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参加工作,96年参保,2002年缴医保,2022年退休,视同年限多少?

“百日节点看进展 营商环境再优化”

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六场

5月31日,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百日节点看进展 营商环境再优化”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六场,请大连市教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刚,大连市民政局副局长杨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宋光,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方德岩,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郑伟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大和介绍城市建设有“深度”相关情况。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大连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

●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召开后,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紧密结合住建局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共查找问题12项,目前已立行立改4项

● 研究制定《市住建局营商环境升级行动方案》,确定27项任务,培树5个营商环境建设品牌

●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落实责任人、时间表及路线图,实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定期调度制度

● 目前各项任务正在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果。

市住建局牵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我市自2018年被国务院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来,始终以提高企业便利度和满意度为目标,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六大改革方案,在“统一审批流程、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批体系、统一服务窗口”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全市共取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3项,下放11项,合并26项,转变管理方式36项,调整时序7项,企业申报材料由改革前的300余项压缩到70多项并实现系统自动流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紧紧围绕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一批创新成果。

一是分段分类核发施工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是精简施工许可审批环节,进一步压缩开工时限。

三是简化既有改造类项目办理流程

四是推行施工许可在线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

五是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我市将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营商环境三年升级行动主要举措。《关于印发 的通知》(大工改办〔2021〕1号)文件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的堵点痛点问题,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大连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一是推进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项目“六个一”改革

一万平方米标准、一张“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一次性申请市政公用设施接入、一次联合监督检查、一站式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一套监管机制,进一步扩大改革政策覆盖受益面。

二是围绕项目全生命周期,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三优三高”审批服务

包括将评估评审公示、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环节和用时也纳入平台监管,实施高频审批并联办理,进一步优化消防审验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件事一次办”,建立灵活的联合验收模式,开辟重点民生项目消防审批“绿色通道”,优化网上审批平台功能完善窗口建设、优化窗口服务,建立“帮办、代办、督导”制度,全程对接项目单位。

●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改革实效性、提高审批便利度、提高企业满意度,加快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三年过万亿”的目标任务,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加快振兴发展的顶梁柱,市住建局全方位做好项目推进和服务保障,安排专人负责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帮办,建立联系,加强沟通,提前为建设单位进行辅导,主动靠前作为,第一时间发现、解决难点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指导意见,并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企业座谈,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大连湾海底隧道工程、光明路延伸工程、地铁4号线、地铁5号线、梭鱼湾足球场、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等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保驾护航。

▲市住建局局长楚天运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在住建局窗口部署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相关工作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

为了优化我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力、中介不中、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住建局于3月14日印发了《2022年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打造“阳光交易”品牌。

是建章立制强化依法监管

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各级监管部门排查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按流程、分节点制定内部管控制度,织好制度笼子,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事,依法依规加强行政监管。

二是多措并举规范中介管理

通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自查、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打击中介不中的乱象。

三是智慧监管查处围标串标

● 利用“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对省住建厅新的评标办法实施以来,对清标中发现的特征码一致等雷同性情况进行了摸排。

● 各级监管部门将排查出的围标串标违法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并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将违规企业公布到“信用大连”官网,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的限制作用,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 住建局采取业主“面对面”座谈、企业“一对一”约谈、“点对点”处理信访问题等举措,尤其是近期推出的物业服务“二维码”便民投诉方式市民反响热烈,具备操作简单便捷、问题直达责任部门受理、高效处理等特点。

● 业主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大连物业微信小程序,点击“问题投诉”可以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等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诉求人与信访处理部门的“点对点”连接,高效处理物业方面的投诉信访问题

● 反映的问题直接进入相关部门后台受理并处理。问题反馈后,可以实时查询问题处理进度,并对问题处理结果给予一星至五星评价。

● 住建局将加强指导,适时通报投诉处理情况,实现信访问题闭环处理,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颜值高、品质优、生态好、惠民生”

近年来,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牢固树立高品质城市管理既是营商环境建设的“软实力”更是“硬支撑”的工作理念,拿出实招硬招,全力打造“颜值高、品质优、生态好、惠民生”的城市管理营商品牌。

特别是今年2月7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召开以来,市城市管理局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头戏”,全市城管系统改革攻坚、创优争先,全面优化城市管理领域营商环境。

积极营造“放管服”良好环境

让企业群众感受城市管理服务营商

● 编制大连市城市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即来即办”“秒批秒办”“全程网办”清单,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市区两级无差别受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

● 行政许可审批环节由4个减至3个,道路挖掘许可申请要件由9个减至4个,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小微电力企业申请道路挖掘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短于上海市)。

