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推我怎么投诉最管用?

投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公安分局暮云派出所民警周文锦、夏洪波等人在2018年周晗霞受伤案中有意制作证人虚假口供及其它虚假证据,使无辜人员遭受刑责。

我是王勘昇,男, 52岁,籍贯:邵东,手机139****0642,大专文化,测绘工程师,原中共党员,系湖南地质调查院职工,住: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磊鑫嘉苑。因本案被人诬告故意伤害罪被双开。

本案是一个虚假刑事诉讼案件,周晗霞的目的是为儿子王子豪泄愤报复。因为我侄子王子豪(23岁)打奶奶三耳光,我惩戒了他下跪,他的母亲周晗霞要报复我。天心区公安分局暮云派出所办案民警周文锦、夏洪波等人做假口供及其它虚假证据冤枉我。二审后,我多次向长沙市、天心区两级公检法相关部门反映此案完全是一个冤案,并向他们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他们实事求是调查清楚这个案件的真相,但是他们一直不调查。他们要把这个冤案强加于我,我实在很无奈。

该案办案民警夏洪波说,所有的证据都是当事人自愿签名的,这个案件造成的后果就与他们没有关系。其实办案民警完全是在瞒天过海,他们在此案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暴露无遗。

本案是一个突发家庭案件,案发前当事人之间很和睦,无任何利害冲突。案发当天,周晗霞在自己家里与老公王哲因事争执打架,诱发他们的儿子王子豪一时冲动跑到奶奶家里打奶奶三耳光,引起家庭其他人员不满和愤怒。因此,我打了侄子王子豪两耳光,并要他跪下向奶奶认错。当晚,周晗霞来到奶奶家里情绪激动,她知道我在带头惩罚她儿子,所以在门口她突然用折叠伞柄连续猛打我头部,我向后退了一下,我三弟王习武走上来推了她一下,她意外摔倒在地,当时我根本没有接触周晗霞。长沙市中心医院诊断周晗霞:1、腰椎压缩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为案发前王哲在家里打了周晗霞,所以周晗霞的多处软组织挫伤很可能是王哲在家里打的(2018年10月16日王子豪的询问记录证明王哲在家里打了周晗霞)。因为王子豪被我惩罚下跪,所以周晗霞要报复我。于是,周晗霞在天心公安分局物证室鉴定为轻伤二级,她杜撰一些虚假的东西,篡改案情事实,向公安机关状告我等人打伤了她。

另一被告王习武从案发到判刑,一直承认是他推倒了周晗霞,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周晗霞和她的儿子王子豪要报复我。因此,周晗霞的老公王哲对王习武说,我是这个案件的主谋,应负主要责任,逼着王习武不要一个人去承担周晗霞受伤的责任,怂恿王习武说我也推了周晗霞。

2019年1月14日下午13点7分王哲打给王习武的电话录音(22分钟)证明了王哲和周晗霞夫妻要加害我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被告王习武、证人王林利、唐智移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内容是假的。(此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材料放在我给你们的材料中。)

我坐牢回来后,王习武、王林利、唐智移三人向我承认,他们在天心区公安分局暮云派出所的口供内容是假的,并且他们三人在2019年、2020年各自写了材料向有关单位做了详细解释,他们三人为此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曾对我做假口供,但没有得逞。(详见《申诉人三次到暮云派出所录口供的情况》)另一被告王习武是法盲,证人王林利文化水平低不太识字,两人当时完全相信办案人员,认为警察会公正处理这个家庭纠纷。证人王林利指出,他在公安机关的口供记录办案人员没有按他当时的陈述打印,而是办案人员参照王习武的口供记录编造的,因为他不识字,所以他当时不同意在口供记录上签字,当时民警夏洪波却对他说,“有录音录像,有什么不放心的。”他才仿照办案人员写的字迹一笔一画签了字。我和王习武被刑拘后,王林利多次到暮云派出所和天心区公安分局要求他的口供要以他录口供时的录音为准,但暮云派出所和天心区公安局领导不理会他。被告王习武指出,他在公安机关录口供时,办案人员打着家庭矛盾和解处理的幌子,对他进行了误导、欺骗,当时他认为家庭矛盾赔点钱就没事了,因此,他才说我也推了周晗霞,当时只想要我和他一起承担周晗霞的医药费(王哲说周晗霞住院已花掉了五万元),他根本没有想到这个家庭纠纷会坐牢。证人唐智移指出,她在公安机关只录了一次口供,当时办案人员提醒她,不要讲她老公王林利推了周晗霞,否则她老公会坐牢,因此她才讲了假话,她把王林利拦周晗霞出去的事实说成是我和王习武推出去的。(三个证人写的材料放在我给你们的材料中。)

