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掉头电动车自己摔倒未发生任何刮擦碰撞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请问机动车有责任吗?... 请问机动车有责任吗?


电动车正常直行,机动车从车位拐出电动车躲避摔倒。没有发生碰撞。那这样的话,机动车不存在责任,因为没有碰撞,但是在道德上,他应该对电动车驾驶员给予。帮助。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因为你的摔倒是机动车引起的。所以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包括医药费,误工费。

这主要是机动车的责任,因为他在左拐驶出应该看看有左边有没有电动行驶,谁虽然设有大事情但是机动车应该向电动车道歉并且看看人或电动车有没有坏的理培。


电动车正常直行 机动车从旁边出来 拐出
电动车躲避直接摔倒 机动车是有责任的
虽然不要承担金钱上的责任 在道德上 他应该报警并且 帮助电动车司机看看人有木有问题


如果机动车从车位中拐出来,电动车因躲闪不及而摔倒,但没有发生剐蹭的情况下,那可能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最好的方法就是协商,然后你修你的车,他看他的病,就当这个事故没发生过,这是对你最好最方便的选择。就算他伤很轻,你的车剐蹭很严重,也是如此。如果你赔他的病,他赔你的车,对面就说没有钱给你修车费,除非去法院起诉不然没有任何办法。而对面的医药费会通过交强险等赔付过去

中财保淮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在一审时仅提供单位证明,没有提供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居住证、租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2.原判认定误工费错误。原判仅依据*****提供的一份证明,在无银行明细、工资单、社保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过错程度,侵权人仅就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判未考虑责任划分,致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认定过高。

*****辩称,1.*****在一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原判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判结合案件事实,综合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均未发表陈述意见。

中北巴士公司述称,中北巴士公司同意*****的答辩意见。 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述称,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财保淮北分公司、中北巴士公司、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合计元,其中医疗费28440.11元、误工费14640元、护理费14825.44元、营养费1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32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述六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日8时50分,*****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长路长风中学附近路段时,因*****驾驶*****名下的皖F×××××号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违反规定会车,导致*****紧急刹车摔倒后与*****驾驶的中北巴士公司所有的皖H×××××号客车刮擦,造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住院治疗。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2月11日,*****为其名下的皖F×××××号轻型货车在中财保淮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北巴士公司为其名下的皖H×××××号客车在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因该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住院治疗32天,出院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头皮撕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6年9月3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三个月,护理一人,加强营养。*****户籍所在地为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团结组26-1号,自2014年11月起在安庆市景红房产信息服务部工作和居住。皖F×××××号机动车在中财保淮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皖H×××××号机动车在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7月14日,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000元。经审查,*****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依票据确定28440.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32天共960元;3.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122天共3660元;4.误工费可参考误工证明按100元/天计算122天共12200元;5.护理费按44353元/年计122天共14825.44元;6.残疾赔偿金为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7.交通费按10元/天计32天共32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9.鉴定费依票据计1000元。以上损失合计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皖F×××××号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致*****与*****驾驶的皖F×××××号机动车刮擦受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负主要责任。因两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故对*****的合理损失,由中财保淮北分公司和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10:1的比例予以赔偿。故*****的上述损失,除1000元鉴定费用系诉讼期间发生的诉讼费用外,余下的元(元-1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损失为11000元(28440.11元+960元+3660元=33060.11元>11000元),由中财保淮北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由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91657.44元(元-33060.11元),由中财保淮北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付10/11即83324.95元,由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付1/11即8332.49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22060.11元(33060.11元-11000元),由事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赔偿20%,即4412.02元(22060.11元×20%),余下部分由*****自行负担。综上,中财保淮北分公司应赔偿*****93324.95元(10000元+83324.95元),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应赔偿*****9332.49元(1000元+8332.49元),*****应赔偿*****4412.02元。*****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3324.95元;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332.49元;三、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412.02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559.50元,由原告*****负担249.50元,被告人保淮北公司负担2100元,被告太平洋安庆公司负担2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交至本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提交的证据亦未申请复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2.原判认定的误工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 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提交了出具的误工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该服务部的经营场所位于安庆市华中西路241号,且*****居住在该服务部安排的宿舍,故原判将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事实依据。 2.关于误工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提交了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其工作和收入情况,原判参照该证明结合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认定*****的误工损失为100元/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在事故中虽构成十级伤残但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判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过高,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将该项损失酌情确定为4000元。 据此,中财保淮北分公司应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1506.76元,应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150.68元。 综上所述,中财保淮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412.02元”、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3324.95元”、第二项即“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332.49元”;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交通事故损失91506.76元,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交通事故损失9150.68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559.50元,由上诉人负担2100元,被上诉人*****负担249.50元,被上诉人负担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5元,由上诉人负担1500元,被上诉人*****负担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发生碰撞,电瓶车自己摔倒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