● 特别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交警部门实现同步办理,以往需要十几天的审批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实现了即来即办,受到企业群众一致好评。

● 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制作《大连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为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的212项行政处罚权制定裁量标准795项。

● 建立企业容错改正处罚模式,免除28起符合条件的案件罚款。

● 探索实施建筑市场“量化处罚”,减少企业罚金968 万元。开展“首违轻罚”处罚方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基准(扬尘处罚),减少企业罚金202万元。

努力创建干净有序市容环境

让企业群众感受城市管理优化营商

一是常态化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 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着力治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卫生死角、野广告等问题,重点强化“两站一场”周边市容环境治理,确保城市市容秩序“清干净、洗彻底、管到位”。

●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达到“五净”“八无”标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一日两清和装修垃圾24小时清运,按照防疫要求全面加强环卫设施消杀。

● 今年以来,中心城区清理占道经营、店外店2.7万余处,日均收运处置生活垃圾5800余吨,建筑垃圾1500余吨,清洗交通护栏104公里。清理绿地死角500余处,修剪乔灌木及造型15000余株。

户外广告和非建设工地围挡

● 完成五批次户外广告整治,共计拆除违规户外广告和占道设施6200余处。

● 对中心城区非建设工地围挡实施“台账式”管理和“滚动式”监管,排查非建设工地围挡117处,整改不符合标准的围挡29处。

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现场

三是打好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攻坚战

对市内五区108条主次干道、19座广场两侧及“两站一场”等区域违法建设,全面开展拆违控危治乱专项行动。累计拆除违法建设4474处,面积约25万平方米。

精雕细琢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让企业群众感受城市管理致力营商

一是擦亮城市“绿化”名片

秉承节约、科学绿化原则,在全市重要节点塑造“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城市景观。

春季共摆放吊篮9777组,地摆4处、地栽10000平方米,立体花卉40组。

结合老旧小区环境提升加快实施口袋公园建设,实现生态绿量最大化和游憩体验最佳化。

结合大连城市特色、人文和历史特点,以“绿电点亮大连”为主线,组织实施高品质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着力打造“国内一流、大连特色”的城市景观照明。

三是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组织做好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和排水管网等设施维修维护,累计维修城市道路面积约27万平方米,维修路边石2.5万米。

四是助力重大民生工程建设

按照清单化管理模式,协助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方案设计标准、施工区域管线迁改等疑难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大连湾海底隧道北岸施工现场

大连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萍

大连市民政局立足民政职能,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众满意度,为全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近年来,大连市民政局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 大连市民政局制定实施了《大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将临时救助对象由大连户籍人员拓展至持有大连居住证及省内户籍在连长期居住人员;

● 印发了《大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进一步解决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突出问题;

●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适度打破了户籍地申请限制、放宽了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特殊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力度,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制度的人性化管理水平。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纳入了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今年大连市拟按照不低于8%和12%的幅度分别提高大连市城乡低保标准

● 城市低保标准拟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85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低保标准拟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650元,其他涉农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保持一致;

●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拟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17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拟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1105元,新标准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建立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打通人社、残联等部门相关社会救助信息资源,转变社会救助申请(复核)对象信息采集方式,实现残疾、社保、婚姻、医疗等相关信息由手工采集录入变更为信息系统自动查询录入。

● 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可能陷入生活困难人员进行预警监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 全市民政干部常态化走进困难家庭,面对面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心贴心解决困难家庭实际困难,截至5月中旬,全市累计走访困难群众51135人次。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今年,全市启动建设大连市首批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创新开展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日间照料、助浴、助餐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推进高龄津贴扩面发放,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拓展到8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

● 将专业化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满足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照护需求。

● 推动“养老顾问”服务创新发展,促进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 全面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 探索推进海岛养老、旅居养老等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打造具有大连特色的养老服务新亮点。

● 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喘息服务”试点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有温度的养老服务,实现互助养老爱心循环,打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 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养老企业或组织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 盘活社区闲置养老设施资源,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继续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日托、上门服务、助餐、助浴等各类养老服务项目。

● 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进国内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经营,形成以品牌机构为引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络。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郑伟

2022年,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努力发挥医保工作保稳定、促振兴的民生“压舱石”作用,以打造“医保办事最便捷的城市”为目标,将创新服务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一切为了参保人”的理念

推动各项医保政策迅速落地

核酸检测价格一降再降,混检最高限价已降至3.2元/人份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减负

● 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五批218种药品、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两批27种药品先后在大连市落地执行,平均降幅58%,累计为患者节省约2.89亿元;今年5月15日零时,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采结果落地大连市,平均降幅48%,预计首年为糖尿病患者减负2500余万元。