本案其他所有的当事人及家庭成员都知道周晗霞是在诬陷报复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和原告周晗霞所在单位湖南地质调查院和湖南省物勘院及卢浮社区的广大干部群众也慢慢知道了此案的事实真相后,他们纷纷谴责原告周晗霞及她老公王哲背后与办案人员拉关系制造家庭冤案。

由于暮云派出所办案民警制作的虚假口供及其它虚假证据,导致我被冤枉判刑,给我的家庭带来一场大灾难,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和不安定。我请求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的领导能切实调查此案真相,给我洗清冤屈。

另外,周晗霞因脊椎骨压缩性骨折,在天心公安分局物证室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结果,我一直存疑,理由是:1、此案周晗霞蓄谋报复我,不能排除她贿赂鉴定人员去获得轻伤二级鉴定结果的可能。2、这个鉴定结果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如周晗霞鉴定伤情的1849502号CT片,该片拿给医生鉴定,显示是男性不是女性,并且该CT片拍照时间有明显的造假痕迹。一组拍照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10点20分15秒(24小时制),早于本案受害人当晚就医的时间;另一组拍照时间为下午10时36分54秒(12小时制)。

一、二审法院不同意我重新鉴定周晗霞伤情的请求,但我仍然坚持请求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周晗霞的伤情。

王习武,手机:187****8255,单位:湖南省物勘院,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卢浮社区磊鑫嘉苑6栋1***。

王林利,手机:131****6898 ,唐智移 ,手机:158****8649该夫妻的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卢浮社区磊鑫嘉苑6栋***。

附:1、这个家庭案件的详细经过;

2、王习武、王林利、唐智移三个证人写的材料;

3、王哲打给王习武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材料;

4、我三次到暮云派出所录口供的情况;

5、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这个家庭案件的详细经过,我发誓它是客观真实的。

2018年9月19日晚饭的时候,王哲、周晗霞夫妻在家里因事打架,王哲打了周晗霞,他们的儿子王子豪一时冲动,跑到一公里外的王林利家里打了奶奶三耳光(奶奶一直住在王林利家里),并拿一把菜刀恐吓奶奶。王习武吃了晚饭后去看母亲,偶然碰到这个情况,当时就制止了王子豪,并打电话叫来了王子豪的父亲王哲。王哲一过来就要打王子豪,被王习武拼命拦住。当时,王习武担心拦不住王哲,就喊王子豪先回去。王子豪准备乘电梯走时,王林利、唐智移夫妻及小儿子王子恒恰好乘电梯回家。于是奶奶在电梯旁拉住王子豪不让他走,并质问王子豪为什么要打她。因此,王哲打电话把我叫到王林利家里来处理这件家事。我过来后,母亲向我哭诉了她刚才的遭遇,说子豪来到她家里无缘无故打了她三耳光。当时,我看到母亲脸上明显有手掌打过留下的红色印子。于是,我责问侄子王子豪为什么要打奶奶,王子豪不认错,无所谓的样子。王子豪从美国读大学回来后,很少过来看望奶奶,他对老年人这样动粗使我当时很生气,我决心要惩戒他。我要求王哲回避一下,大家把王哲关在屋外面。我打了王子豪两耳光,并且强制他跪下向奶奶认错。大家正在教育王子豪时,突然有人敲门,我劝唐智移不要去开门。当时我心里想的是家丑不外扬,但唐智移执意要开门,因为是在她家里,我没有办法。唐智移一开门,周晗霞就冲了进来,骂骂咧咧,我从沙发上站起来,恰好在王子豪旁边拦住了冲进来的周晗霞。这时王林利喊着要周晗霞出去,并且立刻走过来抓住周晗霞的手臂把她拦了出去,王林利站在门口把周晗霞挡在门外。这时,我站在王子豪旁边,以防他做出冲动的行为,王习武和母亲坐在沙发上。王林利站在门口中间,双手伸开抓着两边门框,面对着周晗霞。于是,我走到王林利身边向门外的周晗霞解释,王子豪打了奶奶。因为周晗霞知道我在惩戒她儿子跪在地上,所以她拿一把折叠伞柄突然朝我头上连续猛打,我当时拦着脑袋向后退了一步。同时,王习武走过来,拉了我一下,他把手从王林利身上伸过去在周晗霞身上推了一掌,周晗霞站在门口外的垫子上一滑,就“唉哟”一声缓缓坐了下去,她屁股先着地向后倒在了她站的地方。王林利就松开抓门框的手,马上把门关上了。当时,王林利没有想到周晗霞倒在地上会受伤。

