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历来都是热门话题。今年两会期间,“个税如何改革”再度成为代表委员和社会各方热议的焦点。未来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什么?免征额会不会提高?哪些人的个税负担会减少?近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工薪所得最高一档税率要下调吗?

  年应纳税所得96万元以上,才有“资格”按45%最高税率缴税。下调这档税率,未必能解决富人“一元年薪”问题

  “当前,个人所得税最突出的问题是,工薪所得实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看起来税率高,实际上收不到税。”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提出,应该将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25%,以降低高薪者、中等收入者税负,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

  黄奇帆认为,个税税率过高,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一些企业会把高管的工资放到香港、新加坡等地发放,享受当地较低的个税税率;二是部分私营企业主以不拿工资或“一元年薪”来避税,并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而降低税率,既有利于聚集人才,也有利于税基扩张。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观点立刻引发社会热议,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按45%缴个税?到底要不要给高薪者降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介绍,在我国目前分类税制的个税制度下,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把边际税率定得高一些,是希望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为社会多做贡献。下调边际税率,可能会造成课税功能的扭曲。”白景明说,单就工薪所得来看,年应纳税所得在42万元以上,适用的税率是30%;96万元以上的,才有“资格”按45%的税率缴税。这一收入水平,是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5倍!

  “在不同税收制度下,单纯比较某个项目税率的高低,没有太大意义。”白景明认为,总的来看,目前工薪所得七档税率设计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下调边际最高税率,并不是当前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些企业高管通过“一元年薪”避税,这个问题怎么解?

  “这种避税现象,主要还是跟违法成本和监管程度有关,与个税税率高不高没有直接关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在任何税制条件下,都难以完全防止逃避税现象发生。即使把税率下调到25%,年薪百万的老板仍要缴20多万元个税,他还是有避税的冲动,仍有可能拿“一元年薪”。

  一些高收入者可能薪金只拿一元钱,但其收入更多体现在股权等方面,这部分收入在取得股息、转让时依然会被相应征收个税。

  “但是,同样一笔百万元的收入,如果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适用最高45%的税率;而在股息红利、财产转让项目下,适用税率只有20%。这可能是一些高收入者放弃高薪,转为股权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胡怡建认为,要解决不同收入来源造成的税负不均,应该推进个税改革,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逐步把一些常规性收入项目合并到一起,按年汇总纳税。

  个税免征额该不该上调?

  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包括再教育、赡养抚养、首套房贷利息等支出,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

  广州的林某收到税务部门寄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份账单显示,他去年纳税总额达到26000多元,“没想到这么多!”林某抱怨说,自己月收入只有约1.5万元,还完房贷后,养孩子都很吃力,还要负担这么高的个税,太不合理了。

  在关注高收入者税负的同时,更多人把目光集中在个税起征点上,希望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交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5000元的建议》,提出应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体现税负公平。

  董明珠认为,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3500元的收入在很多城市只能勉强维持温饱,另外考虑到通胀,消费支出逐年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意愿受到抑制。一方面不利于扩大内需、鼓励居民消费等调结构政策实施,另一方面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对此,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在社会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方面,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现在距离上次起征点上调已过去了5年多,经济社会发生了较大变化,确实存在上调起征点的需求,但单纯调高起征点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胡怡建表示,对于上调个税起征点,近年来社会呼声一直很高。如何通过合理设置“起征点”,真正照顾不同生活条件人们的实际情况,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是未来个税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完善个税扣除机制方面,近年来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去年,31个城市开始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按月计算为每月200元,未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应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包括再教育、赡养抚养、首套房贷利息等支出,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张连起说。

  胡怡建认为,对于基本扣除,也就是个税“免征额”,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物价、生活水平等变化;对于专项扣除,关键在于合理设置扣除项目和额度,保证不同人群间的税收负担基本合理。

  谁将成为纳税主力军?