● 此外,冠脉支架、人工晶体等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大幅降低,累计为患者节省1.69亿元;4月15日零时,人工关节类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大连市,平均降幅84%,预计本年度至少为患者节省费用2400余万元。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深化

● 按病种付费范围进一步扩大、病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按病种付费范围从148种扩大到252种,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出占比逐年提高,达到35%以上,初步形成了以医疗服务质量和价值为基础的“普病”结算标准调整机制。

● 对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安宁疗护、康复治疗等需长期住院的诊疗服务,率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床日付费,安宁疗护医保统筹基金支出600余万元,近千名临终病患受益。

● 全面落实新版药品目录,及时将新增国谈药品纳入大连市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在全国推广的大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机制,2022年大连市“双通道”管理高值药品数由90种增至117种,同时降低个人负担比例,群众以更低价格、更快速度享受到包括SMA(脊髓性肌萎缩症)在内的罕见病及重大疾病的更多救命新药。

● 新冠疫情发生后,大连市医保局迅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医保费阶段性减半征收和延缴政策,共为全市企业减负12亿元,占全省减征总费用的三分之一,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 同时,有序释放医保数据,助力银行开发“医保贷”和“参保人e保贷”等医保专属金融服务,为小微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提供低利率、无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 目前已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累计放贷8.5亿元,有效缓解了小微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资金压力。

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和“永远在路上”的精神

可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

● 深入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大连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信息、医疗记录、慢病检诊标准信息查询,医保挂号、医保诊间结算、异地就医备案、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居家购药、申请“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以及“e保贷”等三大类40余项业务,还有政策解读推送、咨询解答等,真正将医保服务送到群众的掌心和面前。

医保个人经办实现全流程“掌上办

● 目前,平台微信端用户突破120万人,公共服务事项总办件量约764万条,网办率达97.8%,大连市医保领域办事不求人、自助“零跑腿”受到国家医保局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医保系统推广。

● 同时,大连市医保部门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实现宣传与服务有机结合,在全国医保系统率先上线医保政务直播,直面群众回应医保热点,目前,已直播18期,直播及回放总观看近20万次,解答咨询4000余人,成为“高效率、零接触”的医保服务“云”窗口。

真正实现“办事不找人”

● 针对群众关注的异地转诊问题,持续加大改革力度,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在国内率先实现转外就医“零审批、零跑腿、零垫资”, 异地转诊患者自主备案、直接联网结算。

● 大连参保人在异地居住(工作),办理异地安置后在居住地和大连享受同等医保待遇,在大连的大学生参保人在就读地、户籍地、实习地享受医保待遇一致。

● 今年5月19日起,大连医保参保人无论长居外地还是临时外出就医,均可在住院前或者最迟不超过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异地就医可以“先住院后备案”。

● 《人民日报》就大连市异地就医改革工作给予了相关报道和高度评价,国务院办公厅将这项创新举措作了题为《大连创新举措全方位解决异地就医难题》的政务信息综合采用,国家医保局将大连异地就医智慧解决方案评选为全国医保经办服务“学党史 办实事”优秀典型案例。

推出医保商保一站式“秒赔”服务

自2021年11月起,大连在全国率先推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结算工作。商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医药费用符合商保赔付范围的,在定点医院出院窗口直接理赔,患者仅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保理赔后的自付部分。

银行“医保驿站”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对参保人而言 ,切实提升了就医便利度,实现了“看病结算只跑一次”。

对商保公司而言 ,通过便捷可靠的信息共享平台,无需再耗费精力核查票据真实性,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节约了运营成本。

“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再升级

● 5月1日起,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参保人无论是否办理银行信用卡,均可在大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申请,签约后立即生效,无需缴纳押金就可办理住院,出院也实现一体化结算。

2022年5月,市医保局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先诊疗后付费 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

● “亲情付”功能还可让家里老人和孩子共享参保人的惠民就医信用额度(元);惠民就医额度免息期最长59天,可分期付款缓解资金压力,利率远低于传统信用卡,但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将被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 目前全市15家定点医院已试点运行,10700余人申请开通该项业务,授信总额近1.8亿元。下一步,这项惠民就医政策将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广。

移动办公开创“不间断”服务新模式

● 今年3月,大连市医保局上线了医疗保障服务无线专网,支持PC、移动PC、PAD、执法终端、手机等的安全接入,实现了医保工作人员通过手持终端即可开展“移动办公、远程服务”,可以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群体提供“上门”服务,也可以“远程”登录医保“云平台”保障医保疫情期间服务不间断,实现了医保业务“专程办”向“顺便办”、“柜台办”向“拆台办”的转变。