从周晗霞冲进来到王林利把她拦出去,到她意外摔倒在地上,整个过程只有一至二分钟。我只站在王子豪跪的沙发旁边拦住了周晗霞,除此之外,我没有接触周晗霞。王习武仅仅在门口推了周晗霞一掌,除此之外,他也没有接触周晗霞。

当晚周晗霞在王林利家里报了案,120护士先到,但是她当时不愿意去医院。夏洪波和李京苪两个警察来了后,没有询问躺在地上的周晗霞,就径直来到了客厅。这时,周晗霞在大家的劝说下随120护士去了医院。两个警察向我母亲询问了王子豪打她的经过后,警察训斥了王子豪不能打老年人,并且要他站起来说话,王子豪说,他打奶奶没有很重,几个叔叔打他要重一些。一会儿,王哲走了进来,责骂了王子豪一顿后,父子俩就随两个警察走了。

没有多久,王哲又返回王林利家里跪在母亲面前,请求母亲原谅他儿子一时的冲动,并写了一个字据,内容是:王子豪动手打他奶奶,是我教育不对,是我的错,如果我母亲有什么意外,一切后果由我承担。   王哲

一个星期后,我去医院看望了周晗霞,并把周晗霞意外受伤的过程告诉了王哲。因为我在我母亲面前惩罚了侄子王子豪下跪,所以王哲、周晗霞夫妻要蓄谋报复我。我被刑拘前,我一直被蒙在鼓里,不知道别人要陷害我。周晗霞的老公王哲是一个小工程老板,家里比较有钱。

下面是我摘自该案案卷的内容:

2018年9月19日   23:52  周晗霞在长沙市中心医院脊柱外科初步诊断为:1、腰椎压缩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王永福

说明:2018年10月16日王子豪的询问记录证明王哲案发当天在家里打了周晗霞。

2018年9月26日的《受案登记表》上写明,调查得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周晗霞被其三个弟弟打伤。受案民警:夏洪波   周文锦

说明:《受案登记表》上案情内容歪曲了事实,民警仅仅根据周晗霞的陈述填了这个《受案登记表》。

2018年10月17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周晗霞脊椎骨压缩性骨折,在天心公安分局物证室鉴定为轻伤二级。周文锦经手”

2018年10月17日的《立案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晗霞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16日的《调解记录》上称“周晗霞与其丈夫王哲的三个弟弟王勘昇、王习武、王林利发生推扯,后被王勘昇、王习武推倒致伤。”