  个税的主体税种地位有待加强。从国际经验看,除了最贫穷的人不纳税外,大多数人包括工薪族都要缴税

  很多人认为,缴纳个税是富人的事,不应该向普通百姓和工薪族征税。甚至有媒体惊呼,中产群体沦为个税纳税主体。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

  “在比较成熟的发达经济体里,中等收入者都是个税纳税的主力军。”白景明介绍,个人所得税,并不只是发挥收入调节功能,还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个税,都是实行普遍纳税制度,除了最贫穷的人不纳税外,大多数人包括工薪族都要缴税。

  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通常在70%以上,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50%以上。而我国个税工薪族纳税人数,仅占整个工薪收入人群的8%左右,远低于普税制国家。

  “美国个税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收的比重超过了50%。其中,中等收入者承担了55%的个税,高收入者负担40%左右的个税,这也就意味着,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是主要纳税群体。”胡怡建说。

  相比之下,去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6万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0089亿元,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32%。近年来,对于个税改革,重点一直放在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上。但未来个税的财政定位,似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个税要不要成为主体税种?纳税人群的涵盖面有多大?在这些问题上有了大致的方向,再来确定哪些人该缴税、哪些人不缴税,才能更好地形成社会共识,依法推进个税改革。

  “目前,个税已成国内第四大税种,但离主体税种的地位仍相距甚远。未来需要通过改革,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强其主体税种的地位。”白景明认为。


(责编:王政淇、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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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前言: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的又一新政,将惠及更多民计民生。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吧,变

2、化一:调整征税项目,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同时不再保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改革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项目已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改革之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若不计其他扣

3、除项目,假设一个员工应得工资为5000元,原来的应征税工资就是1500元。 而现在改革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同样一个员工在同等情况下就没有应征税工资了。此次提高起征点,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省税务局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改革首个申报期,我省个人所得税减税10.5亿元,有259万多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下降到3.5,现行税法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此次个税改革重新明确了税收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

4、住所 / 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183天;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183天。 因此,作为居民,我们可以按找年度来计算个税。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 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

5、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税制公平,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 (二)标准扣除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

6、分别扣除500元。 父母协商确定,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

7、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二)标准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起始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

8、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四)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指的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论实际该住房是不是家庭的首套住房。(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不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标准扣除方式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

9、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三)如果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各自扣自己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500元。 (四)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四、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标准扣除方式: (1)

10、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举例: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两人分别按照标准扣。 (三)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四)备查资料:住房

11、租赁合同或协议等,五、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直系血亲为主,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 (二)标准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举例:如果我有个弟弟,我每月给老人赡养费2000元,我弟弟不赡养老人,我也不可以每月扣2000元,根据规定,非独

12、生子女赡养老人的,每人最多扣除不超过1000元。 如果我同时有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也不能叠加扣除4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不以被赡养老人倍数加倍扣除。 (三)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四)资料备查: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六、大病医疗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标准扣除方式: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

13、0000元限额的部分。 (以小家庭为单位,可以扣除配偶和孩子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例如:某人因大病住院花了3万元,其中1.5万不能扣除,另外1.5万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扣。 (三)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在父母双方分摊,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 (四)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年度汇算时需自行申报,会计报不了,且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小结,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

14、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以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要申报就给你扣,申报时需留有证据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绑定银行卡,方便退税和补税。 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

15、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变化四: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综合所得税率: 级距拉长:拉长3%、10%、20%税率级距离 级距缩短:缩小25%税率级距离 维持不变:维持30%、35%、40%税率级距不变。 调整前低档位税率的级距较小,调整后将级距增大,也就是说同样的收入对应的税率会降低,举例说明2018个税改革,例1:小明今年30岁,独生子女,与小红育有一女小学在读,父母年过60岁,有房贷,月薪12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那么小明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按个人所得说工资薪金试用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

16、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18年10月前应交个人所得税: ()X20%555=1145元 2018年10月后应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费2000元,子女教育费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共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0)X10%-210=90元 例2:小红,独生子女,与小明育育一女小学在读,父母年过60,有房贷,月薪9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那么小红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前应交个人所得税: (%555=545元 2018年10月后

17、应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费2000元。子女教育费已由丈夫全额扣除,住房贷款已由丈夫全额扣除。 ()X3%=60元,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的差异已经很明显在降低,如果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话,个人所得税应缴额只会更低,变化五:调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方法,收入的确认方法: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

18、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收入确认方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率20,我们看到,新个税税法调整了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的确定方法,为这三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也就是说按照收入全额打8折后计税。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实际相当于按收入全

19、额的5.6折计税。新的收入额确定方法对于劳动性所得来源渠道多样或以稿酬、劳务报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将很大程度减轻这部分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因综合征税导致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例3: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0元 例4: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8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

20、的计算方法,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变化六:关于汇算清缴及自行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

2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预缴额比年终应纳税额多缴的,如果不涉及退税和上面三个情形,可以不汇算清缴,如果涉及退税,需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五)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情形且工资稳定几乎不变,不需汇算清缴。 自行申报: 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