● 目前,全市已部署了100个无线服务终端,今后医保服务无线专网将覆盖全市街道和社区,为广大参保人就近办理所有医保业务。

守护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 大连市医保局开展的以“信用+信用系统”为基础的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监管和医保医师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得到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肯定,并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简报》73期刊登。

● 在监管全覆盖基础上,加强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手段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 今年以来,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320家次,暂停协议36家,解除协议2家,扣减违规费用3032万元,处理违规医保医师162人;行政处罚14家,涉案金额156万元;移交案件3起,有效地打击了欺诈骗保行为。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方德岩

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全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

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大连市交通运输局营商环境升级行动方案(年)》《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强化全市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和监督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聚焦服务城市发展重大战略,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持续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在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测评中,我市综合立体交通营商环境指数跻身全国标杆行列。

全力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年计划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92亿元。

1-4月份,交通固定资产完成投资25.6亿元,同比增长20.7%。

渤海大道工程加快施工组织,在项目南段15.2公里通车和北段29.8公里基本完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南北段连接线3.6公里施工,确保7月1日前全部完工。届时,渤海大道南段与北段通过连接线实现全线通车,我市将新增开拓城市向北发展空间的一条重要通道。同时,五爪山段2.4公里正在全力推进开山工程,明年7月1日建成通车。

旅顺中部通道建设步入“快车道”,甘井子区金柳路段和旅顺口区全段6.15公里已于2021年通车,今年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力争年内实现全线贯通,开拓城市向西发展空间,打造全新交通“动脉”,为拉动沿线的甘井子区、高新区、旅顺口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大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已全面进入冲刺阶段,主体结构已于2021年封顶,正在开展屋面广场排水设施、绿化以及机电、消防、装修等工作,屋面广场部分将于6月底对社会开放,年底完工,将实现长途客运、高铁、地铁、公交、出租等8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无缝衔接。

大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我市还将继续加快推进太平湾港区公共航道、散粮作业区泊位、配套码头、长兴岛港区石化产业基地配套码头建设,进一步扩展海港能级,为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建设提供支撑。

全面提升普通公路通行服务品质

我市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在全省率先实现自然屯100%通油路,行政村通车率、通邮率达100%。我市获评全国首批“四好农村路”市域示范创建突出单位和省级示范市,庄河市、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等3个区县先后荣获“四好农村路”国家级示范县,10条普通公路改造项目获评省平安百年品质工程。

我市将继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国家级示范创建,重点实施200公里农村公路大中修民生工程,项目惠及20余个乡镇(街道),还将启动实施“美丽农村路”工程,努力打造“畅安舒美”公路通行环境。同时,2022年实施国省干线改造工程60公里,持续提高干线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网络融合,在全市已有150余条公交线路可与轨道交通实现百米内换乘的基础上,结合2022年底地铁2号线二期北段和2023年上半年地铁5号线计划开通初期运营等建设进展,进一步研究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衔接方案,打造“两网融合”的公共交通系统。

● 加大力度解决百姓出行难题,重点向新兴人口集聚等公交出行薄弱地区倾斜,全年计划新开、调整6条公交线路,目前已新开、调整2001路等3条公交线路,有效提升大连至开发区、旅顺中路、旅顺南路沿线公交服务水平,填补苏大岭等地公交空白,满足沿途市民公交出行需求。

▲5月1日投入使用的2007路公交车

持续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体验

围绕群众多元化的公交出行需求,大力发展社区巴士、定制公交、预约公交等服务模式,结合我市高三等学生复学返校需求,灵活开设54条“教育专线”。

● 大力推进智慧公交建设,基于公交调度指挥、客户服务和云数据等三大智能平台和智能车载终端,实现公交智能调度全线网覆盖,灵活运用大站快车、区间车等方式科学合理调度车辆,保证车辆准点率,避免出现大客流聚集。不断强化服务品牌建设,持续开展“最美”“最佳”评比活动,打造“礼让斑马线”“连心”“菁萃”等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大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出租车行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全市投入运营100台新型出租汽车,丰富群众个性化、高品质、多样性出行体验。

▲今年,全市投入的100台新型出租车

● 全面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组织精干力量对我市两站一场、商业中心、旅游景区、高校周边等市内重点区域从事非法营运私家车进行重拳打击。2月份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执法车辆380余台次,查扣非法营运车辆120余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造更加公平、优质的教育环境

近年来,大连市教育局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积极采取多项举措,助力城市民生事业发展,着力打造更加公平、优质的教育环境。