说明:《调解记录》案情内容歪曲了事实,这是办案民警对当事人组织的唯一一次调解,是办案民警搞的一次假调解。民警夏洪波要我在《调解记录》上签名时,因为当时光线很暗,我不能看清楚《调解记录》上的具体内容,我当时疏忽大意在《调解记录》上签了名。王习武在这次办案民警组织的调解会上,明确承认是他一人推倒了周晗霞,他愿意道歉和赔偿。(详见《我三次到暮云派出所录口供的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深夜我和王习武被刑拘前,夏洪波拿着一张《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要我和王习武在上面签名,这是我和王习武第一次看到这个通知书,当时我拒绝签名,王习武在上面签了名。

2018年11月16日的《到案经过》中称“王勘昇、王习武对其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说明:以上内容是办案民警杜撰的假话。我没有推周晗霞,王习武仅仅是在周晗霞拿伞攻击我脑袋时才推了她一掌。

2018年11月16日的《关于办理周晗霞被故意伤害案情况说明》称“因该案系家族矛盾引发适合调解,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勘昇、王习武愿意与周晗霞进行调解并赔偿周晗霞的所有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说明:以上内容是办案民警虚构的假话。办案民警仅仅在2018年11月16日下午组织了唯一一次调解,并且是一次假调解。王习武一直同意赔偿,我没有碰周晗霞,我怎么会答应赔偿。

2018年11月17日凌晨,我和王习武突然被刑拘,罪名是涉嫌共同故意伤害罪,我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名,王习武在上面签了名。我和王习武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我和王习武被刑拘后,周晗霞提出,我和王习武无条件赔偿她六十五万元,可以和解。我和王习武两人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龄都有三十年左右,在单位待遇不错,心里当然很害怕因此事判刑开除公职。在门口周晗霞拿伞打我脑袋被王习武推倒的时候,我根本没有接触她,因此我一直拒绝周晗霞的无理要求。

2018年12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称“王勘昇、王习武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工” 、“犯罪嫌疑人王勘昇、王习武于2018年11月06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于2018年11月0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说明:以上两条内容是办案民警虚构的,我和王习武都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民警第一天就知道,我和王习武是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刑事拘留,以前我俩一直在单位上班。

2018年12月14日的《关于办理周晗霞被故意伤害案情况说明》

称“王勘昇、王习武推倒周晗霞致伤,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勘昇、王习武愿意与周晗霞调解并赔偿周晗霞的所有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取得周晗霞的谅解,周晗霞不同意。”

说明:以上内容是办案民警虚构的假话。办案民警仅仅在2018年11月16日下午组织了唯一一次调解,并且是一次假调解。王习武一直同意赔偿,我没有碰周晗霞,我怎么会答应赔偿。

2018年12月21日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称“犯罪嫌疑人王勘昇、王习武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家庭纠纷引起,故作不捕直诉。”

说明:我没有碰周晗霞,我怎么会认罪?我在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一直说自己是被冤枉的。

2018年12月21日的《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释放通知书》称“王勘昇、王习武因故意伤害(轻伤)于2018年11月07日被执行拘留,予以释放。”

2018年12月21日的《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整

2018年12月25日周晗霞向天心区检察院上交《关于请求依法批准逮捕王勘昇、王习武,并追究王勘昇、王习武、王林利三人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报告》

说明:周晗霞写的这个报告,完全是无稽之谈,她所编的种种说辞,有的是无中生有,有的是颠倒黑白,拿不出一条真凭实据。

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地质调查院和湖南省物勘院两个单位出面给这个家庭纠纷组织了调解。王习武在调解会上承认我没有推周晗霞,周晗霞是他推倒的,他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强调他卖掉房子也会赔偿。王习武在王哲手下做事多年,周晗霞了解王习武没有多少钱。调解会上,王哲突然闯进来阻止单位领导调解,因此调解失败。

2019年2月14,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证,我拒绝签字。

2019年2月14日王勘昇的讯问笔录是办案民警周文锦等人伪造的,当天我没有见到周文锦,也没有其他民警讯问过我。

2019年3月11日的《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称“1、对受害人周晗霞再次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王子豪因人在香港暂时不能谈话,已经写了情况说明。2、对谢姣柳进行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3、对王林利、唐智移、王子豪、周晗霞询问笔录因设备故障没有录音录像进行了情况说明。4、制作了当时出警现场的光盘。5、调取了周晗霞住院出院的所有记录。”