22、P“个人所得税”& 各省电子局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手机APP等方式自行申报,变化七:增加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此次新个税法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目的是为了堵税收漏洞,防止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感谢观看! 制作方: 辽宁全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个税改革:民众受益多少?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此次个税改革的核心,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改革个税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人民币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订尘埃落定。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自此,中国个人所得税告别此前按月征收、按次征收的方式,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

作为和民众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一个根本性突破是:首次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同时,加大了减税力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虽然还是实行从3%到45%的7档超额累计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此外,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尽管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个税改革的进程中实现了巨大的跨越,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此次草案出台较为仓促,一些条款内容还比较粗放,还需要在未来的配套中加以细化。

新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旧延续一审时确定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专项附加扣除尽管提升了公平性,但也面临如何解决效率以及税制竞争力的难题,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9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中国人大网站的数据,截至7月28日,共收到意见131207条,参与人数67291人。

综合中国人大网站信息,在这些意见中,起征点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包括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对于此次纳入综合征税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此外,稿酬所得需要长期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优惠。

对于此次草案一审稿中增加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亦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于哪些项目应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同利益群体也是各执一词,有的建议对抚养孩子费用进行专项扣除,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有单身税的嫌疑,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也收到了不少建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曾以研究会的名义提交了意见,包括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综合所得问题,最高边际税率问题,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条件、程序,以及如何生效等。

在刘剑文看来,一审稿中只是将四项所得综合在一起,其他的分类所得没有变化。然而,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纯所得”的方案进行增税,是对经过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进行征税,如果仅仅只是将四项所得合在一起,其他方面没有扣除,就变成了“毛所得”征税。

在开始征求意见不久,刘剑文受邀参加包括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四委联合举办的专家座谈会,在会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的领导都记了下来,但并没有进行现场解答和反馈。”刘剑文说。

在表决稿中刘剑文的意见得到了体现,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特别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也就是说100元稿酬收入,按照56元计算纳税。据财政部测算,通过20%扣除,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刘剑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次个税改革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主要是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对于起征点如何设定,专项扣除的项目如何选择都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解释,引发了大家的疑惑。“个税关乎着每个人,应该在前期充分征求民意,凝聚共识,这样才有利于法律的遵从。”

早在一年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就召集了来自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财税专家,成立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历时一年,搜集了国内外的数据和经验,对个税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也开始对草案进行研读,并征求了课题组之外多位财税专家的意见,于8月14日形成《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并将报告递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时一一寄送给中央领导和相关部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

“用的是快递,共寄了两百多份。”刘克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这份报告里,课题组建议保持草案提出的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变,建立与基本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自动调整机制,同时,慎重审议专项附加扣除,明确其与基本减除费用的关系,并考虑使用定额抵免方式,建议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增加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鼓励创新。此外,对于个人纳税信息申报和税收法定等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历了四次调整,从每月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3500元,每次征求意见后都会再进行调整,看似尊重民意,却给人们造成个税改革等同于调整起征点的误解。”刘克崮认为,应科学测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其内涵和依据应当清晰,明确除基本生计支出外,是否包括取得综合所得的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设计各项专项附加减除。

此次通过表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一审稿中的5000元起征点进行调整,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中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程丽华说。

程丽华还透露,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对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定在5000元,可以说基本满足了大家的期待,也还有提升的空间。”刘剑文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这次改革的核心,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改革个税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迈出这一步,中国用了22年时间。

刘克崮曾担任过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后来成为税政司首任司长,对个税改革的历程记忆犹新。

1994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按收入类别分别实行超额累进制和比例税率。“1995年就有人提出实行综合征收的建议,却一直没有推进。”刘克崮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据了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最早出现在“九五”计划中,此后,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计划)中,尽管表述不同,但都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然而,在此后数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始终没有在综合征收上取得进展。

“综合所得是一项涉及整个征管模式上改进的问题,哪些要计入综合所得,为何计入综合所得?这些都需要考虑。而且还涉及到对应的群体利益的问题,以及汇算清缴、申报核对等问题,这也是改革迟迟没有推进的原因。”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到2020年前完成6大税种的改革任务,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扩围完成后,个税改革被提上了改革议程,而此次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此前,财政部也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个税改革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制定了此次修改草案。

在刘剑文看来,按照此前的个税法案,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而综合所得征税解决了“看收入不看纳税人”的状况,即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问题,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而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