第一,充分保障基础教育学位供给

一是持续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近五年,全市新增公办幼儿园71所、公办学位1.5万个。

● 全市现有幼儿园1319所,在园幼儿16.01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2%,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7.7万人,占比48.3%。

● 到2025年底,将力争再新增公办园50所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公办和普惠性民办优质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

二是持续扩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

近五年,大连市新建、改扩建中小学 55所。

● 全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636所、学生51.8 万人,有效满足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

● 2022年,大连市计划新建及改扩建中小学13所,预计增加学位1.9万个。

三是持续扩增优质特色普通高中资源供给

大连市是全国21个国家级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示范区之一,高中阶段毛入学率100%。全市现有普通高中80所,其中,省级示范性高中35所、省级特色高中12所。

● 优化整合主城区普通高中资源,今年秋季,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金普新区学校将正式启用。

● 未来五年,大连市还将制定全市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规划,创建更多省、市级示范高中和特色高中,努力将优质特色化普通高中在校生占比提高到65%。

第二,深入推进学位公平分配

一是坚持学区划分全覆盖

大连市坚持以县为主,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坚持就近入学、相对稳定等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学区划分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 目前,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就近入学均实现100%全覆盖。

二是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全面保障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 目前,全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100%,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8%,100%无差别混合编班。

第三,全力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021年大连市出台了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

● 同时,通过落实随迁子女享受指标到校政策、调整指标到校比例、扩大指标到校生录取分差等系列举措,进一步促进大连市义务教育公平有质量发展。

二是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

2016年以来,全市依托名校、名校长以及高校教育资源和智力优势,大力推行多种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

● 截至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集团数量达到155个,成员校556所,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99.3%。

大连市教育局将坚持把全面提高质量作为集团化办学的首要目标,通过优质教育资源的植入、融合与再生,实现家门口的好学校和新优质学校数量的不断扩容。

多年来,大连市教育局持续指导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对促进全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2022年,在深入调研、充分吸纳教育专家建议基础上,大连市教育局进一步完善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突出强调了交流轮岗刚性要求,扩大了交流轮岗年龄和人员范围,明确了校级干部指标要求,分层次确定了学校交流轮岗比例,坚决杜绝骨干教师“逆交流”现象,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形成,进一步推进了大连市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了全市整体教育质量。

2.杭州市民政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否做到不见面审批?

答:可以。目前,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共15个,均实现了“跑零次”,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浙里办”手机APP、邮寄等方式申请,做到不见面审批,邮寄地址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服务指南。

3.成立社会团体有什么条件?

答: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4.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设立基金会有什么条件?

答: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6.申请设立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7.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条件?

答: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8.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注:关于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相关问题请咨询,专门工作人员会为您详细专业的解答。

9.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1.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12.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如何计算?

答: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13.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14.家庭收入计算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15.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1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16.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哪些?

答: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辆等。

17.村(居)民申请低保,是否需要事先征得当地村(居)委会同意?

答:不需要。村(居)民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无需征得村(居)委会同意。

答:低保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7个工作日内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县(市、区)民政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公布。

19.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在申请表上授权。

20.低保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低保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配合政府部门的低保定期复核调查,如实反映家庭情况。

21.什么是特困人员?

答: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2.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以下供养形式可供特困人员自行选择:

(1)选择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2)选择以居家方式分散供养。

2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以下情况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24.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的方式有:

(1)发放临时救助金;

(3)提供转介服务,有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也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转介。

25.《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经历是什么意思?一般工作经历可以算吗?企业人员是否可以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答:社会工作经历专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经历。一般的企业工作经历都不等同于社会工作经历。若在企业从事的是心理咨询、人事和工会等方面的工作,可算作社会工作经历,可以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2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否有考前培训?

答:市级不单独组织考前培训,由各区县市自行组织培训,具体可咨询各地民政部门。

各地民政部门联系电话一览表



27.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社会工作师资格、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是否有补贴(或奖励)?

答: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并合格)的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每月可获得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非专职社工岗位的人员考证是否有一次性奖励,各区政策不一,具体请咨询各区民政局。

28.怎么样才能成为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

答: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32号)精神,需要在社区配设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招聘工作由各区、县(市)统一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配合。每年社工招聘时间和招聘基本条件请咨询各区民政局。

29.高龄津贴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什么?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杭州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杭州市基本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50元/人·月,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100元/人·月,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为300元/人·月。其中,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在原先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月的高龄补贴。

30.如何申领高龄津贴?

答:各地发放高龄津贴时,一律取消老年人申请环节,老年人不再需要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而是通过社区上门走访、数据交换、调查核实等多种途径了解掌握老年人信息,并实现高龄津贴全部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31.享受智慧养老服务都有哪些条件?