2019年3月11日的《情况说明》称“在讯问证人王林利、唐智移、王子豪、周晗霞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保存。”

说明:该案证据主要是证人王习武、王林利、唐智移的口供,王习武多次向天心区检察院反映他在暮云派出所的口供不真实,讲了假话。王林利在暮云派出所也一直指出,他的讯问笔录民警欺骗了他,因为他不识字,找公安局领导,领导不理会他。可是此案关键证人王林利、唐智移、王子豪讯问时都无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唐智移、王子豪两人仅仅只有一次讯问,讯问笔录内容简单且笼统。补侦应该是落实关键证人王林利、唐智移口供内容的真实性,但是天心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没有调查这两个关键证人。很明显,这样的补侦是形式主义。

申诉人、王习武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只有部分图像。

天心区法院开庭前,王林利找到本案石红星法官,告诉该法官,他的口供要以同步录音为准,因为他不识字,不清楚自己的讯问笔录内容到底是些什么东西,当时签字都是民警写下来后,他仿照民警的

字迹签的。石红星法官告诉他,开庭时他可以到法庭上去讲,可是开庭后,石红星法官又不准他及其他证人出庭做证。

2019年7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王习武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我有期徒刑九个月,王习武管制一年六个月。

说明: 1、天心区法院开庭前,王林利找到本案石红星法官,告诉该法官,他的口供要以同步录音为准,因为他不识字,不清楚自己的讯问笔录内容到底是些什么东西,当时签字都是民警写下来后,他

仿照民警的字迹签的。石红星法官告诉他,开庭时他可以到法庭上去讲,可是开庭后,石红星法官又不准他及其他证人出庭做证。2、一审法庭上,王习武承认是他推倒了周晗霞,他除了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王习武因害怕开除公职,受人引导被迫认罪认罚。3、我在一审法庭上反复强调,周晗霞是在虚构案情,捏造事实。一审法院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取消辩论阶段。

2020年3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没有开庭,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说明:二审法院罔顾本案三个关键证人写的检讨材料及他们三人对本案的真实阐述,还是依据他们自己本人不认可的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内容来裁定此案。

本案侦查阶段被告王习武和原告周晗霞的讯问记录,内容每次都有较大的变化,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很明显,原告周晗霞陈述案情很笼统。明显可以看出,后来原告周晗霞陈述的案情内容参照了王习武在2018年11月07日的口供内容。

本案我和其他当事人虽然没有获得办案民警做假口供的直接证据,但是从办案民警制作的其它虚假证据及王习武、王林利、唐智移三人在他们写的材料来看,办案民警确实存在有意制作证人虚假口供及其它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我向天心区公安局反映此情况,他们却污蔑我和当事人在搞串供,请领导能实事求是调查这个案件的真相。

家庭成员简介:我的母亲谢姣柳,八十三岁,身体健康,头脑清楚,她年轻时,教过几年书,后来缝纫衣服,她一直住在我四弟王林利家里。我五兄弟,王哲(老一),周晗霞(老一妻子),他俩是湖南物勘院职工,王哲做工程老板发了财,家里有钱,在兄弟中间他最有钱。周晗霞与婆婆二十年前有过节,她一直对婆婆耿耿于怀,因此婆媳关系不好。王哲、周晗霞的儿子王子豪23岁,在美国读了四年大学。我,王勘昇(老二),湖南省地质调查院职工。王习武(老三),湖南物勘院职工,顶父亲的职进来的,初中文化不到,近几年他拿了一个电子大专文凭(不要参加考试的那种),他在王哲手下做事很多年。王林利(老四),文盲,认不了几个字,唐智移(老四妻子),初中文化,他俩在高桥做文具生意。王振君(老五)初中文化,在长沙给别人打工,家庭经济较困难。王乐业(堂兄)高中文化,在王哲手下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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