“目前纳入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是科研人员或者脑力劳动者,而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和重视。”刘剑文说。但在他看来,目前仅将九项个人所得中的前四项合并纳税还没有达到公平的要求,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展。

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在个人所得中,有劳动所得(积极所得),也有非劳动所得(消极所得)。前者比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后者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而按照目前的税制,只需缴纳20%的税。

“我们的个税制度要鼓励的应该是勤劳致富,如果靠劳动致富的人最高要缴纳45%的税,而在资本市场层层套利牟取暴利的人,却只交20%的税,不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更可能带来人才的外流,这是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刘剑文说。

作为中国财税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刘克崮深知个人所得税的一大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无论是起征点的上调,还是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一定程度的反向操作,使得高低收入人群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在此次提交的报告中,有一个来自OECD国家和中国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基尼系数变化的图表,采用的是2000~2010年OECD国家和中国的数据。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税收和转移支付之前,除希腊与德国以外,各国基尼系数都在0.4以上,超过警戒线,于是各国都采取了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如补贴),在这十年的区间内,大部分国家通过减税和补贴,基尼系数都有明显的下降,甚至降到警戒线以下。只有中国仅从0.443降至0.41,调节作用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国经历了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调整,而且补贴也多数惠及农村人口,城镇人口的补贴即少。“这说明,我们的减税和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甚至有某些措施可能起了拉大这一差距的反向作用。”然而,这一现象似乎并没有引起当局重视,2011年,中国再次上调起征点到3500元。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扩中、控高、提低”作为改革重点,当时刘克崮正在外地出差,看到征求意见稿,心想“坏了!”于是立刻找到相关部门,建议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降低最低边际税率。这一意见终被采纳,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最低边际税率由5%降到3%。

按照程丽华的说法,此次,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从总体上来讲,一年税收大致要减3200亿元,个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按照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6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为4.14亿人,照此口径推算,纳税人数将从1.8亿人减少到6200万人。

“4.14亿人中仅有62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的个税还能称之为国民税吗?”刘克崮反问道。

刘克崮认为,对收入高、中、低等人群的划分,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五等分法,即在样本总量中的高、中高、中、中低、低收入五类人群各占20%。为了更直观解释这一观点,刘克崮拿出笔,在纸上画了一条直线,并分成了五等分,而15%显然占据着高收入人群的最前端。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应是全体国民,但85%的城镇就业人员从纳税人行列中被剔除出去,他们中的大多数才是真正的低、中收入人群。特别是从3500元到5000元的过程中,1.18亿人不再纳税,对于即将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将无法享受,而这85%中的大多数,恰恰才是最需要减负的人。”刘克崮说。

而这1.18亿人,享受到了多大的减税好处呢?刘克崮迅速计算了一下,从3500到5000元,适应3%的税率,也就是45元缴税额。“也就是说,他们每个月虽然省了45元税款,却无法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配套细则还未出台,程丽华透露,或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但具体如何抵扣还无从知晓。

“如果是这样的话,85%中真正的中低收入群体怎么办?”刘克崮认为,应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首先应最大限度扩大纳税人范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税率的降低和税制的简化,减免一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由于更多的人进入到纳税人的行列,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

刘克崮建议,可以采用定额抵免方式,即先正常缴税,再按照每项进行抵免,纳税额大于抵免定额的可以退税。

对于民众而言,更关心的可能是社保费用的提高。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未来将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保的征收,社保直接与收入挂钩,费用将会大大增加,届时拿到手中的收入,或将大幅减少。

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明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刚刚经过机构改革的税务部门是否能够迅速适应新的征管要求,配套政策能否按时出台,对于财税部门和立法机关而言,无疑是一场考验。

尽管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扣除方式等还未出台,但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出了三项配套措施。首先,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其次,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此外,即使当年没有扣除,还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国地税合并后,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体制障碍,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下一步,还需要做好配套和衔接工作。”刘克崮认为,此次新增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和已有的政策还有重合之处,例如养老制度、医疗制度、失业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贫困救济扶助制度、助学贷款制度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等,未来的配套政策还需要做好衔接工作。“个税改革还将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建立失信者联合惩戒制度等”。

“此次个税改革解决了综合所得扣税问题,并将专项附加扣除写入法律草案中,同时还写入了反避税措施,总的说来达到了预期。”刘剑文表示,法律的修改很难一步到位,还需要不断完善。

(《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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