答: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户籍老年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免费享受:

(1)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独居、孤寡老年人(空巢老年人指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村)的老年人;独居老年人指一人独居一处、无配偶、丧偶或离异,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村)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老年人);

(2)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3)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

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同等价格自费购买。

32.智慧养老服务都有哪些内容?

答:目前智慧养老服务有两个服务套餐:

(1)套餐一:签约型智慧养老,即由服务商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可在服务期内申领一次具备一键呼叫、定额通话等功能的服务终端,招标定价20元/人·月。

(2)套餐二:自助型智慧养老,即老年人使用自有移动终端,以加装APP或小程序等方式实现呼叫服务,20元/人·月打入老年人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转化为“重阳分”,通过“互联网+养老”平台自主选择养老服务。

33.智慧养老服务都有哪些服务项目?

答:目前智慧养老服务主要有以下三类服务:

(1)一类服务(限套餐一)。含紧急呼叫、主动关怀、特殊“助急”,老年人无需付费

(2)二类服务。提供“助急”“助洁”“助餐”“助医”“助浴”“助行”“助聊”七助服务转介,老年人自行付费。

(3)三类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或区域特色服务,如产生费用的,由老年人自行付费。

34.老年优待证办理有什么条件?

答: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国籍不限,可由他人代办。

35.哪里可以办理老年优待证?

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老年优待证:

(1)在本人所在行政村、社区申请,由行政村、社区代办;

(2)到临近的办理点,即办即领;

(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杭州办事”等手机APP平台或自助终端申请办理。

36.办理老年优待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老年人近期一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本人身份证、市民卡、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37.《优待证》是享受老年优待政策的唯一证件吗?

答:《优待证》非必须办理。从2018年1月开始,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任一合法有效证件,享受相应的老年优待政策。

38.《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的600元补助有哪些申请条件及标准?

答:对主城区户籍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主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托养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600元/人·月补助,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按入住或托养的实际天数计算(实施细则暂未出台)。

39.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办理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答: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包括以下两类:

(1)高龄普惠服务:主城区在智慧呼叫服务基础上,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40元/人·月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100元/人·月电子津贴。智慧呼叫服务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100号)执行。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主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1820元/人·月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1330元/人·月电子津贴。

非主城区的电子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40.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如何申请?

答:高龄普惠服务无需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应主动发现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1.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有什么条件?

答: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失独等养老困难老年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符合条件对象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慈善事业——儿童篇

42.哪些儿童可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答:可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的儿童包括:

(1)孤儿,包括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5)低保边缘家庭儿童。

43.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每年都会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城区机构孤儿养育标准为2571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为2057元/人·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955元/人·月,低保家庭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478元/人·月,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贴标准为287元/人·月。

44.困境儿童助医助康项目有哪些?

答:困境儿童助医助康项目有:

(1)“添翼计划”项目,实施对象为具有浙江省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自闭症儿童经需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或患重病相关证明,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7-18周岁贫困家庭儿童,其中优先安排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和残疾儿童。项目由儿童福利机构承接,为参加项目的儿童提供为期3-9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4万。

(2)“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为孤儿年度内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资助内容和标准具体包括诊疗费(在认定医院内诊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康复费(不超过3万元/人·月)、特殊药品费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单价不超过1万元)、体检费用(每2年体检1次,每次费用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每人每次7000元)。

45.孤儿助学项目有哪些?

答:“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46.哪些未成年人(0-18周岁)可以被收养?

答:以下情况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7.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48.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9.国内收养登记哪里可以办理?

答: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50.收养登记办理和收养能力评估需要收费吗?

答:目前收养登记办理和收养能力评估均不收费。

51.收养登记办理送养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收养对象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证明;

②《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含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③《被送养儿童健康体检表》;

④捡拾弃婴公告,被送养儿童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双方(包括已经离婚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特殊困难的证明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如果儿童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②送养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③被收养儿童户籍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被收养人为8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

④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县区计生局)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由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送养人是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被收养儿童生父母虽然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由其他有法定义务的人监护,该监护人决定送养的,监护人应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和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②被收养儿童的生父母已经死亡而由其他法定义务人监护,该监护人决定送养的,送养人应当提交孤儿生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被收养儿童户籍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被收养人为8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

④送养人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送养人同意送养的声明及公证。

52.收养登记办理收养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收养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单位或者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诊断书上须注明有无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属关系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应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收养非福利机构送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需提供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7)收养申请书、协议,收养人、被收养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二寸照片2张。

七、慈善事业——捐赠篇

53.慈善捐赠怎么办理?

