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要将反面案例公开,以案说法,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江门任何楼盘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日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拒不整改将曝光并纳入红黑榜。

向上滑动阅览《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联合发文)(江建【20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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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金融机构要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协议”)的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优先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不得拒绝或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和不完成贴息贷款考核目标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和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暂停提供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信息等其他业务合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承诺不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人民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违反书面承诺,拒绝、限制、阻挠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红黑榜。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投诉内容涉及开发商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投诉内容涉及金融机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牵头受理。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限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贷款审批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实施意见》提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金融机构要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协议”)的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优先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不得拒绝或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和不完成贴息贷款考核目标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和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暂停提供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信息等其他业务合作。

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在销售行为上,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承诺不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人民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实施意见》指出,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违反书面承诺,拒绝、限制、阻挠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红黑榜。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门日报、江门发布

(责任编辑:罗家喜_JM0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名委员,2021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2.《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3.《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结息日期的意见》

  5.《关于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名单的意见》

  6.《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

  7.  听取《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整改情况的汇报》

  8.《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意见》

  9.《关于不再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补贴的意见》

  10.《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意见》

  11.《关于实施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设6个科室,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94人,其中,在编59人,非在编35人。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5196家,净增单位3726家;新开户职工27.08万人,净增职工14.92万人;实缴单位23045家,实缴职工135.50万人,缴存额183.8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9.29%、12.37%、8.96%。2021年末,缴存总额1442.2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61%;缴存余额409.46亿元,同比增长12.5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

  (二)提取:2021年,57.3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38.29亿元,同比增长10.1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5.21%,比上年增加0.78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1032.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46%。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5万笔78.1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77%、-2.93%。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1.02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14万笔643.57亿元,贷款余额407.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0.71%、13.83%、13.0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9.51%,比上年末增加0.4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663笔71913.40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45,057.9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84,956.06万元。

  (四)购买国债:无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3.23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3.2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9.51%,比上年末增加0.49个百分点。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28,757.19万元,同比增长13.72%。其中,存款利息1,580.3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27,164.4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2.4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83,953.32万元,同比下降7.11%。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和存款补贴78,911.05万元,归集手续费360.8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681.45万元,其他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44,803.87万元,同比增长96.10%。增值收益率1.15%,比上年增加0.4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0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3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803.87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7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047.70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0,80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9,620.4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5,600.62万元,同比增长47.81%。其中,人员经费1,851.33万元,公用经费255.37万元,专项经费3,493.92万元。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19.75万元,逾期率0.2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0,800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61%,国有企业占0.78%,城镇集体企业占0.46%,外商投资企业占13.9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8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86%,灵活就业人员占1.17%,其他占18.35%;中、低收入占93.97%,高收入占6.0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2%,国有企业占0.39%,城镇集体企业占0.23%,外商投资企业占14.8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5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94%,灵活就业人员占0.92%,其他占4.90%;中、低收入占99.15%,高收入占0.85%。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5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2.24%,租赁住房占9.4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出境定居占0.33%,其他占1.7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0.80%,高收入占9.20%。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06.0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7.07%,与上年末相比无变化。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72,466.6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73%,90-144(含)平方米占83.27%,144平方米以上占0%。购买新房占76.8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3.1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99.9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0.0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31%,30岁-40岁(含)占42.84%,40岁-50岁(含)占18.24%,50岁以上占3.6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8.9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1.02%;中、低收入占89.20%,高收入占10.80%。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1.16%,比上年减少5.19个百分点。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开启住房公积金“指尖办”时代。2021年7月取消提取业务中的纸质申请表,不仅减少一项材料,还省去了单位盖章环节,进而推动更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上办理,其中高频业务购房首次提取于10月强势推出,注销提取业务于11月正式上线。2021年,35个依申请类事项实现31项全程网办,全市办结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219.31万宗,其中网上受理办结率89%。二是拓宽网上服务渠道。对接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粤省事”“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对接“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粤商通”涉企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支付宝等服务渠道。三是推进涉企服务改革。接入“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委托扣缴、职工新开户手续,真正实现只需登录一个平台、一次认证、一次办结。不仅如此,企业生命周期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实现全程网办,最大限度节省了企业时间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推动扩面增缴。一是制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送法下企业”工作方案》,党组成员亲自挂帅分区挂钩负责,到佛山市各区重点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普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引导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主阵地作用,并通过电台、地铁、公交等载体,以及合作银行网点,多渠道宣传普及住房公积金知识,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三是依法受理办理职工执法申告案件,严格依法办事。2021年,共受理2791宗执法申告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626份,涉及金额1898万元;作出责令整改通知2272宗;作出行政处罚16宗,罚款金额16万元。四是针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引导依法定程序申请降缴、缓缴。2021年,共有21家企业申请降缴,涉及职工5.15万名,为企业减负金额2.15亿元。2021年,通过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全市新增职工27.08万人。

  (三)聚焦“服务惠民”目标,为民服务解难题办实事。一是调整租房提取政策,加大对新市民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2021年7月对租房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租房提取额度整体得到提升,可惠及更多城市中低收入人群,能更有力地缓解他们的租房资金压力,不仅如此,还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实现租房提取业务全程网办。二是打破空间限制,服务更走心,群众少跑腿。强化与省内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作,在我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专窗,通过“代收代办”“两地联办”使在佛山工作生活的异地缴存职工无需回缴存地,便可在佛山办理购房提取等9项高频住房公积金业务,切实解决了异地职工“多地跑”“折返跑”难题。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业务量超过两万笔。三是打造规范化、精细化、适老化贴心服务。通过强化模范机关创建,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办事指南、梳理法规政策等手段,对业务窗口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统一管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针对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全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全面强化对老年人的服务引导,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以实际行动使服务更温情、更高效、更便捷。

  (四)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技术基础。一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在住建部“双贯标”的基础上,2021年3月完成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系统升级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数据安全与资金安全,健全和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为日后业务发展提供支撑。二是充分利用市政务云资源,2021年9月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往政务云迁移。政务云迁移不仅完善了管理中心的网络架构,加强了信息安全防护,也为未来信息化扩建、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打下坚实基础。三是与多部门数据共享对接,包括房产登记信息、交易备案信息、法人登记信息等,以及多家商业银行的电子回单、电子对账单及银行账号验证等数据对接,推进更多线下业务线上办。同时对接公安部人脸识别系统以及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加强业务申请人身份确认。

  (五)健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防控。一是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意见》,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情况综合分析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长效机制,加强防范和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作。二是调整配套政策,提高风险防范力度。2021年5月调整贷款政策,从贷款可贷面积、贷款额度、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三方面进一步控制资金流量,缓解贷款资金压力。2021年8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针对频繁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多人(非亲属、非配偶关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提取行为予以制止,及时堵塞漏洞。三是以“审计、巡察”为契机,狠抓整改落实,强化内控管理。2021年,制订并修订完善24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内部管理。

  2021年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2021年,首次参加佛山日报社主办的佛山口碑榜活动以鼎新革故的创新和扎扎实实的为民服务脱颖而出,荣登“互联网+数字创新服务”最佳口碑单位称号;“响呼声 解难题 提取易 掌上办”荣获佛山市政府“市长直通车”平台2021年度“最佳办理案例”,1人获评“最美热线人”;动员党员干部参加“我是共产党员 我为党旗添光彩”讲身边党员故事分享会,获得优秀组织奖;组织合唱队参加“永远跟党走筑梦新时代”百歌颂合唱活动,荣获第一名;行政审批科被评为市直模范机关创建先进单位,其中1人被评为市直优秀党务工作者。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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