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所得向公司出资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


成立公司,其中一人出资为贪污受贿所得,法院是可以让公司返还其出资的,因为其出资的钱款属于非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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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是他贪污受贿所得,法院是不能把他的出资返还的。

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 相应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 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 属于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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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法院是能够让公司返还还有出租的因为公司的钱来的屠静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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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罪没有取消。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罪。虚假出资罪必须违...

  虚假出资罪没有取消。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罪。虚假出资罪必须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有虚假出资或抽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民法典》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二)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民法典》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三)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非法出资是一个违法状态,也就是说你要是一直不把钱补上,就一直出于犯罪状态。要是你偷摸把钱补上了,但是后来又被查出来你曾经非法出资理论上讲是要追究责任的,追诉期5年,实际上来讲要是补上出资基本很难查出来。

  刑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22年5月15日生效)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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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不按时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有什么法律后果?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多长时间后,方可再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7、什么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管理。根据企业行为与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大类。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二是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对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三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作为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并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四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案后回查及后延监管,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限制,并选择典型予以公开。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侵犯他人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9、《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应如何建立财务与会计制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3、《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企业用工的50个法律小常识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作**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答:在公司范围里,拥有录用和解雇员工权限的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公司需要辞退员工,一定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保留员工旷工证据(考勤不得以电子档记录,缩短考勤签收周期,尽可能让员工每天签收自己的考勤),达到严重违纪的,发通知至其通讯地址,规定什么时间后做自离处理,保留邮政送达回执。

  9、怎样理解与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答:重大损害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如品牌侵害等。

  11、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答:保留证据,除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外,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2、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貌似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

  13、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也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金?

  答:不能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质的处罚,没有25%、100%的赔偿金。

  1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工资结构项目?

  答:双倍工资只是包括固定发放的工资,不包括提成和考核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15、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第2年开始是否仍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答:未签合同超过1年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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