答:可以到民政部门正式认定过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比如市慈善总会就是我局认定过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和他们联系,咨询电话:。

开户名:杭州市慈善总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凤起支行

54.哪里可以咨询成立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备案公开募捐方案)事宜?

答:可以直接和民政办事窗口联系,咨询电话:。

55.申请积分落户慈善捐赠加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提供由杭州市、区两级正规的慈善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八、社会事务——婚姻篇

56.婚姻登记可否全省通办?

答: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证。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由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7.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是否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答:不需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58.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怎么办理婚姻登记?

答: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交本人盖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59.离婚协议书丢失,如何调取离婚协议书?

答:凭本人身份证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调取。

60.《民法典》对离婚程序有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6)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7)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1.婚姻登记如何预约?

答:可提前2-30日登录杭州市民政局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预约。

6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3.服刑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答: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服刑人员无法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64.律师如何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答:律师凭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协查函、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原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查阅。

65.国外办理的婚姻登记证国内可否直接使用?

答:国外办理的婚姻登记证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可使用。

九、社会事务——殡葬篇

66.身后一件事如何办理?

答:目前杭州市开通了身后一件事联办平台,即个人死亡后,可由亲属代为办理户籍注销、丧葬费、抚恤金、个人账户结算、医保个人账户清算以及涉及残疾抚恤金等业务。经办人可到医院(在医院死亡的)或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家中死亡的或其他情形)前往办理。办理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经办人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67.骨灰撒江如何办理?

答:骨灰撒江办理须知如下:

(1)报名条件:逝者(或逝者直系亲属)为本市户籍。

(2)报名方式及地点:亲属(经办人)拨打电话43324进行咨询,现场报名地址:杭州殡仪馆骨灰寄存楼进行预约登记(西溪路731号)。

目前每年在清明或冬至前后组织一次,请留意预留电话或杭州市民政局官网及“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信息。

68.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分别有哪些?

答: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包括:

(1)遗体接运(限市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对于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的重点救助对象,在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礼厅的使用费,并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69.如何联系遗体接运?

答:人员过世的,逝者亲属、医护人员或太平间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均可致电杭州殡仪馆预定遗体接运车,接洽守灵、冷藏、火化等事宜,杭州殡仪馆24小时咨询电话、。

70.在医院去世人员,可否直接将遗体从医院拉回逝者老家?

答:不可以。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医院不得将死者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主将死者遗体运出院外。人员在医院去世后,医院工作人员或家属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如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逝者家属应到殡仪馆办理遗体外运审批手续,同时出具户籍地(运往目的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接收证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71.火化证明丢失,如何补办?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答:火化证明补办窗口为火化遗体所在地殡仪馆服务大厅柜台。以下人员需办理火化证明的,需携带下述材料:

(1)火化经办人要求补办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律师要求开具火化证明的,需携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证原件;

(3)其他单位要求开具火化证明的,需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72.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遗体,能否将逝者的骨灰寄存在杭州殡仪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存放。寄存的骨灰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骨灰盒为非玻璃、陶瓷、玉器等易碎品;

(2)能提供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相关发票及骨灰盒的合格证、质保单、销售发票;

(3)须打开骨灰盒检查,确保盒内是骨灰。

73.杭州殡仪馆是否提供殡仪服务?有哪些服务项目?

答:可提供上门服务,殡仪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为。

主要服务项目有:上门出殡、上门布置灵堂、冰棺租用、雨棚租用、丧葬用品出售、谢礼预定、上门净身、更衣、打包、业务引导服务。

74.杭州殡仪馆是否有守灵厅可供使用?有哪些设施设备?

答:杭州殡仪馆目前有12个守灵厅和4个遗体单独存放间,可供有需求的家庭使用。服务电话为。每个守灵厅配一个标间,内有床铺被褥、卫生间、热水器、空调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用餐服务。

殡仪馆还提供丧事策划、丧葬用品销售、骨灰运送等服务。

75.目前杭州哪些公墓可以提供树葬、花葬等?

答:目前杭州各公墓陵园普遍建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设施,以及壁葬等格位安葬设施,具体能提供哪些安葬形式可咨询各公墓陵园(详见一览表)。目前杭州市对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费用减免或资金补助。

76.如果涉及丧事扰民,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市民政局联合市殡改办、市文明办出台了《关于推进移风易俗丧礼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殡改办〔2019〕5 号),倡导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建议市民到殡仪馆守灵服务中心等集中治丧服务场所办理丧事,杜绝大操大办、占道扰民现象发生,对于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等噪音扰民现象以及占用车行道治丧影响道路通行的,可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发现有制作、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对于违章搭建、影响环境卫生的,可向社区(村)、城管部门反映。

十、社会事务——流浪乞讨篇

77.哪些人是救助站的救助对象?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杭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就属于救助对象。比如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临时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属于救助对象。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不属于救助对象。

78.救助站可以给求助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救助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站是临时救助机构,给予的是救急难、兜底线、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救助服务。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以满足受助人员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救助站可以予以拒绝。

79.救助站可以给求助者购买车票吗?

答:救助站可以按照求助者身份信息上的户籍地为其购买返乡车票。若求助者要求返回其他住所地,需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80.求助者可以要求给予现金救助吗?

答:救助站不提供现金救助。对求助者免费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81.救助站的救助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的,救助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82.发现街头有乞讨人员可以要求救助站送回去吗?

答:不能强制送回。首先,收容遣送制度已于2003年废止,现行救助管理制度要求的是“自愿受助”,不能强制救助。其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杭州市西溪路870号,24小时值班电话:)求助。若反映乞讨人员有强讨强要等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83.发现有未成年人乞讨怎么办?

答:需报告公安机关(请拨打110)进行处置。

84.2020年度移民直补资金未收到怎么办?

答:2020年度移民直补资金均已发放完毕。部分地区因实行“一卡通”政策,发放渠道可能变更,请联系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确认。

杭州各地移民管理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85.2021年度移民直补人口复核工作什么时候开始?复核核减人员都有哪些?

答:2021年度杭州市移民直补人口复核工作已于1月份开始,复核核减人员为死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职(财政供养)人员、因犯罪服刑的人员,具体进程可以联系当地移民管理部门。

86.对2021年度移民直补人口复核结果有疑义哪里可以咨询?

答:2021年度移民直补人口复核工作还在进行中,由所在村公示,所在镇街审核,区、县(市)移民管理部门核定,若有疑义可以向所在地移民管理部门反映。

87.原户籍地在外地的移民户口转入杭州后为什么没有收到移民直补资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首次移民人口核定地即为后续20年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地,不随户口迁移而改变,有疑问可以咨询原直补资金发放地移民管理机构。

88.杭州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能有:

(1)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2)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89.杭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中心(挂杭州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民政事业发展与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开展民政智库建设、民政文化推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2)承担公益慈善募捐、救济贫困、资助公益机构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3)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应用和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区县(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4)承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0.杭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能有:

(1)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指导工作。

(2)开展养老服务标准的研究拟订和智能养老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3)承担养老服务相关培训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工作。

(4)承担全市养老服务行业评估、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5)开展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1.杭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挂杭州市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本市主城区范围内18周岁(含)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救助、养护等社会福利服务工作。

(2)承担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低收入人群的集中救助、养护、救治、康复、托管等社会福利服务工作。

(3)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2.杭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挂杭州市闻裕顺福利院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收养自费寄养老人,以及部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提供相关康复、生活等服务。

(2)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3.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主要职能有:

(1)承担收养自费寄养老人,以及部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提供相关康复、生活等服务。

(2)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4.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挂杭州市光荣院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收养自费寄养老人,以及部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提供相关康复、生活等服务。

(2)承担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抚恤优待对象的集中供养服务。

(3)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5.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挂杭州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挂杭州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孤、残、弃婴(幼)儿童的收留、抚养、监护工作并提供养育、治疗、康复、安置服务。

(2)承担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

(3)承担0-18周岁特教对象的幼教、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4)开展儿童福利相关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巡查评估等工作。

(5)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6.杭州市推拿医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推拿医院(挂杭州市民福医院牌子)主要职能是开展盲人推拿及综合医疗业务,联系电话:。

97.杭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要职能有:

(1)承担本市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2)承担本市福利彩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承担本市福利彩票的营销宣传、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4)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8.杭州市南山陵园服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南山陵园服务管理中心(挂杭州市革命烈士陵园服务管理中心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为丧户提供造墓及日常管理维护服务工作。

(2)承担杭州市革命烈士陵园及历史名人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9.杭州殡仪馆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殡仪馆主要职能有:

(1)承担本市殡葬火化服务工作。

(2)提供殡葬礼仪、遗体处置、骨灰安放、丧葬用品等服务。

(3)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00. 杭州市救助管理站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杭州市救助管理站(挂杭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主要职能有:

(1)承担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陷入临时困境人员全天候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2)承担流浪未成年人接收和救助保护工作。

(3)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备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咨询联系

机构改革后,我局的优抚安置处、老龄工办、救灾处等相关职能已完成转隶。相关咨询电话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057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7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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